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电力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篇一
第十六条 收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艺术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艺术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业务类、个人业务类、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围设置。
第二十条 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艺术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二十二条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电力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出版社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出版事业的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出版社,是指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主办单位为高等学校的出版社。
第三条高等学校出版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科学文化知识积累与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高等学校出版社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贯彻“*”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办社方向,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五条高等学校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条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及其他教学用书,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重要任务是出版学术著作。高等学校出版社应出版反映不同学派、学术观点和风格的学术著作,推动学术水*和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 高等学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国,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文化教育进步服务,积极出版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需要的出版物,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
第七条高等学校出版社从事出版活动,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电力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篇三
乙方: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启城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石家庄市纺器一厂宿舍危房改造启城住宅小区。
中华大街以西,民安胡同以南,原市纺织器材一厂宿舍旧址。
本标段工程图纸内所设计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与消防系统相连的通风排烟设施等所有消防系统成品半成品的购买及安装,以及消防安装系统的资料采集、系统报验、试验和竣工验收并合格。
1、包工包料及图纸设计所含的所有消防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本项目不得肢解分包。
2、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资料的整理、报验,并密切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3、乙方负责本合同段与消防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使本工程按甲方规定工期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本标段公寓楼为第四标段,合同暂定总价为含税价170万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本价格不作为最终价格,只作为中间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价格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定额》(20__年版)、《河北省建安工程取费标准》三类取费,总价下浮2%进行计算。材料价格取定依据市场或石家庄市造价信息指导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开工前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标段《工程预算单》。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乙、监理三方验收,七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60%;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后十五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85%;最终验收含本标段与工程同步的相关资料,并交付承包单位接收归档,审计完后甲方凭乙方审定价的差额发票付至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的2、5%,质保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十日内余款一次性结清。
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本工程由甲、乙、监理三方及消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3、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甲方指定二至三个厂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为一个厂家),并认质认价,但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及相关证明。相关材料的化验、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化验、试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甲方对原材料有权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但化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_,《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__,《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电器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3-20__,《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乙方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实验并调试。
乙方必须遵守现场承包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的相关条令,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维修完毕,并达到使用功能。
2、在维保期内,乙方必须有专人对本项目负责,定期与甲方沟通,同时保证通讯畅通,令双方能及时取得联系。因通信不畅或推诿,甲方将视为放弃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维修,并按所需相关费用双倍自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自行补足。
3、乙方进场维保时所用原材料及设备必须与原采用材料、设备相符。对同一个质量事故不能重复发生,如同一问题维修二次以上(含2次),甲方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按上述第2项的办法进行扣除。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电源,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监理方提供相关的有效资质证件。
3、乙方必须向甲方、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资料。
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图纸,如擅自改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提出的工程洽商记录必须经甲方、监理方、设计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以及相关测试记录。消防系统未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向甲方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备档资料及使用说明书。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正式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本标段的所有系统及设备工程,如造成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为甲方无条件培训维修人员,直至能独立操作为止。
1、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交付,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工程未达到合格要求,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至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
3、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交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
1、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力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篇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即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首先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改造的行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
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改造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进行改造,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定位于合同,看承租人是否有义务进行消防验收,如果承租人有义务进行消防验收,出租人应该配合;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改造之后应该由谁进行消防验收,实习律师小龙认为承租人在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房屋改造的,即房屋改造的决定权在出租人手里,同时出租人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由出租人配合承租人进行消防验收,即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造之后应该申请进行消防验收,但是出租人应当配合,或者说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尽到提醒承租人进行消防验收的义务。
附:消防验收相关问题:(参考法律快车)
一、消防验收
《^v^中央办公厅^v^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v^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商品房消防验收:新建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
《^v^消防法》
第十一条^v^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v^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消防验收需要资料、流程
^v^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流程:
1、工程的概况与自检状况由建设单位介绍,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情况由检测单位自行介绍。
2、验收过程是由工作人员检查、测试,并且填写记录单。
3、验收结束后工作人员会对验收情况做出详细汇报并且记录在案。会对不符合规范的事项提出整改的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电力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篇五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当在交通便捷、生活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安排。
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其中,搭配建设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应当标明在建规模、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比例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十二条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