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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协议版本篇一
受托人:, ,年与日生,住
一、委托原因及事项: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 关系,因个人日常工作繁忙原因,特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出租事宜。房屋所有权人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号”(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具体委托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代为出面与承租人协商一切租赁事宜;
3、代为办理与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手续交接工作;
4、代为依合同约定收取房屋租金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5、凡与上述房产出租有关的一切事务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出面代办;
二、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及签署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承担。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经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年 月 日篇二:房屋出租委托书
房屋出租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与受托人 系关系。因个人日常工作繁忙原因,特全权委托人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出租事宜。房屋所有权人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号”(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具体委托办理房产事项如下:
一、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租赁手续;
二、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额价款;
三、凡与上述房产转让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四、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 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居间协议版本篇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于年月日将其房屋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及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对甲方所属产权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租赁范围和日常管理的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租赁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行使以下房屋的出租和经营管理权力。
二、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名称:
2.座落位置:
3.建筑面积:
4.房屋用途:
5.具体楼层:
三、委托权限
1.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房屋的物业管理;
3.房屋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由房屋产权方负责管理的其它事项。
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 月,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从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和签字): 乙方(盖章和签字):
房屋居间协议版本篇三
二手房买卖双方往往会在第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须于签订居间协议后的一定期限内签订网签版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此期间,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时常出现出卖人故意悔约,以各种理由不与买受人签订网签合同导致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房屋出卖人违反居间协议案件,欢迎借鉴参考。
(1)区分的意义
确定居间协议属于预约还是本约,其区分的实益在于:
2、可否支持房屋差价损失。一般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并且无履行障碍为前提下的利益损失。而若认定为预约,则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也无从支持只有以合同得以履行状态下而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
(2)区分的标准
区分居间协议属于预约还是本约,无非是判断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否已经有效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的观点,(20xx年第1期程度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诉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总体区分的标准是考察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规范,最终完成过户手续必须签订正式版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在房地产审判领域,判断当事人是否另有订立新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以当事人是否在客观上需要签订网签合同为标准,而应判断当事人是否认为网签合同只是为了配合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之需。在对居间协议内容的审查中,也不能仅依据合同内容的文意解释进行判断,还必须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也就是说,即使合意内容尚不全面,若双方认为依此约定已经可以履行无需另行磋商,则应视为本约,反之亦然。
具体而言,可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房屋买卖合同基本条款的审查。若在居间协议中,已经具备了房屋的坐落、成交价、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交房期限、过户期限等基本条款,根据该些约款完全可以正常履行买卖交易,则应认定双方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约成立。即使双方未就其中某些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但若通过其他约定可以推知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均认为无需另行进行磋商,认定为本约亦未尝不可。
2、双方磋商过程及履行行为的审查。若居间协议内容并不全面,但是若一方在居间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以其实际行为履行了本应约定的合同内容,对方并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就该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在居间协议中未约定交房时间,但出卖人在签订居间协议后遂将房屋进行交付;再例如,双方未就房款的支付方式或期限进行约定,但出卖人已经接受了买受人支付的房款或配合进行贷款等。
在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居间协议,完成涉案房屋过户交易的情况下,若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当事人之间居间协议属于预约的,则应积极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请为解除居间协议,就预约的违约责任进行主张;而若认定为本约,则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应依职权审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诸如动迁安置房屋的过户限制,同时还应查明买受人是否符合本市购房政策,若存在上述任一一种限制交易情形,也应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买受人提出解约的违约责任。此处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居间协议属于三方协议,应引导当事人解除的系其与出卖人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预约)关系,在判决主文中也应做对应的表述,而不是解除整个居间协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居间协议因出卖人违约而解除后,作为守约方的买受人除恢复原状外,可以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
1、居间协议为预约
01.定金
一般而言,当事人均会在居间协议中约定因一方的原因不予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定金责任,定金系预约最主要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不具有补偿性,与实际损失无关,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当事人以定金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数额调低的,不予支持。
02.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与定金可以并处,但其与定金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居间协议若定性为预约,原则上只能支持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在我民法体系中,即指《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本文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是让守约方得以回复至缔约之前的状态,故买受人为与出卖人缔约所付出的成本如中介费等都可计算在内,但应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约束。
03.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争议
在一些格式文本的居间协议中,会有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任何违反约定的情形,均需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的违约金约款。若居间协议仅为预约,则守约方可否援引该约定主张违约责任,不无争议。反对观点认为,当事人关于逾期责任及解除责任的约定系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条款只有在成立本约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对此观点,笔者原则上同意,但若当事人以特别约定适用该条款,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支持,但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和履行状态进行平衡。
2、居间协议为本约
01.定金及违约金
即使成立本约,定金转化为购房款,也并非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空间。若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并非局限于成约定金的情况下,则应理解为定金系保障整个合同顺利履行的担保,系履约定金,在当事人就其实际损失举证不能的情形下,本文认为适用定金罚则并无不妥。
至于违约金的适用自不待言,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若当事人无法就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则应以当事人的实际履约程度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02.房屋差价损失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还是可得利益?本文认为属于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发生的损失,其赔偿的结果,是使债权人处于如债务被正常履行的状态。从而,若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房屋,则买受人有权根据替代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要求赔偿,这其中当然包括该替代购买的实际价值与出卖人约定价值之间的差价;而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可实现。参考他国立法例,两者有时是不作区分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下,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三种形式。(法条索引:《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故在我国语境下,应将差价损失定性为履行利益为妥。
认定房屋差价损失为履行利益的实益在于,一是原则上不以合同的履行程度作为考量因素,合同的履行程度仅与守约方的积极损失有关;二是出卖人以房价上涨具有不可预见性为由进行抗辩应不予支持,差价损失是合同得以履行状态下的实际损失,并不受预见性规则的约束。
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
(1)遵从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协议之时,已对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及计算予以了明确约定,或者在纠纷后就房屋现值达成一致意见,均可依照其约定进行处理。
(2)向中介机构进行询价。如果当事人对于房屋差价的主张数额差距较小,则可以依职权向两家以上房屋中介进行询价,并记明询价的过程及结果供当事人进行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3)以另行出售或购买的合同差价为准。若出卖人另行出售房屋给案外人或买受人在出卖人悔约后与他人另行签订了购房合同,则可以参照该合同价认定差价损失。但考虑到当事人往往会签订“阴阳合同”及防止买受人与第三人恶意夸大损失,应谨慎予以认定。
(4)司法鉴定。若当事人对于房屋差价数额的主张差距较大,则应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为宜。
一般而言,当事人会提出三个时间作为确定房屋市场价值的节点:一是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对方违约之日;二是守约方提起诉讼之日;三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之日。本文认为,首先,不能以守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对方违约之日作为鉴定房产市值的时点。因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守约方的权利,若允许以相对方违约之日作为鉴定时点,则变相承认了违约方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不可取。当然,考虑到买受人具有的减损义务,也不能简单以其提出申请鉴定之日作为确定标准。故本文认为,应按照具体案情及违约的原因,以买受人主张解约或其明知合同无法履行之时作为参考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若买受人在诉讼之前、出卖人明示不予履行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已提出了解约或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则不宜再以其诉讼之后的表示作为判断房屋市价的时点;而若买受人一直坚持继续履行,但在此过程中发生诸如出卖人另行出售房屋或限购、共有人无权处分等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因素的,则应以该时作为判断时点为宜。总之,既要加大维护诚信的力度,也不能因此使买受人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而获益。
房屋居间协议版本篇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厂房相关事宜经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本市区路厂房委托给乙方出租,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甲方出租厂房已征得厂房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厂房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甲方厂房出租/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委托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或乙方成功出租/出售该厂房为止。
甲方向乙方交付委托服务费,租赁委托代理费按一个月租金的百分之计算。
买卖委托服务费按总售价的百分之计算。
第五条甲方之义务
1.于本委托书签订时,应具实告知乙方承租该物业的确实合法用途。
2.于委托期间内或在撤消委托后六个月内,甲方不得私下与乙方所中介之业主签订意向书或租赁/买卖合约。
甲方在得到乙方协助与业主签订意向书或租赁/买卖合约之当天,甲方须以转账、电汇、支票或现金支付本委托书内订明之委托服务费(佣金)予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出租厂房价格评估咨询及法律法规咨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事项处理情况2.乙方免费将甲方出租信息公布于,并通过适当途径寻找承租方;并代表甲方进行交易接洽。
3.乙方提供规范出租合同范本,并协助甲方与承租方签订意向书或租赁/买卖合约之后,乙方之责任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厂房内的附属设施等: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厂房权属清楚.若发生厂房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即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房屋居间协议版本篇五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写明居间报酬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______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如果是法人单位,可以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内容。)
居间合同(样式二)
1.格式居间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xxx(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间人:xxx(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第二条时间范围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条报酬
(写明居间报酬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保密条款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xxx(签章)
居间人:xxx(签章)
xx年xx月xx日
(如果是法人单位,可以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报挂号、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内容。)
2.说明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成交机会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在居间合同关系中,提供居间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另一方为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