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篇一
成本控制作为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本文从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竣工结算四方面,阐述如何进行工程成本的控制。树立全面成本控制概念,完善成本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项目运作的不同阶段性价比进行优选,大力倡导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方法,这是实现成本管理控制的唯一途径。
合理有效的房地产成本管理控制不仅可以有效衡量工程质量,而且可以确保工程中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使整个房地产工程建设得到全面而深刻地管理、技术和资金保障。本文从工程造价控制的经验出发,根据我国房地产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针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指出房地产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并分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进行了探讨,以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房地产企业要想在目前的经济市场中获得较强的竞争力,降低成本、控制费用支出必然成为关注的焦点。成本控制是房地产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房地产成本管理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1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应用
项目的筛选是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合理的投资决策是项目开发成功的必要前提。对投资环境的准确把握及制定相关的投资决策制度是做好高质量投资的保障。做好投资决策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1.1重视产品定位和销售价格预测
在项目投资决策准备阶段,掌握预先选择项目所在地的规划情况,对预先选择的产品项目产品进行市场定位和评估预测。合理预测拟定开发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未来市场评估计划,开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来确保预算的可行性便于房地产开发。
1.1.2重视成本因素调研分析
必须明确项目所在地的用地情况、市政配套设施条件、周边环境、所需成本费用、主要施工设备的价格、当地的建设环境等各因素。因此在选择项目之前,必须进行认真充分的市场调研,有助于更有效的控制成本,以此来最大限度的降低开发成本,使房地产在经济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
1.2在项目设计阶段的应用
合理的项目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点。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对整个项目成本控制起着决定性作用,开发公司制定合理的.项目设计是房地产降级成本管理的保障。
1.2.1优化设计方案
优秀的项目设计方案对项目盈利起着关键性决定作用。应从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市场需求等多角度进行方案优化。对项目总体布局、选址、构造形式、材料节能、材料和施工设备等多方面进行对比,从施工方案的可能性和效益性出发。通过方案优化,在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行的同时最大限度节约资源材料,追求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1.2.2加强技术沟通、实行限额设计。
各专业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限定的额度进行方案筛选和设计,严格控制开支,以保证总投资在预算范围。
1.3项目施工阶段成本控制
1.3.1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工程招投标工作首先应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并可促使投标方在质量、价格和周期等角度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竞标方降低成本以及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优化,同时由于建设项目受到价格规律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遵循市场价格机制,基于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价格规律才能做好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
建立企业清单定额库。企业应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定额以反映自身企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不同导致企业定额水平存在差距,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的原则,具体实施可通过定额修正法、经验统计法、现场观察测定法等方法,最终实现能够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内部企业定额。
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招投标工作。通过对多家施工单位进行对比选择,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同时,更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实现工程建设成本最低化。
1.3.2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工程索赔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建设、拨付工程价款、工程结算、工程索赔的依据。
1.3.3认真做好工程变更、洽商控制
控制变更的关键在开发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预算等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职权、分工,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对于已经签认的洽商变更,专业工程师及预算工程师要监督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避免签认变更后施工单位不执行变更或走样执行。预算人员要广泛掌握建材行情,及时向市场询问现行价格。
1.4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
建设工程竣工过程的造价管理重点包含:准确了解设计图纸,研究竣工有关信息,审核项目数量,对于未做的项目在结算时需要对应扣除;审核现场签证是否准确合法,要到具体环境审查,确保其准确。审查相关建材价格调整依据,对于签证单信息和设计图纸有关信息,要审查是否存在重复问题,对重复条目及时去除,严格审查施工协议,有效规避纠纷。具体为:明确结算范围和施工期,准确落实索赔,明确承包形式;准确落实建材价格审查;改变单纯凭借单据当作建材审查凭据的审查方法。审核是否根据要求计算建材差价,审核是否具有建设部门要求采购的建材归入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审查流程中,妥善处理双方关系。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最后一关,竣工结算办理的认真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施工单位,开大公司都要根针做好相关工作,避免造成误差。
2.房地产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因房地产成本投资中出现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全面性等问题,因此要合理做好房地产成本控制。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会受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其又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又必然会促进经济增长。此外,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强、受政策及市场不稳定因素影响大,所以该行业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树立全面整体的成本控制体系。
3.总结
成本控制是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项目运作的不同阶段性价比进行优选,大力倡导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方法,这是实现成本控制的唯一途径。它对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产业政策,产业协调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然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因素众多,关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控制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成本,需要适应不同时期、不同经济社会环境的要求。因此,加强成本控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无疑是房地产企业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对促进房地产企业集约经营,繁荣我围房地产市场的有着重大意义。房地产成本管理是一项集技术、质量、管理等学科于一体的系统工作,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应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使其与工程建设每个环节都密切联系,因此要求工程参与人员各负其责,从各自的范围着手对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和优化利用,最终才能实现建筑工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篇二
1.建筑企业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独立或者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由这些职能部门签订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筑企业的事后追认或者同意、事先授权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可能建筑企业内部就一直延续由职能部门或机构对外签约的习惯,而一旦涉诉,则合同的相对人势必要提出异议,给建筑施工单位的诉讼目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主体的规范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3.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无论是营业执照还是资质证书,都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强制性准入标准,因为建筑业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国家予以强制规范的领域。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挂靠在施工企业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挂靠也作了明确规定,虽然不妨碍合格工程的价款请求权,但是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如果有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主体,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如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对作为发包人的房地产企业和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都留下了极大的风险和隐患。
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且总包企业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当事人;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与发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应以总包人为当事人,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经发包人同意,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篇三
台州市以“百乡和汛”工程为背景,有针对性的发展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着手建立了台州市乡镇防汛抗旱综合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了以基层为单位的全民防汛联动,充分体现了信息化建设在现代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对台州市基层防汛信息化的.现状、“百乡和汛”工程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台州市乡镇防汛抗旱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方案等作了介绍.
作者:陈林扬沈一军杨震作者单位:陈,沈一军,杨震(台州学院,浙江,台州,318000)林扬(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浙江,台州,318000)
刊名:浙江水利科技英文刊名:zhejianghydrotechnics年,卷(期):“”(6)分类号:p338关键词:信息化建设现代化防汛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篇四
一、证明责任的属性与司法解释内容的兼容所谓结果责任,亦称客观的证明责任,或称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它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事实的人则要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行为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结果责任出现。承担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原因。该种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承担行为责任的系在原因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在原因是为了避免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行为责任的履行正是适应了这一裁判机制。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并为法院所接受之后,即履行了行为责任,其法律效果是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所以,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风险负担。
二、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司法救济与限定
在诉讼上由于实际证据裁判主义,凡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就这种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该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裁判上的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所应当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应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将审判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所实际发生的那种事实在一些情况下相互区别,以客观地反映诉讼论在审判上的这种特殊性。为此,《规定》第3条针对我国目前当事人证明意识和证明能力上所出现的薄弱环节,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上负有向当事人阐明证明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的职责,以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诉讼后果。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素质尚无法保障在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证明能力受限制时,一方面予以必要救济,另一方面还要同时保障在诉讼上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攻击与防御的机会。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委托律师调取证据。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间届满后缴还人民法院,并说明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前去调查,收集是欠妥当的,因为,由法官发出的这种命令,应针对诉讼外的第三人,而由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持有这种命令向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调查证据,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极有可能危及有关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规定》第1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并不等于人民法院由此而成为证明主体或者举证主体,并且即使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也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看。
三、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与启动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为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事实不需证据证明即可被视为真实,并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从而导致免除该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的产生。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证明能力,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处理案件。如果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已经清楚,不必再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则可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免除也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外,该司法解释第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处认亦应当属于免除相对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范畴。
当人民法院对某一事项采用司法认知时,势必在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对峙关系上造成某种失衡状况。因为,司法认知的采纳,意味着有关事实不需证据即可被认为系一种真实,从而免除了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根据《规定》第9条2款,除了第9条1款(二)项规定的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情况下,这些原本属于负证事实,将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当事人恢复其证明责任,以便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相抗辩,其反证是否能够构成足以推翻原免证事实,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作出判断。所谓无需举证,是指在审判上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或证明负担。在诉讼效果上,产生这种负证事实应当与法官依职权在审判上予以认知或接受这些事实为真实来看待,其效果是,无需当事人的提供证据以及经过法庭辩论便可直接将这些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
由法院依职权采用司法认知,其对象一般限于应当予以认知的那些事项。而属于法院可以予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一般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条件。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官采用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除了法官可依职权对某事项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就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事项申请采用司法认知,同时赋予相对一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
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与证据法的法理,对于免证事实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于众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的自认,可由法官依职权加以认定;对于推定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当事人申请法官予以认知,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信息材料。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有关特殊定理以及当事人的自认,亦可采取由当事人申请认知的方式。
四、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规定设定了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是,仅此一项原则性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指出:“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解释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是在处理当事从在证明时的主张责任与行为责任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仍然不能圆满地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如果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
于积极和消极状态时,仍按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证明责任或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平的。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看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依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证明责任负担的情形。为此,《规定》第7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定是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基础上,赋予法官据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决定有关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是法官享有一定幅度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该条规则的具体适用是有层次的效力性和适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只有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并且《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得拒绝裁判,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等因素来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有的因素属于主观因素,有的属于客观上的因素,当一个涉及相同的待证事实时,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合同内容系采用口头方式订立的,相比较就证明难易程度而言,后者所遇到的难度应当大于前者;再如,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而言,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并未对症下药,造成巨额医疗费用而构成侵权时,就这一待证事实而言,医疗机构较患者更接近于有关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篇五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7.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明确、写具体。
8.在增补条款方面陷阱: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