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无违约条款赔篇一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合同无违约条款赔篇二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承包人发生第16.3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6继续履行
合同无违约条款赔篇三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条件。当事人还可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要求,就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等事项作出约定。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述损害赔偿责任。
(1)因委托人指示不当致使受托人受损失,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 事务并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事务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委托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人自身没有过错,受托人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而不能或不应负赔偿责任时,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予以赔偿。
(4)在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为二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各个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3)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托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则可免除责任。
(4)在委托事务未完成或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受托人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并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尚未承受委托事务时,受托人不应结束受托事务的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二人以上时,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无违约条款赔篇四
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
甲、乙双方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四至(见附图),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办理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征地费用包括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xxx《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建设单位(签章)乡(镇)村(签章)
合同无违约条款赔篇五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三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