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赔偿款篇一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家属:
1、甲乙双方确定乙方是因未干活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对乙方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曾在工地施工,且乙方家庭生活困难。甲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
2、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就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费用。并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4、甲方不参与乙方补偿款的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签订后,就此事一次性了结。以后与甲方的任何人、任何单位无任何关系。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 日
合同赔偿款篇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未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可主张双倍工资。如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方还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按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合同赔偿款篇三
有的用人单位会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此时,就需要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该怎样进行赔偿?以下是具体介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中规定女职工处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对女职工进行赔偿。这里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女职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具体的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了解。
合同赔偿款篇四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为什么辞退你,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符合,那就应该反省自己,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不是,那就可以找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公司是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一)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三)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赔偿款篇五
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签劳动合同,引来双倍赔偿。
一个保洁女工到当地一家有名望的装饰公司工作,实际工作超过一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按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女工生病后引发官司,这家公司不仅被判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还被责令支付法定期间的双倍工资报酬,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2月1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法院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报支原告韩某医疗费,支付工资,并责令另行加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
保洁女工未签合同生了病
2007年4月16日,原告韩某(女)到被告某装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韩某月工资收入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误餐补助费5元。韩某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装饰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2008年4月24日,韩某在工作时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8日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5月17日好转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2008年8月17日,韩某病假期满。
2008年9月1日,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8年10月1日,装饰公司曾发函给韩某,韩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装饰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与韩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带来的合同书,要求当即签订。因韩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饰公司认为韩某不符合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意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韩某当庭表示即日起与装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韩某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各持已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2008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装饰公司不准原告韩某上班的事实。原告韩某声称,我病假期满后,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装饰公司述称,原告病假到期后,从2008年8月18日起,并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手续,故原告系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对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韩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病假期满后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加倍支付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问题以及2008年8月18日后被告装饰公司应否继续向原告韩某支付工资问题。
编辑
合同赔偿款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______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
乙方奖金为____________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赔偿款篇七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人会问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xx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 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对终止的经济补偿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赔偿吗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规或地方特殊规定除外。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合同赔偿款篇八
单位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即时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近日,单位的行为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违法,应支付职工赔偿金。
职工陈某于20xx年2月通过招聘到烟台开发区某建筑公司从事机电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某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7000元。12月20日,该公司向陈某送达了辞退通知书,内容为: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现通知你于20xx年1月18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同时,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接到通知后,陈某再未到公司上班。20xx年1月9日,陈某又收到该公司的特快专递,该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20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1月10日解除其劳动合同。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元。
该公司辩称,陈某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才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接到公司通知后,再未到公司上班,无故旷工20天,属严重违纪,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公司于20xx年12月20日以陈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不胜任工作,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陈某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另外,从该公司发给陈某的辞退通知书看,并未说明是将于1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照通常理解和该通知中“接到本通知后,你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表述推断,应当理解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陈某再无义务工作,该公司于20xx年1月9日再以旷工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已无法律意义。
因此,仲裁委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