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新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办法篇一
1.生源地在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 生源地在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甘肃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二)学业要求
1.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须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以当年入学之日为限)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往届、在职考生必须已取得本科(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
2.关于其他学业水平条件(如高职高专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报考要求,详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新疆大学202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其它报考条件需满足《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规定之报考条件。
新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办法篇二
(一)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
根据实际报考情况,按考生生源地省份分别以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往低排名,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参加复试考生须提交《报考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其他须提交复试材料与普通类招生计划招生一致。
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二)汉族在职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10%。
(三)非报考本计划人员不得调剂到本计划录取,报考本计划人员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外录取。
(四)被录取的考生在校期间与其他普通类招生计划录取研究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
(五)被录取考生需与招生单位、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协议书。被录取在职考生入学不迁转户口。
新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办法篇三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 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3.承诺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新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办法篇四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4.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并配合招生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新疆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办法篇五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复试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分省择优录取。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上一个教育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四省藏区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招生单位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硕士、博士招生应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比例政策,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下的招生单位须全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4.各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须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须经招生单位按要求公示和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向考生本人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