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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申请篇一
被申请人:济宁分行,负责人,李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xx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xx的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xx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xx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xx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xx、申请人无管辖约定
20xx年10月10日,因泗水xx未找到王xx,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xx的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x”。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xx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xx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xx)为第三人(济宁xx)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xx(本案另一被告)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泗水工行与申请人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请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申请人向各级领导发出上访材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xx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济宁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执行申请篇二
一、申请人:
宋x平,男,汉族,19xx年xx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0xx026110,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xx乡碾坊村xx组xx号。
二、经常居住地:三、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xx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xx层(邮政编码:516003),联系电话:0752-285xx10、186-xxx-9956,电子邮箱:。
四、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与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签收中国邮政ems【邮件详情单号:ey862942108cn】,获知贵院已受理了原告程xx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725民初876号】,贵院有庆人民法庭定于2016年05月24日上午9:30开庭审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早在十几年前,就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带从事建筑劳务承包。2012年3月5日,申请人与他人合股,在惠州市惠城区设立了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且,程xx诉申请人争讼一案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则,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纠正管辖错误行为,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x平
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执行申请篇三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民间借贷执行申请篇四
申请人:河南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xx镇中央大道xx号。
被申请人:田xx,男,汉族,19xx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xxx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执行申请篇五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