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企业文化的价值论文篇一
诗歌的落寞,不光与时代的变化有关,也与人们心灵的变化有关。今天的中国,经济、金钱、物质,占据了政府和民间的议事日程,也占据了绝大多数人们的心灵空间,诗歌不可能不被边缘化。但是,就像久居闹市的人,偶然见到朝露与清泉,会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心灵莫名地悸动了一下,为了保持我们的心灵还有这种悸动一下的反应能力,诗歌,还是不应当忘却的。
其实,诗歌,是很难被排除出生活的,哪怕我们今天已不再“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诗歌对思维、语言的训练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能够读懂诗歌,能够感受到那些排列整齐的文字内在的诗意和密码,标志着一个人获得了一种起基础作用的学习能力、感知能力、探索能力,包括联想、猜想、想象,分析、归纳、演绎,形象思维、抽象思想、逻辑推理等等。而这种能力,对一个读书人、文化人来说,是最基础的能力。很难想象,一个读不懂诗的人,能读懂哲学;一个理解诗的抽象性有困难的人,在理解数学与物理的抽象性时会没有困难。
所以,无论是考虑心灵的慰藉、人生的幸福,还是从训练脑力的实用工具出发,应该相信,人们会再次认识到诗歌的价值,诗歌不会out。
文学作品的文学性
有没有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伦理思想、道德等因素影响的“纯文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有没有纯粹的“文学性”的研究?答案依然还是否定的'。文学本身就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它自身中已然包含了政治、伦理、哲学等诸多非文学因素,于是对“文学性”本身的寻求几乎就成为悲壮的代名词。我欣赏荣格的一句话:“人类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在纯粹自在的黑暗中,点起一盏灯来。”这盏灯就是“诗性”之灯。它使人类原本并无目的和意义的生存有了意义和目的,从而对虚无的人类构成了真正的慰藉,正像暗夜行路的孤独旅人从远方的一点灯火中感受到温暖一样。我觉得这就是文学本体之所在。
其实,对文学性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文学的其它属性的排斥。相反,文学本身其实就包含了权力和政治的维度,或者说文学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政治性的概念。但是无论是权力还是政治都是内化在审美形式中的,没有脱离文学性的政治和权力,否则它就不是文学。也就是说,文学的政治或权力表达都是以审美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所以在对文学的解读上,读者不能完全越过“文学性”这一根本而直奔政治或其它目的,同样,在今天学界言必称之的各种西方文艺理论面前,必须考虑其对中国问题的有效性和切身性。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对夏志清先生坚持从文本出发,力图在文学性的视景中展开文学史写作的研究方法非常欣赏,如对沈从文、张爱玲、钱锺书、张天翼、师陀等作家的评论即可窥一斑而见全豹。
文学所要处理的正是我们在这个世界的各种生存境遇。“文学性”所体现的正是对各种境遇化和经验化的东西的描述。“文学性”强调了对人类生存状况的一种最直接、最原初的解读,而这种解读不是从任何理念出发,也不可能被任何一种知识系统所收编,它以自己最真实而具体的生存方式来呈现它自己。我们需要的恰恰是从这种真实而具体的经验出发来对它进行解读。
当然,坚守文学的“文学性”立场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需要引入“现代性”、“意识形态”以及“诗学的政治”等诸种“非文学性”的视野,才可能更好地阐释所谓的“文学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忘掉文学之为文学的根本,它和政治、伦理、意识形态等最根本的区别还在于它自身的“文学性”。
企业文化的价值论文篇二
《氓》是选入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二的课文,也是《诗经》中婚恋诗的代表作之一。
《氓》虽然如刘文所说“叙述的是一场家庭矛盾纠纷”,但从被采入《诗》的那一刻起,其在个人抒情的文学价值外又被赋予了浓厚的社会功用。《诗经》在表达个人思想感情及对社会、人生的态度外,还被借以宣扬修身养性,并以之治国经邦。《毛诗序》论《诗》“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准确切中《诗》采集民间歌谣以体察民俗风情、政治得失的意旨。只是之后的统治者过于强调其教化百姓、维护与巩固社会秩序的一面,忽略其文学价值;社会的现代化过程矫枉过正,反对礼教、张扬人性,漠视其社会功用。所以,要体味《氓》语言文字的独特魅力和复杂心理情感下的人物形象,就意味着必须审视《氓》的时代和社会意义。
一.不得不说的人物身份
刘文认为氓的身份在两人“婚后的生活状况和情感发展变化态势”中不如婚后生活表现重要。但采诗的教化目的决定氓的身份不得不说。氓的身份众说纷纭:商人、农人、城市平民,侯外庐认为氓是间谍。可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统治者展现一个卑贱者的婚离故事有什么目的?《静女》《桑中》这类表现爱恋的诗的主角都是贵族;如《硕鼠》《伐檀》这类抒写奴隶受压迫的诗歌,其诫谕的对象也是穷奢极欲的统治者。因此,《诗经》不是写给社会下层看的。
但是少有人同意“氓”“女”都是贵族:“氓”本无贵族之义,“抱布贸丝”的“贸”也易产生氓是商人的错觉,“三岁食贫”让人认为氓家贫穷(《汉语大词典》以此为例将“食贫”解释为“过贫苦的生活”)。刘文认为氓的身份难以推定,但诗歌还是留下了暗示氓身份的信息。比如“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许嘉璐认为商周时代行路、狩猎和作战用车一般由马牵引,先秦文献中经常车、马连言,有车即有马,反之亦然。而车和马都代表等级区分。《论语・先进》中记载颜路请求用孔子的车为颜渊制椁,可孔子因为要遵循贵族的礼仪,拒绝了颜路的要求(“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战国策》中孟尝君门客冯谖曾三次弹铗以解决饮食、出行、赡养母亲(“食无鱼”“出无车”“无以为家”)的问题,在有车后宣称“孟尝君客我”。可见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车仍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再者,氓的车还有必要的修饰――帷裳,就更能断定虽然卫地重商,但他绝非地位卑低的商人。由此,女子怨号“三岁食贫”,可作男子出身于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或女子来自于地位更高、更富有的贵族家庭的猜测。后者的猜测源于女子的劳作――采桑是妇功的应有之义,不论贵贱,采摘、蚕桑、缝纫和饮食等都是女人日常生活状态,使其安于自身角色,锻炼勤劳柔顺之性。贵族女子的日常劳作对下层女子也是一种表率。
然而,女子依然需要谨守“周礼”,男子的道德却败坏(“士贰其行”“二三其德”“至于暴矣”),这种双重标准使女子喷发出心中的悲伤、委屈和愤懑,也使兄弟之“”有了切实依据。那个时代虽不存在封建纲常观念,女子被弃或自出也未受到社会舆论的钳制,但照常理,不是使家族光彩的事。可兄弟没有流露出颜面受损的愤怒或对女子的同情。所以兄弟嘲笑的,绝不是女子私奔后自食恶果的婚姻(“以我贿迁”说明父母同意她的婚姻,并给予嫁妆),也不是女子的命运,而是女子不合时宜的情绪。时宜,即氓的行为在当时已经是贵族阶层见怪不怪的普遍情形(参见《风・桑中》等)。如此可看出女子对爱情的坚守,但更能观察到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夫妻关系已经出现松动甚至崩塌,孝敬之成、人伦之厚、教化之美、风俗之移也一概失去了基础。《诗》可以“观风俗之盛衰”(郑玄),《氓》则展现了礼崩乐坏的真实事件。
二.一场合风俗、遵礼义的婚恋
刘文指出从礼教出发否定女子恋爱时的行为,认定她在婚姻中受压迫遭损害,犯了时代前移的错误。但它以平等自由的婚恋观审视《氓》中的自由恋爱,也犯了时代后移的错误。
尊卑观念在西周、春秋时代肯定存在,封建时代只是将其更细化、制度化,从而成为自上而下不可逾越的社会道德行为准则。除氓“贰其行”外,两者的婚恋可说合乎风俗礼义要求。“合礼”不仅是女子在道德、行为层面批判氓的有力依据,也是采诗者引导和诫谕社会道德行为的出发点。
在封建礼教下,女子恋爱的大胆、热情和谈婚论嫁的谨慎、顾虑的确存在矛盾,但这不违背当时当地风俗与礼制之间的关系。统观《国风》,“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准则多表现在《周南》《召南》中,其他各风都描写有大量男女婚前合欢行为,尤以保留殷商余风的邶卫地区为甚。鲍昌《风诗名篇新解》认为,“郑、卫之地仍存上古遗俗,凡仲春、夏祭、秋祭之际男女合欢,正是原始民族生殖崇拜之仪式”,人类学上也确实存在合欢之俗。有人认为《周礼・媒氏》所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无夫家者而会之”正是反映了礼义对风俗的容纳;可为倡导男女有别,没有官媒不能正式交往,没有彩礼不能正式会面(《礼记・坊记》:“夫礼防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无别也。”)。可见,《氓》《静女》等诗篇中男女婚前的大胆、纯洁的交往和女子在氓有彩礼(布是古代的货币)下聘却无“良媒”时暂时拒绝氓,前者合俗,后者遵礼。而诗中纳征(抱布贸丝)、纳吉(尔卜尔筮)、请期(秋以为期)、亲迎(以尔车来)则以少总多,概括了嫁娶时的“六礼”。虽顺序有颠倒,但不能就此认定违反周礼,这毕竟是诗!
刘老师猜测了两人婚后生活的大量可能性,但《氓》中最吸引人、最撩动人心的还是女子对爱情一步三回头的哀怨、斩断情丝的刚绝与无奈。对女子进行道德压迫和行为戕害的封建时代无法看到如此丰满的形象。女子忘不了刻骨铭心的爱恋;婚后的不幸,反衬出爱恋的可贵。所以女子反复吟咏的,就是留下两人足迹的地方――桑林和淇水。
《氓》用比兴手法,通过桑叶由嫩绿到枯黄的变化喻女子由青春逐渐衰老、由幸福至痛苦的过程。但这“桑”不是“五亩之宅”范畴的“桑”,而是由上古至商周祭祀之所的社树:仲春之月行祭祀之礼,未婚男女到桑林中互相交流、寻找配偶,中意的话则到祠宫禀告祖先,祈祷保佑。
淇水更是女子始于欢乐、终于悲伤的见证。水能隔绝临河幻想的君子(“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却阻挡不住处于热恋中的女子“送子涉淇”,并成为他们结情之所(“秋以为期”):伟大的爱情力量战胜了大自然的束缚。不仅如此,隐喻“爱”的“涣涣溱洧,汤汤淇水”,激荡着人们心中不可阻遏的爱的热情,让女子回忆起“以我贿迁”时的渡淇之境:当初我俩坐在车里,欢声笑语渡过淇水,汤汤淇水就是依依情意;如今我形单影只再渡这河,河水和着我的恨泪溅湿帷裳,汤汤淇水就是不尽恨情。再者,这淇河也应是氓信誓旦旦之地。古人有临河起誓的传统,重耳投子犯之璧于河:“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祖逖中流击楫而誓:“能清中原而复济者,有如大江!”男子若真的请淇河监督他“与之偕老”之誓,那和“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形成了多大的婚前婚后反差,也无怪乎女子在最后直喊淇水原隰尚有限度,可男子轻许誓言,没有一点行为准则!
如上,《氓》的文学价值在于塑造了一个在婚前对爱情憧憬、坚贞,在婚姻不幸、家庭破裂时又直面现实、勇敢抉择的女子形象。她的不幸,与当时社会的变化紧密联系。她和《邶风・日月》《邶风・谷风》中女子的性格、行为、结局各有不同,但又一起构成那个时代社会变化下遭遇婚姻、家庭不幸的女子的群像。当时的统治者希望依靠《氓》反映现实,诫谕贵族阶层维护道德,来教化社会;但事实上《氓》却向我们展示了当时社会变化中女子的悲剧性命运。女子形象因《氓》的社会价值更加丰满,《氓》的社会价值也因人物形象更加彰显。
企业文化的价值论文篇三
柳宗元在永州的旅行日记是闻名遐迩的山水名篇,其中最著名的是被后人奉为山水小品经典的《永州八记》。
一、文学与旅游文学的相关概念
文学主要被看做是审美的语言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为表现形式,反映客观的现实、体现作家心理感受的艺术,包括诗歌、小说、散文、剧本、游记、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用不同的形式表现出心里的感情及再现特定地域和特定时期的社会生活。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文学”这个名词也随之出现。现在的旅游文学是指反映旅游者旅游生活的文学,它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作为表现对象,书写旅游者或旅游工作者的感情、思想和审美情趣。其比山水文学的表现对象要更加的广泛,不仅涉及了山水风景、文物古迹而且包括了风土人情等社会事物。
二、柳宗元文学的旅游价值
柳宗元是我国古代文学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人物,他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是文学上的大家,思想上的伟人。柳宗元被贬到偏远的永州和柳州后,虽然政治理想破灭了,但是远离了政治的斗争,他致力于文学的创作,最终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柳宗元的旅游文学作品主要有游记和纪游诗两大类,一般被称为“山水文学”。
(一)柳宗元文学丰富了永、柳二州的旅游资源
永州和柳州两地比之与国内其他著名的旅游地来说,旅游资源比较贫乏。柳宗元的那些经过精心绘制的描写两地自然风光的著名杰作及其带来的深远影响,无疑是他给予两地的一批非常有价值的珍宝。柳宗元文学不仅使两州旅游地的旅游景观更加丰富,还增加了两州旅游地的历史文化内涵。柳宗元没被贬到这里之前,两州的自然山水风景和人文历史景物的品质是怎么样的,我们很少有人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那时候的山水是没有多少人欣赏的,是寂寞的。柳宗元到了这里之后,它才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并逐渐远离“养在深闺人未识”的位置,是柳宗元发现并宣扬了这里奇山秀水的美丽,使它传扬出去广为人知。
(二)柳宗元文学提高了两地旅游资源质量,增加了旅游资源文化内涵和旅游吸引力
在中国的旅游资源中,因为文学是非物质的,是一种语言,所以,它往往是融入其他的旅游资源之中,增添这些旅游资源的人文色彩,而不是独立存在的旅游资源。中国古代的文人雅士一直是传统旅游的主要参与者,历朝历代因为文人游览而产生了许多优秀的记游、咏物之文学作品。这些文学作品丰富了旅游景观的人文内涵,增加了旅游吸引力,提高了旅游景观的美誉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作用。中国著名山水风景和名胜古迹的形成发展,大都和文人创作的文学作品有着密切的关系。
柳宗元文学是永、柳两地的旅游文化的精髓,而柳宗元文学主要是游记和游诗,这些都是在经过实地的游览之后,融入作者的.内心感受而创作出来的。
(三)柳宗元的文学无意识地宣传了旅游景观
依照现代传播学的理解,受众对隐性宣传的信赖程度远远超过商业宣传,文学确实是一种非常好的隐性宣传方法。因为它拥有特别的审美效果和穿越时空的传播作用,使读者阅读文学作品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审美感受。旅游文学是一种表现美的文学,具有非常强烈的美感。作者在创作旅游文学作品时,是出自内心真挚的感情,描绘山川美景等自然风光,没有掺杂任何商业宣传营销目的,因此更能打动读者的心。再加上旅游文学作品中描绘的山水风景是自然景观的真实再现,但是又要高于自然景观,是经过作者文学艺术加工出来的,其与自然景观相比更加具有美感,也更能引起读者到此一游的兴趣。柳宗元文学对于永、柳两州的意义,有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他对两州美丽自然风光的宣传这方面。客观的景物美要经过“人”的主观加工作用方能更加显现出来,柳宗元曾经说过:“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兰亭也不遭右军,则清湍修竹,芜没与空山矣”。他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肯定没有料想到,他对于贬谪之地的永州和柳州来说,恰好扮演了他美学理论中强调的“人”这个角色。正是因为有了柳宗元的存在,他所创作的旅游文学作品流传于世后,才使偏远孤陋的、埋藏于荒山野岭的永、柳两州诸多旅游景观传扬出去,广为人知,成为令人向往的旅游地。
在柳宗元的文学作品中,经过其文学加工,永州和柳州不再是贫穷僻陋的偏远之地,而是处处皆是美丽风景的世外桃源,这里的一草一木,一泉一石,俱是世上少有的美景。小石潭的奇石、西山的奇与怪、袁家潭的山风、钴镯潭的清澈等等,柳宗元在说起这些景物时如数家珍,娓娓道来,而这些可能本来很普通的风景在柳宗元的妙笔生花下,增添了很多独特魅力,让读者陶醉其中,产生到此一游的兴趣。
(四)柳宗元文学是永、柳二州旅游文化的精髓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已经基本上得到了满足,大家越来越要求享受精神生活。这种现象反映到旅游活动中,就表现为人们渐渐不再满足于一般的纯游览性的观赏自然风景,观光旅游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逐渐开始追求旅游活动中的审美情趣和享受高品位的文化资源,文化旅游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
柳宗元的旅游文学刚好能够满足这种需要,它以自身散发的文学艺术魅力和强烈的影响力激发读者的旅游欲望,它是在永、柳两州的奇山丽水之中开出来的一朵奇葩,它理所应当地永柳两州旅游文化的精髓,是两州旅游文化中最具吸引力,最有魅力的一部分。
三、旅游文学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的应用及发展
在文学旅游景观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充分依托景区的文化积淀和历史背景,利用丰富的旅游文学辅之以多种形式的营销方式、手段,向外界介绍景点,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这种借助旅游文学进行营销,迎合旅游者对文化的追求,是比较有特色的一种旅游发展形势。
(一)文学与传媒相结合的营销方式
现今,湖南吉首的凤凰城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景点,但它在90年代末之前并非如此。虽然凤凰城的旅游资源非常有特色风情,而且还有文学上的大家沈从文先生其著作《边城》的独特魅力,但其还是在90年代末借助当地政府与湖南卫视联手打造出了独特的旅游品牌,使文学与影视的影响相结合。自此,凤凰旅游一炮走红,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营销方案。
由此可见,我们也可以把包装对象放在优秀的文学作品和突出的文学形象上,或创办一些专门用来做旅游宣传的节目、频道等。通过对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传媒渠道融合来对文学旅游资源进行包装和宣传。
(二)将旅游文学作品运用到旅游景点的广告语中
广告语要求朗朗上口,语言精练,讲究含蓄且有意境,要能给人以无尽的遐思空间。对于旅游广告语来说,也要重视名人效应。
苏东坡曾以“到苏州不游虎丘,乃是憾事!”来赞美虎丘,虽然对于虎丘的美丽风景和名胜古迹等只字未提,但是却引起了人们的好奇心,激发了读者到虎丘旅游的兴趣。流传到现在,这句话已成为了虎丘旅游的宣传广告语。杭州旅游业的广告语是“江南忆,最忆是杭州”,这句就是出自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的《忆江南》这一首诗。白居易的忆江南词从写成到现在,已经流传了一千多年了,而且还将继续传扬下去。当时,杭州征集旅游广告语,这句词通俗易懂却又意境无穷、有独特的魅力,从众多的广告语中脱颖而出,被杭州市相关旅游部门定为杭州旅游的广告语。因为这句特色的广告语,杭州区别于其他众多的江南旅游城市,在宣传上取得了优势。
这样把文学作品里的某个句子应用作为旅游景点的广告语的例子有很多,而且大部分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深入研究柳宗元文学作品,利用其在文学上的地位及在大众中的影响力,设计旅游广告语,使其在同类旅游中脱颖而出。
(三)模拟文学名著开发景观
模拟文学名著开发旅游景观,通常是以文学名著或以其为蓝本改编的电视剧等在大众中产生了轰动效应为前提。回头看看,这些年来我国模拟文学名著开发的旅游景观,几乎每一轮模拟景观热都与文学名著或以其改编的电视剧等的轰动联系在一起。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我国名著《红楼梦》为蓝本改编拍摄的电视剧播出后,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因此,先后诞生了北京的大观园、上海的大观园和河北正定县的荣国府。国外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被评为“全球第一大畅销书”,它在全球的范围内有数量巨大的书迷。它不仅吸引了读者的目光,也吸引了旅游开发商的目光。华纳公司与奥兰多环球影城携手在奥兰多环球城内建立一个以“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为蓝本的“园中之园”——“哈利波特的魔法世界”(thewizardingworldofharrypotter),这个“魔法世界”作为环球影城冒险岛主题乐园的一部分于-正式对外开放。
以文学名著为蓝本的模拟景观因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再加上影视剧播出后产生的轰动效果,必定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企业文化的价值论文篇四
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企业文化的价值论文篇五
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