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专题分析报告篇一
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专题分析报告篇二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xxx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xxx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xxx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xxx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
(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
(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
(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予以当场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
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中缺少违法时间及涉案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要素;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而忽略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与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清,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 业执照等没有被收集进入证据;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从当前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事实、证据、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是个别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书制作方面,也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中对被处罚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括号中的内容不根据情况作出取舍,需要划掉的没有划掉。
2、案卷中没有假劣药品的销毁记录,无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等。
3、文书时间填写不准确,如举报时间为下午4:00,记录记载4:00,准确记录应为16:00或者下午4点,虽然并不会因此造成案件败诉,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提出疑问,何不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个别案件笔录当事人未签署对笔录的真实性意见。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保存物品只填写“药品”,没有写明药品名称。笔录“监督检查类别”填写不准确,如日常监管、药品等等。
6、个别案件文书书写时把定性为“劣药”与“按劣药论处”相混淆。
二、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专题分析报告篇三
我县是百万人口大县,人口流动量大频繁。近几年全县法定传染病的发病主要以散发为主,但也存在传染病疫情的爆发流行。其中20xx年最为严重,共发生爆发疫情5起,共波及1300余人,发病132人。特别是去年防治“非典”期间,暴露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全国、全省大疫情和周边县市的传染病发病状况,不排除今后在我县发生、爆发流行或传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人间禽流感等烈性x染病的可能。因此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目前已将《传染病区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县人民医院传染分院项目建设工程
县人民医院
改扩建
1、设备购置21台(套)160万元,其中:心电监护仪4台;除颤器2台;x光机(含床旁x光机1台)2台;b超机1台;心电图机2台;血液分析仪1台;尿液分析仪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血气分析仪1台;电解质分析仪1台;细菌分析仪1台;普通显微镜1台;水浴箱及离心机各1台;网络建设。
2、病区土建180万元,其中:征用土地20亩。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1800平方米,房屋设计方案、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及环保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卫生防疫等部门有关规定。
项目总投资34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60万元,地方自筹80万元。
1、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主要设备等。
2、招标方式:本项目拟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
20xx年3月—20xx年12月
1、社会效益:该项目实施完成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县传染病防治体系,形成诊治各类传染病40床位规模。
2、经济效益:该项目实施后,县人民医院年可新增业务收入126万元,实现利润37.8万元,项目投资回收期为10年左右。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报上级审批。
专题分析报告篇四
原民诉法及其意见、执行规定对执行异议都做了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现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现二百二十七条)对原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定程序可循。但许多审判实际中易出现的具体、疑难、复杂问题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优化审判方法,既保护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就成为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复议案件的审判水平,对近年来我庭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深入分析了四年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探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基础构想我庭今后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我庭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特点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我庭_____年至_____年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44件、100件、52件、40件、36件。分析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认为有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及案外人懂法明理意识增强,对合法的执行行为能够正确认识,提出异议的案件总数同比逐年减少。过去一些当事人及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时,考虑更多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对其是否有利,有利的就双手赞成,有害的就提执行异议。没有思考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也没有思考自己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有一定数量的案件仅仅依法维护了异议人行使法律程序的权利,而无实际意义。二是当事人及案外人守法意识增强,缠诉现象减少。过去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矛盾大、积怨深,明知自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但官司打不赢也打,异议没有道理也要提,赢不了官司,也要拖延执行。这样的情况也在逐年减少。三是办案人的司法为民意识增强,案件质量提高,异议案件减少。
(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分析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胜诉率低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首先是异议人维权意识强,然而法律常识缺乏,只知其有权利申请异议,不知其无据胜诉。因此,只要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到他,就申请异议,其结果必然是异议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外,一些异议人明知自已无理也要缠诉的案件,败诉也是必然的。
(三)执行办案人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执行工作不细心、不耐心、不到位,也是导致相当比例的执行异议案件发生诱因。分析执行异议案件的起因,一是存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的情形,引发执行异议。二是当事人、案外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执行行为不理解,从而导致执行异议。三是当事人、案外人无理缠诉。除此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执行异议案件是因为执行办案人在执行过程中或因为自身政治、业务素质问题或因为存在私心问题,把本来通过向当事人做一下法律解释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人为的变成了执行异议案件,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引发了信访隐患。
(四)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撤改率高。
基层法院报送的复议案件被撤销发回的比率在30%以上。通过审查发现基层法院案件质量差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凸显人为因素的干扰。例如木兰法院执行的原中国工商银行木兰县支行与原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木兰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法律适用也没有什么难点,但木兰法院却不顾省市两级法院的一再监督指导,做出了漏洞百出的裁定,在执行异议裁定被撤销发回后,依然坚持错误的观点并久拖不决。
二是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相当比例的基层法院异议审查办案人,对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能理解和运用,出现大量低级错误。如:
(1)方正法院办理的xxx强申请执行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案,按照法律规定,有充足的理由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方正法院做出的追加裁定却没有一处说到理上,甚至连佳木斯佳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都被作为了追加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2)香坊法院办理的哈尔滨龙庆高效节能设备厂申请执行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一案,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早在20_____年就被我院宣告破产,该案本应终结执行,但香坊法院却在20_____年还追加哈尔滨环保制氢设备工业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3)道外法院办理的李润志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一案,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在20_____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经委,行业指导职能由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承担。道外法院却简单的以原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为由,变更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为该案的被执行人。(4)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一案,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发生在20_____年,按照最高院明传电报的指导精神,不属于20_____年4月1日才施行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异议审查范围,但道外法院却适用该条进行异议审查。
(5)木兰法院办理的于华萍申请执行木兰县木兰镇医院一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木兰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不应该受理此异议,但木兰法院却在认定木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下裁定予以驳回执行异议。
(6)道外法院办理的哈尔滨冰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北龙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冰城支行主张对查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道外法院本该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审查,却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进行审查。三是管理不规范,责任心不强,向上级法院推卸责任。各基层法院执行异议办案部门管理不规范,有以民事裁定书审查的,有以执行裁定书审查的;有单独立执异字号的,有沿用原执行案号的。存在着大量该审理的异议案件不审理,不该审理的却审理,并乱交待复议权,把矛盾上交的问题。
二、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未作规定。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限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来说,执行过程中就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但对执行终结应当结合执行异议的具体内容具体把握,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具体执行程序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该具体的执行程序终结,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执行标的拍卖程序终结之时;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终结的时间点应为动产交付债权人或不动产交债权人占有之时。如果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的,执行终结就应当理解为整个执行程序终结。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终结裁定、债权凭证或再执行凭证等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为由驳回异议。
如道里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申请执行邱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对被执行人邱某的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李某以195万元竞得。道里法院在李某全额交付买受款后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房产归李某所有,并通知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从拍卖所得款中将欠款本息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在道里法院将上述强制执行行为完成后,被执行人邱某以道里法院查封、拍卖其房产超标的,评估报告有假,评估、拍卖价格过低等为由向道里法院提出异议。随后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该院对该案判决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时已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作出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是针对道里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提出的异议,但其提出异议时道里法院的执行行为已结束,评估、拍卖程序已终结,故道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邱某的异议进行审查程序违法。
(二)关于执行异议处理期限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故《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要求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实践中,我市有些基层法院对此未予以高度重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立案审查或超期进行审查,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另一方面导致矛盾激化,频繁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专题分析报告篇五
20_年对我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从一名退役的军人来到警营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在近一年的从警历程中,我亲身感受到__支队领导和__大队全体干警给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培养、支持和帮助。参加工作以来,我立足本职,严于律己,时刻保持"谦虚、忠诚、求实、勤奋"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勤奋学习,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磨练自己、完善自己,工作能力有了显着提高,现将这7个月以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定政治立场,提升自身修养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首先必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参加工作以来,我们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业务知识,严格遵守xxx"五条禁令"、中央的八项规定等规章制度。尤其是在_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以来,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国xxx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决定》,通过学习提高了我们的理论修养,更加坚定了我们的政治立场,为我们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个人修养方面,我们谨记领导的叮嘱,始终坚持真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和谐相处,保持正直、谦虚、朴素的作风,不趋炎附势,不欺上瞒下,豁达大度,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坚守岗位职责,认真履职尽责
通过七个月的工作学习,在各级领导、警长的帮助、指导下,我们渐渐地从懵懂走向成熟,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自打穿上警服、戴上警徽的那天起,我们就感受到我们肩上的担子重了、责任大了,我们真正明白了交通民警的工作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人民群众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在工作中,我们严格围绕"疏堵、查纠、服务"的便民、为民工作理念积极地开展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发扬年轻人敢打敢拼、年轻体壮的优势,承担起双人日勤岗的任务,在金钟一号岗,我们几名年轻同志互帮互学、比学赶帮,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一年来,我在执勤总计1000余小时,并严格按照支队领导提出的"2335"工作要求,对于路口秩序,停车两条线,及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在队领导、警长的带领下,累计检查机动车1000余辆,处罚违法违规机动车450余辆,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违规行为,处罚纠正累计300余次,保证了路口的畅通,同时也多次受到局、支队领导的认可,天津交通台以及__有线电视台先后举行了采访报道。在正常疏导的同时,遇有特殊情况能够及时处置,时刻保持路口畅通。同时积极参与支队、大队组织的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包括治理酒后、涉牌、大货车违规上等严重违法行为,参与20余次。圆满完成了包括"平安夜"等多次警卫任务,受到领导的好评。
三、克己奉公,坚持廉洁自律
参加工作虽然只有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但我坚信我们每名新警都能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刻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坚持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彻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以清廉为荣,以腐败耻辱,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在这七个月的工作中,我渐渐发现,仅有对工作的热情还是远远不够的,有太多的东西需要学习和总结,一方面,面对各项工作要懂得多思考,特别是在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时,考虑问题要全面、要细致。在者,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牢记"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的道理。还有,在作风纪律方面要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的同时,加强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争取共同进步。
回顾20__年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我还很欠缺,但我坚信,在支队、大队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在各位警长老同志的帮助下,我们一定能积极进步,不断完善,争取早日从一名见习民警转变为一名合格的人民交通警察,为我们钟爱的事业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