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意见论文意思篇一
第一段:导入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是指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对某个问题、事件或经验后的思考、感悟和意见的书面表达。通过心得体会及意见书的写作,我们可以对所学所思有一种进一步的整理和总结,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也可以为他人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将从我自身的体会及意见出发,谈一谈学习的待遇差距问题。
第二段:阐述体会
在我们的学习生涯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待遇差距。有些人可能因为特殊背景或者家庭条件的优势,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而有些人则因为缺乏资源或者社会地位的原因,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扰。我曾亲身感受到了这种不公平待遇的差距。在高中时期,班级分为优等班、普通班和其他班三个不同层次。刚开始,我身处优等班,享受着较好的设备和资源,并对学习上的问题获得及时的指导和支持。然而,由于一些不为人知的原因,我被转到了普通班,与此同时,我的成绩也开始下滑。我感到沮丧和困惑,不知道自己是否还能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是,正是这段经历让我更加明白了待遇差距带来的影响,并坚定了我的意见。
第三段:表达意见
在面对待遇差距问题时,我认为应该努力消除这一现象的存在。首先,教育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其次,社会应该提倡公平竞争,倡导打破任何形式的优质资源垄断,避免形成固化的阶级。最后,学生也应当积极主动,主动争取公平对待的权利,不因种种压力而迷失自己的目标和方向。只有当教育制度、社会氛围和个体意识三者相辅相成,待遇差距问题才能真正得到缓解。
第四段:举例论证
近年来,有很多社会力量开始关注待遇差距问题,并积极行动起来,来推动社会公平发展。例如,一些公益组织在偏远地区建立图书馆,为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丰富的阅读资源。同时,一些名校也开始开放更多的交流机会,为来自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了展示自己的机会。这些努力不仅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待遇差距问题的存在,也为纠正这一问题提供了希望。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待遇差距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着广大的学生和家庭。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深感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坚信,只有提高人们的意识,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并持续关注和参与解决这一问题的行动中,我们才能真正做到落实社会公平,使待遇差距逐渐消失。让我们一同为这一目标而努力吧!
意见论文意思篇二
_同志自成为预备党员这一年以来,按照一个共产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思想上追求进步,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党奋斗终身的决心,拥护党的政策、路线、方针。学习方面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和十七大、精神,肯专研业务,善学好问。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团结同事,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党组织及机关举行的各类活动,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生活上作风正派,没有任何不良嗜好。缺点: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够深入,在工作方法上,有时候处理事情略显简单,缺乏全方位的思考。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_同志,我认为他符合一名中共党员的标准,个人同意他如期转正。
希望_同志正式入党以后,继续发扬优点,克服不足,用先进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新的岗位做出成绩,起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意见论文意思篇三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联营
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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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论文意思篇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作为一名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也要不断提高自己。通过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进行反思和思考,我深切体会到了许多道理。下面我将就此展开讲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首先,我要说的是学习方法的重要性。在我过去的学习过程中,我时常被一些问题所困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尝试了不同的学习方法。终于,我发现了一个对我非常有效的方法,那就是积极主动地提问,多与老师和同学交流。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能够更好地理解知识点,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学习中的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急于求成,只注重自己的成绩而忽略了对学习的热爱。因此,我决定从现在开始,改变自己的学习方式,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
其次,我还发现了自己在与人交往中的一些问题。我一直有一个很糟糕的习惯,就是不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我总是习惯性地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别人,很少去倾听别人的想法和建议。这使得我与别人的交流变得更加困难。通过一次次失败的交流经历,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决定改正这个问题。我开始主动倾听别人的意见,学会尊重和接纳不同的声音。这样,我发现与人交流变得更加顺畅,也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他人。
此外,我还通过一次次的尝试和实践,体会到了自主学习的重要性。在过去,我总是依赖老师的指导和引领,在老师的帮助下完成学习任务。但随着我不断地成长,我意识到自主学习能够帮助我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我开始积极主动地研究学习材料,并自己整理、总结成笔记。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知识,也锻炼了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自主学习将会成为我走向成功的有力武器。
最后,我想说的是关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过去的学习中,我经历了无数次与同学们一起合作的经历。通过这些合作,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团队合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接纳不同的意见。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长,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取得更好的成果。因此,我鼓励大家在学习和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与他人合作,共同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绩。
总的来说,通过自己的一些亲身经历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上几个方面的重要性。学习方法、倾听与交流、自主学习和团队合作都是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通过不断的思考和总结,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因此,我希望大家都能认真思考,并积极行动起来,将这些经验用到实践中。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就!
意见论文意思篇五
同意第一介绍人的意见。_同学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组织、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认真负责,积极承担班级、社会学习,积极参加班团组织的多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担任学生干部,学习以身作则,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能够大胆管理,并能关心贫困同学,连续两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该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诚信正直,对党忠诚老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缺点是:不善于做同学思想学习(不善于作批评与自我批评)。但通过认真考察和全面衡量,我认为_同学已具备共产党员条件,我愿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意见论文意思篇六
_______同学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______年_______学习时,就曾被列为发展对象。调入我单位后,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已。
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在学习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学,对党忠诚老实,为人襟怀坦白,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学习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
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_______同学,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介绍_______同学加入中国共产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开盖章:
意见论文意思篇七
党委办公室处在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重要位置,肩负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和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的重要职责。其工作水平和执行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到党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充分发挥党委办公室在智力服务、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委办公室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公文管理,确保公文运转有序
1、制发、收文规范。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公文文种、公文格式,严把公文政策关、文字关,严格按照行文规则,确定公文传递范围。收到公文后,认真查看签收范围,核对文件份数,做好来文登记,履行签收手续。领导同志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要及时交文管人员登记、保管。
2、运转、批办高效。严格按照阅文规定和领导批示意见传办,不随意打乱传阅秩序,不随意扩大阅办范围。公文送审、文件传阅由办公室秘书股负责,由联系领导的工作人员负责传递,严格控制公文、文件传递时间。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守党的机密。绝(机)密级公文由机要人员送达,送阅时做到“双见面”,文件不在外“过夜”。
3、保管、借阅严密。实行专人保管公文,按不同文种分类登记、编号,并单独存放在有保险设施的公文柜内。坚持一月一清理,一季一核对,做到文件和登记相符,如出现短缺,及时查找。传阅公文时,要填写专用传阅登记簿,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有注销,不横传,不误事。公文出现失控或丢失、泄密的,要立即报告本机关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二、加强调研信息,确保智力服务有用
1、建立调查研究联系点制度。县委办公室要围绕经济社会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焦点、县委工作的重点,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乡镇、村(社区)、企业作为领导调查研究联系点,由办公室人员做了领导到联系点开展调研活动的日常服务工作。保证在县委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县委领导能及时到联系点进行调研,认真了解中央、省市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县委再决策提供参考。
2、建立调研信息联席会议制度。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调研信息联席会议,听取各方面对县委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好重点调研课题,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调研和信息搜集工作。
3、建立调研、信息成果转化制度。及时将调研、信息成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县委领导报送,力争进入决策视野,不断拓宽调研成果转化的渠道和途径,使理论成果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
三、统揽工作全局,确保综合协调有方
1、立足中心,积极协调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研究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准确、有用的依据。
2、胸怀全局,注重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围绕工作目标,妥善处理、协调平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统一各部门思想,消除意见分歧,努力调动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在协调中凝聚合力,在统筹中增强战斗力,共同完成好县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3、以人为本,妥善协调本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本单位职工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使全体干部职工互相理解、团结协作,为他们发挥聪明才智提供广阔的舞台,不断优化办公环境,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关心干部职工的心理健康和生活情况,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业激情。
四、创新督查机制,确保督查督办有效
1、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责任机制。在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后,将督查督办任务分片分解到督办人员,由一名分管副主任牵头负责,各督办人员分头行动,限时将各个责任单位落实县委决策的真实情况汇总上报,让县委及时掌握基层工作动态。
2、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督查手段,建立决策落实长效机制。采取催报检查、明查暗访、新闻督查的方式,加强与社会监督员、老干部巡视员、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围绕县委部署,加强与他们的信息交流,让督查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3、建立健全及时准确的反馈报告机制。凡县委各项重大决策出台后,县目标督查办公室以《督查工作》形式,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反馈存在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党委、政府再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后勤保障有力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办公室干部职工定期学习制度、考勤考核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本领和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和维护好党委办公室良好的形象。建立科学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抓学习、抓工作的自觉性。
2、不断提高接待水平。完善外部协作机制,整合各部门后勤力量,凡遇县委重大接待任务、重要会议召开时,要以办公室接待力量为主,抽调和单位接待人员和车辆,充实后勤接待力量,不断提高接待水平。
3、加强机关后勤管理。要以“优质优效”为标准,以“三服务”为目标,强化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内部制度化建设,模范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值班、车辆调度、人员调配等制度,提高整体合力。不断加强机关保卫、保洁工作,加强信访工作,完善接访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机制。加强后勤精细化管理,做好细节工作,提升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