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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篇一
总会将开办社会组织领导人才培训班。为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我们将分三批对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服务水平。使其成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带头人。同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求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在职业能力培训后持证上岗,形成社会组织的专业骨干队伍。总会将在年内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号召社会组织严格执行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会员单位实施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展四次活动
总会根据需要,结合各会员单位的实际,计划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社会组织服务活动。4月中旬组织一次总会会员单位秘书长交流活动,5月中下旬在总会成立大会和揭牌仪式的同时,举办社会组织服务周和社会组织发展高峰论坛。
总会还将以各种形式参与协办社会活动,结合会员特点和群众需求,深入社区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以扩大社会组织总会的影响力,逐步确立总会的品牌。
五、设立专业委员会
为体现总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整合各会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发挥各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总会日常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会拟设立5个专业委员会,整合行业资源,形成合力,服务会员。专业委员会由各协会推荐组成,每个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总会统筹协调,相关问题归口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设定工作目标,定期开展活动。年底总会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了解各行业发展状况,收集相关数据,进行课题研究,撰写《东莞行业协会20xx年度年鉴报告》。
拟成立的各专业会员名单如下:
1、法律维权专业委员会
由涉及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等相关行业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2、经济产业专业委员会
由与经济产业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典当、经济金融研究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3、文化教育专业委员会
由文学、艺术、体育健身等领域的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培训行业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4、医疗保健专业委员会
由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5、综合服务专业委员会
由第三产业相关行业以及工商、税务、审计、知识产权保护、价格、质量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改革创新,以行业协会改革和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为龙头,带动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配合发改委等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要在坚持政会分开、政商分开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和规范发展的原则,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整合,对重点行业协会进行充实规范,对分散弱小的协会进行合并重组,明确各自职能,理顺相互关系,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注重在行业协会中培养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针对行业协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保证行业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继续抓好农村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事关解决“三农”、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始终抓住不放,抓出成效。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抓好农村经济协会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农村经济协会发展的意见,抓好农村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在科学发展、规范发展、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做文章。召开全市农村经济协会经验交流会,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进农村经济协会和行业协会的交流学习活动,农村经济协会要认真学习行业协会的管理经验,搞好制度和规范化建设。
三、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全省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相关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和器材,建立专兼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积极稳妥地做好执法查处工作。要以社会组织年检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重点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同时认真查处社会组织侵占资产、抽逃注册资金、非法经营、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工作,落实好“承办人、复核人、核准人”三审一会制度,做好审批前的现场勘查和论证工作,做到严格审批、规范发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组织的社会评估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评估机制,解决工作难点问题。要进一步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要依法落实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治理整顿瘫痪、半瘫痪的社会组织,采取整改提高、注销撤销等措施,改变面貌,提高质量。进一步搞好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活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具体化;认真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影响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服务内容经常化、制度化;要不断完善服务承诺制,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抓好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社会组织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使社会组织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认真做好调研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组织的典型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
六、继续抓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管理的基础,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新成立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在抓好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理顺关系,逐步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要认真总结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的经验,适时召开会议进行推广。
社区社会组织篇二
xx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集培育扶持、信息服务、培训交流、等级评估、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旨在实现社会组织宣传、孵化、能力建设等功能。并与xx市委组织部联合在培育中心成立xx市社会组织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双孵化”“双共建”“双提升”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
2020年10月,培育中心正式运营,11家社会组织入驻培育中心。2020年,培育中心共计接待莅临中心参观指导的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15次,累计参观人次近200人;在培育中心会议室、活动室举办的各类活动近80次;并成功孵化1家社会组织,该组织于同年11月入驻培育中心继续接受孵化培育。
社区社会组织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社区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社会组织篇四
组织生活会主要是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自身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参加组织生活会人员
社区(村)支部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可适当确定列席人员。
3、召开会议的要求
组织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召开的,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说明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开。
4、组织生活会要把握以下环节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党组织负责人应确定开会时间和主要议题,再把会议时间和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每个成员并要求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对因公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交书面发言材料。
(2)参加会议的成员应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围绕会议主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实事求是地指出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分清是非,提高认识,严以律已,宽以待人。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3)要针对生活会上检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内向社区(村)干部和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5、组织生活会的检查与考核
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要每年检查、调阅一次社区(村)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对社区(村)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予以通报。
社区社会组织篇五
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第四十条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社会组织篇六
第一条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活动形式
第五条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外联
(4)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x年11月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