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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方案细则篇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
〕
61
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为契机,把低碳发展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非化石能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和责任,调动企业、中介组织及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推动低碳发展的新格局。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统筹经济发展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关系,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努力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体现特色,突出重点。
围绕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重大战略的实施,针对各市和各重点领域的不同特点,采取多种措施,探索形成具有地区和行业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技支撑,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加快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供科技支撑。建立和完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到
2020
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5
年下降
18%
,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取得成效。碳汇能力显著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旅游、商贸流通等行业转型升级。到2020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
20%
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
47%
以上。沈阳、大连市基本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合理引导能源消费。严格节能审查,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置换。支持节能重点工程,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先进节能低碳技术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效对标,提升能效水平。强化节能监察,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以能源结构优化为导向,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天然气多元化利用工程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幅削减散煤利用。积极推进工业窑炉、采暖锅炉“煤改气”,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
积极有序发展风电,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加快发展生物质能,不断提高核电发电能力,初步建成风能、太阳能资源动态监测与信息管理、资源评估综合服务体系。到2020
年,全省风电装机并网规模达到
1000
万千瓦,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的
18%
,占全省发电总量的
8%
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到
200
万千瓦以上,发电总量
20
亿千瓦时以上;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达到
15
万千瓦,年发电量
9
亿千瓦时以上;核电发电量达到
270
亿千瓦时。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6.5%
积极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全流程绿色化改造,积极采用节能技术,大力推广节能机电产品,严格控制新上2020
年,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高效控量施肥技术推广等项目实施力度。通过进一步调优结构、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带动等减量增效方式,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依托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等项目实施,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持续提升土壤肥力。到2020
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零增长,项目区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利用率不断提高。
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增加森林面积。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加强森林科学经营,最大限度提高林地利用率。优化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重点实施中幼龄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和农田林网改造,选择重点县开展复层林培育试点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湿地固碳能力。到2020
年,完成造林任务
69
万公顷、森林抚育
47
万公顷,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
717
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
42%
,森林总蓄积达到
3.4
亿立方米,活立木总蓄积达到
3.5
亿立方米,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
118
万公顷,湿地公园达到
40
处,湿地保有量达到
139
万公顷。
大力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节能标准,实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推广认定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使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利用设施。优先发展污水源等再生水源热泵系统,积极发展土壤源,科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充分利用工业余热进行供暖,研究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继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以城市为主体、以既有建筑和老旧小区为单元的节能宜居综合改造新模式。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再生建材。到2020
年,城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普遍执行
75%
和
65%
的设计标准,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50%
以上。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全力推进城市客运行业2020
年,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达到
9.2
万辆,省辖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
55%
强化源头控制,严格危险废物经营准入,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实现集约化、产业化、园区化发展。推进污泥处置集中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到2020
90%
以上。
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在中小学开展低碳常识普及教育,从小培养低碳生活观念。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
135
”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1
公里以内步行,
3
公里以内骑自行车,
5
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扎实推进低碳城市试点。继续推进鞍山市省级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城市争取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结合各城市的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践行低碳消费理念,率先成为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区。大力推进低碳园区试点。积极开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低碳社区试点。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基础设施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大力推广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和低碳设备,建立节能低碳的社区能源与交通保障系统。加强社区低碳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社区给排水、污水处理、雨水收集设施,建设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回收、处理系统,鼓励社区采用太阳能公共照明系统。稳步推进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针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通过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广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新产品应用,引导顾客低碳消费。推动低碳试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加强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制定我省配套管理办法,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制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我省配额分配机制,提出合理的管控措施,对全省已纳入国家碳市场的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和履约监管工作。加快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系建设,着力培育我省第三方核查机构,提高核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不断提高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认识水平和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进城市能源资源计量中心建设,强化对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分析、使用和管理。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编制省、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构建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加大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外资利用模式,支持外资投向新能源、节能减碳、生态环保等领域。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鼓励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充分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督促各市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督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围绕实现ppp
)模式及绿色债券等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研究,定期编制辽宁省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报告。加快以控制温度气体排放为核心任务的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低碳关键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定期修订完善《辽宁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加大低碳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应对气候变化研究领域的人才积极申报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等省级人才工程和项目。支持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申报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业研究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研究人员培养平台,重点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增强贯彻落实低碳发展战略的执行能力。
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低碳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认知度。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辽宁方案细则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
28
2025
辽宁行动纲要》和“互联网
+
”行动计划,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制造强省建设为目标,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为主线,以推进制造业重点行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为抓手,以提高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产业支撑能力,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夯实融合发展基础,尽快形成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新经济,加快推动我省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
坚持市场主导。
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规范、政策扶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优化政府服务,完善监管方式,激发制造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创新意识,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坚持融合创新。
促进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和广泛应用,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加快跨界融合,开展发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发展模式变革,使互联网成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坚持开放共享。
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两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全面整合优势资源,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互联网化运行模式,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能力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开放型产业生态体系。
坚持分业施策。
深刻把握互联网技术在不同行业、环节的扩散规律和融合方式,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辽宁特色和竞争优势的融合发展企业及品牌,针对不同行业、企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和水平差异,完善融合推进机制和政策体系,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坚持安全可控。
支持企业围绕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关键环节,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研制自主可控的软硬件产品。加强重要领域工业控制系统和网络化平台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构建有效的预警和管理机制,增强企业互联网化发展的安全防护和自主可控能力。到
2018
年底,我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普及率达到
80
10
个左右省级以上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成为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制造新模式,积极构建跨界融合的制造业新生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取得明显进展。
到
2025
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迈上新台阶,融合“双创”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取得突破性进展,跨界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制造业综合竞争实力大幅提升。
以装备制造业重点骨干企业为核心,在企业研发设计环节加快cad/cae/capp/pdm
等软件普及应用,在企业管理方面推行
erp/scm/crm/bpm
+
工业机器人
+
专用网络”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促进互联网应用由企业内部纵向集成向企业之间横向集成发展,提升制造业网络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立足我省制造业基础,面向省内工业企业共性需求,积极推动中科院沈阳自动化所、辽宁航天云网等单位采取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具有“双创”功能的智能制造云服务平台。面向重点行业(领域)个性需求,在航空、汽车、智能装备、轨道交通等行业,选择沈飞民机、沈阳机床、大连机床、华晨集团、大连机车等带动性较强的大型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设计制造协同“双创”平台,打造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研发新模式。在装备制造、高端医疗设备、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选择沈阳新松、东软医疗、辉山乳业、瓦轴集团等一批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实现产品研发设计、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检验检测、营销服务、物流管理、经营管理等环节无缝衔接,构建生产管理运营平台,打造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新模式。在重型装备、电力装备、电子等行业,选择沈鼓集团、远大、特变电工、华锐重工等骨干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围绕推进大型装备产品的智能化、高端化、服务化,建设基于数据分析的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发展面向产品设计制造、检测诊断、远程维护、回收处置等过程的信息共享、质量控制、产品追溯和精准服务新模式。鼓励大型制造企业打造开放的“双创”平台,支持大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研发设计、协同制造、网络众包和投融资等“双创”平台,面向全社会开放平台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创办孵化器、创客空间和产业园区,带动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协作创新、配套发展,加快创新成果的双向有效转化,鼓励大企业的创新成果以内创团队、初创公司的形式独立发展,做大做强。鼓励大企业加强与各类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合作,参与众创孵化平台建设,通过股权投资等有效途径支持初创企业,实现创新成果反哺,打造产业链竞争新优势,加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产业协作。推动产学研“双创”资源的深度整合和开放共享,支持制造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构建互联网“双创”平台,形成支持协同研发和技术扩散的科技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双创”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基础电信企业和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优势,打造开放共享的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优化、质量精细管理等应用和“双创”活动。支持互联网企业建设制造业服务平台,建设面向行业设计研发的在线应用系统、数据管理和资源库,整合行业的标准、手册、零部件信息,建立在线咨询、培训、专家社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cae
分析、
cam
编程、数字样机的
3d
打印快速制造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发挥我省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在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工业软件、石油装备等领域,充分运用互联网,积极拓展现有平台功能,探索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培育一批支撑制造业发展的“双创”示范基地。健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贯标培训和监督管理,建设省级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平台,推动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可衡量、可提升、可管理,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支持制造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培育制造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相互渗透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引导制造企业革新理念,加快向互联网生产方式转型,建立以用户为中心、平台化服务、社会化参与、开放共享的新型组织模式。引导互联网企业和制造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和战略合作,组成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打破技术及行业壁垒,加大互联网在制造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应用,推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从下游产业向上游产业融合,加深互联网从价值链交易环节向研发设计环节渗透,加快互联网由价值传递的单一渠道向价值创造的互动平台转变。建设面向制造业的众创空间,为用户深度参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周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鼓励引导制造企业积极应用移动电子商务、在线定制、线上到线下(o2o
)等新型业务模式。鼓励发展虚拟企业,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形成专业化分工、协同制造和产业链竞争等新型组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推动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服务新方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按需、众包、众创等研发设计新模式,搭建面向制造业的众包设计平台,实现设计能力的集聚、共享和动态配置,提升各行业产品设计水平和效率。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细分行业提供云制造服务,促进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创新产品用户体验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运用互联网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和人气集聚,打造i5
智能机床,以及智能特种设备、专用设备制造业采用按使用流量、时间计费的模式。基于互联网大力发展壮大第三方物流、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专业金融、培训教育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业务协作流程,提高产业链整体效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
突破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发展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对传感器、过程控制芯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力度,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推动mems
高端传感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智能终端等融合产品产业化。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发展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重点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大型通用流程工艺仿真平台,鼓励骨干软件企业加快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制造执行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业软件研发及产业化,推动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重点支持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智能产品、数字医疗设备、下一代互联网等领域嵌入式操作系统及关键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提升工业装备和产品智能化水平。培育龙头企业,重点在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芯片、物联网等领域,筛选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的技术型骨干企业,使其在规模、技术、品牌等方面形成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细化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布局重大工程和项目,支持各地区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新格局。以重点园区为依托,创业、招商两手抓,打造创新设计、汽车电子、机床数控系统、机器人、工控软件等新兴产业基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ipv6
)建设,大力推进我省
5g
应用国家试点。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建设工业大数据中心,开展制造业大数据创新应用,为制造业企业、“双创”企业和示范园区提供数据存储挖掘、数据管理、数据采集交换共享等基础大数据服务。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建设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全面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创新共建共享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加快实现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支撑发展融合业务的能力。强化网络安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目录体系,覆盖电力、石油、工控系统、电信等重点领域。加强安全防护技术攻关,完善安全防护策略与流程。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领域网络安全试点示范,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创新。健全定期巡检和应急演练制度。(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基于智能制造标准、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应用与信息安全系统等的集成方案研发,面向重点行业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培育一批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大型制造企业的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重组、独立组建公司,从内部机构转化为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支持重点行业配套厂商的业务延伸和水平提升,依托配套厂商较突出的研发及加工制造能力,向用户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建设领域延伸业务,实现零部件供应商演进为系统集成商,再向系统解决提供商转变。支持信息技术企业通过产业联盟等形式,发挥各自优势,在重点行业组织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联合打造符合用户企业需求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支持重点地区加强与央企合作,组建与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相关的研究院,培育出一批各具发展特色及竞争实力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在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推进企业互联网化提升和“双创”平台建设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监测体系,强化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政府监管方式,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环境,简化涉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型企业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省内各类孵化器、产业园区要优先安排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企业入驻,并提供高效业务服务。各级政府要强化互联网思维模式,建立健全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特点的监管方式。加强交流合作,依托各类交流展示平台支持举办互联网经济行业相关展会,营造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氛围。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国有企业内部创新活力,推进企业组织扁平化、网络化、柔性化,加快建设开放拓展、分布汇聚、协同共享的平台型、网络型新型国有企业。(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国资委、各市政府)支持制造企业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支持制造企业与中小企业共享现有研发能力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并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适当补助,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场所和服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开展“双创”等基于互联网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5
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密切关注国家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各项工程和政策,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谋划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支持。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积极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落地,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产融合作,支持开展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股权质押等多元化融资服务,提高金融服务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支持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立足各地区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和政策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互联网、制造行业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省政府与有关央企建立的战略合作机制,支持在我省建设区域运营中心、研发中心或创业创新基地等。积极培育本地两化融合重点企业,支持市场潜力较大和技术实力较强的本地互联网企业加快发展,力争催生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骨干企业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合作,带动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地区创建互联网、物联网产业特色园区,大力支持孵化器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应用人才,吸引一批具备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跨界人才,发掘一批创新创业团队,营造有利于融合发展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加快教育信息化推进力度,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加强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实现学校、企业、社会的数据信息互通与共享。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设置“互联网
+
”、大数据分析、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推进高等院校专业学位建设,加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在普通高校、技师学院、制造业企业和产业园区、创客空间等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相融合的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结合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加强融合发展职业人才和高端应用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创业机构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指导协调,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跟踪督查,及时帮助有关方面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辽宁方案细则篇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
〕
53
号)精神,汇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引擎,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国有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组建创业投资基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择优注资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其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有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级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进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建立并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省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组织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项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系列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构建符合辽宁特点的创业投资行业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简化出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各市政府积极探索在现有融资平台基础上,试点设立1
家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通过进一步强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支持创业投资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对带有“创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地方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
+
辽宁方案细则篇四
辽人社发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方案细则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
—
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5
〕
74
2015
〕
43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6
〕
7
号)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要求,以《规划》为指引,立足辽宁实际,着力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提高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量,推动全省金融服务均衡发展,围绕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完善机制与加快发展并举。
着力建立健全与市场充分对接、充满活力、符合省情的普惠金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政策扶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普惠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并行。
正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普惠金融领域,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机会平等与服务共享兼顾。
以着力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重点对象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目的,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协调发展与统筹推进同步。
发挥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机构的作用,注重调动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形成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的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
进一步总结小微金融监管工作经验教训,健全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提高普惠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适度降低成本,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城乡,惠及特殊群体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方式手段、工具产品更加适用于特殊群体,普惠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金融资源分布更加均衡,金融环境更加稳定,显著提升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满意度。
1.
发挥政策性机构的作用。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等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成本。鼓励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2.
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专营机构。
支持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改革。支持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邮储银行大连分行建立“三农”事业部。推动省农信社改革,提升、整合服务“三农”能力。(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内外保险机构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3.
鼓励金融机构网点下沉。
积极引导国有大型银行恢复或增设县域分支机构;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向县域延伸机构;积极引导邮储银行合理布局自营网点和代理点;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村镇银行坚持小微市场定位,向县域或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和产业集聚区延伸网点和服务,增设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金融机构覆盖率;对县域及县以下地区、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依法依规适度放宽准入政策。(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4.
规范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专注普惠金融发展的机构发起设立5
至
10
亿元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推动构建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的全省再担保体系,探索建立银担风险共担可持续合作的商业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
5.
规范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鼓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发挥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不断探索市场化融资新渠道,努力成为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新源泉。(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6.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出台对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借助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创新信息收集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引导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获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1.
扎实做好“三农”金融服务。
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入,用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农信社对县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农信社)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含林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农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原则,向“三农”客户倾斜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农业产业链贷款“链条式”服务模式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强信贷基础工作,用足不良贷款拨备和核销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创新“三农”服务体系,培育金融助农能力;(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农委、省供销社)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产品和服务升级,实现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在完善推广农业基础设施、森林保险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业务;积极研发指数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新产品;以易灾地区全覆盖为重点,稳妥推进农房保险,发挥防损减灾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农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服务“三农”的深度与广度;探索建立银担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合作的商业模式,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承保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银担合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方式转变。(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2.
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不断促进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利用好各级政府增信措施,积极开展与商业增信机构合作,做好信贷风险分散和缓释;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创新灵活抵押的担保方式。(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支持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信贷计划,按年度推进;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推广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终端;结合辖内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不断探索推广小额循环贷、易速贷等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的新模式。(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鼓励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新三板、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和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丰富融资方式;引导小微企业运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推进供应链融资以及网贷、众筹等融资手段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企业服务局)积极探索保险与银行等机构金融合作模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的实践应用。(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企业服务局)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责任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鼓励并支持设立面向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创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推进融资顾问服务工作,组建融资顾问团队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理财、信贷、融资租赁、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上市融资、信用培植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企业服务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持续推进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行业立足当地开展小微特色服务,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占比。(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企业服务局、省政府金融办)尝试、推广包括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技术专利权、不动产质(抵)押权、设备财产使用权纳入质抵押范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3.
着力改善弱势群体金融服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发放,加大对创业就业对象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商业性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助学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开发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产品,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针对残疾人特点开发上门办理、预约办理金融产品及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就业创业定制产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农委、省残联)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计划;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探索制定针对失独老人和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险保障计划;推动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大病保险业务;鼓励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加大保险帮困扶贫力度,完善农房保险政府补贴制度,推动政府出资为农村易灾地区困难群体统一购买农房保险。(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省政府金融办)金融机构无偿为困难群众代发城乡低保金和临时救助金;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广泛和稳定的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4.
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
积极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完善定价机制建设,促进贫困地区贷款利率处于合理水平,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等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建制乡镇机构网点覆盖率和行政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四单”原则,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方案,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引导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投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1.
推进金融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金融设施建设。
切实加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灵活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弥补农村地区物理网点不足问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高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付服务支持力度,促进城乡支付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信息社+
pos
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金融机具,通过便民金融服务点、金融电子化机具、电子渠道等方式延伸服务,满足农村及边远山区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存折补登等需求;金融机构加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发和投入。(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探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交通不便、困难地区发展支付服务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
2.
探索建立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依法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各市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县(市、区)建立农户信息数据库,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汇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及融资需求信息等,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稳步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推进引导有接入意愿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完备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依法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和农户权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1.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明确金融机构义务与职责,发挥金融知识普及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与各类教育、救助基金会合作,探索创建各类普惠金融主体示范区,面向农村贫困地区,以农民群众、农村基层干部为主要对象,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增长致富本领、提升金融服务获取能力。(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2.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有明确法定责任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体系强化履职尽责推进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具备执法权限的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角度丰富服务内容,改善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权益;没有监管和执法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搞好社会宣传,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防范、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加强投融资宣传教育,对金融领域各类犯罪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要保持高度警惕;金融机构要发挥网点多的优势开展广泛宣传,帮助公众增强辨识能力,树立“投资有风险、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观念,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选择合法机构投资自身风险能承受的金融产品;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防范、监测和预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探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承担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要充分尊重并自觉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积极化解保险纠纷,推动诉讼、仲裁与调解机制有效对接,加快建立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对接机制,鼓励探索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交流制度,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消费投诉工作流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投诉化解效率。(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行业协会要按照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发挥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及时汇集行业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并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辽宁省银行业协会、辽宁省证券业协会、辽宁省保险业协会、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辽宁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3.
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
积极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以《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为抓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普惠金融的稳健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市县三级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1.
积极发挥扶持政策的引领作用。
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继续开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积极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奖励金融支农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服务创业创新企业;(责任单位:省企业服务局)努力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诉求,激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积极推动《辽宁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2.
积极利用和完善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引导新增、盘活的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3.
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积极探索普惠金融监管差异化的技术和制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统筹,适时对接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相关运行机制。(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4.
继续优化行政服务环境。
营造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环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发展普惠金融,聚集金融资源向重点服务对象倾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简化手续优化保险服务,全面实施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办理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企业服务局、省老龄办、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省残联、省农信社、省国税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我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普惠金融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普惠金融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工作开展。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要按照《规划》要求,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力量对我省普惠金融阶段性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行业职责,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着力完善有利于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的机制体制,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各自分工结合年度工作抓紧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半年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本部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需要上级部门支持和跨部门协调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及机构要科学设置普惠金融发展指标及考核权重,实施动态检查和评估,定期通报普惠金融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纳入评价内容和监管评级。各市政府要对支持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群体获取金融服务及出台的措施设立相应指标,开展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