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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证券化篇一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这些资产都具有质量和信用可被准确评估、有担保、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等必备特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目前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 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例偏低,还不至于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还属于优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构造一个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在其他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还想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块资产创造效益,优化结构。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规避风险,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售出,又无好的投资项目,则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在这种资金充裕但贷款项目又缺乏的情况下对其住房贷款实施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经验,有待完善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才刚刚起步,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尽管人民银行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但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三、银行不良资产仍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曾经一度被看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良药。因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正好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因此很多人建议从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需要的现金流,可以从其产生根源来分析。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银行本身的、历史的和体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混合,使得在利润目标与宏观调控目标矛盾时舍弃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客观上又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从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因此可以说,银行不良贷款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基本不具备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持续现金收入的条件。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不良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各异。复杂的成因导致组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收益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应该为抵押、担保资产。但我国1996年以前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即没有与某笔贷款合同相对应的确定的企业资产。这样的纯信用贷款并不适合进行证券化。
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状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不良资产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条件,选择以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也并不可行。
四、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一)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有其必要性
一、融资渠道较窄、市场配置机制和财政杠杆机制缺乏等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而且,我国实行5年积极财政政策后,财政支出增长率已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财政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空间有限,而政府为主的投融资模式在争取银行贷款方面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
另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与目前运用得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优势。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的民营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长。因此。运用证券化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或民营资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征及外汇担保,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必要的。
第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克服了银行不良资产难以解决的毛病。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模较大。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第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一般而言贷款期限和风险均比较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的各批贷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它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三)我国已经有了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经验
在目前我国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已经拥有了不少成功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例如:1995年铁道部利用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为偿债担保,顺利实现了发行债券筹资。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利率分别高出美国国库券250个点和475个点,由摩根士丹利安排在美国发行,分别获得了baa3和bal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以上两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验都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我国大力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如果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将会面临存量规模小以及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本身发展不完善的困境,未免为时过早;如果从银行不良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又因不良资产难以满足证券化标的资产的要求而不可行。如果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的切入点,应该是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现实选择。
基础资产证券化篇二
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会计处理意见
委托单位:x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啊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一)xx公司二期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xx公司二期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xx公司二期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前 言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
为规范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兼资产服务机构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等相关专项计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我们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以及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与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根据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方案。
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上相关的协议、法律意见书等,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能够实现表内融资。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
(一)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建议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专项计划设立日:
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有关差额支付承诺的相关规定,xx公司热电承诺对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应付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由此,可以认定该工业热费债权虽已出售,但企业保留了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专项计划设立日,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
2、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收到专项计划收购基础资产的资金时:
应将:此会计处理将实际收到的资金与应收工业热费款(不含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在受益期内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
3、支付的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由于该费用发生数额较小,可一次性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二)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作为基础资产的卖方,同时也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也参与收益分配,因此,我们将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业务进行处理,xx公司热电支付现金并收到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证券不能在期中转让,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xx公司热电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1、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对应的收款期,应确认相关的热费收入及应收工业热费债权,收入确认的时点应根据工业热费规定的收款期确认。
2、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对应结转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商,收到服务费时应确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1、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银行存款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现金。
2、xx公司热电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
3、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的工业用户支付的热费收入,xx公司热电及时支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将收到的热费收入在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支付的计划款在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
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认购协议》规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应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专项计划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如有);参与专项计划各方应按财税[200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xx公司热电收到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现金,该资金应作为负债“长期应付款”处理。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对价及承担的利息,反映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表示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的未来收益权已经转让,明细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属于融资费用,在未来的收益权对应的期间摊销分配。
2、xx公司热电在未来收益权对应的期间确认营业收入。理由如下:
(1)营业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虽然xx公司热电已经将基础资产出售给计划管理人但风险和报酬没有彻底转移,所以资产的收益权对应的收入应在利润表中反映。
(2)营业收入的确认应与营业成本配比确认。出售的未来收益权虽然一次性收到了现金,但是对应的营业成本并没有支付,因此,按照配比原则,xx公司热电应在对应的未来期间内分别确认收入。
3、现金流量表仅反映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与支付计划款的差额。xx公司热电作为《资产买卖协议》的卖方已经将未来的收益权转让,在收到热费后会及时将该款项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因此,仅以差额反映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流量情况,使xx公司热电的现金流量表更加稳健。
五、其它事项说明
1、对于上述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收费收益权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意见,我们是比照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的。
2、对于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我们以会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设计,我们认为,我们的处理建议符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3、作为本次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聘请的会计师,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跟踪国家以后出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我们将要求公司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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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基础资产证券化篇三
1.下列关于卖方权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b.卖方权益代表着卖方对已转让到统和信托里但还没有出售部分额外资产的权益
c.卖方权益在会计上不算作已出售资产,而应保留在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上
d.投资者权益和卖方权益的按比例分配,投资者权益优先于卖方权益分配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2.为了避免每次资产转让都要设立一个新信托的问题,信用卡公司一般采用()而不是()。
a.统和信托模式,单一信托模式
b.单一信托模式,统和信托模式
c.统和信托模式,双层信托模式
d.单一信托模式,双层信托模式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下列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在会计上的处理表述错误的是()。
a.把资产的销售所得和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资产计入原资产的销售所得,并以市价计入资产负债表
c.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资产计入原资产的销售所得,并以成本价计入资产负债表
d.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负债作为原资产销售所得的减项,并以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4.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要点一般都会包括()。
a.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
b.法律和监管风险
c.付款设计和现金流的结构
d.运作和管理风险
您的答案: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循环购买和多次发行的运作模式可行性的前提包括()。
a.短期资产必须要有持续稳定的供应,短期资产的质量要有有效控制
b.循环购买的操作成本不能太高
c.短期资产的收益率要足够高
d.合理有效的短期资金积累以偿付大额到期额
您的答案:a,b,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信用评级机构一般把对信用卡基础资产的影响因素归结为对几个重要表现指标的评测,这些指标包括()。
a.收益率
b.坏账冲销率
c.本金付款率
d.购买率
您的答案:c,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7.由于信用卡贷款的期限很短,如果服务出现问题,很可能就会导致证券的损失。评级机构会对服务商的质量和财力、服务费水平、服务商的更换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资产投资额度的优势在于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时扩大了投资者范围和增加资产的利息收入。()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由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周转期的使用,信用卡支持证券会因为基础资产的提前偿付而出现证券提前还款的情况。()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10.考虑信用卡贷款的特点,用于打包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学生贷款等的封闭式还本型的构架无法用于信用卡贷款的证券化。()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基础资产证券化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16]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
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局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局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一年以上结转经费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主要统筹用于教育、扶贫等重点民生领域。资金收回后,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四)预算周转金。每年预算时,县财政可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要合理控制预算周转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4%,对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 2 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年预算时,县财政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本级政府弥补以后预算资金不足。要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
第六条 存量资金收回方式。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县财政局在财政大平台统一收回,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确认后,缴入县国库。
第七条 存量资金收缴的时限。财政存量资金收回分项目类资金和经费类资金。项目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次年算起,12月31日为终点计算一个结转,项目完工结余资金或项目未完工结转两个的资金予以收回。经费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结余的,作为存量资金收回。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真实反映。
第九条 县财政局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 3 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二)县财政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其它应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县财政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其它应付款”,贷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十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实有资金户收回时,借记“财政拨款/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零余额户收回时,借记“财政拨款/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贷记“零余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返额度”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 4 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对存量资金较大的预算单位,安排下年预算资金时作为核减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隐瞒存量资金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础资产证券化篇五
甲方(委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
;上海证券帐户号:
,深圳证券帐户号:
户名:
,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干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作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继续管理资产,直至产生盈利。
(2)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2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30%的部分。
(3)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3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托期满后,如产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双方约定的管理费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终管理费数,甲方在委托理财协议终止的三天之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汇款证实书复印件,作为其已经汇出的证明。
3、利润定义:利润=期末总资产-
期初总资产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4、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条
提前终止协议:
1、协议期内,如果投资期限已满1年且利润率大于100%,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本协议第六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协议,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终止本协议的不被视为违约。
2、在委托期间,甲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在委托期间,乙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2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承担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条款,除满足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之外,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由协议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做,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保密条例,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视甲方为违约。
4、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5、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第十条
补充和变更
本协议可以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五条
提
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联系人:zz
联系电话: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