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假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一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假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二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3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呢?详情请见下文。
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假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三
承销证券,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体的身份,这是任何一个合同须载明的事项,否则无法明确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这是承销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部分,缺乏这些基本问题的约定则承销无效。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经济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流转性,法律鼓励适当的快节奏流转,不保护超过法定时效的民事权利。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所以约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诉讼地点及仲裁事项。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证券公司可于产生纠纷后随时要求发行人偿付;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方式与地点,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转帐)结算。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
这是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承销商的业务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
一个完整的协议庆包括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协议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违约责任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担。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项规定是个口袋条款,即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承销的实践经验总结,要求承销协议具备相应条款。
此外,由于每次承销业务都或多或少有其特点,承销协议还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内容。
责任编辑:欧阳倩
假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四
什么是仲裁协议【1】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
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
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
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仲裁协议内容【2】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
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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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篇五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_________。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_________。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_________。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_________。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
七、其他:
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