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垃圾分类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市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事管字[20×]×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依据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围绕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目标,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建立生活垃圾综合管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积极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城市精神文明与生态环境建设。
(一)协调管理,统筹规划。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强化示范引领,采取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系统考虑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置完善的收运设施设备。
(二)科学易行,示范推进。结合分类收运和处置方式,按照先粗后细、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科学分类方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示范区,以点带面,推进实施。
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全区各机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作为垃圾分类工作重点实施区域。××大厦、下关大厦办公区作为示范区推进,并全面推广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年年22月月1155日前)
11、召开工作部署会。组织召开区机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会议,对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布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并动员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垃圾分类活动。
22、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短信平台、微信群、qq群、宣传栏等载体宣传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等模式和方法,并制作、编印、张贴和悬挂垃圾分类工作宣传画、展板、横幅、标语,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年年33月月131日前)
11、配置垃圾分类容器。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属社区单位在各办公室统一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种垃圾容器;每个楼层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器各一个。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单位大楼配置有害垃圾、纸类可回收物、塑料玻璃金属类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分类垃圾容器至少一处,并在大厅、电(楼)梯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示意图。
22、设置临时存放空间。各单位根据垃圾种类和数量设置有
害垃圾和可回收物临时存放仓库,并在醒目位置分类标识,清晰可辨认。
33、分类投放分拣处置。机关干部职工按垃圾分类要求,将办公室产生的垃圾,自觉地投放到各楼层或大楼垃圾容器内。物业保洁人员定期对投放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归类,并送至临时存放仓库。
44、定时定点收运处理。各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单位设立合理方便的垃圾收运点,并及时告知所负责的垃圾收运企业,由服务企业按照“一个单位一张收运服务表”的方式运输处理。收运点需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垃圾容器。
55、餐厨垃圾处理。日就餐人数200人以上有独立食堂的党政机关单位,均安装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200人以下机关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所负责的厨余垃圾收运企业回收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年66月底前)
做好检查验收准备,迎接市对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工作验收检查,改进提高,完善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工作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四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须强制分类,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一)有害垃圾
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具有易燃性、腐蚀性、爆炸性以及传染性等特点,混入生活垃圾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1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墨盒,废水银计(温度计、血压计等),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过期药品、废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等。
22、投放收运: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交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率。
(二)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
11、废弃电子电器产品
主要品种: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投放收放:严格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类资产管理,建立台账制度,记录电器电子类资产数量、去向。电器电子类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环保回收处理。
22、其他可回收物
主要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
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投放收运: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仓库,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并由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晰。并及时与专业回收运输企业沟通协调,确定具体回收运输线路和时间。涉密的废旧文件资料,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进行收运处置。
(三)其他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投放收运: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按照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配置分类桶(篓),引导干部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良好习惯。
(四)餐厨垃圾
1、主要品种:机关食堂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和剩余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茶叶渣、废弃食用油等。
2、投放收运: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明确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建立台账制度,记录餐厨垃圾数量和去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
段,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培训,教育引导机关干部职工从源头实现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同时落实物业保洁人员责任,每日对各楼层可回收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处置。鼓励各单位采取定时定点积分兑换工作或生活用品的做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适时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同时各单位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督查指导。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分析,定期通报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加大检查督导和考核力度,并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
建立长效机制。以垃圾分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全程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常态化。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二
党政机关新颁公文处理知识竞赛试卷
c.发文机关名称的简称d.发文机关名称的别称
7、引用公文应当______。
a.先引发文字号,后引文件标题b.仅引文件标题 c.先引文件标题,后引发文字号d.仅引发文字号出卷说明:
1、题型为要求的七大类,总分150分。
2、命题范围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发《实用手册》(论述题除外)。
一、填空题(共
10小题,每题1分,得分:)
(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的区别:会议记录是事务文书,会议纪要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应使用的文种是()。
4、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时使用的公文是()。
5、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一般可分为相互()。
67、给不相隶属的机关发文,从行文方向上说,只能够是()。、“意见”根据《条例》适用于()。8、行文规则指()的规则。9.《条例》中所规定的文种 “议案”,其制作主体是()。10.报告的主要作用是()。
.发文机关名称的号码b.发文机关名称的缩写共8页 第6页
七、论述题(任选一题,要求1200字左右。40分,得分:)
共8页 第7页
共8页 第8页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三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紧接下一页)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四
为统一党机关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文写作的大变革——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娄性诚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8章,42条,综合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党务》)的大多数条文,在《行政》、《党务》的基础上对公文的写作、处理过程进行了完善和统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界、写作界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法定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科学化的客观需要;对于促进党政机关办公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明确要求,为保证《条例》能够顺利实施做好全面的准备。为了尽快熟悉掌握《条例》内容,笔者把它与《行政》、《党务》做了对比,现将不同之处梳理如下,就教于同行。
一、公文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以前我们把公文分为法定公文和非法定公文;法定公文又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人大机关公文、军队机关公文等。《条例》把行政机关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统一要求,统一格式,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法定公文少了一种,使“法定公文”概念的外延缩小了。
二、公文的种类有增减
关于公文的种类,《行政》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党务》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14种;《条例》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条例》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比《党务》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
三、公文的格式变化较大
从组成公文的要素来看,《行政》17个,《党务》16个,《条例》18个。《条例》比《行政》增加了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三份文件相比,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发文机关标志
《条例》:“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行政》:“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之处:一是“标识”,现称为“标志”;二是原来不加“文件”二字,现可以加,也可以不加;三是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是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党务》称发文机关标志为“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件组成”,“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区别之处主要是不再使用括号标明文种;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包括公文的所有文字,不仅仅限于标题。
(二)标题
对标题内容的要求三份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行政》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而《条例》《党务》均无此要求。言下之意是:以后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
(三)发文机关署名
《条例》:“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党务》与此相同;《行政》对此没有规定,在实际行文中都不署名,只加盖公章。以后必须署名。
(四)印章
《条例》:“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党务》:“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行政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不同点主要是《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也就是说以后的纪要也需要加盖公章。
(五)主题词
《行政》、《党务》都规定公文要标注主题词,而《条例》第九条的公文要素中,没有把主题词列入,也就是说公文的主题词已经被取消,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主题词是办公自动化的产物,主要供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之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主题词已经失去了检索功能,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退出了舞台。从此以后,我们不再为查阅大量的主题词而烦恼,也不再为主题词标注是否正确而担心。作为文秘人员,笔者也深受其累,曾在《应用写作》2011年第6期发表《话说公文的主题词》,认为公文的主题词已经是一种摆设,取消主题词既不影响公文的表达效果,更不会影响公文的执行力,反而可以减少公文的制作成本,减轻公文制作者的负担,提高公文的时效性。
(六)其他方面
原《党务》有印刷份数,《行政》没有,《条例》的公文要素中也没有印刷份数,而把《行政》、《党务》都没有提出的“页码”,作为公文的要素之一。
在用纸规格上,《行政》为a4;《党务》为16k,也可用a4;《条例》统一为a4。
四、行文规则有补充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行政》、《党务》均无此要求。这一条款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时效性,杜绝了不负责任的做法,使行文更加规范、有效。
五、收文办理程序更加完善
《条例》的收文办理程序中有“答复”条款:“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行政》、《党务》对此都没有专项规定。《条例》的这一条款,对提高公文的权威性、时效性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审过程中经常需要多次更改格式,难以适从。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达成共识,联合制定了《条例》,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行政》、《党务》于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的应该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格式》,因为《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格式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目前虽然尚未看到这个标准,但为了与《条例》同步实施,这个标准肯定会在近日出台。以后,党政机关要按照新的标准写作和处理公文,应用文写作教师要按新的要求进行教学,所有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的教材将改版修订。这不能不说是公文写作的一次大变革。
(作者: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编辑:范增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版)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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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五
两者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党政机关公文进行了统一;
二是公文种类增加了决议和公报;
三是在公文日期的上面增加发文机关署名;
四是取消了主题词;
五是增加二维码标示等。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
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
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六
依据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围绕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目标,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建立生活垃圾综合管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积极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城市精神文明与生态环境建设。
(一)协调管理,统筹规划。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强化示范引领,采取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系统考虑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置完善的收运设施设备。
(二)科学易行,示范推进。结合分类收运和处置方式,按照先粗后细、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科学分类方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示范区,以点带面,推进实施。
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全区各机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作为垃圾分类工作重点实施区域。××大厦、下关大厦办公区作为示范区推进,并全面推广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年年22月月1155日前)
11、召开工作部署会。组织召开区机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会议,对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布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并动员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垃圾分类活动。
22、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短信平台、微信群、qq群、宣传栏等载体宣传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等模式和方法,并制作、编印、张贴和悬挂垃圾分类工作宣传画、展板、横幅、标语,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年年33月月131日前)
11、配置垃圾分类容器。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属社区单位在各办公室统一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种垃圾容器;每个楼层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器各一个。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单位大楼配置有害垃圾、纸类可回收物、塑料玻璃金属类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分类垃圾容器至少一处,并在大厅、电(楼)梯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示意图。
22、设置临时存放空间。各单位根据垃圾种类和数量设置有
害垃圾和可回收物临时存放仓库,并在醒目位置分类标识,清晰可辨认。
33、分类投放分拣处置。机关干部职工按垃圾分类要求,将办公室产生的垃圾,自觉地投放到各楼层或大楼垃圾容器内。物业保洁人员定期对投放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归类,并送至临时存放仓库。
44、定时定点收运处理。各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单位设立合理方便的垃圾收运点,并及时告知所负责的垃圾收运企业,由服务企业按照“一个单位一张收运服务表”的方式运输处理。收运点需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垃圾容器。
55、餐厨垃圾处理。日就餐人数200人以上有独立食堂的党政机关单位,均安装餐厨垃圾生化处理设备。200人以下机关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所负责的厨余垃圾收运企业回收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年66月底前)
做好检查验收准备,迎接市对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工作验收检查,改进提高,完善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工作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四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须强制分类,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一)有害垃圾
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具有易燃性、腐蚀性、爆炸性以及传染性等特点,混入生活垃圾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1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墨盒,废水银计(温度计、血压计等),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过期药品、废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等。
22、投放收运: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交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率。
(二)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
11、废弃电子电器产品
主要品种: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投放收放:严格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类资产管理,建立台账制度,记录电器电子类资产数量、去向。电器电子类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环保回收处理。
22、其他可回收物
主要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
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投放收运: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仓库,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并由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晰。并及时与专业回收运输企业沟通协调,确定具体回收运输线路和时间。涉密的废旧文件资料,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进行收运处置。
(三)其他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投放收运: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按照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配置分类桶(篓),引导干部职工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良好习惯。
(四)餐厨垃圾
1、主要品种:机关食堂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和剩余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茶叶渣、废弃食用油等。
2、投放收运: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明确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建立台账制度,记录餐厨垃圾数量和去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
段,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培训,教育引导机关干部职工从源头实现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同时落实物业保洁人员责任,每日对各楼层可回收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处置。鼓励各单位采取定时定点积分兑换工作或生活用品的做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适时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同时各单位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督查指导。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分析,定期通报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加大检查督导和考核力度,并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
建立长效机制。以垃圾分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全程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常态化。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八
xx村党总支:
你总支上报换届选举的请示收悉,经镇党委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xx镇xx村红旗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同意支部委员由3人组成,候选人为:谢先明、谢承良、刘文明、张信柱。其中设书记1人,候选人为:谢先明。
同意xx镇xx村胜利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同意支部委员由3人组成,候选人为:孙玉田、谢峰琴、孔令军、苏金。其中设书记1人,候选人为:孙玉田。
请你们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中共xx区xx镇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公文写作之活动方案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