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工会经费是工会运转的基础。近年来,我参与了所在企业工会的经费管理工作,对工会法和工会经费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工会法和工会经费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工会法的重要性(250字)
工会法是保障工会权益的法律基础,对于规范工会活动、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会自由,工会有权组织、开展集体谈判等活动。工会法的实施,为工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操作指南,使工会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段:工会经费的管理原则(350字)
工会经费是工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合理管理工会经费将直接影响到工会活动的开展效果。在管理工会经费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要向全体会员公布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二是民主决策原则,重大经费问题应进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策;三是合法用途原则,工会经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服务劳动者;四是科学管理原则,合理规划工会经费的支出和收入,做到经费的有效利用。
第四段:我在工会经费管理中的体会(350字)
作为企业工会经费管理的一员,我深刻体会到要注重经费的规范使用和公开透明。我们在收入方面,通过政策倾斜和企业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在支出方面,我们注重经费的科学管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算,严格控制支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此外,我们也注重向会员公开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举行工会经费公开活动,向会员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我们增强了会员对工会经费管理的信任,提高了工会的凝聚力和权威性。
第五段:结语(350字)
工会法和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工会经费有助于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责。我在参与工会经费管理过程中,不仅学到了很多知识,也深刻体会到了工会的作用和意义。工会通过合理规划和公开使用经费,增强了会员的凝聚力,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探索,进一步提高工会经费管理的水平,推动工会事业不断发展,为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50字)
工会法和工会经费对于工会的运转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管理工会经费,工会能够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责,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支持。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的自身建设,提升他们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履职能力,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11月27日下午,无锡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会组织全体工会委员及工会组长学习新《工会法》。
大家主要围绕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怎样履行职责、工会经费使用等方面展开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要紧紧依靠党支部开展工作,要热情为工会会员服务,工会干部要热爱工会工作,要带领广大职工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会上大家还就如何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学校党支部张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殷切期望各位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秉着热心为大家服务的宗旨,做好党和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工作,积极维护教职工权益,为凝聚广大教工合力、积极发挥正能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信开展类似的学习培训,一定能提升我校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为更好服务教职员工,维护教职工利益,有效地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三
总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织,它代表全国工人阶级利益,维护劳动权益,促进全民族劳动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一个普通的职场人士,我一直听说过总工会的大名,但对其具体工作内容和意义一直知之甚少。直至最近,因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关于工资问题与总工会有过接触,才开始对总工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二段:总工会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所做的贡献
总工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工人的利益。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等形式,与企业谈判、协商,争取工人福利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同时,总工会还开展“劳模”、“技能大赛”、“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不仅加深了技能储备,还提高了个人的职业素养和社会价值。总工会的工作不仅促进了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利益,也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三段:总工会在社会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
除了维护工人利益,总工会还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总工会自成立以来,就开展了大量的公益活动,如扶贫济困、应急救灾等,在保障工人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困难群众的负担,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总工会还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作用,积极搭建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平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段:总工会在促进职工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总工会还是职工发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它积极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职工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促进职工的职业发展。同时,总工会还妥善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个人心得体会和总结
总工会的工作深刻打动了我,作为一个职工,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总工会在维护工人光荣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深感自身责任重大,要不断努力提高个人本领和维护权益的能力,为自己和同事的福利争取更好的保障。总工会的工作既照亮了千家万户的生活,也彰显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崇高声望。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四
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工会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五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在这次学习中,我充分认识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明确了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教职工要精心投身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服务教育、服务学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工作,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工会会员。
不错,但是我们的教工也可能因为家庭和其他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我们基层工会要把帮困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对贫困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做到第一时间知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帮扶,这就是在大局中找准工会的定位。所谓的群众观,不仅是要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
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发展权:文体活动、教师的培训提高等。这些权利的维护,最好是在事前维权,在事关教工的制度方案出台前就充分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家的理解和心理接受能力,避免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中的问题;要学会与职工交流与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改方针的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教育改革的信心,坚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心。
1月20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工会作为一种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组织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工会的运作需要资金支持,这就涉及到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我们认识到合理的工会经费管理对工会自身的建设和服务工人群众的能力至关重要。
第二段:努力提高工会经费管理水平(250字)
工会经费管理不仅仅是对资金的收支和使用进行统筹安排,更是建立起透明、公正、规范的机制和流程。我们的工会注重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始终坚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经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我们注重合理规划与使用经费,确保每一分钱都能最大化地服务于工人群众。通过精细的预算、审核和监督机制,我们能够精准地了解和掌握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段: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250字)
工会经费涉及到每一位会员的利益,因此,保障会员对经费使用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会员通报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解答会员的疑问和意见,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建议。同时,我们也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对不当使用经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这种开放、公开的机制有效地增强了会员对工会经费管理的信任,并有效推动了工会工作的发展。
第四段:合理利用工会经费推动职工权益保障(250字)
作为工会经费的使用者,我们深刻认识到工会经费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增减,更是维护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福利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注重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依靠工会经费提供职工培训、法律援助、医疗帮助等服务,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注意倡导工人群众自己动手、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工会经费的引导和支持,帮助职工创业、提高工作技能,实现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00字)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我们的工会经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工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我们深感这一切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引,离不开全体工会干部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全体会员的关心和支持。在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原则,不断优化经费管理机制,让工会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满足职工群众的需求,推动工会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我们相信,只有通过良好的工会经费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会为工人群众服务的目标,为实现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的社会奉献一份力量。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七
作为一名成年人,加入总工会已经是我们社会责任和家国情怀的必要选择。通过参与总工会活动,我深刻感受到总工会的参评意义、管理意义、服务意义以及社会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总工会的心得体会。
一、总工会的参评意义
作为一个组织,总工会有一定的参评意义,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加入总工会是我们个人参与集体的基础,也是我们进入参评队伍的门槛。总工会的各种评选活动,既是表扬个人,也是提高集体凝聚力的大事情。我们可以通过参加总工会的评先评优活动提高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也可以通过参加文艺演出和文化交流活动,学习和传承民间文化。
二、总工会的管理意义
总工会的管理意义在我们通常意义下大概率是不被人所关注的。然而,一名优秀的总工会干部和业务人员能够为成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为集体谋求全局。从组织管理到技能训练,从团体合作到个人提高,总工会必须注重管理意义。只有通过管理舞台的规范和精细化,才能实现集体与个人的共同进步。
三、总工会的服务意义
总工会的服务意义是种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现象。为了更好地服务成员,总工会坚持为成员提供全面周到的人才培训服务,以及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成员合理规避风险。同时,在公益和社会发展方面,总工会也积极拥抱社会,承担作为优秀组织的使命。无论是在抗疫救灾、扶贫救济、文化传承还是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总工会都积极行动,显示了优秀的社会服务精神。
四、总工会的社会意义
随着当前市场竞争的加剧,我们面临的生产力和劳动条件不断变化,注重维护劳动权益和提高工作能力是一项日益重要的社会责任。作为一家组织,总工会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推行员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等方面。通过不断开展积极有效的活动,全面推进团结集体革命纪念馆建设,展示工运发展历程和成果,发扬工人党性和工人荣誉感。
五、结语
总工会作为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组织,为广大成员提供普惠的参评和服务,为集体和个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对总工会的参评意义、管理意义、服务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这个组织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我们践行国家“人民至上”的理念的重要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加入总工会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活动,为全体工人争取更优越的工作和生活,共同创造美好未来。
党员争先创优活动开展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