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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的介绍信篇一
同志的毕业证书进行司法鉴定,现我司委托要李凤哩同志到贵单位办理鉴定事宜,望贵单位
助理工程师。现任公司施工五处副主任,长期在野外施工,未能参加职称英语考试,该同志
英语较强,能熟练地阅读翻译外文资料,听说能力也较强,并担当施工现场翻译的能力,计
田现河采油厂草桥安乐油田开发。主持了盐化工总厂盐硝厂、氯碱厂、漂粉精厂施工,马王
西项目部技术部主任。参加了建万天然气管线前期工作及洪荆管线工程施工。工作中他能虚
心好学,不怕吃苦与工人打成一片,并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积累了的施工经验。在担任二
了任务,受到清河采油厂指挥部和公司的嘉奖。企业的生存,公司开始在胜利油田现河采油
负有心人,他和他的工友们施工的每工程都能高效优质地任务,受到业主的好评,8号注汽
站被誉为胜利油田的样板工程,在胜利油田局现场办公会上受到局长的表彰。在盐化工盐硝
厂循环水场,氯碱厂循环水场,蒸发装置,漂粉精厂的施工,是漂粉精厂,采用加拿大工艺
流程及图纸,大设备进口,管材多种多样,流体介质二十多种,阀门仪表数以千计,高空作
业管线纵横交错,加上工人没法看懂英文图纸,施工难度可想而知,但同志知难而进,写了
详细的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作业书,并自始至终现场,使得漂粉精厂圆满,并一次性投产,
现在的漂粉精成了盐化工总厂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在施工期间有许多技术创新,比如大型
双层设备的吊装技术,玻塑复合管的安装,塑料风筒的制作,滑槽的改造,称重仪的更换,
份施工技术措施,了许多化建议,深受施工的好评,与施工了的关系。他还将施工总结、心
保质保量保安全,赢得了业主的尊敬,为企业赢得了信誉。该同志注重工人技术素质的,经
常参加焊接、机械制图、起重、管工下料的教学培训,并编有《安装起重工》职业技能鉴定
模拟试题集。在施工一线他参加了近百个大小工程,编写施工技术措施、施工作业书数以百
计,积累了的施工与管理经验,是我处难得的技术与施工管理骨干。该同志思想进步,忠于
党和,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热爱企业,工作踏实勤恳,参加工作,年年被评为处先
进技术工作者,处双文明先进个人。经本人申请,基层考核推荐,处职称改革工作决定,同
事技术工作,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学习能力强,能快速融入项目团队中,较好的完成工作
xxxx年xx月xx日篇四:领取职称计算机证书介绍信领取证书介绍信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书事宜,请予接洽为盼。
1、姓名,身份证号,印制序号:
2、姓名,身份证号,印制序号:
3、姓名,身份证号,印制序号:
4、姓名,身份证号,印制序号:
5、姓名,身份证号,印制序号:????
????
????
注:1、以上人员排列顺序为按证书印制序号从小到大排列。
2、考生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另附名单。(盖章)
计职称证书事宜,请予接洽为盼。
人社局的介绍信篇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4、军事院校学员经院校批准退学或开除学籍作退伍处理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情况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所配备的专职人员,列入国家编制。
民政、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应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中,用于解决当年退伍军人在住房、生产、生活、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以及接待、专业培训、扶持发展生产和开发使用两用人才等所需费用,应由各级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随同民政事业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使用。
第六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逾期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予接收。因特殊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向县、市、市辖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依次办理预备役登记和落户、落粮手续。
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粮食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九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七)从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和乡镇企业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安置。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县以上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既可安排当工人,用人单位需要,本人符合干部条件的,也可安排当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学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部队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在部队图谋不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被部队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一条对因残、因病退伍的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安置:
(三)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他们到乡镇企业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旧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本人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县(市)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职工入伍的。退伍后回原单位按固定工安排。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己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少数民族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在年龄上适当放宽,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城镇义务兵,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及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应当允许。
(二)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父母按有关政策迁往城镇落户并转为粮食定量人口,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出具证明,经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到父母所在地安排工作。
(三)凡是到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跨省安置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跨地、州、市安置的,由地、州、市安置部门协商办理,在地、州、市范围内跨县(市)安置的,由地、州、市安置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因招工、招干等原因参加工作的,其在农村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对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退伍义务兵,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回农村的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保存;在城镇安排工作的交接收单位管理,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包括二等功、一等功和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
凡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必须具有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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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的介绍信篇三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办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及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费和无房、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各级安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当年退伍义务兵的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生产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下达分配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市(地)、县(市、区)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再要求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退伍的;
(二)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收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
第十二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退伍前,其所在部队师以上机关应与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后,再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各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好住房、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患有精神病的义务兵退伍前,部队应先派人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待办理退伍手续后,再派人护送回原籍。对在部队住院治疗半年未愈,退伍时急需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入院治疗,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结算;病情较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镇户口已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患有麻疯病的义务兵应随时接收。退伍时,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办好退伍手续,持军以上后勤卫生机关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然后按照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商定的安置地或医疗地点,由部队直接送达。住院期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证上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可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但须有父母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父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总结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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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的介绍信篇四
__:
__(身份证号:___),为我单位职工,同意将其人事档案委托存放在我单位集体户内(协议编号:___),并建立单位委托存档关系。
存档期间,该同志办理任何手续,需提供我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时,我单位为其提供档案转出相关材料,并在15日内协助职工本人完成人事档案转出手续。
逾期未办理档案转出,单位及职工本人不再要求提供各项服务。
请协助办理。
存档人员签名:委托单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人社局的介绍信篇五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事局)按干部调配
或应届毕业生分配办理来深圳工作手续,因档案保管不善等原
因遗失调令或毕业生介绍信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
1、《办理干部调动通知遗失证明申请》或《办理毕业生
介绍信遗失证明申请》(加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公章);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993年之前由原人事局办理调入
或接收手续的须提供。由申请人到最初落户深圳的派出所查
找,正反面复印清楚后,加盖派出所公章);
4、人事档案(未拆封);
5、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要求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申请资料第1、2项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厅54
号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有关材料后,经调配信息系统查询
核实确由我局接收或调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遗失证明;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有关材料后,经调配信息系统查询
无法确认由我局接收或调入的,告知申请人补申请资料第3、4、
5项。待补齐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的来源和形式无异
议,经2个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办证明;
4、材料不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职责范围内,需要结合审
查档案等材料的,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c区1042
或1045房交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调入的,审核人在登记表格上签字后交申请人返回行政服
务大厅西厅54号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实领导签字后,
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办证明。
四、其他事项
如系由组织部门、各区人事局等办理市外调入手续的,由
原调入部门核办。
办理干部调动通知遗失证明申请
兹有,于年经深圳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深圳市人事局)审批同意,从调入深圳市。
因单位保管不善,调动通知不慎遗失。特此证明。
申请人签字:档案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栏(存根)
no:〔〕
办理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申请
兹有,于年经深圳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深圳市人事局)审批同意,从毕业,由深圳市
接收。因单位保管不善,毕业生介绍信不慎遗失。特此证明。
申请人签字:档案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栏(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