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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一
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
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备的条件: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夫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织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符合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能指标符合认定管理要求。
服务内容:
(1)负责协助编写、提交相关资料
(2)协助企业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3)协助企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沟通相关评价专家
(4)出具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5)出具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地址: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二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申报流程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入专项审计报告;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务部门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三
(五)研发费指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三年之和的平均值):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六)高新收入指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优惠政策:
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申请政府项目资金加分,落户加3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四
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全市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及时把握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了解企业近几年的发展态势与走向,为进一步扶持、壮大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参考,我们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建议。
一、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
1、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市共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9家(具体名单附后),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从事的技术领域涵盖了光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新型纺织品、科学仪器仪表、环保设备、生物技术与新药、新能源与新材料等7大领域。从各个领域的企业数量看,光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分占前两位,分别为13家和4家;从地域分布看,市属企业6家,姜堰镇属企业6家,白米镇3家,蒋垛镇2家,梁徐镇2家,娄庄镇2家,俞垛镇2家,罡杨镇2家,溱潼镇1家,大伦镇1家,沈高镇1家,华港镇1家;从企业规模看,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已走过初创时期,进入加快发展阶段,年销售收入超3亿元的4家,超亿元的5家。周边地区相比,整体规模不大,缺少销售收入超10亿的大企业、大集团。
2、研发机构及技术研发情况。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企业的技术管理、自主研发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其中,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博士后工作站2个,双登和苏中药业还在南京设立了研究院。相对于市内其它企业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比例较高,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32,高于全市10的平均值。2019年开发泰州市级以上新产品195项,占全市的50以上,其中,新增销售30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13项,占全市的85,申请专利124项,占全市的44。
3、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每个企业都与几家院校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借助院校的科研力量研制出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2019年,泰州组织的“企业院校行”活动中,高新技术企业与相关院校的会上签约项目5个,占全市的42,全年与相关院校合作的项目有10个,占全市的38。
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比较明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规模较小。我市还没有销售收入超10亿元,利税超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缺少像春兰、扬子江和兴达钢帘线那样的大企业大集团。有些企业在全国整个行业中也许是老大,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也是最高,但由于这个行业本身的盘子较小,容量不大,因此,企业的规模也上不去。
二是没有形成产业链。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涵盖了7大领域,但并没有真正形成带动一方经济的优势产业集群。我市的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是优势产业,国家火炬计划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内聚集了9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其产品也仅仅集中在齿轮、曲轴等一些单一的零件上,没有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以带动上下游产品的产业链。
三是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存在困难。虽然很多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整个泰州地区都缺少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直接支撑,加之受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条件所限,人才问题依然是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大问题。
四是资金投入不足。由于企业的规模不大,基础薄弱,融资困难等原因,有些企业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不足,使新品开发速度不快,也使研发出来的项目不能及时形成产品,不能及时形成规模,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后劲不强。
五是企业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不少人还缺乏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系统训练。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对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不够。使一些很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战略,要以沿江大开发、长三角大融合、国际产业大转移为契机,以实施科技“五大工程”为撑竿,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撑杆跳”式的发展。
1、培育龙头企业,发展产业集群。
进一步做大做强现有的规模企业,如:飞船、双登、曙光、苏中药业等,使之成为拉动产业链发展的龙头。加快汽车关键零部件基地建设,将配套领域向中重型卡车、中高档轿车转移。各企业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附加值。充分发挥产业配套优势,把相关项目的引进作为科技招商的重要内容,增强集聚效应,拉长产业链,形成规模较大的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
2、加强人才建设,构筑技术高地。
必须始终把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放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首位。一是为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课题选择、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配套服务,促使科研人员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出好成果。二是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挥其在吸纳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独特优势,大胆采用“年薪制”、“项目招标制”、“专家组阁制”、“技术岗位薪金制”等形式,构筑企业的专业性人才高地。三是通过高技术研究、课题攻关、项目转化、学术交流、外派培养等渠道,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通晓国际惯例的复合型高科技人才。
3、优化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制定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包装上争力度,争取更多科技项目进入省级以上“笼子”,获取各类贴息和专项资金扶持。
4、建立风险投资,拓宽融资渠道。
切实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合理调整投资结构,改进投资方式,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发挥其引导作用;采取积极措施,吸引银行资金,激活民间资金,引进国外资金,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投入的主体。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科技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是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保险机制、科技信贷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使资本市场成为科技发展的强有力支撑。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加快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尽快设立科技创业基金,进一步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并逐步建立以创业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资金、创业孵化资金和担保资金为重要内容的创业资本市场。
5、发展中介机构,创新服务体系。
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组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科技创新和创业的中介机构,鼓励、引导和扶持其快速发展。集中扶持和建立若干个技术成果转移中心、技术推广中心,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抓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通过不断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扩展与完善服务网络,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与策划、管理营销、质量认证、科技咨询、技术培训、法律、金融、财务咨询等各类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9〕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六
______银行______分行:______公司是本区______股份制重点企业,为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困难,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______万元,现将企业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______司始建于______年______月,位于______,占地面积______,主要从事______等经营业务,注册资本______万元,现有固定资产______万元,从业人员______人,各类机械加工设备______余台套。x年实现产值______万元,收入______万元,实现利税______万元,净利润______万元。预计x年实现产值______万元,销售收入达到______万元至______万元,实现利税______万元至x万元。现已签订了销售合同价款达______万元。本企业产品于______年通过了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近年来,先后承接了工程______多项,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先后被市、区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二、为使企业平稳跨过将工厂搬进矿山这一创新,促使企业顺利发展壮大,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向贵行申请,给予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______万元,以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三、关于借款期限,根据本公司今年的市场及矿山生产状况特申请借款期限为两年。四、借款抵押物:我公司以现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为贷款抵押,申请此笔贷款。
申请人: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篇七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