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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心得篇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013001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029513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2013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2014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5年1月,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2015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15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讯证两张。
职务侵占心得篇二
报案人:西安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吴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电话:。
涉嫌罪名:嫌疑人王某利用承包之便利获得涉案出租车的控制权,在承包期内拒不缴纳承包金且伙同吴某某藏匿涉案车辆拒不交还,王某及吴某某将报案人所有的涉案车辆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请求立案调查。
犯罪事实:
2月16日,报案人出资购置车型mrm、发动机号码k*3069、车架号码l6*8423的吉利轿车;2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涉案车辆颁发《机动车所有权证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报案人;2月21日,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为涉案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业主名称为报案人。
2月19日,报案人与嫌疑人王伟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涉案出租车’。签约当日,报案人交付了涉案车辆。
5月,嫌疑人吴某某以王某转让涉案车辆为由要求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报告人向嫌疑人吴某某出示涉案出租车《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件,释明涉案车辆归属报案人所有、王某无权处分,要求嫌疑人吴某某交还,但吴某某拒绝交还且藏匿涉案车辆。同时,报案人约王某到场说明情况,数次督促交还涉案车辆,但王某以涉案车辆转让为由拒绝交还。
随后,报案人数次要求,嫌疑人拒不交还侵占涉案出租车且藏匿该车。因涉案出租车属报案人的经营资产,嫌疑人非法侵占的行为给报案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嫌疑人犯意明显,行为昭彰,冀贵大队能够依法查处,维护正义。
此 致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
报案人:西安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6月4日
职务侵占心得篇三
公司职务侵占案件是指在公司内部发生的员工侵占公司职务以谋求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亲身经历了一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使我深受触动。以下是我对这一案件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件的影响力
这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位员工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并且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同时,由于员工侵占职务,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工作氛围下降,造成了团队的分裂。我也在这起案件中感受到了职务侵占对公司的严重影响。由此可见,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负面效应是不可忽视的。
第三段:案件暴露的问题
这一案件的发生不仅让我看到了公司职务侵占的丑恶面目,也揭示了一些问题。首先,公司的内部管理不够严密,职务的分配和监督不够完善,为职务侵占留下了空子。其次,公司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不够,导致员工有机会和能力去侵占公司职务。这些问题需要公司认真对待,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第四段:个人体会和反思
这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让我对职业道德和职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思考。作为一名员工,我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不为私利而侵犯公司利益。同时,我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我的职务。只有这样,才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段:对策建议和总结
总结案件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务分配和监督机制。同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素养。另外,要加大对职务侵占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员工明白侵占职务的后果是无法承受之重。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过这次公司职务侵占案件,我深刻认识到了职业道德和职责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利益至上。只有身体力行,严格履行职责,并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我们才能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并创造出更加和谐公正的工作环境。
职务侵占心得篇四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李某,
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9913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郑,女,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__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__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职务侵占心得篇五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获得的职业和经济利益的人侵占其职务管理的财物或非财物,涉及到公权力的滥用和职务不端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财物方面,既要有财物,又要有侵占行为;二是自然人方面,既要有职务者,又要有侵占者。同时,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侵占行为必须是有意的或者过失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侵占罪涉及到公权力、权力滥用和职务不端,其侵害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造成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损失,还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抵触情绪,破坏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四)加强职务侵占罪的打击与预防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职务侵占罪,国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惩治和预防措施。首先,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规定和惩罚措施。其次,从预防方面,完善和加强与职务侵占罪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和监管体系,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法律觉悟和职业道德素质。
(五)结语
作为一种涉及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必须引起广大公民和公务员的高度关注和警惕。唯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氛围,才能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