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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一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总局28号 令,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 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我们注意到,根据该条,相比以前的案卷制作程序,还 应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建议书》,那么该执法文书的法律意义、制作流程以及制作内容又有何要求,下面笔者根据自己个人的观点阐述如下:
一、法律意义
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 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之规定,办案机构并不需要制作相关《行政处罚建议书》,而是只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 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核审即可。法制核审完毕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局领导签发 《发文稿纸》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案卷制作程序基本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规定,行政 处罚决定应该是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正当履行之后才能依法作出。但我们看到,按照原操作程序,分局负责人未作出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之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就已经通过法制核审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了。既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分局批准了,那么下达相关告知、听证程序就谈不上依法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核审通过”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因此,新的`《规定》要求在案卷制作中补增《行政处罚建议书》作用在于:其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其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的执法程序。
二、制作流程
那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卷的制作流程应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按照下列顺序操作:一、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 卷相关材料一并交与分局法制核审,法制核审完毕后交由主管局长审阅,并依据相关违法事实分别作出同意处罚建议或者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处罚建议处理意见;二、行政处罚建议通过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根据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制发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书》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依法放弃或履行了上述权利后,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 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后递交主管局长审阅,最后交与机关负责人审批;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之后,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提请机关 负责人签发,法制机构编排处罚决定书文号,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名义对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制作内容
《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近似,但两者在文书制作上应有区别。两者相同点为:都应简述“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审批栏都有“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机构意见”以及“局领导意见”;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处罚建议书》格式内容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格式内容应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制作时应着重注意“建议”和“决定”的区别。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二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三
篇一:司法建议书格式
为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
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属性,是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全省各级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是依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方式和有效举措。
2、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执法程序、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是人民法院以柔性司法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
3、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建议工作开展的水平和成效是检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通过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制作、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考核奖惩等措施,全面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有助于增强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认识大局、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表现出来的信服和信赖,其最主要是靠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负责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言献策,是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
二、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建议工作,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6、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提出建议,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司法建议的提出
7、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必须及时、准确、合法、慎重。司法建议一律以法院的名义发送,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
9、司法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时,既可以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建议或一案多建议,也可以针对某类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采取多案一建议,还可以就某一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宏观性司法建议。
10、司法建议一般应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时,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发现有漏发司法建议的情况,可以建议补发。
11、拟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逐级提请同级的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四、司法建议书的制作
12、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一般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所在的审判业务庭(局)负责起草,宏观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有关综合性部门负责起草,经由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签发。
13、司法建议书制作前,应当开展细致扎实、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工作。制作时应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措词得当,分析问题条理清楚,所提建议依据充分,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14、司法建议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名称、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司法建议书正文、回复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主送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需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5、司法建议书正文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案件或调研情况简介;
(2)发现的问题;
(3)原因分析;
(4)具体建议及依据;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6、司法建议书的尾部可提出希望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并告知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
17、司法建议书应参照送达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及时向被建
议单位送达,并记录送达情况。
五、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和立卷归档
18、全省各级法院应抓好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工作。司法建议书回复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
19、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集中归档。针对个案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还应将其正本归入该案卷宗副卷。
六、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建议工作不断规范,取得实效。
21、设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全省各级法院研究室(办公室)作为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编号、审核、归档工作;
(2)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牵头组织司法建议经验总结活动;
(3)负责司法建议管理、考评等工作。
22、加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制
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制作水平。
23、构建司法建议工作交流平台。建立全省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将司法建议及其反馈情况、领导批示等录入信息库,并设置检索查询功能,以避免重复、低水平建议;采取信息简报、专题宣传等形式,加强对优秀司法建议的总结推广。
24、建立专项考评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或组织采纳并向法院反馈意见或被领导批示的,作为考核的加分项及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25、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和效果定期评选优秀司法建议,并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26、努力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环境。全省各级法院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机构的合作,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和尊重。
附件一:个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二:类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三:宏观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一:个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四
**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xx年九月十三日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五
摘要: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围绕能动司法的主题,以构建和谐社会、案结事了人和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当采取适度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扩权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全能主义的僭妄。
关键词:司法能动婚姻家庭
一、司法能动性的内涵
司法能动是西方法制语境下的概念,最初是被用来表达法院对政治行为合宪性审查的立场和态度。
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在《司法能动主义》一书中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宗旨作了这样的解释:“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
尤其是将抽象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做。
”具体到我国而言,司法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官依法所享有的对个案进行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适用和填补法律缺漏的能力和权力。
它既不同于公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又与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主体、对象、方法、依据和目标具有显性特质。
从法律意义来看,民事司法对个案的能动处理,不是对现有诉讼法和程序正义的突破与违反,而是法官依法运用各种资源,能动甚至创造性地在个案中适用法律,以达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从社会意义上来看,民事司法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该功能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与其能动性密切相关。
从特定意义上来看,民事司法关乎具有宪政意义的制度问题所作出的改革与创新,或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所作出的积极努力,或需要法院整体功能层面的'推进,有时甚至两者兼而有之。
二、婚姻家庭法司法能动性的法律特征
就婚姻家庭法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叙述婚姻法的司法能动性:
第一,能动的主体包括法官和法院,但归根结底是由法官执掌的。
对内,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地行使民事审判权,对外,由法院代表国家对个案依法独立地作出裁判。
在婚姻关系这个特殊的关系条件下,我国法律也要求法官在审判前必须进行调解,这就给了法官一个极大的施展空间,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
虽然《婚姻法》上明确了平均分割的原则,但由于婚姻诉讼属于民事调解的核心,法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必然卷入到家庭问题中,所面对的不仅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且涉及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后的家庭生活问题。
可以说,法官无法按照单纯的感情破裂或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法律规定来判案,而必须全方位地思考家庭问题。
第二,能行动性的对象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尽管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有着详尽的事实发现和认定规则,但任何规则在运用过程中必然掺杂司法主体的主观认识因素。
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就是依法自由心证的过程,它是法律知识、良心和阅历等化合的产物,即在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兼顾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政策等因素基础上,对于法律规定模糊情形,需要法官合理解释;对于法律规定冲突、法律适用导致显失公平情形,需要法官选择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缺漏情形,需要法官有益地填补。
比如要考虑普通家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主要集中在照料小孩、赡养老人、操持家务这样的事务中,而这些活动的经济贡献很难用货币化方式来体现。
第三,能动的方法主要包括依法裁量和司法解释。
民事司法能动性不同于司法自由裁量权,就内容和性质而言,基于规范国家公权力运用,分配各种重要资源和利益,保障公共安全与秩序需要,对公法规范的要求尽可能细致、周详,严格实体和程序,以抑制法官权力的扩展和滥用,从而为法官裁量案件提供了一个既定的尺度和空间。
以《婚姻法解释三》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特别指出:“这个解释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事,也是全民的事,司法解释要民主化。
”主动征求民意,并不是听取各方声音这么简单,而是要面对不同群体的不同主张和利益,寻找一个平衡点。
第四,能动性的根据则是法官的内心良知和法律思维的理性。
笔者认同徐静村教授的观点,即“对良心作合理解释,明确它特指法官的法律良心,即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并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良心。
那么良心二字就不再是不可捉摸或可以任意解释的东西。
至于理性,则可以特指法官公正司法的理性,即法官恪守客观立场,保持公平心态,以发现案件真实为目标,以遵守诉讼规则为条件,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离婚后一般妇女抚养小孩,需要房屋居住,且家庭妇女的经济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房屋。
由此,虽然法律上规定财产平均分配,但法官在分割家产时考虑的不是财产法问题,而是考虑家庭生活、社会公正、保护弱者等等这样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
这些原则实际上影响到了房产的分割,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把房产分割给抚养小孩、且离婚后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以利于家庭的稳定。
第五,能动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正义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公平正义既是法律得以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又是法律的理想目标。
我国立法所强调的法官严格依法裁判很可能会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而赋予民事司法能动性,并通过其依据法律原则、理念、法的整体秩序等运作进行某种变通,在综合权衡满足直接目的需要的同时,避免因适用法律一般性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从而作出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大化的裁判,它所追求的是司法效果,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结合。
三、婚姻家庭法司法能动性“度”的把握
在能动司法中,与调解一起同时“高调回归”的还有马锡五审判方式。
这个革命根据地时期产生兴起的司法经验,以“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方式。
而此时此刻中国司法存在的对于调解率的追求也成为大家所诟病的一个顽疾。
问题其实不在于方式本身,而在于在中国高度复杂的司法国情里。
我们要追求的是一种司法能动性的可接受程度,若想这样司法就应“自律”。
当法律面对爱情和家庭时,必须小心翼翼、异常谨慎,因为爱的世界是由激情、良知、伦理和道德统治的世界。
真正的法治理想绝不是要消灭良知之治,也不是要摧毁道德权威,更不准备取代伦理秩序。
相反,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当采取适度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扩权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全能主义的僭妄。
对于今天处于司法能动主义状态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而言,要“有所为”,但更要“有所不为”。
在婚姻家庭以及其他涉及到社会道德生活的领域,“节制”反倒成为一项值得赞许的法治美德。
参考文献:
[1]h.p.里克曼.理性的探险[m].姚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1.
[2]徐静村.我的证明标准观[m]//陈光中,等.诉讼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5.
[4][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m].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六
红杨镇党委、政府:
三月十二日下午,红杨镇沿江村二百余名群众聚集芜湖县中医院内,与中医院发生纷争。
据初步调查,引发此次群体型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为:2006年3月12日上午8时,沿江村一名13岁的中学生朱正涛因病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县中医院看病,并挂急诊。
院方收治后,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安排床位予以挂水、吃药(具体用药情况不详)。
至11点左右,朱正涛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医生检查后建议朱正涛母亲立即予以转院。
然而,就在积极筹备转院钱款及其他事宜的约1小时内朱正涛死亡。
现朱正涛亲属认为院方在收治后,处理不当,用药有错,以至造成朱正涛在入院检查并经常规处置后不到4小时便死亡,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突发的群体型性事件,我们建议:
一、迅即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由公安、司法、卫生、沿江村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领导小组紧急应对该事。
二、此事属于医患纠纷,国家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依,应尽快向群众宣传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三、依法规定:处理医患纠纷主要由三条途径:1、医患双方平等协商;2、卫生行政机关主持调解;3、向法院提起诉。
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沿江村民的做法是违法的,我们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他们宣传并给予由制止,引导群众走依法处理之路。
妥否,请予斟酌。
芜湖县司法局红杨司法所
20xx年3月13日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七
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不能简单禁止,而应严格区分是受助者本人的求助募款还是职业救助个体户的募捐运作。
《慈善法》草案于近期公布,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公开募捐。尽管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早有争论,但以国家大法草案的形式明确提出,还是引起社会关注。
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正如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公开乞讨一样,都是一个鸡肋,禁之有违人情伦理,放之又易滋生各种违法违规的现象。就慈善法草案的这个规定而言,简单地禁止无资质的个人募捐,会无形中直接剥夺处于弱势的受助人两大权利:一是宪法赋予的求助权利;二是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因为互联网让每个人都变成了自媒体,通过自媒体合理合法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是不被禁止的。
这种状况戳中了慈善救助领域一直以来的痛点,这个痛点是当前慈善领域变革过程中社会信用缺失、管理规范不足、组织发育滞后的一个缩影和折射。对此,既要考虑病灶的痛点治疗,又要着力于架构系统的社会制度,切忌避免挥刀一切、一蹴而就的简单思维。
因此,关于慈善法草案中有关个人募捐的条款提点建议:
首先,对于个人公开募捐的问题,不能简单禁止,而应严格区分是受助者本人的求助募款还是职业救助个体户的募捐运作。如果是受助人以自己的账户直接发起的个人募捐,法律应当给与宽容和支持。我们应该基于保护受助人权益最大化的立法原则来帮助亟需救助的受助人,而不是通过禁止来剥夺他们本就脆弱、单一的救助渠道,而且受助人也会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最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如果是职业救助个体户发起的公开募捐则应当禁止,以避免形成不规范、难监管的职业化群体。所谓职业救助个体户可商榷性地定义为长期为多个受助人代理开展个人募捐、以非受助人的个人账户接受募款并以此作为职业谋生的个人。因此,在个人公开募捐的立法问题上,建议采取抓大放小的思路,抓住无资质的职业救助个体户,放开急需多渠道救助的受助人。至于受助人主动要求专业人士代理开展个人募捐的问题,是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我们只要把握好代理人士的非职业化、非营利性以及非本人账号募款等关键因素就可解决问题。
其次,要着手完善征信系统和法律惩处机制。完善个人的征信系统,让伴随一生的个人信用,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刻悬挂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让每一个人权衡每一次的个人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时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也让那些假借慈善名义、透支社会信用的不良之徒无处遁形,寸步难行。同时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让每一个犯错的人最终都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慈善法草案有关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处罚规定就值得肯定。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慈善组织。个人自发的公开募捐行为的减少,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和积极作为。如果慈善组织能够公开透明申请渠道、积极主动开展救助,保证救助渠道畅通,确保覆盖范围宽广,及时发现和救助陷入困境、亟需帮助的个人,那么有关个人募款乱象的社会病自然就会迎刃而除,这就是此长彼消的自然法则。
[慈善法草案建议]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篇八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
镇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
农业是否增产,农民是否增收,农村是否稳定,关键的体现在于是否有依法行政。
而在当前,依法行政难已成为乡镇行政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人为方面的因素,我们应该努力寻找主观方面存在的不足。
结合自己在基层的工作实践,本人认为目前依法行政存在主要问题有:
1、官僚本位主义观念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依法行政难的主观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高度官僚集权制度,使人们形成了牢固的权力本位观念,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还在影响我们。
一些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上,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
个别少数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
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地区违法活动猖獗。
如假冒伪劣产品成灾,安全事故不断等就是最好的证明。
2、法制不完备,体制缺陷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客观原因。
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中,还没有能够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这点在基层表现得尤为明显。
比如,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是乡镇长,但乡镇大的事情决策基本是党委拍板决定,而党委又往往不承担行政责任,出了问题要由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责权不一致,不能不给依法行政带来很多问题。
3、监督机制滞后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外部因素。
历史经验表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于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
费、人事上受制于同级政府,监督缺乏独立性;新闻监督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易受外界的干扰等。
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行政监督的乏力。
那么,我们将如何在乡镇基层中推进依法行政呢?
首先我们要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法治就是指法律至高无上,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切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中国经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人治思想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
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很严重。
所以人治思想在广大干部思想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树立法律观、法治观,坚持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诸方面,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
其次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
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
我国“四五”普法已进入了最后一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广大群众,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
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开展“送法下
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了。
只有领导干部大大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群众当好家,服好务,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
再次是要落实行政责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责任如果落实不到位,行政权的运行就得不到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要落实行政责任制,关键是要明确乡镇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落实行政责任制还必须与每个领导的个人责任挂起钩来,追究其个人的具体责任。
最后是要强化监督机制,推动乡镇依法行政。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
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一是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建立行政责任制、违法追究制、依法行政考核制、投诉举报制等。
这些制度向社会、向群众公开,让广大群众都能依法监督乡镇干部。
二是要加大其他外部监督的力度。
础上形成监督合力。
运用以上措施,启动内外监督机制,使之起到推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的目的。
总之,乡镇人民的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当前乡镇依法行政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困难、问题也不是朝夕之间的事。
但是,依法治国既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主要我们能够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循序渐进逐一解决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逐步扎实、有效、全面地推进乡镇依法行政,把基层的事情办好。
二、依法管理 (一)加强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1、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
2、重视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
3、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行法治创建,扎实推进板块式大普法格局
(四)普治结合,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依法治理,建立工作保障
(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