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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总结篇一
2015
〕
212
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现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黔江城区加快布局、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建设、乡镇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市上要求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
p+r
)停车场等,在黔江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
10%
2020
年,在黔江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
10%
2020
年,黔江城区内累计建成不少于
4
座公共充换电站;
319
沿线重点乡镇各建成
1
座公共充换电站;重点旅游景区各建成
1
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土地供应及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p+r
)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的公共
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到我区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
+
”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国市未专台出台消防技术规范前,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进行设计和建设。
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黔江区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加快编制全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的先决条件,有利于节能减排,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内在要求,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根据渝府办发〔2015
〕
212
号文件对接下达),明确工作专班,切实抓好落实,并做好各规划、方案的衔接补充。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
50%
收取,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市场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电网企业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由电力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区国土房管局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总结篇二
欧盟规定:在不含电池的前提下,小型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重量不能超过400公斤;微型低速电动四轮车则不能超过350公斤。这类车型在欧洲不必参加ncap碰撞测试,不必安装气囊,但需要满足对轮胎、喇叭、后视镜、安全带、灯具等部件的要求。
日本规定: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最高时速应不超过50公里;且车身长度不超过2500毫米,车身宽度不超过1300毫米。
欧盟、日本等对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单独管理:这类车上的是区别于传统汽车的牌照,车主可享受购车补贴、免年检、过路等费用的优惠政策。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为低速车型专门划分了行驶道路。
中国规定:按照规定,纯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为最高车速不低于每小时80公里,续航大于80公里。
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总结篇三
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漳州市出台了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对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进行相关规定,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漳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对漳州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全文如下:
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2016年新建的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等相关规定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
三、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按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市财政资金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材料;
6、漳州市2016年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委负责对充电设施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
对提供虚假材料、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充电设施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罚。
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总结篇四
2016
〕
2
号),着力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到
2020
年末,全市培育
2-3
+
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可持续发展,建成充电站
125
座、充电桩
4800
个,其中专用充电站
45
座
(
含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
26
座
)
、充电桩
3000
个,公共充电站
80
座(含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
36
座)、充电桩
1800
个,达到为
4
万辆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服务能力。
积极探索研究建设换电设施,逐步形成适合我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
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鼓励在既有居住小区,立足现有供电设备和线路容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依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按照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按照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
7
,每
2000
辆电动汽车配套建设
1
座以上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0.9
2
10%
,其他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均不低于
10%
;既有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应配建公共充电设施;允许一定数量的充电车在城市区内定点和流动充电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引入具有资金实力强和技术管理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运营。鼓励具有富裕电容和一定数量停车位的酒店、院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与充电服务企业开展众筹建桩。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
、
epc
、
epco
等合作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和我市要求的通用充电设备,同步开展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在线支付、账户管理等服务,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备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其建设和运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利用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
+
”拓展增值服务,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加快《邢台市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制定出台《邢台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各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公布实施。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自2016
年起,对新建住宅的停车位、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开展充电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投资补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奖补等相关资金,同时,自2017
年起,依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我市每年从上级下拨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
500
万元,专项用于补贴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不同类别、不同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利用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充电桩,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符合新兴产业的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网企业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市规划、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为党政机关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市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市工信部门要及时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以便适度超前建设充电设施;市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充电设施生产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新型充电技术和装备研发;国网邢台供电公司要加快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积极作为,切实承担起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及桥西区政府、桥东区政府、邢台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邢台供电公司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快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总结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
73
2016
〕
2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职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
5000
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能力,形成一个开放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该体系包括充电站
座,充电桩
个,充电服务企业
3-5
家。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财政奖励。对公交、环卫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沿途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组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通过ppp
等方式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市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修改完善本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于2
100%
、
10%
、
10%
,每
2000
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发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同时,制定2020
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勘察现场、免费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等事宜(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对恢复的工程及时查验),制发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政府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改、财政、工信、住建、交通和国土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同步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项目”等示范工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