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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一
本人作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目前从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二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 2,734 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 3.65%。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仅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签署页)
龚斌(签字)
20xx年x月x日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三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四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的益。所以,为维护上市公司本身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同业竞争严厉禁止。同时,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都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或者挂牌的基本条件之一。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篇五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2,734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x%。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龚斌(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