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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站方案三种模式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换电站方案三种模式篇二
变电站施工安全措施
批准:
审核:
编制:
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红寺堡弘德新村20mwp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部
2018年6月5日
一、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1.1.1 为了保证宁夏红寺堡弘德新村20mwp光伏发电项目35kv变电站部分工程顺利、有序、安全、高效的进行施工,特编写该施工安全措施。
适用于宁夏红寺堡弘德新村20mwp光伏发电项目35kv变电站部分工程施工。
1.3 编制依据、引用标准
1.3.1编制依据
1.3.1.1同类型变电站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部份。
1.3.1.2同类型变电站施工经验总结。
1.3.1.3施工现场实际调查。
1.3.1.4、相应的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1.4 引用标准
1.1工程概要
宁夏红寺堡弘德新村20mwp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新村。
2工程特点
2.1该工程属于扩建工程,具有较大的施工难度,工期紧张等因素。应充分了解已建成部分的工程,熟悉电缆沟走线,前期预留扩建位置等现场条件,熟悉地埋电缆走向,熟悉地下管道布置,合理安排工序,尽量使用机械化作业。
2.3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特性,特别是项目的“不可逆”性,充分重视应用项目管理的软科学管理手段,抓好人员配置、业务联系、信息反馈三个关键以确保项目部组织顺利运行。
二、目 标 1.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本措施,实现各类事故零目标。
2.总体目标分为安全施工指标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1 安全施工指标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频率0;人员负伤率0。
2.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1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
3.1.1 进入项目部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学习,施工班组人员进场需进行安全培训合格者才能进入现场施工。项目部需保存学习和考试记录,并对所有人员进行登记,记录进出场时间和有效证件编号等基本情况。
3.1.2 对从事电工、起重、焊接、机械操作人员等特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操作技术和安全规程学习,经相关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并定期进行复审。
4.2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并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检查中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4.3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项目各施工区域的施工负责人。4.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安全员填写“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通知书”,分送施工班组人员,限期整改,项目部安全员应进行复查并记录。
5.1 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对下周安全文明施工重点进行策划及布置,形成记录。
6.1安装、维修或拆除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取得云南省经贸委颁发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才能上岗工作。
6.2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电源箱。
6.3 施工现场所有电源线的布设应满足安全绝缘和安全距离要求,同时符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的要求,并且安全美观。
6.4配电盘放置要平衡牢固,并可靠接地,供电线路安装整齐。7.6配电盘门、锁完好,固定可靠,并有防雨措施。
6.5电焊机的一次线不宜长于3m,其一、二次线与电焊机连接处的上端必须有防护罩。有良好接地。
七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宁夏红寺堡弘德新村20mwp光伏发电项目
7.1 变电站施工的安全设施,主要为安全责任牌、安全提示牌、操作平台、安全围栏、低压配电箱、便携式卷线电源盘、灭火器及施工接地线等。
7.2 安全设施由项目部统一策划布置,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并形成记录。7.3 安全设施未经项目部批准不能擅自拆除。
八 安全文明施工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8.3.1 每个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8.3.2 发现火险后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同时向项目部或消防队报警。
8.3.3 下班之前清理易燃物品,切断电源,消除火种。
8.4 消防器材应有防雨设施,应放明显易取处,并定期检查。
8.5乙炔气瓶、液化气瓶应有安全阀、压力表,避免碰撞、爆晒,氧气瓶要有瓶盖、橡皮圈,减压器上要有安全阀,严禁沾染油脂,不得接近火源,且不能和易燃物在一起储存。
8.6在变电站内动电、火焊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
九 安全文明施工机械、工器具管理制度
9.1施工常用的主要机具主要有:砼搅拌机、台钻、电焊机、打夯机、砂轮切割机、砼振动器、小型电动工具等。
9.2 固定设置的机具需经项目部统一策划,挂设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挪动。电源增设应急开关。
9.3 项目建立机具台帐,每月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作记录。
9.4 机具必须正确使用并佩戴防护用品。
十 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
十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2.1 变电站施工的安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电焊手套、护目镜、防尘防毒口罩等。
12.2 对下列工人,应根据工作情况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12.2.1 起重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手套;
12.2.2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12.2.3 对于所有施工或进现场人员都应配给安全帽;
12.2.4 对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供给安全带;
12.2.5 对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都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12.4.1 每天施工前,召开班前交底会,由班组长布置当天的施工内容,操作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12.4.2 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保证安全有效。
12.5 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有序,便于施工操作。
12.6 施工现场的人员应佩带有便于识别的(颜色区别)胸卡和安全帽。12.7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12.8 现场施工砂、石等零散和材料堆放场应尽可能使场面硬化。经常清理建筑垃圾,每天举行一次清扫和整理施工现场活动,以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12.9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和河流。
12.10 除设有符合规定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2.11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生活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实行集体处理。
雨季排水和降水施工措施:
1)挖土方前,应根据工程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制定排水和降水方案,并根据方案配置施工机具。
2)大型土方施工,应设置地面临时排水沟或截水沟,其纵向坡度、断面尺寸等,应根据施工地形、水文气象资料、汇水面积和施工方法等计算确定,并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3)雨天不应进行填方的施工。如必须施工时,应分段尽快完成,且宜采用碎石类土和砂土,石屑等填料。现场设防雨和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
十三 安全文明施工变电站进出管理
13.2.1 饮酒后;
13.2.2 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13.2.3 赤膊者、穿拖鞋、凉鞋及未成年者;
13.2.4 外单位人员进入站内施工区域,须经过变电站管理者和项目部同意;
十四 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4.1 对于由项目部直接管理,核算的施工班组,进场施工需服从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4.2 本措施中的“规定”、“措施”,上述施工班组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及实施。
16.1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
16.2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16.3 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6.4 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除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6.4.1 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16.4.2 不得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此时,电焊导线、软管应切断电源或气源后用绳索提吊。
16.4.3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工作。16.5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16.6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和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雨雪、防止触电和火花飞溅等措施。
16.7 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在确认容器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人员严禁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
16.8 气割与气焊应使用乙炔瓶供气。
16.9 焊接或气割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或气源,整理好器具,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6.10 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除焊渣时应戴平光眼镜。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十七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
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17.2新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7.3对于临时性用工,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 意事项和操作方法,由施工负责人带领并对其安全负责。
17.4施工班组长在开工前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以强化安全管 理,明确责任。施班组长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7.5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电工、质检员等特种专业工种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专业工种。
17.6 所有工程人员包括临时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有相关培训记录。所有工程人员应知道其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和检举及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劳动防护品权、教育和培训权。义务:自律尊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17.7 坚决杜绝“违章、麻痹、不负责任”行为和坚决打击“习惯性违章”,采用宣传、考试、考核等手段,以铁面机械的方式强化安全管理。
17.8 工程中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中易发生重 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9 现场安全员以及分项工作负责人必须督促被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 规定,检查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现场安全员以及分项工作负责人必须承担同等连带责任。
17.10 执行例会制度,定期对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以及明确下一步工作重 点和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进行相关调整,相互探讨工作中的得失。例会按周、月组织召开,并有记录。
18.1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m)
1kv以下
6m 1-10kv
7m 35kv
7m 宁夏红寺堡弘德新村20mwp光伏发电项目
18.2施工电源用电缆由所内检修电源引出,在施工间隔处设公司标准的施工用电四级盘。
18.3 现场施工用电源盘应固定牢固,门锁齐全,有防雨设施,接地明显良好。18.4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十九 防雷接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9.1 校直接地扁钢对折弯时其左右两侧及前方不得站人,使用榔头校直时握榔头的手不得戴手套,榔头不能有松动现象。
19.2 敷设垂直接地桩时,不得手直接扶接地桩打锤,挥锤方向不得站人。19.3 接地线焊接时需戴个人防护用品。
19.4 垂直接地线敷设时,严禁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梯子最高两档不得站人,梯子不得接长、垫高使用。使用梯子时,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梯子有专人扶持,监护。
19.5 接地线的埋设深度及搭接长度须符合规范要求。
二十 防尘降噪控制措施
20.1 对变电所灰尘源进行有效控制,搬运土方点及路线进行撒水,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倒运土方。
20.2 对所内道路经常进行撒水清扫,垃圾灰尘及时运出所内。
20.3 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在库房内存放,露天堆放应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散飞扬以减少灰尘。
20.4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尽可能避免夜间和午间进行电动振捣砼,强制搅拌砼,砂轮机切割金属等。
21.1 凡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21.2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21.4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21.1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确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
21.2 垂直交叉作业时,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1.3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21.4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时,应征得原搭设负责人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原搭设负责人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22.1油漆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22.1.1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油漆等有严重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22.1.2进行油漆作业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22.1.3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油、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个人防护用品;
22.1.4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
二十三 文明施工的实施方案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明确参与施工和管理的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3)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区、施工生产区、仓库、堆放场、临时上下水管道、动力线路等,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4)严格控制进入现场的原材料、设备的品种和数量,标识清晰,堆放有序。
(5)施工现场场地进行平整,道路做到坚实畅通,修筑必要的排水措施,避免现场积水。
(6)尽早开始地下管道部分的施工,及时回填,不留余土。
(7)现场的施工垃圾定点放置,及时清理;污水、污物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进度,减少不必要的交叉和重复。(9)合理安排现场布局,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区域布置图”,规定材料堆放区域、废料堆放、施工临时设施摆放、通道等的位置,各施工人员遵照执行。
(10)施工用电布置合理,场地排水和消防设施齐全,并安排专人管理,满足施工需要。
(11)各施工班组文明施工责任区均要求随时清洁现场,设垃极箱并定期清空。
(12)做好的文明施工教育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良好施工环境。
换电站方案三种模式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换电站方案三种模式篇四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发包方拟实施流水电站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于月日在友好协商下,达成协议施工协议,接受承包人以合同价人民币约亿元(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作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不缺陷等的投标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项目单价采用《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计算依据一级一档下浮15%取费计算,材料费采用工程所在地每季度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计算,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按09标准执行验收。
2、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发包方交纳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转入发包方的基本账户双控。招投标程序完成后,在承包方人员、机械进场三日内发包方举行开工典礼,开工三个月后一次性全部解控。如承包方不履行本协议,该工程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予以没收;如在上述资金双控期间乙方严重违约的,没有解控的工程保证金余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予以没收。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工程费用按工程总价的0.5%计算
4、本合同自第二条约定的2000万元保证金双控手续完善之日起生效。
换电站方案三种模式篇五
1.1 编制的目的
本处置方案适用于桂东电力供电公司所辖变电站母线故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事故特征
2.1 事件类型及危险性分析
2.1.1 母线故障可分为单相接地和相间短路故障
3、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供电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总指挥:供电所所长
副总指挥:供电所副所长、生产科科长
a)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救援指挥工作,采取紧急措施限制事故的扩大,及时隔离故障设备和区域;负责运行设备的监视、隔离工作,保证正常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b)负责及时、准确地将紧急事故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汇报上级单位,并根据指挥小组命令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展开事故处理工作。
c)加强与调度联系,及时、准确汇报现场事故情况,并根据其调度指令严格执行有关操作。
d)积极配合故障设备的抢修工作。
4.1 应急现场处置程序
相关人员接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4.4 现场恢复
b)母线或多电源联系的变电站全站失压后,现场可不等待调度命令立即将双电源线路的开关和母联开关断开,以防止突然来电造成非同期合闸。
c)当母线故障停电后,现场运行人员应对停电母线进行外观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汇报调度。
d)找出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在隔离故障点后应在调度的指令下对停电母线进行送电。
a)使用安全工具前,检查使用安全用具的电压等级是否合适,检验是否过期,有无损坏等问题。
b)在事故处理中,严格执行倒闸操作规定,防止人员走错间隔,发生误操作及触电事故,造成事故扩大化。
c)夜间进行事故处理时,应有足够的照明,以便事故处理,避免意外事故。d)危险区设好警戒线,并挂好标示牌。无操作权限的人员不得乱动现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