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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水电施工方案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园林水电施工方案篇二
当冬天来临时,如果连续5天的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以下,则此5天的第一天为进入冬季施工的初日;当气温转暖时,最后一个5天的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以下,则此5天的最后一天为冬季施工的终日。
根据以往气象资料,天津地区的冬季施工的开始时间为11月15日,终止时间为3月15日。
凡进行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复核施工图纸,查对其是否能适应冬季施工要求,部分重大问题应通过图纸会审进行解决。
(1)根据实物工程量提前组织有关机具、外加剂和保温材料进场。
(2)搭建加热用的临时设施,对各种加热的材料、设备要检查其安全可靠性。
(3)工地临时供水管道等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
(4)做好冬季施工混凝土、砂浆及掺外加剂的试配试验工作,提出施工配合比。
(1)冬季施工时,施工地面要采取防滑措施。
(2)大雪后必须将架子上的积雪清扫干净,并检查马道平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施工时如接触热源,要防止烫伤。
(4)使用氯化钙等要防止腐蚀皮肤。亚硝酸钠有剧毒,要严加保管,防止发生误食中毒。
(5)现场火源,要加强管理;使用煤气,要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爆炸,应注意通风换气。
(6)电源开关、控制箱要加锁,并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漏电触电。
1、天津地区的冰冻层厚度为1750px,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施工。
(1)当冻土层厚度为625px以内时,可用中等动力的普通挖土机挖掘,其在冬季的工作效能与夏季差不多。
(2)当冻土层厚度不超过1000px时,可用大马力的掘土机(其斗容积为1m3或大于1m3)开掘土体,并不需预先准备即能进行。
(3)厚度在0.6~1m的冻土,通常是用吊锤打桩机往地里打楔或用楔形锤打桩机进行机械碎土。
(4)在局部场地狭窄、不适宜于大型机械施工的地方,可采用人工法进行施工。普通常用的工具有镐、铁楔子。
(5)破碎后的冻土可用人工或机械方法进行挖掘。
2、由于外界气温处于0℃以下,使已破碎冻土下未冻的土很快受冻,因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周密计划,组织强有力的施工力量,进行连续不断的施工。
(2)对各种机械设备、油料等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因冻结遭受破坏或变质。
(3)对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如撒上炉渣或砂子等,以保持正常运输和安全。
(4)土方开挖完毕后,或完成了一段落必须暂停一段时间的,如在一天以内,可在未冻土上覆盖一层草垫等简单的保温材料,以防已经挖完的基土冻结。如果间歇时间较长,则应在地基上留一层土暂不挖除,并覆以其他保温材料,待砌基础或埋设管道之前再将基坑(槽)或管沟底部清除干净。
3、回填土
(1)由于土冻结后即成为坚硬的土块,在回填过程中不能压实,土解冻后会造成大量的下沉,所以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用冻土作回填土有以下规定:
1)室内的基坑(槽)或管沟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2)室外的基坑(槽)或管沟可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但冻土块体积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管沟底至管顶1250px范围内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3)位于有路面的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平整场地的填方,可用含有冻土块的填料填筑,但冻土块的体积不得超过填料体积的30%。冻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375px,填铺时应分散开,并逐层压实。
(2)在冬季回填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冬季挖土中,将不冻土堆在一起加以覆盖,防止冻结,留作回填之用。
2)平衡土方。用从甲坑挖出来的未冻土,填到乙坑作回填土,并迅速夯实。
3)回填前将基底的冰雪和保温材料打扫干净,方可开始回填。
4)用人工夯实时,每层铺土厚度不得超过500px,夯实厚度为10~375px。
5)对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必要时可用砂土进行回填。
6)在冻胀土上的地梁等,其下面有可能被冻土隆起的地方,要垫以炉渣、矿渣等松散材料。
1、砌体工程的冬季施工方法,可采用以外加剂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2、对材料的要求:
(1)普通砖和石材等在砌筑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遭水浸后的冻结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2)砂浆宜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季施工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3)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25px的冻结块和冰块。
(4)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当水温超过规定时,应将砂、水先行搅拌,再加水泥,以防出现假凝现象。
3、材料的加热:
(1)水的加热方法,采用铁桶等烧水;也可采用施工现场的`地热水。
(2)砂子可用蒸汽排管、火坑加热。采用蒸汽排管或火坑加热时,可在砂上浇些温水(加水量不超过5%),以免冷热不均,也可加快加热速度。
(3)水、砂的温度应经常检查,每小时不少于一次。温度计停留在砂内的时间不少于3min,水内不应少于1min。
4、冬季搅拌砂浆的时间应适当延长,一般比常温期增加0.5~1倍。
5、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砂浆的搅拌应在保温棚内进行,环境温度不可低于5℃;冬季施工砂浆要随拌随运(直接倾入运输车内),不可积存和二次倒运。
(2)当用手推车输送砂浆时,车体应加保温装置。
(3)冬季砂浆应储存在保温灰槽中。砂浆的储存时间对于普通砂浆和掺盐砂浆分别不应超过15min或20min。
(4)保温槽和运输车应及时清理,每日下班后应用热水清洗,以免冻结。
6、严禁使用已遭冻结的砂浆,不准单以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复使用,也不宜在砌筑砂浆时向砂浆内掺水使用。
7、砌砖宜采用“三一砌砖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
8、每天收工前,将垂直灰缝填满,上面不铺灰浆,同时用草帘等保温材料将砌体上表面加以覆盖。第二天上班时,应将砖石表面的霜雪扫净,然后再继续砌筑。
9、砌筑毛石基础时,砌体应紧靠槽壁,或在砌筑过程中,随时用未冻土、炉渣等填塞沟槽的空隙。
10、砖砌体的水平和垂直灰缝的平均厚度不可大于10mm,个别灰缝的厚度也不可大于8mm,施工时要经常检查灰缝的厚度和均匀性。
11、在施工现场留置的砂浆试块,除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不少于两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试块,分别用于检验各龄期强度和转入常温28天的砂浆强度。
12、采用外加剂法进行砂浆施工。将砂浆的拌合水预先加热,砂在搅拌前也保持正温。使砂浆经过搅拌、运输,在砌筑时具有5℃以上正温。在拌合水中掺入氯盐,砂浆在砌筑后可以在负温条件下硬化,因此不必采取防止砌体沉降变形的措施。但由于氯盐对钢材的腐蚀作用,在砌体中埋设的钢筋及钢预埋件,应预先作好防腐处理。
砂浆中氯盐的掺量(占拌合水重%)
氯盐对钢筋具有腐蚀作用。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防腐处理:
(1)盐类的掺法:盐类应先溶解于水,然后投入搅拌。涂刷沥青漆。
沥青漆配方为:30号沥青:10号沥青:汽油=1:1:2。
2)涂刷防锈涂料。
防锈涂料配方为:水泥:亚硝酸盐:甲基硅酸钠:水=100:6:2:30。配好的涂刷在钢筋表面约1.5mm厚,待干燥后即可使用。
(3)在负温下砌筑砖时,砖可不浇水,但砖表面的灰砂、冰雪必须清除。
1、钢筋冷拉温度不宜低于-20℃。预应力钢筋张拉温度不低于-15℃。
2、冬季在负温条件下焊接钢筋,应尽量在室内进行。如必须在室外焊接,其环境温度不低于-20℃,风力超过3级时,应有挡风措施。焊接后未冷却的钢筋接头,严禁碰到冰雪。
1、混凝土的温度降至0℃前,其抗压强度不得低于抗冻临界强度。
抗冻临界强度规定如下: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置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30%。
矿渣硅酸盐水泥配置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的40%,但c10或其以下的混凝土,不得低于5.0n/mm2。
如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等级时,应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
2、冬季施工的混凝土,为了缩短养护时间,一般应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含量用量不宜低于300kg,水灰比不应大于0.6。并加入早强剂。
3、为了减少冻害,应将配合比的用水量降低至最低限度。办法是:控制塌落度,加入减水剂,优先使用高效减水剂。
4、为了防止钢筋锈蚀,在钢筋混凝土中,氯盐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1%(按无水状态计算)。掺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
素混凝土中氯盐掺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3%。
5、整体浇筑的结构,混凝土的升温和降温速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混凝土的升温降温速度
6、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当混凝土与外界环境温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7、未完全冷却的混凝土有较高的脆性,所以结构在冷却前不得遭受冲击荷载或动力荷载的作用。
8、施工单位要随时掌握天气预报和寒潮、大风警报,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9、混凝土的拌制:
(1)混凝土原材料加热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当加热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对骨料进行加热。水、骨料加热的温度一般不能超过下表的规定。若达到规定的温度后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水的加热温度可提高到100℃,但水泥不得与80℃以上的热水直接接触。投料时应先投入骨料和水。最后再投入水泥。
拌合水及骨料的最高温度
(2)水和骨料可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加热方法,但骨料不得在钢板上灼炒。水泥应存储在暖棚内,不得直接加热。
(3)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和冻块,以及不宜冻裂的物质。
(4)拌制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如外加剂为粉剂,可按要求直接撒在水泥面上和水泥同时投入。如外加剂为液体,使用时先配置成规定浓度溶液,然后再根据使用要求,用规定浓度的溶液再配置成施工溶液。各溶液要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容器中,不得混淆。每班使用的外加剂溶液应一次配成。
(5)严格混凝土的水灰比,由骨料带入的水分及外加剂溶液中的水分均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6)拌制掺有外加剂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取常温搅拌时间的1.5倍。
(7)混凝土的拌合物的出机温度不宜低于10℃,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10、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
(1)冬季施工运输混凝土拌合物,应采取措施,使热量尽量减少。
尽量缩短运距;
正确选择运输容器的形式、大小和保温材料;
尽量减少装卸次数并合理组织装入、运输和卸出混凝土的工作。
(2)混凝土在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装运拌合物的容器应有保温措施。
(3)冬季不得在强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在弱冻胀性地基上浇筑混凝土时,基土应进行保温,以免遭冻。
11、采用综合蓄热法进行养护。
(1)混凝土浇筑后,要在裸露的混凝土表面先用塑料薄膜等防水材料进行覆盖,然后铺设草帘等保温材料。对于端部其厚度要增大到面部的2~3倍。
(2)混凝土浇筑后应有一套严格的测温制度,如发现混凝土温度下降过快或遇寒流袭击,应立即采取补加保温层或人工加热措施。
12、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1)混凝土工程的冬季施工,除按常温施工的要求进行检查外,尚应检查下列项目:
外加剂的质量和掺量;
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
混凝土在出机时、浇筑后和硬化过程中的温度;
混凝土降至0℃时的强度。
(2)水、骨料及混凝土出机时的温度,每工作班至少测量四次。
(3)测温人员应同时检查覆盖保温情况,并应了解结构物的浇筑日期、要求温度、养护期限等。若发现混凝土温度过高或过低现象,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4)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试件的留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每次取样应同时制作三组试件。一组测得28天强度,一组测得抗冻临界强度,一组测得35天强度。如果35强度大于28天强度,则可证明混凝土未遭冻害,可以将28天强度作为强度评审的依据。
1、在负温度下安装钢结构时,要注意温度变化引起的钢结构外形尺寸的偏差。如钢结构在常温下制作在负温下安装时,要采取措施调整偏差。
2、选用负温下钢结构焊接用的焊条、焊丝,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屈服强度较低、冲击韧性较好的低氢型焊条,重要结构可采用高韧性超低型焊条。
3、碱性焊条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出厂证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烘焙合格后,存放在80~100℃烘箱内,使用时取出放在保温筒内,随用随取。负温度下焊条外露超过2小时的应重新烘焙。焊条的烘焙次数不宜超过3次。
4、钢结构使用的涂料应符合负温下涂刷的性能要求,禁止使用水基涂料。
5、钢结构安装:
(1)构件上有积雪、结冰、结露时,安装前应清除干净,但不得损伤涂层。
(2)绑扎、起吊钢构件的钢索与构件直接接触时,要加防滑隔垫。
(七)装饰工程:可采用冷做法施工。
1、施工所用砂浆,必须在暖棚中制作。砂浆使用时的温度,应在5℃以上。
2、防冻剂应由专人配置和使用,配置时先制成20%浓度的标准溶液,然后根据气温再配置成施工浓度溶液。
3、采用氯盐作防冻剂时,砂浆内埋设的铁件均需涂刷防锈漆。
4、抹灰基层表面如有冰霜雪时,可用与抹灰砂浆同浓度的防冻剂热水溶液冲刷,将表面杂物清除干净后再行抹灰。
根据施工计划表编排,为了争取工程施工主动,充分赢得工程时间,必须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组织材料定板。工程成品材料应预先订购。
1、组织措施:
(1)各项工程在人力、物力、技术上充分保证,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服务。
(2)通过目标管理法,从组织上落实控制责任,建立进度控制协调制度,将工期目标展开,落实到每一个执行班组。通过发挥施工计划的管理功能,具体监控每一个工序和工期。随时调整各工序之间的网络搭接关系,以实现计划工期。
(3)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关系,以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避免因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
(4)保证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各工种配套,有一定的人力储备,以备急需时有足够的人力可调动。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作业,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作业有序地正常进行。
2、技术措施:
(1)根据我公司现有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及对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细则,建立施工作业计划,准确计算出工程量、工作人数和工作天数,充分考虑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产生的影响,使施工的计划尽量合理化和现代化。
(2)强化施工管理,高效组织施工,制定典型工序的施工技术措施,将各个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行动态施工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监控,紧抓关键施工项目和工序,在施工中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不断完善施工计划。
(3)结合进度情况,对特殊原因而推迟的工序,采取加班加点和抽调人力集中突击的办法,保证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
(4)固定材料供应商,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杜绝因材料供应和材质问题而拖延工期的现象,并根据工程进度,按计划供应材料到现场,确保施工需要。
(5)加强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并备足设备和零件,随时可以更换,杜绝因发生机械故障而停工的现象。
(6)严格规章作业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事故发生,减少或避免不合格产品出现,避免返工,耽误工期。
(7)充分发挥机械的施工优势,提高机械化施程度,缩短施工周期。
(8)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特点,编制经优化的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科学地按施工进度合理调配劳动力。
1、安全目标: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月重伤频率0.045%,月轻伤频率1.8%,安全教育率100%,安全技术交底率98%。
2、管理措施:
(1)认真执行有关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定。
(2)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削除事故隐患,禁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等。
(3)主管质安的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遵守纪律教育。
(4)技术负责人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总施工、质安质量及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能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电气,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立即上报。
(6)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领班组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有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生工伤事故立即向工长报告。
3、具体措施:
(1)工人进场时,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因现场施工用电人员较多,现场应设专业电气安全人员,主要负责工程照明、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3)施工用线不得使用无绝缘裸线、已破坏的绝缘电线等,施工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和接地接零。
(4)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直接用手操作的照明灯采用30v低压防爆工作灯。
(5)防火除按有关规定操作外,重点强调:
1)临时设施照明必须由持证电工按规定架设。
2)按规定配备和放置好灭火器材,防火责任人应进行严格管理。
3)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通道、入口无阻碍。
4)凡靠近木制品、油漆等易燃物品进行作业时,必须要有防护措施。
5)动火作业时或动火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如有发现火种,要及时扑灭,消防隐患。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坏、不合格的电器。
(7)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体及所有用电设备和金属金属外壳等必须接地。
(8)进入现场的一切人员,均要带安全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
(9)现场做好安全标牌及示警工作。
(10)现场专职安全员每天班前检查安全情况,每周定期开安全例会,并落实必须的奖罚制度。
1、文明施工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制订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组织工班和施工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严禁野蛮施工,一切听从安全文明施工专职人员的检查。
(3)各专业班组每天要清扫现场,各种交叉作业要相互配合,文明施工。
(4)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和环境生产,冬季施工做好民工宿舍防寒措施。尽可能提供工人宿舍升温保暖设置,保障工人正常休息,正常作业。
(5)严禁在工地内聚众斗殴,如因斗殴打架造成人身伤害,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班组负责。
(6)工地现场材料定点堆放,并挂标志。
(7)工地应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发生。
(8)现场污水排放按规定排放,防止乱排污水。
(9)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备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做好工地及四周环境的整理和清洁工作。
2、成品保护措施:
施工前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成品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全体职工成品保护意识的自觉性,并制定确定可行的成品保护制度。
(1)施工交叉作业前应认真组织施工交底,尽量不因交叉作业而造成成品损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施工中要加强对交通道路的管制,对可能造成成品损坏的交通道路进行封闭,并张贴告示。
(3)施工中要加强交接班制度,上一道工序要向下一道工序办理进现场和成品移交手续,下一道工序施工必须加强上一道工序的成品保护,工序间必须做好互保工作。
(4)各班组在交叉作业时,班组长必须向工人交待清楚,不是本工班的成品同样需要保护,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
(5)各级管理员要高度重视成品保护,将成品保护意识深化入扎根每个作业工人的头脑中,实行奖罚制度,对举报破坏成品有功人员,给予被破坏成品造价的一倍奖励;对造成成品破坏者,给予损坏造价的两倍处罚。
(6)对成品应采用护栏和围护(膜)等材料进行保护,成品在未验收前,不得任意拆除。
园林水电施工方案篇三
基础工程建设中的水利水电建设涉及到的方面既多又复杂,因此在这一工作过程中,应结合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保证灌浆工程的预期规划顺利实现。因此,这一过程中采用的施工工艺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从水利水电施工中灌浆的作用、灌浆方式的差别、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施工顺序及方法、养护和验收等方面谈谈灌浆施工。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用水、农作物的灌溉、防洪和抗灾都要涉及到水利水电建设。类型多、分布广是我国水利水电施工的集中特点,同时中小型工程所占比重大、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特点。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河坝和水库地基已经呈现不足,因此,考虑到工程稳定性的要求,必须对这些地基采取加固技术。同时,老化工程也大多表现出渗漏问题,大大降低了工程运行的效率,并存在安全隐患,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灌浆技术成为地基处理和渗漏加固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工程质量的好坏也受灌浆技术水平的直接影响。因此,灌浆技术也就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预期目标,必须对相关工程建设的特点认真分析,使用科学的灌浆方法,严把原材料质量关。
灌浆方式有很多种,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必须认真分析工程的特点,合理选用适当的灌浆方式。以坝体和坝基的防渗工作为例,常用的灌浆方式包括防渗帷幕灌浆方式、劈裂式灌浆方式、高压喷射灌浆方式等几种。但是,同时也要视不同地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采用何种灌浆方式。通常情况下会有五种不同的形式进行分析处理,下面将这五种形式分别做出简单的介绍。
(1)如遇漏水现象十分严重的且存在倾角较陡的大孔洞时,则要采取稠水泥浆冲灌粗
砂和砾石的方法来填充缝隙。如果没有明显的漏水现象出现,那么就应该选择采用灌注稳定浆液或混合浆液并采取定量灌浆方式进行处理。(2)吸浆量较大的地基:选用降压式或自流式灌浆处理方式。这种方式要先将速凝粉加入到砂浆内,用来提高砂浆的浓度。然后慢慢注入砂浆或时断时续地进行灌浆,灌浆后等砂浆凝固后,再进行扫孔及复灌。
(3)冒水量过大的地基:选择在缝隙相交处钻深浅不一的孔,埋入孔口管,使地基中的水能通过管路引出。引出后,注意及时添堵缝隙,此时多选择采用面纱,最后浇注砂浆,将缝隙填满。需要注意的是深浅孔的灌浆顺序,首先处理浅孔,浅孔的灌浆注意选择低压方式,观察浆体凝结后,再选择高压向深孔灌浆。
(4)冒水量较小的地基:其裂缝适合选择u形槽速凝砂浆的方式来处理。
(5)针对岩溶地段,要分为两种情况采用不同的灌注方式。对于有填充物的地段,首先插入有孔眼的钢管,然后用高压灌浆机灌注水泥,泥浆通过孔眼,在高压的作用下被挤压成带状,穿插到土体里。如果遇到没有填充物的地段,则应选择干净的碎石灌注,之后灌注砂浆。
水利水电中的灌浆施工应注意的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钻孔施工;第二个方面是冲洗施工。下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1)钻孔施工: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孔壁的硬度及垂直度是关键。应保证灌浆塞保持在卡紧状态,否则将发生反浆。同时,持续关注帷幕灌浆孔深情况,当孔间距离较近时,应做好相应的孔斜测试。另外,钻孔的顺序也必须重视。最后,做好压水试验检测,保证吸水率符合设计要求。
(2)冲洗施工:在灌浆过程中,要使用高压水对灌浆部位进行冲洗,将其中的残留填充物清洁干净,这样才能提高岩石与浆液的胶结度。要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冲洗顺序,先孔洞,后缝隙。
在某一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的确定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所在,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分别包括以下几种:
施工顺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分段式,从下至上的灌浆顺序,这种方式主要在岩石完整、灌浆孔情况下使用;
(3)一次性灌浆顺序,要求岩土层裂缝较少、漏水较低,且只适用于孔深小于10m的灌浆孔。
通常情况下,灌浆方式分为一下两种:
(1)在孔深小或者土层缝隙大的工程中,要采用纯压式进行灌浆操作。由于这种方法容易造成微细孔洞堵塞,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用不多。
(2)当灌浆量超出孔内或孔口的孔槽所能承受的吸浆量时,多余的浆液可以返回到搅拌机内,实现循环利用。在这种方式中,浆液始终处于流动状态,避免颗粒出现沉淀现象,从而使施工质量得以提高。在实际中应用比较广泛。
工程养护和验收是灌浆施工的重要一关,灌浆去钻孔的检测应在工程结束后的28h内进行,并完成压水试验工作,观察岩芯胶结情况等。通常,我们要求帷幕灌浆检查孔径应110mm,固结灌浆检查孔应140mm,藏浆孔总数按10%布置,固结灌浆5%布置。
灌浆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较多,也使其操作过程变得十分复杂。技术人员必须在工程实践操作中,认真结合工程特点,体现自身的操作优势,全面审视自身的优缺点,选择最合理和最科学的施工方式与施工顺序,确保工程质量。把好灌浆工作质量关,为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保障,工程建设后期,要充分重视养护和验收工作,负责任地交出优质的精品工程。
园林水电施工方案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国家对专业技术服务有资质要求的,承担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
(四)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的,擅自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由派出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四十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三)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园林水电施工方案篇五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发包方拟实施流水电站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于月日在友好协商下,达成协议施工协议,接受承包人以合同价人民币约亿元(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作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不缺陷等的投标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项目单价采用《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计算依据一级一档下浮15%取费计算,材料费采用工程所在地每季度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计算,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按09标准执行验收。
2、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发包方交纳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转入发包方的基本账户双控。招投标程序完成后,在承包方人员、机械进场三日内发包方举行开工典礼,开工三个月后一次性全部解控。如承包方不履行本协议,该工程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予以没收;如在上述资金双控期间乙方严重违约的,没有解控的工程保证金余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予以没收。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工程费用按工程总价的0.5%计算
4、本合同自第二条约定的2000万元保证金双控手续完善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