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一
合同法担保部分作为合同法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深入研究了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款,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明确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获取债权,担保人向债权人或者按照债权人的指示,向债务人提供一定财产或者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形式。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担保的种类,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
三、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保证人为债务人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在保证协议中,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明确规定。保证人的权利包括担保范围、债权主张、与主债权相联的担保权、优先受偿权等。而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就担保的对象进行管理和保全等。
四、抵押和质押的异同
抵押和质押是以财产为担保的形式。抵押物为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质押物为债务人的动产。抵押和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抵押物不可以脱销,而质押物可以脱销。抵押和质押的共同点在于都需要签订抵押或者质押协议,并交付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同时也都需要履行相关的担保责任。
五、合同担保责任的终止
合同担保责任的终止有很多种情况。一种是当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消灭时,担保关系也随之消失;另一种是当主债权获得了还款或者解除债务关系的证据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也就相应解除。在合同担保责任的终止过程中,担保人应该及时报告主债权人,避免出现担保责任未解除而引发的纠纷。
六、结论
合同法担保部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涉及到。担保的种类和相关权利义务需要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明确规定,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协议中详细列明,而合同担保责任的终止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掌握了担保的相关知识和要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返回页首]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三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返回页首]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四
第一段: 引言 (200字)
合同法担保部分是我们在学习合同法过程中时常提到的一个重要内容。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商业、金融交易常见的一种手段。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债权人的信任和债务人的获得信用,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在实践中,担保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复杂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担保法律制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应用。在学习合同法担保部分时,我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 担保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200字)
合同法规定了担保的三种方式: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在这三种方式中,保证合同最常见。保证人的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同时可以由一个保证人或多个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提供。保证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和责任也是有限制的,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当然,保证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责。
第三段: 担保的要件及法定担保 (200字)
担保的要件有:主债权合法有效,担保人的担保意向,担保的方式与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等。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法定担保,例如商业信贷、买卖合同等。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任,也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合理运用这些法定担保条款,同时,尽量避免出现过度担保的情况,避免出现无法偿还的问题。
第四段: 担保的执行 (200字)
担保的执行是担保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接受债务人的追偿。债权人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向担保人追偿。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争议和困难,例如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况。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 总结 (200字)
合同法担保部分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各种条款的要求,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些条款。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担保的风险和困难,避免出现过度担保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合理运用法定担保条款和程序,同时,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担保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五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返回页首]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六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到期自动延期法条篇七
近年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合同法案件也成为了法庭上常见的类型。通过参与合同法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以下是我对合同法案件的分析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在进行案件分析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合同法的理论层面,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此,只有综合运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经验,才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其次,案件分析应注重细节,关注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事人的行为。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是案件分析的关键要素之一。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合同条款的具体语言和其背后的意图,这将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此外,当事人的行为也是案件分析中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都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断结果。
第三,案件分析需要注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同法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因此分析案件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案件分析中不能违背这些原则。同时,合同法还对不平等条款、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也将影响案件的判断结果。
第四,案件分析应注重创新思维和多元化分析方法的运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繁多,背景复杂。在进行案件分析时,我们不能套用固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方法,而应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例如,在分析民事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分析类似案例,评估事实和证据的可信度,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还可以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从经济效益角度判断合同是否合理和有效。
最后,案件分析需要注重团队协作和共同学习。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与律师、法官、调解员等专业人士进行多方协作。只有通过团队协作,我们才能从各个角度全面的分析和解决案件。此外,案件分析也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我们需要与同事和专家保持沟通,不断学习和积累案例分析的经验,提高案件分析的水平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合同法案件的分析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我们综合运用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注重合同条款和当事人行为的分析,注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创新思维和多元化分析方法的运用,以及团队协作和共同学习。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养,才能更好的应对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