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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
监护人:xx,男,汉族,20xx年xx月xx日生。
被申请人:xx市优抚医院,负责人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委托鉴定申请书篇二
现住: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
申请人于20xx年8月应聘至温州好来居装饰有限公司瑞安办事处上班,在工作中不慎从手脚架上摔下,造成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后,遵医嘱于十八个月后住院拆除内固定。特申请作“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请求法院特批为谢!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月十六日
委托鉴定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xxx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委托鉴定申请书篇四
三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申请人:
委托鉴定申请书篇五
委托鉴定申请书一:委托鉴定申请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兆军诉被告联通公司建平分公司、电力公司建平供电分公司、三道沟村委会财务赔偿纠纷一案,为确定发生电气故障的起火点的准确装置及直接原因,被告电力公司建平供电分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对20xx年5月23日发生电气故障的变压器发生电气故障的起火点的准确装置及起火的直接原因做出司法学鉴定。
申请人;
20xx年11月29日
委托鉴定申请书二: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1033字)
申请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
委托鉴定申请书三:委托鉴定申请书(125字)
人民法院:
诉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内容:
证明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此申请,望准予为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