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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公司篇一
被 委 托 方 济宁市通大食品有限公司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山东省济宁市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甲方):菏泽市江正食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济宁市成友食品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山东省济宁市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肉制品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速冻肉制品
2、产品单元:速冻肉丸、金鱼蛋饺
3、产品规格为:1×2.5kg×4;1×2kg×4;1×260g×10
4、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4、初期暂定供货数量:速冻肉丸30件/月;金鱼蛋饺20件/月。如需变动时以书面变更为准。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生产者标注乙方的厂名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经销者标注甲方的厂名和厂址。
量)的责任;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 委托产品标签上委托方、被委托方厂名厂址及其他内容标注方式
1、委托方名称:济宁宜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方地址:市中区唐口镇唐人居13-2-401
2、被委托方厂名:济宁市通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号:qs3708 1101 0283
委托企业名称与被委托企业名称应为同一字号。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使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内允许甲方在其委托的产品包装物上加印甲方的“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3、甲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
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4、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六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货,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相应产品执行标准。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每次供货量为月订货量50件。
第七条 货款金额及付款条件
1、货款金额确定(货物价格),肉丸每件产品货款均价为人民币叁拾元整(30元),金鱼蛋饺为人民币肆拾元整(40元),合同总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元)。
2、甲方在产品生产完成10日后全数汇至乙方的银行户头。
3、乙方必须在甲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其他
1、以上所有委托加工产品仅由甲方销售,乙方不得销售。
2、合同解除的条件
其中一方可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协议终止后,甲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提走所有属于甲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3、争议解决途径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所做调整或其他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有效期限
自20__年08月07日起至20__年11月06日止(注意期限不要超过乙方的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委托方(甲方)
单位名称(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被委托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公司委托公司篇二
委托人(甲方):
地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_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纠纷一案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3)代为参加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收取执行款项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3)若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为:先预收 元,剩余的代理费数额按照判决数额的 ﹪收取(不含预收律师费)。
5、其它费用:双方约定:市内交通、文印费用按 元包干使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另按实际支出结算)。
6、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义务: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相冲突。
8、证据和财物:
(1)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可由律师归还甲方。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甲方拒绝接收、或因无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间的费用及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计利息及意外损失。
9、完成受托事务: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甲方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1、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3)签订本合同后,在甲方未着手办理委托事务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计收违约金;甲方已着手办理的,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2、不保证: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13、其他约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公司委托公司篇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本着合作共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调整和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公司的发展,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及全体职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公司和本公司内全体职工。公司与职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公司坚持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制定和修改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规定并提交职工代表讨论,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工会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同时教育职工关心、热爱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委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对公司所确定的方针、目标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应作为全公司的奋斗目标。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本合同的劳动报酬是指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第八条职工年人均收入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而定,但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第九条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津贴。
第十条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生活物价指数上浮情况,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
出增资要求,公司应予充分考虑。
第十一条公司应每月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二条职工在法宝休假日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公司或社会活动,公司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工作岗位无法以一日8小时计算工作时间的,则应合并累计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公司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十五条公司应科学、合理地核定工时,改善经营和管理工作,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确应工作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工会应积极协调做好职工工作,教育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公司安排职工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防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工危害,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公司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会支持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参与 制定有关制度规程,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对新进职工和转岗职工,公司应当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后再安排其上岗。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1、不安排女职工在“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24周岁以后生育符合国家晚育规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第二十条对从事餐饮/食堂岗位的职工,公司每年安排健康证复证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夏季和冬季,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公司在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同时,视具体情况和职工的岗位职责,按有关规定给予高温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工会,工会应积极参加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职工依法参加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规定按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工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委托公司篇四
转让方:
受让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公司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接受。
2、受让方受让上述股份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
4、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5、本协议一式三份,立约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工商机关。
转让方:年月日
受让方: 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一事,决议如下:
1、完全同意转让方 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股权的股份分别%。
2、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3、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4、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本协议一式五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公司委托公司篇五
本合同由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工会铁路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铁路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与公司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共同订立,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三条 公司经营者要大力开拓市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和安全质量管理,合理组织各种资源,努力完成全年生产营销任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条 公司制定、修订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报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向职工公示。
工会要教育动员广大职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人翁意识,大力支持和参与公司改革、管理、生产和营销活动,广泛开展劳动竞赛。
第十五条 公司要进一步严格职工待岗、内退程序。安排职工内退或待岗半年以上要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公司出台与职工退养相关的规定,必须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局工会备案。
职工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规定。职工退养后月实得生活费(扣除养老金、公积金、失业金和医保金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公司必须关注职工的身体健康,年内继续组织公司各级先进人物以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生产技术骨干共计60名进行短期健康休养。由公司行政将疗(休)养费用7万元一次性拨付给公司工会,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工会年内继续组织公司“十大标兵”观光旅游。如果“十大标兵”因单位工作原因无法参加的,公司给予每人补助2000元旅游费,由个人安排旅游。
第十八条 公司在生产发展的前提下,不断加强职工物质文化建设。公司支持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对全公司各单位“三工”建设中的先进单位年内给予4万元奖励。各指挥部、经理部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达到“三工”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支持工会办好文化体育事业,依据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级文体活动场所,选拔培养各类文体活动骨干,更好地发挥其为基层服务,为职工、家属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条 公司要以“奥运年”为契机,认真贯彻《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群众体育工作,推动“新生活、新体育、我运动、我健康,共建和谐企业、共创美好未来”体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素质。
第五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职工培训
1.根据局要求,公司选派管理人员参加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送培任务。
2.公司组织各系统管理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办班45期,培训1090人次。现场办班培训4800人次。
第二十二条 作业层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公司认真组织开展技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年内完成职业技能鉴定130人,其中鉴定高级技师10人;鉴定技师20人;鉴定其它(包括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100人。
2.公司大力开展导师带徒、函授自学活动。导师带徒、函授自学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表彰奖励,切实抓出成效。
3.公司继续积极开展“技术业务大比武”活动,不断推进公司“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的深入。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局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指标: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汽车行车责任事故、铁路行车险情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特种设备特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年重伤率低于0.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积极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切实改善一线职工工作条件。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到位,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超过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与领导层年薪挂钩,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继续加强卫生防疫工作,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隧道施工、有毒有害等作业和在流行病区工作的职工,根据职业健康体检规范有关体检周期要求,年内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发生需要公司处理的职工伤亡事故,公司行政应及时通知公司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会要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教育职工要自觉接受生产指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附件《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协议》。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行政应将本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并组织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在公司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履行结果向职代会联席会议报告,并接受审议。没有签定《共保合同》或没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条款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行政与公司工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请上级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