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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第十条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不得遗漏。
第三章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
(四)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情况;
(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
(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
(十)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查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对设备运行、人员操作、工艺流程、安全设施等方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实时、准确地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安装报警系统、联锁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禁擅自停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
第十八条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规定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不得将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进行运输。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章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本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布局规划应当统筹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合理性。
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监管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
(三)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的;
(五)企业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
(六)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七)企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并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通报相关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平台,建设安全监督“一张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及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向监督平台提供,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本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提高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分值比例,严格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行为。
第五章第三方参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等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治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安全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
第二十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评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承保单位应当积极提供相关安全服务。
第三十一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一)超资质范围、超许可数量生产、经营、储存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及时、如实、准确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政府按照有关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第三十九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的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工作总结篇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12.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3.作业管理、工艺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工作总结篇三
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为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一份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培训试题,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安全监督员职责有哪些?
(3)监督检查所派驻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监督检查违禁物品是否被带入生产储存区;
(8)每天抽查关键部位、作业区域监控视频不低于30%;
(9)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镇(街道);
(10)认真记录安全监管日志;
(11)定期向镇(街道)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12)完成镇(街道)安排的其他工作。
2、安全监督员应遵守哪些工作纪律?
(1)遵守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镇(街道)请示报告;
(4)安全监督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
3、什么是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机具包含哪些?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吊装作业的分级有哪些?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吊装作业人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7、吊装作业中对人员和作业有哪些重点要求?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2)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吊装完毕后,应做哪些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什么是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0易燃易爆场所包含哪些地方?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1、动火作业分为那几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2、什么是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3、什么是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4、什么是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有哪些基本要求?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6、特殊动火作业应执行哪些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7、动火前如何做好动火分析?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8、如何判定动火分析是否合格?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9、《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0、什么是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1、动土作业前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并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2)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3)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22、危险场所动土时,做哪些工作?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3、动土作业时,对作业证有何要求?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24、什么是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有何要求?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26、什么是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工作总结篇四
为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与监管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系列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致因分析“六到位”。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设施台帐,明确责任,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五、充分利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规范职工岗位操作,推行“五想五不干”安全行为准则,以“五想五不干”指导安全作业,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严格施工与检维修作业许可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六、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有关标准、规范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监控方案,建立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七、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八、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或三级以上水平。并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
九、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制度,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指令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发生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待遇。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三、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确保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五、依法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达到标准化要求,通过不懈努力,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管理水平。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八、按照省政府《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安全管理,完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落实监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九、依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装备和器材。
十、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二、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
十三、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申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善作业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五、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六、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
二、单位方面:
(1)发生责任事故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2)发生以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健全的接受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经营;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经营。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〇**年 月 日
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工作总结篇五
按照上级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我校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此次工作总结如下:
学校成立以为组长,以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坚决杜绝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学校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上级“全覆盖、零容忍”的总体要求,针对教学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等重点危化品区域,油气输送管道、电网线路、水电气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余盲区,组织开展了一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隐患责任和隐患预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彻底堵塞漏洞,坚决予以消除,经查没有发现安全隐患。
学校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学校没有钢瓶和天然气。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危险源管理措施,联合公安消防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我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打好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