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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高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成都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住所地:成都市x区。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成都市x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x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成都市x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x人民法院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89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xx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x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杨x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市xx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限高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江西省xxxx,身份证号: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广东省xx县,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贵院以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对申请人的xxxx赣执号《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而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贵院也已依法查询申请人名下财产,已证实申请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申请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额较大,申请人只有不断开拓收入来源,才能具备偿还能力,申请人从事xx行业,需要经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便捷交通工具,对申请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基于此,为早日偿清执行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解除。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解除限高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梁,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
申请人:王,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xx栋3单元室。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解除限高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执行生效的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鹿民一民初字第70号判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一案,2019年10月2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鹿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在**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计*******元。判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内容,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在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
申请人:*************
2019年10月23日
解除限高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以支付申请人赔偿款一案,贵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系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望准予。
成都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