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械合同书篇一
首先,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
这是合同产生效力的起点,即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 其次,关于合同失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一旦生效,便约束双方,契约必须信守。 法律如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
如《合同法》第214条和第23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
若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视为无限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机械合同书篇二
债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让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1、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2、甲方与乙、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乙、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3、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机械合同书篇三
合同的有效时间是指合同生效和废止的时间长度。
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某时开始至某时截止或者至签字之日起到某时截止,还有约定是某个事项完成之日截止,法律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合同有效期即意味着过了有效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当然,《民法典》合同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另外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有特定规定的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限有所限制。
比如《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
机械合同书篇四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机械合同书篇五
借款合同的时效:
一、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实务中涉及诉讼时效的几个难点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仅是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有诉讼这一行为,就说明权利人没有放弃权利,亦非怠于行使权利,只是某种原因出现致使其撤诉而已。也有些学者认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是权利人否定了先前权利的行使,应视为对由起诉而生的法律效力的抛弃的意思表示,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所以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第二种学者的已经较为合理,但是如起诉状副本已由法院送达被告,原告撤回起诉,此时,虽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也可视为权利人的请求到达于对方当事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若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并且被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虽权利人起诉的事实本身说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中断溯及力至权利人第一次提起诉状之日,若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可能发生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若以此为由认定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则未免对权利人要求过于严格,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对象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或者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则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上述情况系权利人自身不恰当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致,故不利后果应由权利人承担。
2、请求的方式
(1)请求的表达方式应尽量合法、适当。请求为法律行为,因此请求的作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有效要件。在实务中,主要是请求方式的合法性与妥当性。所谓合法,即请求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得强制性规定,所谓妥当,即不得有害于公诉良俗,采取非法的手段。如在债务住所附近住所张贴大字报,对债务人采取胁迫,非法扣押财产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不得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后果。但是银行在贷款到期后,直接从贷款人账户上扣划贷款本息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具体应分为两种情况而论,一种是银行与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贷款到期后,银行可以从贷款人账户中直接划款用于偿还还款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权扣划款项,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从贷款人账户扣划款项,其行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扣划行为无效,并不能中断贷款的诉讼时效。二种、若银行与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在贷款到期后,贷款人不及时偿还借款,银行可以从贷款人账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息,在此情形下,因贷款人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有处分权,其以合意的方式授予银行扣划存款的权利的行为应为有效,则银行的扣划行为可以视为是主张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必须义务人知晓在实务中,要求权利人举证的义务人知晓是很困难的,义务人往往以不知道为借口,利用时效制度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只要权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以适当的合法方式作出请求,即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以挂号信方式寄出请求履行的通知并经公证机关证明。
(3)请求一部分债权,其他部分的诉讼时效是否引起中断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也是存在两种:一是请求为意思表示,只有主张全部债权时,始可中断全部债权的时效,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请求为主张权利,主张一部分的债权即是主张权利,亦是中断其余部分的时效,因此实务中,主张权利主要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只有权利人主张了权利,皆可以认为全部债权时效得以中断。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为承认,或与权利人重新达成协议,应如何进行处理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或做出承认,又或是与权利人签订新的偿还协议。遇到这种情绪,应具体分析: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对原债务人作出承认的,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承认予以履行的,法律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权利就变成了自然权利,即丧失胜诉权,法院不再保护,但是债务人承认自愿履行的,若债务人以时效届满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胜诉权虽丧失,但是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务自愿履行,属于债的清偿,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不能请求返还。二是、债务人仅承认而无实际履行的,承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之一,其发生只能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承认不能引起中断的法律后果,单纯的承认与上一情形中自愿履行不同,自愿履行表明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单纯的承认不等于放弃时效利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承认而未履行,不能引起时效中断,权利人无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与权利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关于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时效利益的基础上签订了新的协议,但该协议不能改变原协议自然之债的性质,即新协议中得债权债务关系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因此当事人可以反悔。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还款,并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该认定为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达成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包括旅行时间、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与单纯的义务人的承认权利存在截然不同的,权利人因此重新获得了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4月16日请复(1997)4号批复中亦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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