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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有哪些篇一
最近,我们组织了专门力量,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全县共有社会中介组织10个,其中律师事务所类1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类1个,工程监理机构类1个,旅行社类1个,证券交易所类1个,广告公司类1个,其他类4个。现有从业人员49名,其中党员17名,占总数的近35。中介组织现均未设置党组织。在调查过程中,大多数中介组织的党员尤其是负责人对于建立党组织认识较高,有一定的要求。3名以上党员的中介组织有3家,其中2家未完全与原单位脱钩,处于似独立非独立的状态,不宜单独建立党组织。近期内将在已完全独立自主经营管理的安乡县伟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中介组织建立党组织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派出了2名党建工作联系员,着手进行此项工作。
二、主要问题
组织未完全独立。处在改革的关口,在社会中介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得逐步摸索,稳步推进。目前现存的中介组织,有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兴办的,派驻部分干部自主从事经营,这部分干部由原单位任命,业务由他们管,收入由他们分成。在全县10个社会中介组织中,有常德市旺城监理有限公司安乡监理所、安乡蓝田地价评估事务所、常德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安乡分公司、常德市金翼拍卖有限公司安乡业务联系处这4家属于此类情况,在工商局的注册性质是个体经营(股份合作),实际上还挂靠在原单位拿工资,占编制,与原单位未完全脱钩,看似独立实未独立。从而出现在中介组织没有开展党建活动,又没有参与原单位党组织活动的情况发生,致使少数党员对自己身份正确看待不够。
党员有“空挂”现象。通过调查了解,在中介组织的.17名党员从业人员中有5名党员的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其他党员有的是因为与原单位解除了关系,组织关系已转入社区,但无人问津;有的则是下岗分流,原单位党组织已解散,所以不得不自谋职业,自寻生路。由于他们都是有“身份”却没有归宿的“口袋党员”,其政治热情明显减退,对于党组织活动兴趣不浓,极个别党员是避而不见,有的召回去也只是点卯就走。从调查的情况看,有近15的党员从不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
党性观念一般化。在调查中,有3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中介组织的党员党性观念较强,有55的认为党员党性观念一般化,有12的则认为党性观念极为淡薄。在中介组织的党员队伍中真正从大中专院校直接应聘的对象只有2名,有的是离休后应聘的,有相当部分是工厂“优化”出来的“待业职工”,认为是靠自己的能力和社会关系进到中介组织的,原单位党组织对他们没有帮助,未以党员的标准去衡量自己。同时,认为现在是跟老板工作,只要与老板合作好就可以了,自己业绩好,老板给的工资就多,把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放在了第一位,从而出现了党性观念一般化,组织纪律性不强的局面。
三、对策建议
一是积极稳妥建立中介组织党组织配套机制,使中介组织党建工作“进而不退”。
首先加大党组织建立力度。按照《党章》和中组部有关规定,对3名以上党员的中介组织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挂靠在原单位或所在社区党组织。其次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发展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入党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侧重向管理人才、科技人才、优秀人才倾斜。再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配套建立党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重大事项民主表决制度、党员联系员工制度等。
二是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协同教育管理机制,使党员教育管理“活而不乱”。
在实际工作中,把社区党建与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既让流动党员按一定规则有序流动,又做到教育管理到位。逐步建立“双管”或“代管”机制,凡是持有组织关系的党员,流到哪里,党组织对党员的“近距离”教育管理就跟到哪里。工商、民政在对中介组织注册登记时,要对党员建立档案,进行特殊管理。原所属党组织要与流动地党组织密切联系,认真审核流动党员在流动地的鉴定和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要同步做好党员登记工作。
三是建立中介组织党员作用发挥的有效激励机制,使党员积极性“久而不懈”。
对于中介组织党员,必须认识到必要利益是与积极性紧密相连的,要建立“付出与利益”挂钩的机制,调动发挥其积极性。组织上要在政治权利上给予适当的倾斜,比如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综合素质高的中介组织党员,可以按比例给他们分配党代表、人大代表指标,让他们代表中介一线参政议政,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另外,政府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面,可以采纳会计事务所、地价评估事务所建议,引导其献计献策。
四是建立务实的中介组织党内活动机制,使党员活动“实而不虚”。
党组织在开展活动时,要保证活动质量,
社会中介组织有哪些篇二
社会中介组织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力量,它们在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与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社会中介组织条例》。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场关于这一条例的研讨会,对《条例》发表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中介组织条例》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和范围,对于帮助公民、社会团体等提供信息、解决问题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明确了要求。它在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申请、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细致的规范,为社会中介组织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办事指引。条例还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自身的行为规范。
其次,我认识到《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颁布对于推动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公益事业,如扶贫济困、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这将进一步激发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确保其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提升了公众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信任,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我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出台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正当权益。条例还设立了支持措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创新服务模式和发展形式,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这将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动力,为其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提供更加稳定和清晰的法律环境。
第四,我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条例》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协同合作,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条例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服务和项目,推动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这将有效避免了同质化竞争和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提高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整体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同时,条例还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加强与政府、媒体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多方协作的格局,促进社会治理的更好发展。
最后,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关注和参与到《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实施中来。作为公民和社会成员,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志愿活动、捐赠等方式,支持和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工作。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条例》,为其实施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支持。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才能共同推动社会中介组织事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中介组织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和保障。它促进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良性发展和公益事业的推动,营造了更加稳定和有利于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法治环境。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和支持这一条例的实施,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中介组织有哪些篇三
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社会资源和个体需求的重要纽带,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社会中介组织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对该条例的研读和学习,我深感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该条例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和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连接社会资源与个体需求的桥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该条例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以及注册与备案、管理与监督的要求。这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利于规范中介组织市场的秩序,推动社会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其次,该条例突出了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中介组织不仅是服务提供者,更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合作伙伴。该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专业化的意见与建议。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机制,为促进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该条例强调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具备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和优质的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该条例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推动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和认证的机制,鼓励并帮助社会中介组织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
第四,该条例注重了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和问责。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权力,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利益和风险挑战。该条例规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要求,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报告。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处罚和纠正的措施,保障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
最后,该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创新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创新的主体和社会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和前瞻性的眼光。该条例鼓励社会中介组织采用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提升服务的效能和品质。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创新和突破的支持和激励措施,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和灵活的环境。
综上所述,《社会中介组织条例》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和准入条件,突出了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强调了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注重了监督和问责,鼓励和支持创新和发展。我相信,通过贯彻落实该条例,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进步和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社会中介组织有哪些篇四
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众提供各类服务。为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行,我国颁布了《社会中介组织条例》。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关于该条例的研讨会,此次经历使我对该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对《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颁布表示欢迎。这部条例的颁布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要求等,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还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组织的责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这将有助于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颁布有助于增强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在过去的发展中,一些社会中介组织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存在着乱收费、虚假宣传、不负责任等问题。这给公众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风险。条例的颁布将明确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以公益为本,服务社会。社会中介组织将面临更多的监管和约束,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
另外,我觉得《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颁布将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和登记管理制度,对新进入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监督。这意味着以后进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的门槛将更高,不合格的机构将被淘汰,市场竞争将更加规范和有序。同时,条例还规范了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行为,加强了对其的监管。这将有助于减少不法分子的涌入,保障公众的权益。
此外,我还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颁布将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创新发展。条例强调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要求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其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这将促使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将增加社会中介组织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其信任度的提升。社会中介组织的创新发展将推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升级和转型。
综上所述,《社会中介组织条例》的颁布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部条例的颁布将有助于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推动其健康发展,并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升。我相信,在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自身的努力下,社会中介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社会进步和公众福祉做出更多的贡献。
社会中介组织有哪些篇五
一、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现状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是一个崭新的行业,其发展程度必然要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中介组织逐步兴起,据调查统计,截至xx年底,注册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有85户,范围涵盖代理、咨询、监理、行业协会等多个领域,市场中介组织在改善市场环境、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市场中介组织逐渐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载体。由于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独特地位,政府可以将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职能授权或委托给中介组织。如审计部门每年要承担大量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业务,任务重而力量不足,如果有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将具体的事务性的审计职能进行委托。又如,县城正在进行搬迁重建,有大量的市政建设项目,住建部门有工程监管职能,但是项目较多、工作量很大,工程监理职能就可以委托给第三方中介组织行使。其次,中介组织使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加有序,成为政府管理企业的有效手段。如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年检年审,对企业的继续经营资格、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企业账户进行审查,这些都可以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他们通过出具审计报告,为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着一部分社会事务性的职责,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中介组织的宗旨是面向社会,面向各个行业,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近年来,我县中介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项目逐渐增多。如我县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活跃市场流通、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市场中介组织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法律保证。一些中介组织围绕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着眼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和援助,“有事找律师”正日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县现有2家律师事务所。
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虽然市场中介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县市场中介组织起步较晚,主体偏少,发展较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如行业分布不广,市场化程度不高,体制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等。
(一)基础不牢,发展不平衡。机构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新兴的行业越来越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相应地对中介组织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我县市场中介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从地域来看,除县城有市场中介组织外,乡镇基层基本没有,从行业来看,热门行业的中介组织较多,行业覆盖面较窄,一些传统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初具规模,但新兴行业非常弱小甚至一片空白。
(二)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由于市场中介组织起步晚、时间短,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既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和统一协调的监管机构。加上市场中介组织的类别较多,业务差异性大,又不能采取固定的组织模式,就会存在各行其是的情况。
(三)要求不严,秩序不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普遍没有健全的能适应并承担自身法律责任的法律形式,一些市场中介忽视自身建设,偶尔存在通过人情关系、钻政策空子来取代优良的专业水平和优质的服务,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和规范,违背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水平不高,人员不专业。虽然我县中介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有的自身素质不高,有的功能不全,有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较低。我县缺乏一支具有较高文化知识素质,精通本专业业务,通过严格资格审查的专家队伍。另外,我县市场中介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也十分有限,使得有些中介组织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服务、沟通、代理、监督作用。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对策建议
对于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非一下子就可以彻底解决,它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成熟。要按照“引导、扶持、规范、完善、提高”的要求,加大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中介组织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逐步建成特色明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信誉良好的现代中介市场体系。
(一)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政府与市场中介的关系。政府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方式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要在明确划分各自职能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方式逐步把政府承担的中介组织的职能分离出来,放权于中介组织,要避免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职能交叉,形成独立的机构或行业。同时,通过实施一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垄断,使之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水平。
(二)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总体规划,既要避免一哄而上,各行其是,又要防止规模的不足和结构的不合理,努力保证市场中介组织系统结构、规模、布局的合理性,运作的规范性、独立性。
(三)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健全完善监管机制。要加大对市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信用守法、作用积极地市场中介通过正面宣传。要引导市场中介加强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内部自律,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自律运行机制。同时,要逐步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管机构,依法对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使从业人员和组织自觉遵法、守法、懂法。
(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水平。市场中介组织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社会准则,做到自重自律、公正公平。应当把质量放到首要位置,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强化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使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管理逐步纳入“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