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总结篇一
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驶一般分为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篇一】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思想汇报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20xx年x月x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次的报道,75%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
【篇二】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思想汇报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
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篇三】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思想汇报
汇报人:xxx,性别、年龄等身份情况。
汇报人因xxx原因,被判缓刑,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特汇报思想如下: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对照自己,有了极大的思想转变。
2、通过社区的帮教、我认识到自己原来行为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3、通过公安干警的帮教,我认识到自己的思想急需提高,我会加强努力,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4、个人认为,通过社会的努力和我自己的努力,我的思想认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我会戒骄戒躁、虚心改造。
汇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醉酒驾驶思想汇报二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
20xx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
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次的报道,75%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总结篇二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年月日在连城无证醉酒驾车肇事****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考验期自****年**月**日起计算。
**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已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期间,本人在管理站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期间,在管理站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做好管理站内务,护林员监管外,还做了下乡巡山,进村护林防火宣传,制止了多起野外违章用火。
**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站员。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总结篇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总结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每年的3月5日,各个地方都会组织学雷锋活动。学雷锋活动开展了近四十年,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人们的认识和行为方面出现了很多误区。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有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集体观念淡薄,追求自我价值、注重实惠,急功近利,缺乏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因而在新时期弘扬雷锋精神就更加必要。
学雷锋关键是要抓住实质。
雷锋精神的实质是热爱祖国,处处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献身精神;是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是服从大局,不计个人名利得失,“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在平凡工作岗位上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的“钉子”精神。学雷锋一定要抓住这个实质,当然需要有一定的方式,但活动方式必须有助于体现雷锋精神的实质。
雷锋精神是我们人生的重要精神支柱
任何时代的人们都离不开精神支撑。雷锋精神经过40多年的考验,它的方向,过去是正确的,现在是正确的,今后永远是正确的。正因为如此,雷锋精神在我们伟大的祖国已深入人心,而且在国外也有很大的影响。我认为,雷锋永远是人们心目中的英雄,雷锋精神永远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总要有点精神寄托,不能成为金钱、享受的奴隶,美国西点陆军学校尚且以雷锋为榜样进行品德教育,在进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更应倡导雷锋精神,倡导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
雷锋精神对净化社会环境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人说,社会风气不正是普遍现象,我们无力改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要净化社会环境更要从小环境入手,坚持学雷锋,通过自身努力,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学雷锋要长久坚持,坚决不能出现“三月来,四月走”的情况。学习雷锋要充分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不但自己要学,还要带动和影响身边群众去学,共同弘扬雷锋精神,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雷锋是一面镜子,我们每个人都应在思想、学习、作风上找差距,反对金钱至上,拜金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堂堂正正地做人。要进一步加强党性锻炼,强化宗旨观念,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坚持党和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哪里需要,就到哪里去工作,哪里有困难,就到哪里排忧解难。
雷锋精神对于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不仅具有道德实践精神的生命力,而且其崇高的价值内涵和时代走向与实践“三个代表”是完全一致的。
首先,雷锋勇于克服困难,自觉为国分忧、勤俭节约、爱岗敬业、奋发进取、乐于奉献的精神,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道德精神动力源泉,也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雷锋时时想着别人,处处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的精神,这些都是实践“三个代表”的精神财富。其次,雷锋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文化的优秀结晶,一方面,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雷锋精神是属于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文化体系,它的意义和影响不仅早已被历史定格为代表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取向的一面旗帜,也是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的道德体系。
社会的发展呼唤雷锋精神,人民的生活需要雷锋精神,新世纪更需要雷锋精神。只有我们树立长期学雷锋的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常抓不懈,雷锋精神才能在各行各业不断发扬光大,在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20**年x月x日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总结篇五
,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
对被刑事追诉之人,不是采用刑事羁押这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由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其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均普遍予以规定。虽然其间有许多显著的差异,然而,各国的保释制度不仅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基本性质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几点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保释制度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精神存在着一致之处。该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当然,保释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决之前免受监禁之苦。因为决定或批准保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对轻微;该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不致因保释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具备,也是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会对不准予以保释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详细规定。因此,保释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羁押,而对另一些来说,等候审判时受监禁往往会成为“一般规则”。
(二)现代保释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协调的。
无罪推定原则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刑事诉讼原则。在现代,人们普遍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以致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或破坏诉讼的顺利进行时,刑事羁押才被认为是必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的含义包括:对于被刑事指控之人,不应象对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样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刑是监禁刑的话)。
(三)保释制度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宗旨却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羁押之苦。
显然,如果仅仅是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预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会继续实施之犯罪,预防其损毁证据或威胁证人作证,预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来看,对被刑事指控的人采用刑事羁押的手段,较之保释肯定会更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释制度虽有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一目标,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应是减少刑事羁押。虽然如此,我们认为,各国在设立和实施保释制度时关注保释是否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保释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标,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阐明保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考虑,而是为了说明这种考虑绝不能过分,否则,设立保释制度时对保释条件的设定就会过于苛刻,以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对极少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或在实践中准予保释时过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保释的机会。
这样,就会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羁押成为“一般规则”。
虽然各国的保释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质及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面临的问题及社会条件的差异,在发展和完善保释制度,以使保释制度在发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这一宗旨,各国所面临的任务及其困难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
(一)保释条件应如何设定
保释条件苛刻与否,关系到保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减少刑事羁押这一宗旨。当然,保释条件是否苛刻,实际应以保释条件的具休化为基础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就此而言,中国的保释制度因对某些保释条件规定不够具体而很难予以判断。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的条件,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项规定既过于笼统,以至于据此难以判断应否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审的条件显得过于苛刻。显然,如果该人已经准备逃跑或已经采取了逃跑行为,对此不予保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释,则条件就可能过于苛刻了。就潜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面临着被判长期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危险,甚至一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之人,也同样会有逃跑危险。因此,为了使保释的条件不至于太过苛刻,就需要从准予保释的角度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对诉讼顺利进行仅有潜在可能的影响,而剥夺其被保释之权利。
当然,重要的不仅是规定保释的具体条件,而且需要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准予保释的申请。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缺乏相关的内容,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保释法规均有此种规定。虽然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有宽严之差,但有无此种规定,却是检验刑事诉讼实践中申请保释作为一项权利被尊重的重要标致。显然,如果法律中缺乏应当准予保释的规定,是否准予保释均由主管部门斟酌决定,那么,获得保释就不可能是一种权利,而只是职权部门的“恩赐”而已。
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使保释能在相应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被采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仅仅是法律的完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在考虑如何使保释条件具体化及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问题时,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参考意义的规定,还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客观条件。诸如保释执行机关有效阻止被保释之人逃跑的能力,在被保释之人逃跑后追辑其归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有助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被采用。
(二)保释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如何与无罪推定原则协调
保释虽然是一项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旨在减少刑事羁押的强制性措施,但保释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隐含着的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以前曾有过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一般可以成为不准予保释的理由。这其中,显然就隐含着这样一种推断:由于以前曾有过这种行为,现时他很可能仍会有这种行为。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对涉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释。这其中隐含着的推断是,犯这些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而不仅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或许,保释制度在这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会给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增加新的含义和内容。
(三)保释制度如何体现诉讼公正原则
保释作为使被刑事追诉之人免受监禁之苦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如何体现公正原则,以使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在该项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个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对中国这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财产保这种保释方式后,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释(在中国,目前仅限于现金保释),显然会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减少刑事羁押。然而,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的机会因其拥有的财富多寡而会不均等。不仅如此,相同数额的保释金,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给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带来不同的负担(当然,约束力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一个极大的难题。虽然中国规定了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财产保数额下限(两千元人民币,但法律未规定上限),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在财产保释的有关规定中,完善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当重视适用保证人担保的保释。在中国这个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中,保证人的作用不应被忽视,至少不应因为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而被减弱。
揭示完善保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意在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对我们是有益的,研究中国社会中的有关特点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在这些基础之上,保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减少刑事羁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减少刑事羁押,以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致成为“一般规则”,保释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还应考虑在不能适用保释而又不应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时,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监视居住作为另一项不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强制措施,在中国其适用条件与保释几乎完全相同)。并且,提高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侦破手段及诉讼程序,或许是更为基本的途径。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