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赠与合同诺诚合同篇一
师:出示书中四幅挂图。师:知道图上画的是什么吗?
生:知道。第一幅图是“仙桃石”,第二幅图是“猴子观海”,第三幅是“仙人指路”,第四幅图是“金鸡叫天都”。
师:同学们想象一下,这个大“仙桃‘是哪来的?
生:是孙悟空去蟠桃园摘桃子,不小心从天上掉下来的桃子。
生:无边无际的大海。
生:波涛汹涌的大海。
师:用词真准确,如果你是那位指路的“仙人“会对游客说些什么?
生:你们好,欢迎到黄山来旅游。
生:你们好,那边的石头多有趣呀!让我们带你们去吧!
师:他们可是个优秀的小导游,你们想不想也来做一名小导游?(生:想。)这四幅图就是黄山的四个景点,选择你喜欢的景点向游客介绍。为了同学更出色地完成这次导游任务,老师建议大家把你选择的内容先练习读一读。
生:(练读)
师:(指一名同学读)
师:你觉得刚才这位同学读得怎么样?
生:他把“大桃子”这个词读得很重。
师:你也能读一读吗?
生:(读课文)
师:谁愿意做小老师,为同学们师范读下一段。
生:(读第三自然段)
师:你觉得这位小老师读得怎么样?
生:很好,因为她读得很流利,
生:还可以,我有信心比她读得更好。
师:你能有勇气向别人挑战,你一定读得一定很棒。
生:(读第三自然段)
生:想!
师:那就把你喜欢的部分背下来,怎样背才能背得快呢?
生:看图来背。
生:抓重点词来背。
生:反复读,读熟了再背下来。
师:同学们的方法都很好,选择一种适合你的,练习背一背。
生:(练背)
师:(指名背)
师:下面同学们把自己喜欢的部分编成导游词。先自己练说,再说给同组的同学,然后,各组推荐一名代表到前面来说。
生:(同组练说)
师:(巡视,指导学生准确使用词语)
生:(推荐代表)
师:在他们说之前,你们有什么要嘱咐的吗?
生:说话要有礼貌,要先问客人好,并介绍一下自己。
生:还可以展开想象,详细介绍以下石头的样子和周围的'景物。
生:说话的声音要宏亮。
师:现在就请小导游带领我们游览一下黄山奇石。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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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诺诚合同篇二
“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赠与合同诺诚合同篇三
1999年6月24日,甲方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公开招聘建筑工人外派赴新加坡工作,与乙方崔某签订《雇佣合同书》并经公证。合同签订后,崔按约向甲方交纳出国代办费4?8万元人民币,随队去新加坡,由甲方驻新代表安排到新加坡一私人有限公司工作。崔工作8个月后该公司即无工可干,叫崔等5人外出打工,每人每月仍按约交保证金。崔在外打工又8个月后,新加坡公司却要求崔每月交400元新币保证金?比原约定增加了50元?,并另交200元新币押金,崔拒不接受。该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雇人将崔关押殴打致伤,并于11月18日将崔解雇。崔回国后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对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以自己并非用人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为中介合同,撤销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遂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在二审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判正确,因为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与被告实际建立雇佣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实为中介合同;另一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是受原告派遣才去新加坡公司打工的,且被告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无法律根据。所谓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最本质的法律特征,一是居间合同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首部,开宗明义地阐明是为了原告“确保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顺利进行”;事实上被告也未与第三人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二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关系之中。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而本案合同内容并不是介绍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原告完全介入了应是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关系之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三是居间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找不出原告收取中介报酬的任何条款,却约定原告以劳务输出的组织者、管理者收取被告的出国代办费、各种应扣除的款项及收取前6个月的保证金等。四是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协议或契约。《合同法》设专章对居间合同予以规定,就是因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这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的“居间”或“中介”名称的任何合同,都不能认定为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
二、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的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这一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即不是法律规定认定为中介合同的根据。世界范围内的劳务输出,实际用人单位都不是劳务输出公司。若照此推论,所有外派出国打工仔与劳务输出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岂不都应认定为劳务中介合同﹖哪一条法律或法规规定,只要不是实际用人单位的当事人,其与外派出国打工仔签订的合同就是中介合同﹖二是“与被告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这一理由无事实根据。出国打工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建立,只能是依合同约定。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书》,从未与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被告是原告外派安排在新加坡公司工作的,并不是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合同而直接到新加坡公司打工的。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并不证明被告与新加坡公司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是原告“根据外方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工人”,这根本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原告为确保“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履行,才公开招聘工人并外派赴新,并不是受委托为其招聘。如是受委托,那原告应以新加坡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怎么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呢﹖三、本案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证明双方所签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雇佣合同书》除未约定原告自己的违约责任外,十分具体而又详尽地约定了乙方的条件、工作期间、工作职责、工资发放办法和待遇、收取乙方费用、约束乙方的其他条款、担保人责任共七大项42条。如“乙方在国外的合同雇佣期为24个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指定代表及管工的领导与管理”:“乙方工资由甲方扣除各种应扣款项后,于第二个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合同期满或非乙方原因提前回国,甲方付乙方回程机票费”:“乙方赴新后的前6个月,每月须缴纳350新币保证金,乙方期满回国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声誉和经济等蒙受损失严重,乙方及担保人最高赔偿额可达8万元”,等等。这些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约定,通篇没有一条、一款是中介权利义务的约定。此合同一审也认定为合法、有效,怎么是中介合同﹖虽然合同中有“新加坡公司为雇主”的约定,但原、被告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并未签字盖章,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也正是按此合同执行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否定或改变该案《雇佣合同书》的法律,性质。
四、认定该案合同是中介合同,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法院审理也认定,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被告无端被新加坡公司殴打关押,可依法在新加坡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而被其无端解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因未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而无任何依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责任。完全有合同根据、能够追究外方雇主责任的劳务输出公司,却因是中介合同被判不承担责任,利益丝毫未损,也就不会跨洋越海去追究外方的违约责任。如此判决,保护的实际是违约的外方雇主,而不违约的出国打工者合法权益却没有保护;如此判决,外方用人单位不论怎样违约,不论怎么损害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工也因是中介合同,既不能追究劳务输出公司的违约责任,又无根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违约责任。外派劳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在国内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此判决,外派劳工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能与外方用人单位发生任何矛盾纠纷,任凭外方雇主的恣意欺压、凌辱、蹂躏而不能有丝毫抗争。本案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雇主叫多交钱就得多交,要扣押金就得扣,不能有半“不”字,只能当牛做马,只能做外方雇主的奴隶而没有做人、做中国人的权利。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定“该纠纷已超出原、被告双方所签中介合同的范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严重性,已不仅仅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是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重大政治错误问题。
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依法追究新加坡公司的违约责任。赠与合同诺诚合同篇四
依所采购材料不同分由不同部门负责。
1.常备材料和订货生产用料由____部门负责;
2.预备材料由____部门负责;
3.其他用料由____部门或____部门负责。
第二条 采购单
1.采购经办人员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用料计划,参酌库存情况开立采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根据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采购单(内购)(外购)”附”采购案件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
2.采购单的撤销
采购案件的撤销应立即由原采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采购单(内购)”或“采购单(外购)”第一、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第三条 采购作业方式及作业处理期限
1.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集中计划采购和长期报价采购。
2.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四条 采购作业处理流程
一、境内采购
境内采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询价、比价、议价
(1)采购经办人员接获“采购单(内购)”后应依采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2.呈核及核决
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采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
国内采购核决权限规定如下:
原物料:
(1)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元以上者,由_____核决。
(2)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元至_____万元者,由_____核决。
(3)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元以上者,由_____核决。
财产支出:
(1)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以下者,由_____核决。
(2)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至_____万元者,由_____核决。
(3)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元以上者,由_____核决。
总务性用品:
(1)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以下者,由_____核决。
(2)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至_____万元者,由_____核决。
(3)采购金额预估在_____万元以上者,由_____核决。
附注: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采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
3.订购
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采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采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4.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1)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2)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采购部门,依采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5.整理付款
(1)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采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
(2)短交应补足者,采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3)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二、境外采购
境外采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进口庶务由业务部门办理。其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询价、比价、议价
外购部门依“采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呈核及核决
(1)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采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采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2)核决权限: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_____万(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__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3.订购与合同
“采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4.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外购部门应以“采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5.进口事务、关务
境外采购还涉及到进口的事务和关务,负责人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以下流程,具体包括:进口签证前(“采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进口签证;进口保险;进口船务;进口结汇;税务;修改输入许可证、信用状;装船通知和提货文件的提供;进口报关;报关进度控制以及公证等。
6.索赔
(1)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2)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3)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7.退货或退换
(1)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2)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3)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五条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1.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2.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赠与合同诺诚合同篇五
师:出示书中四幅挂图。
师:知道图上画的是什么吗?
生:知道。第一幅图是“仙桃石”,第二幅图是“猴子观海”,第三幅是“仙人指路”,第四幅图是“金鸡叫天都”。
师:同学们想象一下,这个大“仙桃‘是哪来的?
生:是孙悟空去蟠桃园摘桃子,不小心从天上掉下来的桃子。
生:无边无际的大海。
生:波涛汹涌的大海。
师:用词真准确,如果你是那位指路的“仙人“会对游客说些什么?
生:你们好,欢迎到黄山来旅游。
生:你们好,那边的石头多有趣呀!让我们带你们去吧!
师:他们可是个优秀的小导游,你们想不想也来做一名小导游?(生:想。)这四幅图就是黄山的四个景点,选择你喜欢的景点向游客介绍。为了同学更出色地完成这次导游任务,老师建议大家把你选择的内容先练习读一读。
生:(练读)
师:(指一名同学读)
师:你觉得刚才这位同学读得怎么样?
生:他把“大桃子”这个词读得很重。
师:你也能读一读吗?
生:(读课文)
师:谁愿意做小老师,为同学们师范读下一段。
生:(读第三自然段)
师:你觉得这位小老师读得怎么样?
生:很好,因为她读得很流利,
生:还可以,我有信心比她读得更好。
师:你能有勇气向别人挑战,你一定读得一定很棒。
生:(读第三自然段)
生:想!
师:那就把你喜欢的部分背下来,怎样背才能背得快呢?
生:看图来背。
生:抓重点词来背。
生:反复读,读熟了再背下来。
师:同学们的方法都很好,选择一种适合你的,练习背一背。
生:(练背)
师:(指名背)
师:下面同学们把自己喜欢的部分编成导游词。先自己练说,再说给同组的同学,然后,各组推荐一名代表到前面来说。
生:(同组练说)
师:(巡视,指导学生准确使用词语)
生:(推荐代表)
师:在他们说之前,你们有什么要嘱咐的吗?
生:说话要有礼貌,要先问客人好,并介绍一下自己。
生:还可以展开想象,详细介绍以下石头的样子和周围的景物。
生:说话的声音要宏亮。
师:现在就请小导游带领我们游览一下黄山奇石。
评析:《语文课程标准》提出:语文教学应在师生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这一教学片断,教师注意保持了对话双方的平等意识,处处与学生交流沟通。比如,师生共同探讨怎样有感情地读,怎样背得快,都是老师与学生共同商讨,解决问题。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崇尚个性发展。让每个学生的生命价值都得以体现,生命的花朵都得以绽放。
[尊重主体平等对话----《黄山奇石》教学实录教案教学设计]
赠与合同诺诚合同篇六
古典理论揭示了赠与的有偿性质
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制来建构典型合同的体系。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交换不限于“片断式”的个体行为,也不限于确定的可折算成金钱的交换。在他们看来,契约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经济交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动行为。因此,每个具体的法律缔约行为都只是广义社会交换链条中的片断而已。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同样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动机和需求。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对价或报酬”的外观掩盖了起来。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比如,各国法普遍允许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忘恩负义”受赠人完成的'赠与行为,其实就是承认赠与人对受赠人存在着广义上的“交易”诉求。对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指出,赠与行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那些在各种节日进行的各种社交性赠与仍是互酬的,在社会学上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从长期来看,受赠人必定要对赠与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报。只有那些向公益团体的捐赠,才属于真正无对待给付的赠与。
赠与特性的典型体现
在现代生活中,赠与首先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一般人都喜欢通过互赠礼物来建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关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赠与行为以及作为赠与行为后果的礼物的流动也一直是人类学家关注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以人际关系解决事情的场合,便存在着赠与行为。法国社会学家莫斯曾开创性地提出,赠与与回礼之间的时间间隔正是商业借贷的原型。通常情况下,回礼的价值还必须高于所受赠品,而回礼中超过赠品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利润的起源。
再者,接受赠与而延迟回礼,懂礼节的人这时应该将某些替代品暂存到对方那里以示谢意,由此很容易联想到这就是担保的起源。总而言之,礼节性的赠与与回礼中包含着严格的义务与名誉感,从而形成了“信用”观念,并为此后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这些说明,赠与与交换有可能是同源的,并且同时发生。社会学家莫利斯·戈德列认为,一个社会的再生产需要三个基础的组合方可实现,即馈赠、出售和保留。但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买卖交易已经成了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活动。“卖”,意味着将财产与原所有人彻底脱离;馈赠总是使赠出的东西保留着原主人的某种特性;而保留则是不让有些东西与主人分离,因为这些东西与人之间的联系代表着人的历史和认同,应当传承下去。应该看到,馈赠的这一特性在现代法律中仍有典型体现。
第一,目的性赠与。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一定财产,且规定这些财产是作为与受赠人的其他财产在经济上相分离的特别财产而被管理,并且只能为特定的目的使用。如大学以法人的名义接受捐款,且款项只能用于安排奖学金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财产就成为“管理这些财产且按照既定的目的使用其权益的受托人的财产”,拉伦茨称之为“非独立财团”,适用民法典关于“附负担赠与”的规定。
第二,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改变章程和经营范围。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这就是赠与物对原所有人的意志的保留。
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
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但是,到底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哪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也许莫斯的回答对我们有启发意义:
人们应当重新回到法律的坚实基础,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上来。既不能以为公民太善良、太主观,也不能把他们想得太冷酷、太实际。人们对他们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现实都会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他们的行为举止既会考虑到自己,也会考虑到社会及其亚群体。这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最进化的社会、近期的未来社会,还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落后的社会,都概莫能外。
无偿行为或许能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维系了团结合作的观念,培养人们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的互助品格。我认为,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正因无偿行为的存在,使得合同法作为工具理性,维护了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的多元价值。
房产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