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责令整改报告书篇一
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贵站年4月20日关于工程的《建设工程隐患整改通知单》(编号:青开建no.号)收悉,对通知书所提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处理完毕,现将整改结果报告如下:
以上问题整改完毕后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特此报告。
建设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整改报告模版项目经理: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
2
工程质量责令整改报告书篇二
一、工程概况(讲讲工程的目的、任务情况,施工进展情况,质量情况)
二、质量情况(讲讲什么时间、什么人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质量合格的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整改意见(包括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再次检查验收等)(有些不好听的话可以口头说,原则是共同想办法、心平气和地按时解决问题,确保通过业主验收)
【范文】
编号:监督申报号:
你单位的工程,经我站年月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较严重质量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范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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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现责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我站。
监督组长:
签发人: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整改单位签收人:年月日
注:
1、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向质监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
工程质量责令整改报告书篇三
2015年第三季度,在省局和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情况,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采取监督抽查的方式,重点对建材、农资、日用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了全州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现将我州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第三季度,xxxxxxxx工业产品质量状况稳中向好,没有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全州工业企业1000多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39家40张证书(其中,水泥7家7张证书,人造板6家6张证书,溶解乙炔3家3张证书,复混肥4家4张证书,磷肥3家3张证书,碳化钙2家2张证书,钛及钛合金加工1家1张证书,钢筋混凝土排水管7家7张证书,钢筋1家1张证书,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5家6张证书)。第三季度,我州开展了对非金属矿物制品、橡胶和塑料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3大类11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涉及101家企业109批次产品,合格91家99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90.08%。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1、省级监督抽查第三季度对我州荤腥混凝土电配装眼镜2大类2种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查,其中合格产品2种,占抽查产品种数100%。2、州级监督抽查第三季度,完成了对水泥包装袋、混凝土普通砖、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等3大类9种产品的监督抽查,共抽查了92家企业100批次产品,合格82家企业90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0%。
(二)工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析第三季度不合格产品主要出现在州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原因分析如下:1、1个批次的烧结多孔砖不合格。不合格指标是抗压强度和密度等级。不合格原因:一是使用的粘土杂质较多,质量不高;二是煤炭价格上涨,生产者为节省成本,缩短烧制时间;三是工人素质不高,无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对原料的属性未进行分析,致使砖机出口尺寸控制无法满足最终产品的尺寸偏差要求,加上凭经验对产品进行判断,无科学的方法解决产品尺寸应该控制的允许偏差范围。四是生产设备比较落后,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2、7个批次的混凝土普通砖不合格。不合格指标是抗冻性和强度等级。不合格原因:生产企业基本属于小作坊,生产设备落后,生产工艺大多是模仿操作过程而不是学习方法,以致混凝土普通砖达不到质量要求。3、2个批次的水泥包装袋不合格。不合格指标是物理力学性能(经向、纬向),不合格原因: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原材料进口上把关不严,工艺过程控制不到位,出厂检验能力差,造成水泥包装袋拉力不够。
三、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采取的工作措施
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2015年第三季度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采取四项有力措施,督促帮助抽查不合格企业解决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效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一是及时向抽查不合格企业通报情况,提高其质量主体责任意识。针对每一份涉及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抽查报告,在第一时间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复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使企业对整改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帮扶企业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机关科室、技术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指导企业严把生产各环节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避免发生不合格的问题。三是认真组织复查验收。企业整改完成后,根据申请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复查检验,使复查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四是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将企业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企业整改情况验证记录、整改工作现场核查表、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及复查报告等相关文书和记录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二)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州已经完成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10家企业的后处理。通过后处理整改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意识,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质量安全隐患和预警分析
从抽查情况看,有少部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质量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过程控制记录和出厂检验等落实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在工艺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原材料把关不严,对原材料查验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其他物质带入到成品,导致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针对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我局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协调配合,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督力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二是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力度,对量大面广的企业要进行适时跟踪,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偷工减料、无证生产情况。三是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充分发挥质监职能和技术机构技术能力,帮助企业完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质量体系建设。
五、下一步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质量发展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构建新闻宣传平台,积极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安全知识。分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逐次开展《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以“进学校、进社区、进市场”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质量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的思想意识深入人心。
(二)深化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获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卡,对巡查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作为制定巡查、监督检验频次和企业年审的重要依据,增强工业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加强对获得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巡查回访,督查企业在原材料把关、生产工艺过程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等方面的自律行为,促进企业质量信用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着力提高工业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围绕打击无证生产、假冒伪劣生产的行为,加强与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惩戒力度;二是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安全风险性行业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开展重点整治;三是充分发挥产品质量安全特邀员和大学生志愿者的作用,注重联合检查、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动态掌握区域内生产企业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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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令整改报告书篇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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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令整改报告书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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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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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现责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我站。
监督组长:
签发人: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整改单位签收人:年月日
注:
1、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向质监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
2、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