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一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 违反约定擅自许可 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 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 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三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专门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将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意见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有效。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其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高额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其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绝对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约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人依约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继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法院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法院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法院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四
出卖人:市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的实情,签订如下协议:
买卖人向出卖人购买的zz花园xx号楼xx房,现出卖人、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附带的室内固定装饰,室内家具和电器。总金额xxx.该项费用双方约定在商品房音交付使用时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方。
一、该项费用不列入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发票中,也不要办证的产权总价中。
二、保修责任:土建部分、水电安装由交付使用之后保修半年,各电器在购买时开具的保修单的保质期限之内。装修木工不在保修之列。
三、装修设备的验收(装修标准详见合同附件),由买受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有在本补充条款加以说明的部分不作变更。
五、本补充协议经出卖人与买受人签名后生效,本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该房装修款共xx元,分四期付清,须于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第一期;xxxx年xx月xx日前付第二期;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第三期;xxxx年xx月xx日前付完第四期;如买人逾期付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方式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签名:
法定代表:
年月日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3、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日内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工作,并尽可能保证甲方权益。
5、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6、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手续。
8、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9、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2)所有工作成果的使用说明、技术文献等一切资料;
3)书籍、文件(包括电子版)及其他相关资料;
4)其他与乙方工作有关的非消耗品。
5)当乙方离职前负责的案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或需要乙方回来协助办理的,乙方须积极配合。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六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合同法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债务加入的规定篇七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有关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不应返还出借人或折抵本金;对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但不能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利息规定的限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
一、“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是否合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利率上限的把握主要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至此,“四倍利率上线”确立,并使用至今。
“四倍利率上限”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20余年,是否仍然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尚存疑问。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规定的四倍上限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更有学者直言,这一管制信号的边际效益正在不断降低,其不仅未能保护金融弱势群体,反而更加扭曲资金的市场配置,导致逆向选择、妨害竞争,已成为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障碍。因此,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倍利率上线”的规定,或取消,或变动。
二、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
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过利率上限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借款人可主张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仅超出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的超出部分系自然债务,对于借款人的履行,出借人可以受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本金。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有二:第一,民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的自愿原则,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并支付了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此种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第二,如果允许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其自愿履行的利息,现实中大量已履行的高利借款合同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三、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逾期利息,指逾期借款(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那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意见》第9条仅是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规定,但对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现行法上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比照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情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30%-50%,容易超出“四倍利率上限”。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该纪要对第二种做法予以肯定。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但逾期利率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超出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四、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否同时计算
当事人约定了借款逾期的违约金,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否同时支持?现行法对此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就是违约金,出借人可选择其一要求借款人支付;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四倍利率上限”计算出的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如下:第一,逾期利息仍属于利息,是因使用资金而产生的费用,同利息的性质相同。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第二,适用违约金的必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第三,违约金具有震慑、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如果借款人在支付了逾期利息后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会一直延长借款期限,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保护。
综上,如果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做出了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计算。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出借人、借款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29条的规定请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