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总结是对所承接案件时效、质量、效益等方面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师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民政局社会组织半年工作总结篇一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政局社会组织半年工作总结篇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七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进行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办案人员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民政局社会组织半年工作总结篇三
(一)组织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每年年检时间是3月--5月,3月初对全县28家业务主管单位发布了年检通知,协调处理社会组织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年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县143家社会组织,已参加年检66家,其中社团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6家;年检合格53家,其中社团22家,民非31家。年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超过了年检时限。
(二)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3家、今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7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1号)规定,县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承担费用。目前这7家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已明确由第三方机构湖北省五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涉及到7家社会组织的财务凭证、账本、报表已移交会计师事务所,下一步计划签订合同。今年4月,对2020年、2020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13家社会组织(其中社团7家、民非单位6家)进行了撤销登记,并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公告。
(三)扎实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新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求同步建立党组织。截至目前,建立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44个,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3个,分别是xx县晨光幼儿园、xx县雏鹰伴飞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协会、xx县房地产业协会。5月,配合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参加了xx县电子商务协会和xx县房地产业协会“主题党日”活动。房地产业协会的党建工作扎实、注重实效;电子商务协会在计划把产业发展壮大,准备开办实体,申请成立一家集电商知识培训、商务人才、网络营销人才培养、影视动画、摄影、设计技术培训为一体的商学院。
(四)加强对民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4月,联合县教育局对全县20家民办幼儿园开展了为期2天的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全县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幼儿园共17家,其中郝穴6家、沙岗5家、熊河1家、普济2家、三湖1家、秦市1家、滩桥1家。此次检查主要采取现场察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重点对教育局进行了检查并现场进行了考核打分。
(五)协调处理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县政协提案关于“xx县水上应急救援自愿者协会选址急待落实”的问题。县河道管理局是主办单位、县民政局协办,县住建局已规划从北环路至南环路,全长约5公里,规划有游泳区、冲凉房、9座公共厕所等。
(六)配合局办公室、市、县级各部门完成交办的工作。
民政局社会组织半年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民政局社会组织半年工作总结篇五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政局社会组织半年工作总结篇六
2008
年上半年,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和市综合治理责任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各级的肯定,现将上半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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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单位一把手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综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并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局与下属各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将综治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考评挂钩。
结合“四五”普法,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并要求全市民政系统要开展学习法律法规的活动,每季度组织干部职工上一堂法制课,重点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在全局形成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团结邻里,和睦共处的氛围。对少数有纠纷苗头的干部,各单位工会和人事部门能够及时出面协调解决,防止激化矛盾。上半年,没有发生过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民事纠纷和黄、赌、毒现象,未发生任何上访事件和影响社会政治的事件。
一是妥善做好军休工作
。我局努力做好军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两个待遇,反映军休人员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调研,稳定军休人员的情绪,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落实低保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严格执行《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全市困难群众能享受低保待遇,保障基本生活。事实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落实,能体现政府对群众的关怀,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效地维护社会性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三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烈士陵园、仙峰山墓园和合罗山墓园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我局下属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责任制,采取有效林业防火措施,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巡查监督,专人把岗监控,严防发生山火。上半年,我局下属相关责任单位没出现火警,林业维稳工作落实到位。四是执行管理制度,维护民政综合楼安全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维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我局根据局办公楼地处市中心和十字路口实情,严格执行《珠海市民政综合楼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巡查保卫,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和治安秩序。实践证明,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制度,一方面,提高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综治和维稳意识,内部管理基本做到“四无”目标;另一方面保卫工作得到加强,环境整治明显有效,综治工作实现“三有”,综治环境迅速改观。五是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消防部门的要求,局综合楼每层拆除玻璃栏杆,改建防火墙,保持消防系统运作正常有效,确保无消防隐患,无火警误区,有力地维护综合楼的安全和稳定。一是在切实推进维护稳定和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教程中,我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织加强检查督导工作,督促下属单位全面履行综治职责,力争达到综治目标。根据责任书规定和“四防”要求,市民政局组成维护稳定和综合治理检查小组经深入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综治检查,并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其中,市福利院能够根据检查组织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成效突出。二是做好半年综治检查验收工作。检查是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局结合民政实际情况,采取自查、复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民政系统属下单位进行半年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基层单位维稳和综治工作能有效开展,特别是在预防与控制犯罪、配合严打整治方面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可以说,民政系统能按照责任书规定和要求,齐抓共管,有力推进,切实落实责任制,基本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