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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热随笔篇一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资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用工,装卸搬运工,企业帮工等临时用工中,雇佣关系也大量存在。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例如,某钢铁企业为清理厂区草地,以日工资10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几5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规范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例如,赵某经某企业负责人孙某介绍,被招聘为锅炉工工作至今,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工作时,由于锅炉出现故障造成赵某大拇指缺失。赵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锅炉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业负责人孙某出具的证明,这足以证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企业认为,赵某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负责人孙某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受伤的情况,而不能证实被告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被被告方招用为临时工,在被告方从事锅炉工作,被告方给付原告一定的报酬,判决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持了赵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雇佣临时工的一个案例,法院最终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原告虽然不是被告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告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某电器厂为打扫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临时请几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打扫清洁卫生,约定报酬每日80元。劳动过程中一劳动者在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双方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该电器厂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他们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用工形式和关系将不断涌现。因此,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不能停步,应紧跟时代变迁的步伐,为正确判断社会关系,解决劳动纠纷提供科学参考。
冷与热随笔篇二
在人际关系中,关系的转移是一种普遍而又复杂的现象。它指的是个人在与某一特定人的关系中经验到的情感和需求转移到其他人身上。而关系转移的发生对人们的情感、认知和行为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结合自身经历,分享一些关于关系转移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关系转移
在曾经的一次亲密关系中,我经历了明显的关系转移。刚开始,我曾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人身上,寄予了很多期望和依赖。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现对方并没有满足我的期待,反而产生了巨大的失望和困惑。于是,我意识到我将这些情感和需求转移到了其他人身上,试图在他们身上找到我想要的东西。
第三段:意识到关系转移带来的影响
关系转移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我们对人际关系的看法,还对我们的情感健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我的体验和思考,我逐渐认识到关系转移是我内心的需求和情感无法得到满足的结果。而这种无法满足往往源于我对某一关系中的期待过高或对他人的需求投射得过多。这样的关系转移不仅会给我们带来困惑和痛苦,还会阻碍我们与他人建立真正的亲密关系。
第四段:学会处理关系转移
要处理关系转移,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自己内心的需求和真实的情感。这需要我们反思自己在关系中的期待和需求,是否过高或不切实际。其次,我们还需要学会与他人沟通和表达自己的需求,而不是将其转移到其他人身上。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还促进了关系的健康发展。最后,我们要学会放下过去的伤痛和困惑,积极面对自己的情感,并寻找自我成长的机会。
第五段:结论
关系转移是人际关系中一种常见且普遍存在的现象。它对我们的情感和认知造成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关系转移的认识和处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内心需求,更加真实地与他人相处。关系转移不仅是一次挑战和痛苦,更是自我成长和发现的机会。只有通过认识和处理关系转移,我们才能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人际关系,使我们的情感能够得到充分的满足和发展。
总结:关系转移的心得体会是一个个人的思考和体验。通过认识和处理关系转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感和需求,与他人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关系。只有通过正视和处理关系转移,我们才能实现自我成长和情感的健康发展。
冷与热随笔篇三
重塑师生关系是心理辅导的关键传统的教育学生的方法是通过说理的方法使学生晓之以理,任何事情都以道理、纪律来管束学生。现实中,这样的方法的确可以纠正不少学生的不良品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学生,他们心中虽若干的道理,可以说你所说的道理他们也知晓,但他们却与“道理”背道而驰,好像他们克制不了自己的冲动,过后又后悔不已,教师教后,他们自责、后悔,但一转眼却又旧病复发,周而复始,一步步地走向自弃、自责、自卑、反判的境地。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传统的“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甚至“以罚压人”等方法对于教育者来说,往往是教而不服的。没有所谓完美的人性,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同样是不完美的,教育者高高在上,被教育者居于下位,这样处于君臣、父子之关系是不有利于教育的。
很多教师很少去探索自己成长的历程而从中去找到解决的方法,简单来说,你曾经是这个年纪,你当时怎样,是不是处于现在的标尺上,当时周围的人怎样,角色变了、年纪长了会影响对自我的认识的。换个角度去、设身处地去想,这样才有利于开展工作。
把师道尊严的方法固着起来,务必会阻碍这种工作的开展,放下架子与学生建立新型的、建设性的`人际关系,才有利于心理辅导工作的开展。建立新型的建设性的即非一般的或传统的关系,其实是利用一种尊重学生、非评判性的能进行有效沟通及教育的方法所建立起来的关系。
品行不良学生的发展是我们必须应该理解的,他们的人格我们也必须尊重,这都是无条件的。非评判性态度是使学生感到轻松的重要因素,它可以使学生无所顾忌,从而把内心世界展现在你面前,随意给出评判性结论,势必会造成学生的紧张、压抑、自我保护,沟通就会失败。从心理学角度去理解当事人,只说明对他的行为或情绪发生的规律或必然性有了肯定的看法,而对其社会效应和其它后果仍是一种保留态度,这种表态又能给后来的教育留有余地。
建立这种关系,有效的沟通是其重点。会谈是其重要的手段,所以与他们交谈,听比说更重要,在开展工作时,学会倾听是每个教师所必备的条件之一。其实,学生讲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探索的过程,适时问,有利于这种探索有目的地进行,这就要求我们不用或少用质问式谈话,这样往往会使学生自我封闭起来,适时针对性的解释、有目的的开放性谈话有利于学生开放性地自我探索。只有这样沟通才是有效的。
在此基础上发泄、转移、升华等心理手段,采用认知、行为等正的方法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纠正和教育。
建立新型的、建设性的师生关系是心理辅导的关键。只有在建立这种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但此项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求教师具有乐于助人的精神及掌握临床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相信教师能掌握以上知识及技能,势必今后的工作有促进作用。
冷与热随笔篇四
1、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国家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各种办事的流程;
4、及时收集员工的各种信息,了解员工的各种动态,做好人事调查工作;
5、负责员工的调动、辞职、转正、待岗、辞退、开除等日常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存档;
6、负责辞职、离职、辞退、开除等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手续;
2、劳动关系专员岗位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做好员工调查活动,了解一线员工生产和生活情况。
2.处理员工投诉,审核各类员工纠纷处理结果。
3.协调企业与员工关系,处理工伤事故。
4.深入了解员工的思想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高生产积极性。
3、劳动关系科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
冷与热随笔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情感需求的日渐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关系转移正是一种常见现象。关系转移是指将现有的情感或行为方式转移到与原始情感无关的人身上,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带来一定的心理与情感困扰。在个人经历中,我也曾经历过关系转移的阶段,而通过这一段经历,我获得了一些关于关系转移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关系转移是人类情感复杂多变的表现之一。人类是情感动物,我们对于感情的需求极强。当某个情感无法被满足或我们无法处理时,我们往往会试图在其他关系中得到满足。这种转移的行为其实并不可怕或罪恶,而是人性的一部分。关键是我们要理性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寻求更健康的方式来应对情感需求,而不是将负面情绪转移到其他人身上。
其次,我发现关系转移可以带来严重的后果。当我们将原本的情感转移到其他人身上时,很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伤害。首先是对自己的伤害。关系转移意味着我们没有面对自己的情感问题,而是通过转移来逃避。这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还可能导致自己陷入更深的情感困境中。其次是对他人的伤害。当我们将原本的情感投射到其他人身上时,不仅会对他们造成精神上的负担,还可能破坏原有的关系,甚至伤害到他们的利益。
然后,我通过这段经历明白了关系转移背后的深层原因。在我的个人经验中,我发现关系转移往往源自于内心对于情感的不接受或不愿面对。有些情感太过复杂、痛苦或无法处理,我们会选择将其转移到其他人身上,以期寻求一种方式来缓解自己的痛苦。然而,这种做法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有当我们勇于正视自己内心的情感,才能够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
最后,我通过这段经历学会了如何处理关系转移。面对关系转移时,首先我会试图分析自己的真正情感需求是什么,为什么会选择将其转移到其他人身上。这需要我们反思自己的情绪和想法,从而找到根源。然后,我会试图寻找一个安全、健康的方式来满足这种需求。这可能包括与朋友倾诉、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或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来调节自己的情绪。
总之,关系转移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我们在经历人际关系时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通过了解关系转移的行为,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内心的需求和动机,从而找到更健康的方式来应对情感困扰。我相信,只有通过正视和处理关系转移,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健康、稳定的人际关系,并且在人际交往中更好地把握自己的情感。
冷与热随笔篇六
友情关系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特殊关系,它不仅能够给予我们安慰和支持,还能够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乐趣和意义。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友情关系的建立和维系需要我们经过一定的修炼和体会。在与众多朋友的交往中,我收获了一些关于友情关系的心得体会。
首先,友谊需要真诚和信任作为基石。真诚是一种内在的质量,它要求我们坦诚相待、真实面对自己和他人。只有在真诚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建立起真正的友谊。如同一句古语所说:“无欺以待友”,自己能够以真诚为原则对待他人,倾听他人的心声,理解他人的需要,才能够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信任是友谊的桥梁,它需要时间的积累和验证。只有在长时间的相处中,朋友们互相了解、互相扶持,才能够建立起坚固的信任基础。
其次,友谊需要包容和宽容作为保障。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差异和争议,朋友之间也会发生摩擦和分歧。友情关系的维持,关键在于双方都有一颗包容和宽容的心。包容不同的观点和选择,相信朋友们的积极意图,尊重对方的自由和个性,可以增强友谊的动力。同时,宽容他人的过失和错误,理解朋友的困境和难处,也是友情关系长久发展的保证。只有在真正宽容彼此的过错,才能够维系友情的纽带,让友谊之花开得更加绚烂。
再次,友谊需要分享和关心的行动。与朋友分享快乐和悲伤,关心朋友的生活和成长,是友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分享让友情更加紧密,朋友们能够在开心的时候一起分享喜悦,互相增添快乐;在困难的时候一起面对挑战,互相鼓励和支持。关心让友谊更有温度,朋友们不仅关心彼此的日常生活,还会关注彼此的发展和成就,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通过分享和关心的行动,友情得以深入人心,产生更加深厚的情感。
最后,友谊需要长期的经营和维护。友情关系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长期的经营和维护。朋友们需要及时沟通,保持联系;需要彼此尊重,互相帮助;需要有时间共度,共同创造美好的回忆。友谊如同一颗能够生长的种子,它需要我们耐心地浇灌和呵护。只有在长时间的相处中,我们才能够发现彼此的优点和特点,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构建更加紧密的友情关系。
友谊是生活中一片美丽的风景,它给予我们无尽的力量和支持。在与朋友们的交往中,我体会到了友情的真诚与信任,包容与宽容,分享与关心,以及长期的经营和维护的重要性。通过这些体会,我对友情关系的价值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且更加珍视和珍惜与朋友之间的情谊。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友谊的原则和每一次的付出,我们的友情将会变得更加坚固和持久,并为我们的人生增添更多的快乐和幸福。
冷与热随笔篇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是千差万别。劳动者们在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后,才能更好的把握二者的实质。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冷与热随笔篇八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然而小编要讲的不是单纯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是人际交往中的父母与子女的交际关系!
许多子女的苦恼据不完全统计,71%的子女发奋努力学习,一则为了前途,二则为了报答父母。在生活上,许多子女体贴关心父母,即使父母有时严重干涉他们的生活、学习,他们也不与父母计较,为了父母不为他们担心,为了尽量满足父母,子女们付出了许多汗水与心血,可是父母还是未能真正理解他们。
父母的期望父母为子女而不辞劳累地工作,尽量满足子女的要求,他们为的是什么?为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在家长会议期间对一些父母进行了采访。许多父母普遍反映:他们供子女读书,不为别的,只求子女将来能够出人头地。至于“养老送终”,他们连想都没想过。
(1)调查数据上,反映出大约62.3%的子女与父母缺少沟通,这也是许多子女认为父母不理解他们的重要原因。是什么造成父母与子女沟通的缺乏的呢?我们通过对一些父母的采访以及上网查询,总结分析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父母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与子女交流;二、父母文化素质低,一些观念、思想让子女难以接受。
(2)父母对子女的学习成绩过与关心,而对子女的生活、思想等方面则关心较少。因此,少部分子女对父母产生了一些不满。在对学生的采访中,有一些学生告诉我们:他们时常觉得自己像部读书机器,父母只在乎他们考多少分,而全然不顾他们的感受。
(3)子女施加过多学习压力。据条查数据,大约57%的父母对子女施加学习压力,这对子女有利与否暂且不作讨论,先看看这带来的一些问题:一、许多子女因压力过大而感到学习乏味,学习动力不足,或者学习状态不佳;二、子女正值发育成长阶段,压力过大会直接影响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三、有些子女反抗情绪激烈,与父母的关系愈加紧张。
1、确认识父母对子女施加的压力现代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绝大多数父母深感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因此,父母千方百计地督促子女学习,并施加压力,把他们的希望寄托到子女身上,希望子女能够的心理话,发表一些对家庭生活的看法等。而父母可以把一些对社会现象的看法跟子女进行交流讨论,引导子女形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例:某农村一农户有五个孩子,一家生活贫困,但五个孩子个个上了名牌大学,有的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奥秘何在?原来此农民夫妇崇尚求知,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态度,特别注重与孩子平凡沟通,与孩子们“做朋友”,激发子女奋发有为的进取心,形成稳定的自我学习、教育的动力体制。
2、母对子女的关爱要广泛。不要一味关心子女的学习而忽视了他们的生活。虽说父母对子女学习的关心也是爱的体现,但子女很少能体会到这一点。作为父母应多考虑子女的感受,否则会使子女产生消极情绪,对子女的学习、身心发展都不利。
3、母可以尝试与子女做朋友,淡化权威意识,努力建立一种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这样一来既有利于父母借机逐步走进子女的心灵,洞察其内心,引导他们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子女深入地了解父母。父母可以多鼓励子女提出问题,并给予认真应答;另外父母要克制好奇心,保护子女的隐私,这是获得他们信任的关键。
4、母对子女应适当减压通过网上查询,我们了解到不少家长反映子女无故出走。专家称,承受挫折能力是许多子孩子离家的主要原因,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他们无法面对和接受挫折,当压力袭来时,他们便不计后果的出走逃避现实。所以家长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应多考虑子女的年龄特点和能力水平,不要一味地对子女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否则,子女的神经每时每刻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一旦这种情绪积蓄过度就可能产生出走的动机。例:某市一位当律师的母亲从小便对儿子奉行高标准、严要求的教育,她不容许儿子做出半点违规之事。在她的干涉下,儿子考“北方大学”的梦也化为乌有,而“听从”她上了一所离家较近的大学。一连串的问题也随之发生,儿子由于厌学而导致几门必修科目全都不及格,且对母亲撒了谎。她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但儿子已不再是那个惟命是从的“乖”孩子,他早已受不了那一套,他要的仅是一点微薄的自由,最终迫于无奈,作为母亲的她终于同意他退了学。
冷与热随笔篇九
在我身边的每位母亲都是女儿们的伟大榜样。母亲是我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她们是我们最坚实的依靠,无论我们经历什么困难,她们总能给予我们最温暖的拥抱和最坚定的支持。母亲不仅是我们的亲人,更是我们的导师,她们教会我们如何做人、如何为人处世,她们的一言一行都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成长和成才。
第二段:母亲的爱是无私的付出
母爱是最伟大、最无私的爱,它似一泓清泉,滋润着每一位女儿的心田。母爱是纯净的,她们为了我们的成长和幸福,不计较任何付出。尽管她们时常为我们操碎了心,但她们从未抱怨过任何事情。无论是在疾病、挫折或困难中,母亲总是第一个站出来为我们遮风挡雨。正是母亲的无私付出,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家庭和谐和温暖的滋味。
第三段:母女之间需要建立坦诚的沟通
母女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有时会因为性格和观念的差异而出现摩擦,但沟通是化解矛盾和增进彼此了解的最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坦诚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从而找到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尊重对方的意见,并且保持理智和客观,避免情绪化的冲突。只有建立起坦诚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和维系母女之间的关系。
第四段:珍惜与母亲的相处时光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我们长大了,远离了母亲的怀抱。而我们常常忽略了与母亲相处的时光也越来越少。因此,我们要学会珍惜和母亲的相处时光,和她一起共度温馨的家庭时光。在忙碌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需要花时间陪伴母亲,倾听她们的心声,分享彼此的喜怒哀乐。母亲并不要求我们给予她们财富上的回报,她们更看重的是我们的关心和陪伴。因此,在她们年老时,我们更应该慷慨地回报她们的爱。
第五段:成为像母亲一样的女性
作为母亲的女儿,我们应该以母亲为榜样,成为像她们一样优秀的女性。我们要学习母亲的勇敢、坚韧和无私奉献的品质,将她们的美德传承下去。同时,我们也要学习她们的智慧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便更好地为自己和家庭创造美好的未来。作为母亲的女儿,我们要经常反思自己的家庭责任和角色,并且时刻明白自己的言行举止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只有成为像母亲一样的女性,我们才能真正地理解并且实践母亲对我们的期望。
结尾段:母女之间的纽带永不褪色
母女关系是人生中一段至关重要的纽带,它永不褪色。无论我们身在何处,无论岁月带我们走到何地,母亲的爱永远是我们一生的依靠。她们是我们的守护神,是我们的指引者。在成长的路上,我们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难,但我们总能坚定地走下去,因为我们拥有母亲这个强大的后盾。母女关系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将一直伴随着我们,直到永远。
冷与热随笔篇十
友谊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温暖而亲密的感情纽带,可以给人们带来快乐和支持,也能帮助人们面对困难和挑战。在我与朋友们的相处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友情的宝贵和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关于友情关系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友情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们不断地付出才能得到回报。与朋友相处就像一个慢慢成长起来的花园,需要耐心地浇灌和呵护。我们需要花时间与朋友相处,聆听他们的心声,分享彼此的快乐和困难。只有通过长久而深入的交流,我们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友谊。
其次,友情需要互相的理解与支持。友谊是一种默契的存在,它让我们愿意为朋友做出牺牲,理解他们的需要和欲望。当我们与朋友相处时,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他们的感受和想法,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我们也应该在朋友需要帮助和支持的时候伸出援手,给予他们所需的鼓励和支持。只有互相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友谊才能真正坚固。
此外,友情要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个健康的友谊不应该是单向的,而是双方彼此尊重、互相帮助的关系。我们应该学会分享和奉献,让友谊的平衡得以保持。而且,我们也应该学会说“不”,不要抱有对友情的期望,只为了讨好对方。友谊是建立在真实和坦诚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尊重彼此的意愿和选择。
最后,友情需要经得起考验和磨难。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可能会经历各种困难和挑战。有时候,我们的友谊可能也会受到考验。真正的朋友会在低谷时伸出援手,给予我们指引和支持。友谊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论我们身在何方,都能保持联系和关心。对于这样的友谊,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和维护。
友情是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它不仅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和支持,还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加成熟和坚强。在与朋友相处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友情所能带给我的力量和动力。通过我的体验和心得,我明白了友情的成长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需要彼此的理解与支持,需要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并且需要经得起考验和磨难。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共同作用下,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友谊,享受友情带来的快乐和温暖。让我们珍惜身边的朋友,一起走过人生的旅程,创造更多美好的回忆和珍贵的时光。
冷与热随笔篇十一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是千差万别。劳动者们在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后,才能更好的把握二者的实质。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冷与热随笔篇十二
在实务中,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情况下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又存在实际用工,那么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冷与热随笔篇十三
友谊是人类社会中最珍贵的财富之一。它不仅能够带给人们快乐和满足感,还能在人生的起伏中给予我们帮助和支持。而在多年的友谊交往中,我也深刻领悟到了一些友情关系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五个方面的心得,即理解、信任、尊重、包容和珍惜。
理解是友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朋友之间总会有彼此的不同之处和矛盾。只有通过理解,我们才能够减少误会和冲突,维持友情的稳定和持久。在我和朋友的交往中,我学会了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问题,倾听和理解对方的感受和想法。通过这种方式,我更能够体会到彼此之间的共鸣,加深我们的友谊。
信任是友情关系中的基石之一。没有信任,友情将会难以建立和维持。在我的友情关系中,我时常提醒自己要始终保持对朋友的信任,不轻易怀疑或怀恨于他人。在某些情况下,我可能会遇到一些令人失望或伤心的事情,但是我学会了给予朋友第二次机会,相信他们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之改变。通过坚持信任,我能够建立更加稳固和长久的友谊关系。
尊重是友情关系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交往中,我明白了尊重他人的观点、价值观和意见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性,有着不同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我们应该尊重和接纳这种差异,并对不同的意见保持开放的态度。通过尊重,我们能够互相欣赏和成长,促进友情的深入和发展。
包容是友情关系中的重要品质之一。朋友之间难免会有争论和矛盾,但我们应该学会宽容和包容对方的缺点和错误。在我和朋友的交往中,我学会了不计较小事,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通过包容,我们能够在友情中互相成长和超越过去的错误,为更加美好的未来铺平道路。
最后,我学会了珍惜友情的重要性。友情是一份宝贵的礼物,难能可贵且不易得到。在我和朋友的心灵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应该珍惜并把握这份友谊,时刻保持感激和感恩之心。通过珍惜,我们能够在人生的艰辛和挑战中互相扶持和支持,成为彼此生命中的坚实依靠。
友情关系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它能够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快乐和满足感。通过理解、信任、尊重、包容和珍惜友情,我们能够建立和维持稳固而长久的友谊。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给予你们一些启示,让我们共同努力,拥有更多美好的友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