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申请书是表达个人困境并争取社会帮助的有效方式。随着竞争日益激烈,写一份出色的学生会申请书是关键。让我们看看以下范文是如何脱颖而出的。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xxx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作家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三
1、留下历史,保护古迹。
2、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后人爱护薪火传承。
3、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历史。
4、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5、保护古迹,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6、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8、穿越时空的魔法武器——文化遗产。
9、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10、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11、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
12、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13、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14、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15、保护古迹,责无旁贷。
16、文化遗产日:一天的提醒,每一天的行动。
17、祖先的、我们的、子孙的`——请保护文化遗产。
18、古迹属于你,属于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19、有历史才有现在,唯遗产才知兴衰。
20、纵有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
21、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22、破坏古迹,就是破坏你的未来。
23、宇宙好汉,生命短暂;传承文明,文化遗产。
24、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25、完美真实地将祖先留下的杰作传给子孙后代,是华夏儿女的责任。
26、尊重历史,憧憬未来。
27、弘扬文化遗产,构建文明世界。
28、文化成就未来,遗产不容忘怀。
29、保护历史文化,启迪现代文明。
30、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文化主管部门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意见。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五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四十条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六
*文化博大精深:不必说物质上的四大发明,也不必说思想上的百宗争鸣舞动的符号——汉字,就让*文化永烁光辉。
汉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纽带。有了它,中华的文化才得已延续。从仓颉造字到商代的甲骨文、金文、石鼓文、箓书、隶书、楷书……,汉字在伴随着中华文化的发展不断也演变,同时也记录着历史上的点点滴滴,让我们知道了华夏族的祖先是炎黄二帝;让我们知道了*第一个皇帝——秦始皇;让我们知道了繁荣一时的隋朝。就有了它,我们才了解了祖先的生活,探索中华文化的发展。了解古人的思想汲取先人的精华。
在汉字不断演变的同时,它传递的早已不是普通的信息,而是人类种种美妙的感情。于是,形象鲜活的汉字带着人类的情感跳出人们的脑海,像一个个乐符,组成了一篇篇美文。一卷卷古书,一本本著作。于是,《史记》、《诗经》这些美妙的乐章便纷纷出现。看这一首首流芳百世的古诗,一句句,一行行,读读来朗朗上口,读起来意味深长,读起来获益匪浅,读起来荡气回肠。
汉字是最优秀的艺术文字,唯有它能发展成为一门书法艺术,在各位书法家的笔下,神奇的汉字更是魅力四射:看这一个个字,抑扬顿挫,龙飞凤舞。容不得羁绊,容不得束缚。骤去一样,是急促的鼓点;旋风一样,是飞扬的流苏;乱蛙一样,是蹦跳的脚步;火花一样,是闪闪射的瞳仁;斗虎一样,是强健的风姿。炎黄子孙对汉字的感情是无法形容的,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亲切,一种由衷的热爱。
在当今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中华儿女,我们更应该热爱自己的文字,传承自己的文化,让汉字这个*传统文化的瑰宝永烁光辉!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七
新蔡县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新蔡产业集聚区工业路南段建设 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已经【委托 (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材料清单如下,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 电话:
附件: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报批申请(必须提供); 【项目建设单位出具】
3、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必须提供);【市、县环保局盖章签署的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意见(必须提供);【环境评估中心出具】
6、立项批文或备案表(需要立项、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供);【发改部门出具】
7、规划选址意见书(征地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
8、场所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国土、建设部门出具】
9、报告书修改清单和专家签名表;【环评编制单位和环境评估中心提供】
10、租赁合同(租赁项目);
11、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出具该部门的预审意见;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八
xxx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拟于×××××(地点)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该项目的建设
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已经【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附件:
1、×××环境影响登记表;
2、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场地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
3. 该项目的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 (申请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九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监理1标段比选公告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通过比选公告、工程图纸、发包价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签订正式合同后,自愿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我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自愿接受比选人没收比选保证金的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地址:联系方式:
2014年7月23日。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十
(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事项:请求在……(写明行政诉讼的案号)一案中一并审查……(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写明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目)。
理由:
……(写明请求一并审查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规范性文件【说明】。
一、本申请适用于原告未在起诉状中请求而是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独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使用。
二、理由部分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进行论述;整个规范性文件均是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时,也可以对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十一
一、申请人。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
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因此就不存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适用问题。同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明确规定,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停止适用,《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也不再适用。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如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设定了身高条件,《办法》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所没有规定的条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因此,《办法》所规定的身高条件应予以撤销。
2、《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不合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据此,虽然公民的就业权可以限制,但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必须合理、恰当。因为身高与教师的“教学能力”没有正向关系,相反,一些身材矮小的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更有甚者,在我国广大的贫困地区,有坐在轮椅上上课的老师,也有拄着拐杖上课的老师,虽然他们无法直立在讲台上,但他们都为教育事业做出了非凡的成绩,很多还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优秀教师。因此,将“身高”作为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限制条件,显然不合理、也不恰当。因此《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
3、《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一宪法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的权威解释,特岗教师就是正式教师,不同的是在3年聘期内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其聘期内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既然特岗教师与非特岗教师在性质上、作用上是一致的,就不应对之采取“差别待遇”,适用不同的招聘条件,否则就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
《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09]40号)第二项规定:“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八款只是对就读教育类的学生规定了“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等限制条件,并没有身高要求。
由此可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非特岗教师并没有规定身高条件,《办法》却针对特岗教师设定了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基本精神,因此《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
综上,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办法》第二部分中第二项第四款对招聘对象身高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山西、四川等省的教育主管部门取消了对教师任职的身高条件。
基于以上依据与理由,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我们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的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请予以审查。
2009年9月10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素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症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09]40号)。
二、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须到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拟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承担体检的医院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受检人员做出体格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新申请非遗的文件(通用12篇)篇十二
部门申请人申请领用文件名称申请领用文件编号文件原发放号新领文件发放号申请原因批准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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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文件示范文本:
申请文件修改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