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

时间:2025-03-10 作者:GZ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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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二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xx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20xx年全国游泳冠军选拔赛于4月18日落下帷幕,比赛期间,青岛市市南区食药局负责大赛人员接待酒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赛事期间驻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南区食药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保障方案,派出2名监管人员对两家接待酒店的餐饮安全实施重点监管。

赛事期间,监管人员认真对宴会菜单进行审查把关,加强对食品原料及食品加工过程的监管,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检查,督促酒店落实集体用餐留样制度。同时与酒店签订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责任书。

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岗位培训。赛事期间共保障7620人次的用餐安全圆满完成了监管工作。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三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xx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日期: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四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五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企业进行处罚已经成为常态。自己正好就是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参与过整改和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食品处罚的重要性及其带来的影响。通过这次经历,我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发展。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对食品处罚的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食品处罚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一员,我们的产品直接与人们的生命健康联系在一起,一丝疏忽就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规食品企业的处罚,就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通过处罚,可以惩罚违规企业,提醒全行业警钟长鸣,促使食品企业形成自律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其次,食品处罚可以促使企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食品问题的发现和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常常是一个警示和机会。当食品问题暴露出来,并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耻辱和打击,但也是一个反思和改进的契机。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对待食品处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就能从失败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我们企业就是在经受处罚之后,加大了投入,优化了工艺,提高了质量,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顾客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然而,食品处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挑战。首先是处罚力度的不足。虽然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食品企业进行了处罚,但是有些违规行为却只是面罚而非实质性的处罚。有些企业可能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逃避处罚,这就导致了处罚的效果不彻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以起到震慑作用。其次是处罚的公开与透明度不足。有些企业经受了处罚,但是这一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导致公众并不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也无法对有问题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选择。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管理,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食品企业的安全状况。

最后,作为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我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将食品安全视为企业的命脉。我会时刻关注食品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变化,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我会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主动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赢得顾客的信赖和市场的支持。

在食品处罚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追求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市场的认可和消费者的信赖。通过这次经历,我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使命,将更加努力地为确保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食品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完善制度,提高处罚的公开和透明度,为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六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政府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逐渐加大。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面临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甚至刑事处罚。通过参与一次“食品处罚心得体会”的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处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学习活动中,我看到了一些被处罚的食品企业的典型案例。这些企业有的以次充好,有的不按照生产标准操作,有的甚至直接使用劣质原料。这些企业都是因为为了追求私利而放弃了对消费者健康的责任。在我看来,这种个别企业的行为使人深感愤慨,也加深了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我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该把消费者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违法违规生产。

其次,在活动中,我了解到了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内容。这些法规详细地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此外,在活动中,我还参观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了解了他们公司的质量控制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检测等。这家企业将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通过这次参观,我深刻体会到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责任感和重视程度。这也让我认识到,消费者选择食品时应该注重选择那些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的产品,以确保自己的健康安全。

最后,学习活动还给我提供了一个与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者交流的机会。在这些交流中,我了解到了很多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专家们通过丰富的实例和数据,深入浅出地解释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其他参与者讨论后,我收获颇多,不仅扩展了自己的知识面,也增强了自己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参与一次“食品处罚心得体会”的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处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远影响。我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那些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的产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环境,保障每个消费者的权益。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七

仓库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二)管-理-员职责

4.月底对仓库相关记录交办公室归档;

7.做好各种原始单据及电脑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物资入库

2.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班。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二、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并应在食品进库后实行分类存放,存放要求如下: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2.洗洁用品、药品、强烈气味的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

3.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

6.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与食品仓库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三、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凡食品包装标识的,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四、对由于库存时间过长而超过保持期限的,或发现由于其他原因出现腐-败变质、酸败、生虫、霉变的食品、一律不得交付下一工序进行加工。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八

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抽检了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五仁月饼,经当地食品检验中心检验,五仁月饼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未采取重点标注的形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分歧]。

对于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规定标签的食品如何处罚,该局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的规定,依据该规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要想对适用法律有比较清晰的判断,执法人员必须厘清以下五个问题:

首先,来看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的标签与其标识和说明书一样,都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必须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其次,来看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食品标签关系到食品安全,有些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例如原卫生部7月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中提到,“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由此可见,核心营养素关系到食品安全,不是可有可无的标签。

第三,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也包含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是规范标签的强制性标准,是食品生产企业都要执行的标准,本案中的五仁月饼当然也要执行该标准。五仁月饼被检出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月饼应被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不过是该月饼符合内在食品安全标准(指内在质量),不符合外在食品安全标准(指标签)。

第四,来看部门规章与法律的效力。本案涉及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于9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是《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笔者认为其最主要依据还是《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纵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条款,罚款都是在1万元以下,因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设置的处罚条款,都是对《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细化和补充。

然而,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也设置了两个处罚条款: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八十七条第(六)项。这两个条款与《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有天壤之别,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管理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符合当时的立法实际。因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已经不相适应。虽然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月22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但遗憾的是,此次并未对该规章进行大篇幅的修订,只修订了9处,更未对该规章第三十条进行修改。但是该规章却预留了一个排他性条款,即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就说明,新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签设置的处罚条款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因此,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第五,来看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从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来看,《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产品;而《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是针对食品进行的专门立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食品安全法》是新法,又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而对于食品标签涉及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就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本案中,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五仁月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也就是说该月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九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原辅料、包装物料等产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进货产品合格证明和合格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对进货产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一

__:

因部分员工上班迟到,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医院形象,为加强劳动纪律,体现医院制度严肃性,杜绝迟到现象的发生,依据考勤管理规定第八条对迟到人员进行如下处罚通报:

望全体职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__。

20__年__月__日。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二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三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四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五

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安全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长期以来把安全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抓平时,重细节。根据《麻栗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我校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食堂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开学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后勤人员,都持正上岗。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卫生教师做好对食堂每周一次的检查。

(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

(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

(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保证放毒现象发生。

为有效的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学校卫生室、食堂要通过会议教育,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操作营业。

(2)、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校门流动摊点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控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

(1)、学校因经费原因,学校食堂配套设施标准不高。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都是临时工,工资低,不够安心。

总之,要持之以恒做到上述几条,才能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我们一定在本学期中再接再励,把食堂卫生工作做得更好。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分析与讨论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热门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7篇)篇十七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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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反思是对自己在教学过程中所做的决策和行动进行审视和评估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我觉得现在是时候进行一次教学反思了。接
培训心得是提高学习效果和个人成长的重要途径之一。探索教学反思的实践,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教学反思范例:煤炭是目前中国最主要的能源。然而,煤矿生产中也存在危险、环境等
读书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提炼出书中的精华,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工作心得案例,通过阅读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写一份优秀的工作心得。第一段:引言(
"工作心得是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经验、体会和收获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书面记录,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工作经验,找出问题并改进。"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读书心得范
安全标语不仅仅是一种装饰品,更是一种对我们生命健康负责的表现,我们要时刻谨记。时效性:根据当前的社会情况和安全事件来设计相应的标语。欢迎大家阅读这些安全标语范文
军训心得是在军事训练中总结自己所取得成果和反思不足的一种记录与思考,对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一些教学反思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对大
面对着这么多熟悉的面孔和新朋友,我感到十分荣幸,同时也非常激动。如何能够让这次欢迎仪式更加完美呢?下面是我对此的一些建议。欢迎词是在开幕式、庆典仪式等场合所说的
读书心得能够激发我们对知识的热爱和对生活的思考,提升我们的综合素养和人文修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些优秀的工作心得范文,通过读懂他人的心得,也能帮助我们更好
梦想是每个人心中最美丽的花朵,它承载了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梦想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追求,确定自己想要实现的是什么。然后
辞职报告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记录着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告别的过程。希望大家在阅读以下开题报告范文时,能够对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更清晰的认识。暑假我以一名大学
通过学习总结,我们可以弥补学习过程中的遗漏,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医院是一个人们生病后去治疗的地方,作为
在写开题报告时,我们需要注意语言准确、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实践报告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有用的启示。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
军训心得是我对参与军事训练后所思考和体验的总结,它是对这段经历的自我总结和概括。教学反思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升的过程,希望以下的教学反思案例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工作心得是个人职业发展和成长的重要素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军训心得范文,希望对大家总结和回顾自己的军事训练经历时有所启发。农村是我们美丽的乡村,是我们共
读书心得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写作能力,还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和感悟书中的智慧和真理,为自己的人生增添一份宝贵的财富。以下是一些学员们撰写的精彩培训心得,希望能
写学习心得可以增强记忆力,提升学习效果。以下是一些简洁明了的学习心得范文,读完后你会发现写作学习心得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质量案例是指在生产、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
培训心得是对个人学习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它们涉及不同行业和职位
标语常常用于各种场合,如政府宣传、商业广告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在创作标语时,要追求简明扼要、有力而富有表现力的语言形式。细细品味这些标语,你会发现它们背后蕴含的智
整改报告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典型的整改报告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雨天不打伞--吝啬(淋湿)下雨天出太阳--假情(晴)下雨天不戴帽--临(淋)到头上丈二宽的褂子--大摇(腰)大摆上鸡窝摔筋头--笨(奔)蛋山上滚石头--实(石
德育工作计划应该注重育人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关注。下面是一些来自护理同行的优秀总结范文,它们记录了真实的护理工作和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通过教学反思,教师可以发现自己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想要写一篇出色的军训心得,不妨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帮到你。我是大学的一名学生,对于从小到
教学反思是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的有效手段,可以推动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请大家参考以下这些实用的工作心得范文,通过对比和借鉴,也许能够发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和改进
一个好的企业标语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归属感。一个好的企业标语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在短时间内传达出企业的核心信息。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使用的标语范例,供大家参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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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是一种自由而自在的艺术形式,能够给人带来无限的快乐和满足感。这些诚信总结范文既有个人的写作经验,也有企业的实践案例,供大家参考。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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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为适应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致富先修路和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增收致富,实现村村通公路。龙市镇崇佛村_社因修建乡村公路需经过三块碑村_社、
阅读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技巧和结构。写作一篇范文范本需要准确把握作品的主题和写作目的,同时注意文体和篇章结构的选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范文范本
学期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且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接下来是一些学习总结的参考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
军训心得是对军训时间、训练内容和教官指导的回顾和总结。在阅读培训心得范文时,我们要注意筛选和分析,找到对自己有效的参考和借鉴。殡葬是重要的社会事业,涉及到人们的
规划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制定具体的行动步骤,从而更好地实现我们的计划和愿望。职业规划是一个个人成长和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学习他人的规划经验来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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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学生会工作总结可以为下一届学生会成员提供经验和指导。通过阅读下面的范文,你可以了解到一些行之有效的会计总结写作技巧和方法。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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