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

时间:2025-03-07 作者:曼珠

爱国标语可以鼓励人们热爱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哪些技巧可以让爱国标语更加贴近人心、生动形象?下面是一些经典的爱国座右铭,希望能给您一些启发。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一

(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四节查封登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二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不动产如何处分,实施细则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实施细则表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实施细则明确,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业主可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等进行登记。

对此,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三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专家表示,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才能进行查询呢?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小区内道路绿地登记为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在去年3月份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四

自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坚持工作连续性原则。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10月15日前印发整合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10月底前印发具体机构编制调整文件,11月底前有关机构、人员调整到位,12月底前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市编办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二)制定下发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设备及经费等资源整合处置方案。本着职能移交部门工作不受损失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抓紧就区县不动产登记场所、办公设备以及相关经费等摸清现状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月中旬下发相关文件,11月底前完成有关办公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确保12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

(三)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做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程序、要件,做到与《条例》同步实施。(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林业、海域等相关登记数据,与国家系统相衔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年10月底前,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完成登记数据的补录和移交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完善、调试及与国家系统对接工作,11月底前在宁河区等地试点使用,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市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五)完成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市及区县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2015年10月中旬出台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10月底前按照移交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移交工作,11月底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成移交资料的整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制定档案资料移交方案,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六)做好国家统一的证书、证明启用工作。自20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确定印制单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在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批准组建后,组织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与印制单位签订合同,12月上旬完成新证书的印制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做好有关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对《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登记系统操作等进行全员培训。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前,在媒体发布公告,并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宣传提纲,统筹宣传口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八)落实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发挥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项。二是市和区县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疑难登记问题,确保整合过程稳定。2015年10月底前下发不动产登记应急机制方案。三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市和区县农业、林业、海洋部门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利,关系民生和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全社会广泛关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全方位同步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资料信息移交、《条例》及配套文件出台、系统建设、证书印制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力争2015年11月底前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基本到位。有关部门将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二)统筹相关资源,做好人、财、物各项保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根据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相应划转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经费上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各项工作整合到位。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相关单位应保持现有相关部门机构编制及人员稳定,不得突击提拔、调任、调整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部门分工协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体制、机构和部门职能调整,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历史资料移交、登记数据补录、相关信息共享、政策文件制定、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划转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要整体把控进度安排,实时与国土资源部对接,了解其他省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衔接顺畅。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五

实施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该如何核发产权证,实施细则说,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此外,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实施细则表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七

(20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四节查封登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八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九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十一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2023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案例12篇)篇十二

物权作为现代经济和民法的重要对象,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影响重大而深远,为在政策变更中把握主动,更好的服务农信社改革发展,笔者特作简要分析,以期对农信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一点启示。

首次登记优先。

《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及对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要想成立并生效,必须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为前提。这就要求农信社在办理抵押业务之前,必须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的首次登记为前提,仅通过双方或者几方约定等债权行为,无法对抗首次登记这样的物权行为。

物权来源有理有据,程序实质均要合法。

《实施细则》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都规定了严格规范的程序和提供的资料,有些登记甚至需要实地查看和公告,表明此次登记对物权来源、程序合法和实质合法都有严格的要求和保障。

解读及对策:小产权房由于来源不合法,一定不可作为抵押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必须经过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首次登记之后,农信社才能真正认定其合法,才能以此为依据进行后续的抵押权登记,在办理业务时,不能仅仅依靠合同和协议,要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若证书和登记薄记载不一致,要及时查找原因,找出对策,但先以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

房地一体、房海一体。

《实施细则》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规定了房地一体登记和房海一体登记原则,但是对于其上尚未建造房屋的,也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因填海造地导致海域灭失的,应当在填海造地工程竣工后,先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解读及对策: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后,农信社在办理房地、房海抵押时,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就能实现房地一体、房海一体。同时,对于其上尚未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单独进行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等。填海造地之后,要及时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及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以保护农信社的抵押权。

债权转让,要一并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实施细则》第35条、第84条,都规定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相关资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解读及对策: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后,农信社在办理债权转让时,除了通知债务人之外,还需要与受让人一起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展期有限制,需谨慎。

《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第88条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也有相似规定。

解读及对策: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后,农信社在办理展期时,除了通知债务人之外,如果还有其他抵押权人还需要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这无疑加重了我们的成本和风险系数,所以,在抵押之后,要及时查询抵押物的状态,保证农信社为唯一的抵押人,在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尽量不要轻易办理展期。

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99条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第102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解读及对策: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后,农信社在办理涉房地产企业贷款中,在净地抵押之后,随着工程进度,一定要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具备预售条件后,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商品房登记。

农村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五章用一大半的篇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等都作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此多条款背后显示的是巨大的农村市场以及农村金融的机遇和挑战。

解读及对策:面向“三农”是农信社的主要市场定位,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自农信社自身的政策渊源,另一方面,也是农村金融规模小、效益低、风险大等特地决定的,在其他大银行和城商行看来,农村金融市场不成熟、缺乏抵质押物、较为混乱。但是,在《实施细则》实施之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都成为农村金融的“香饽饽”和“定心丸”,会诱发村镇银行、邮储、农行等多家银行挤入优质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应该把握先机,迅速出击,及时进行抵质押和保证的替换及服务和产品的研发,巩固和扩大我们的市场,让《实施细则》成为农信社化解风险和盈利的利器,推进农信社迈入一个新的发展历程。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在这个美好的早晨,让我们一起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在撰写总结时,我们需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段落的连贯性。我从各个领域选取了一些脍炙人口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
打开行囊,踏上旅途,会带给我们充实的人生体验和宝贵的回忆。以下是一些旅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常识,希望能够给大家的旅行带来一些指导和帮助。。刚刚过去的xx年,我们
在生活中,诚信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它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形象。怎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持诚信,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以下是一些诚信的经典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以启示。
留学申请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需要学生充分准备和了解申请要求。以下是经过筛选的转学申请书样本,供大家以参考,了解如何写一份令人满意的转学申请书。尊敬的家长:您
1.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刻理解及实践运用方面,建议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辅导,尤其是当研究决策某项重点工作时,如何正确的运用新思想新理论推动实践
为了达到预期效果,活动策划需要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分析竞争对手并制定相应的策略。如果你正在编写营销策划,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了解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
工作心得是一种积极的思考和总结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潜力,激发个人工作动力。在工作心得的总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思考和反思,也能看到他们在工作中的成
答谢词的语言要真诚,避免使用空洞的套话,更好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和感激之情。写答谢词时,我们可以适当运用一些正面的词汇和句子结构,以便更好地表达出对他人的感谢之
运输合同是买卖双方权益的有力保障,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是居间合同范文的一部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撰写居间合同。1)关于华夏天信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关于发行
离婚申请书是一种借助文字表达终止婚姻的意愿和需求的手段。如果你对离婚申请书写作有疑问,以下是一些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12月4日,在国际志愿者日即将到来之际,在龙
在写学习心得时,我们可以参考他人的经验,拓宽自己的思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军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当我们要学习一门新的知识或技能时,我们常常需要听取
奋斗是一种勇气和决心,它要求我们勇敢地面对困难和挑战,永不言败。我们应该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失败中寻找前进的动力。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感人的奋斗总结范
婚礼策划涉及到场地、主题、婚纱、化妆、鲜花等多个方面的安排。广告策划需要全面考虑各个因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宣传语是公司口碑传播的关键要素,可以影响外界对公司的看法和态度。如何撰写一个引人注目的公司宣传语?"专注创新,演绎无限可能。"党员,即政党成员,是指同意党的
通过学习总结,我们可以培养自己的自我评价和自我反馈能力。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学期总结样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教学是一个复杂而有挑战性的任务,教师们需要付
典礼的场合通常会有一些特殊的装饰和布置,例如鲜花、彩旗、灯光等,这些细节也是为了营造庄重和庆祝的氛围。典礼的筹备过程中,要注重细节,比如场地的布置、演讲人的选定
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授权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乙方:______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
2.标语以简洁、明快的方式概括了一个观点或宣传口号。横扫困难,迈向成功!下面是一些成功广告中所使用的标语,希望对你们的创作有所帮助。——优化营商环境思考思想,是
工作心得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提升个人的工作能力,还可以为团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这里有一些值得分享的工作心得,希望可以给你的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灵感。
写实习心得是对自己的一种自我管理和自我激励,可以提高我们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提升意识。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发现一些实习心得的共同点和特点,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
文明礼仪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范,更是一种内心态度的体现。文明礼仪的核心在于尊重与理解,要学会倾听和换位思考,与他人和谐相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始终秉持着文
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在分配岗位职责时要根据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特长进行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范文六:在xxx岗位上的职责主要包括人力
项目策划还包括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下面是一些成功婚礼策划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通过活动帮助队员了解少先队的基本知识,进行队史,队情,队知识教育,激励他
在工作中,我发现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是提高工作能力的关键。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写得非常好的读书心得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英国爱丁堡大学
爱国标语可以激发人们爱国的热情,让国家更加团结和进步。爱国标语的创作需要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力量和灵感,真正代表人民的心声和期盼。这些爱国标语通过简练而富有力度的语
军训心得是对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所体会、所领悟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军训心得的写作,可以更好地促使我们回顾和思考自己在军训过程中的感受和成长。
实习心得是我们在实习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它能够帮助我们建立自信,提高自我认知。以下是一些教学反思的范文,希望对大家的教学发展有所启发。近两个月,我成为了一名维
读书心得是对书中触动自己的情感和理解进行记录和表达的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和领悟书中的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军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
奖学金申请书是我们向评委和机构展示自身价值和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工作转正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准妈妈们要注意
在现代社会中,申请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写作形式。这些优秀的奖学金申请书范文具有独特的思路和精湛的表达技巧,可供申请者参考和借鉴。县运管所:以上;院内停
职业规划是每个人职业生涯中必须要考虑和制定的一项重要策划工作。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分享一些成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希望能够给你提供一些实战经验和启示。
竞聘是指通过一系列选拔和评比程序,争取某个职位或荣誉称号的行为。它是一种展示个人能力和素质的机会,也是实现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现在正值新一轮竞聘季,大家纷纷积极
辞职报告是离职前向公司提交的一份正式文件,用于表达辞职意向和解释离职原因。接下来,我们提供了一些辞职报告的写作范例,以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发言稿是在重要场合发表演讲时,事先准备好的一种书面材料。发言稿的结构要合理,逻辑严密,将各个要点有机地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思路。如果你正在为发言稿的写作而苦
大学规划时要充分了解各个专业的就业前景和发展趋势,以做出明智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帮助创业者理解和编写创业计划,小编整理了一些创业计划的案例分析,并附上了详细解读。
爱国标语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风采和力量。创作爱国标语时,可以借鉴历史名人的名言警句,融入当代社会背景。这些爱国标语是对祖国最真挚的赞
民族团结是社会进步和民族复兴的重要支撑。如何增强民族团结的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民族团结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民族振兴的必然要求。加强民族
编辑需要时刻关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时尚性。编辑过程中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词语和句式,以使文本更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我们整理了一些编辑之后的文章,希望可以激发大家创作
根据工作单位的需要,写一份整改报告可以帮助我们实现工作目标的持续改善和提升。通过阅读这些实践报告,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实践经验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更好地进行实践探索。
青春是一次奋斗的舞台,我们要勇敢地上台演绎属于自己的精彩。制定一个合理的写作计划和提纲,有助于写一篇有条理、内容充实的青春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青春音乐,
会计专业需要具备扎实的数学基础、良好的分析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最后,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半年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教学反思是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思考、总结、反思的一种重要方式。以下是一些鼓舞人心的军训心得,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正能量和勇气。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
整改措施的效果并不仅仅取决于整改方案的设计,更需要执行层面的全面把控和落实。多渠道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使队员增加服务意识,掌握丰富的消
编写一份合理的教案能够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发展。在下面的初三教案中,大家可以看到一些创新的教学方法和活动,对教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环保宣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以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写一篇较为完美的环保宣传语需要具备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差异化策略和传播方式。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鼓
转学申请书是我向新学校传递我的求学意愿和决心的重要方式。以下是一些成功获得助学金的同学写的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写作上的灵感。作品名称:电视蓝牙耳机作
感恩是一种美好的品质,它能让我们更加快乐和幸福。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挫折,我们应该如何保持感恩的心态,继续前行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感恩的名言警句,相信会
在写转专业申请书时,可以适当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所取得的成就,突出自己与目标专业的匹配度和兴趣。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篇学生会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实践报告可以帮助我们系统地整理和展示实践过程中的成果和问题。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辞职报告样本,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职位。本人从xx月份开始兼任实业公司人事文员至xx月
通过写学习心得,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反思和总结,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下面是一些成功的培训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参考和思路。我有幸到__培训学
学习总结是一种对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进行系统整理和归纳的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在以下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学生对学期总结的理解和表达方式,或许能
通过写学习心得,我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进行检视和调整,进而提高学习效果。总结了一段时间的工作心得,让我对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发展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为其发展贡献力量。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参与公益活动呢?如何做到有效地支持公益事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公益事业的实
卫生工作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使得我们能够持续地改进和提升卫生工作质量。以下是一些卫生工作计划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三年来,本人立足自身教学工
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路,提高自己对某一领域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现将我们团队在近期工作中进行的整改总结报告进行公示,请大家认真阅读。我公司按照县委“三比一争”活动
答谢词是一种表达感激之情的口头或书面表达方式,用于向他人表示感谢和赞美。答谢词的撰写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和技巧?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些答谢词范文,相信对于写作会有所
在游戏策划中,需要考虑游戏的目标、规则、玩家互动等方面的内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年会策划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希望能解决大家的困惑。通过活动帮助队员了解少先队
从历史上看,致辞致谢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口头表达感激之情的重要方式,它源远流长。写致辞致谢要抓住关键点,突出重点,使整篇致辞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请大家浏览下面的精选
导游词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导游根据旅游景点的特点和游客的需求,以口头形式向游客讲解景点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等方面的知识。要写一篇完美的导游词,首先需要对所要介绍的景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达成工作目标,我们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党委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学习吧。加强对各项资助资金的
公益事业是展示社会公民责任的表现,我们应该以身作则。在写公益总结时,可以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感受,进行个人的思考和反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公益的优秀案例,让我
典礼是一种仪式化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典礼的流程应该紧凑而有序,避免出现冗长或重复的环节,以保持参与者的兴趣和专注度。看看这些精彩的典礼瞬间,让我们
编辑还需要关注作品的语法和用词准确性,以保持高品质的文字内容。编辑包括对文本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以使读者更容易阅读和理解。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优秀的编辑作品,展示
申请奖学金需要明确表达自己对学业的追求和目标。范文9:xxx亲爱的各位家长:因新庄小学地处村内,道路比较狭窄,现又是农忙时节,村内也在修路,给师生上下学带来不便
军训心得是对自己锻炼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能更好地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同学在军事训练中写下的回忆和心得,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通过撰写一份精彩的申请书,你可以更好地向招生官或招聘人员展示自己的个人特点和优势。以下是一些低保申请书的成功案例,希望能够为正在写作的你提供一些启示。
教学计划还应该合理安排时间,使学生能够充分消化和吸收所学知识。创业计划是创业者成功的基石,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创业计划案例供大家欣赏。授课内容/课时8月19日-21
通过编辑,可以将文章中的繁琐内容去除,保留核心和重要的信息。编辑需要注重规范化和专业化,遵循行业的标准和要求。1.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辑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
爱国标语是国家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激发人们对国家历史和文化的认同和尊重。爱国标语的创作要秉持真实性、感人性和正能量,打动人心,引发人们对国家的热爱之情
诚信是一种责任担当,它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坚守诚实、正直的原则。坚守诚信的底线,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从言行举止中培养和展现自己的诚信形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反思可以帮助教师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希望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军训心得范文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生活在一个幸福美妙的环境里,自身也会
通过一个幽默的开场白,可以调动听众的情绪,使他们更加愿意聆听演讲内容。总结不仅要概括经历,还应该突出重点,传达核心价值。请大家留意,以下是一些写作总结的经典范例
经典作品是文化的瑰宝,它们给予我们珍贵的经验和智慧。如何从经典作品中领悟人生,是我们需要思索的课题。接下来是一些经典作品的赏析,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新的理解和启发
实习心得的写作可以为自己以后的求职和职业发展留下宝贵的资料和证明。以下是一些行业精英的工作心得分享,对我们职场发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对于幸福,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
报告的写作需要注意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简练等方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辞职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作为在教育战线上工作的教师就是要用自己的言行告诉他人也
学习心得是我们对学习过程中的成功和失败的总结和分析,对今后的学习更有帮助。以下是我收集的一些培训心得的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初中生活既是紧
一份令人满意的辞职申请书可以向单位展示个人责任心和成熟的决策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更多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xx县国土资源局:姚永利,
演讲与口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接下来,请大家一起阅读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国旗下讲话稿,共同感受其中的情感和力量。各位同仁,兄弟姐妹们:大家好!今
范文范本是指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优秀作品,它可以作为参考和借鉴的样本。范文要注意行文的流畅性和连贯性,使读者能够获得良好的阅读体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在运动会上我们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挑战,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宣传运动会需要考虑目标受众以及宣传效果的最大化我们为您提供了一些鼓舞人心的运动会宣传语,希望您能
青春是我们为梦想奋斗的时光,让我们一起努力追逐自己的理想。青春是积累经验、成长和成熟的宝贵阶段。青春是一本最好的教科书,下面是一些值得我们读一读的青春文学作品。
感恩是一种对他人帮助的感激之情,它能够让我们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爱。总结时应该回望自己的成长历程,并总结出那些对自己影响深远的经历和人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读书心得是对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所产生的思考、疑惑和感受的文字记录,也是对作者意图的理解和传达。接下来是一些经验丰富的教师写的教学反思,他们分享了自己的教学方法和策
奋斗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不懈努力的行动方式。如何在奋斗中找到平衡?让工作与生活充满活力而不互相冲突。此外,以下是一些关于奋斗的名人名言
编辑是通过合适的方式展现作者的思想、观点和表达能力的过程。编辑还需要对文章的语气和风格进行审查和调整,以符合读者的口味和阅读习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精选的编辑
齐心协力,创造出无限可能。如何解决团队中的冲突与矛盾?高效团队建设必备,这些团队标语可以给你带来启示!各位领导、各位党员同志们:早上好!今天,在这花的海洋,歌的
教学反思应该包括教师对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运用等方面的思考和总结。学习心得-我的高中学习历程操作,一天在电脑上数控仿真。数控车床学习的是海
即兴是一种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即席创作的艺术形式。即兴表演要注重细节,注重表达情感和感染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即兴创作范例,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
在工作中,当我们面临困惑和难题时,可以通过请示向专家或同事请教,以获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建议。在请示时,我们可以提供自己已经做过的努力和尝试,以展示自己的主动
学习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学习策略。小编整理了一些考试总结的好例子,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思路。20xx即将结束,来到公司的这四个多月我
导游词是旅游过程中向游客介绍景点和相关信息的口头表达方式,它可以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旅游目的地。导游词的结尾应该简洁明了,可以通过总结景点的特色和意义来给游客留下
经典作品的独特意义在于它们引领人们思考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激发内心的共鸣。评价一部经典作品的价值和意义,不仅需要站在时代的高度看待,还要关注其中的文化内涵和精神价
通过写学习心得,我们可以分享学习心得体会,互相借鉴提高。接下来是一些学员们写的感人培训心得,他们用真情实感记录了自己的学习心路历程。前不久,《经理人》杂志第
通过辞职申请书,我们可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离职意向和原因。如果你对申请书的写作感到困惑,不妨先看看下面的范文,或许能够帮到你。系统简介•系统提供diy单据,可满
条据书信是一种用于传递信息、交流意见或表达观点的书面形式。条据书信应该如何恰当地表达信息,让对方能够准确理解自己的意思?下面是我总结的一些写作技巧。请大家看完以
知识点总结是我们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的利器。下面是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军训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做
**********有限公司:兹有(企业),经银行支行同意授信贷款万元,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企业就委托贵公司对本项贷款出具授权担保书(担保金额万元
辩论可以激发人们的思维激情,让人们对问题充满热情和动力。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流畅性,用恰当的词汇和句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希望下面的辩论案例和实
运动会是锻炼身心的机会,让我们投入其中!运动会宣传语的撰写技巧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分享写作心得。运动会的纪实片段,见证了我们的汗水和努力,一起来回味吧!
总结范文是对过去经历和行为的一种总结和反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并完善自己。在写总结时,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提升策略。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