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是充满了挑战和奋斗的时期,需要我们勇敢地面对。怎样用青春的力量创造出美好的未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春读书清单,相信会给大家带来阅读的乐趣和启发。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一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三条工作时间。
第四条迟到、早退。
第五条病假。
第六条事假。
第七条年假。
第八条婚假。
第九条产假。
第十条丧假。
第十一条旷工。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如何激励员工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激励的手段不外乎两种: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但具体的形式则多种多样,如目标管理员工参与决策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等等。
薪资管理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激励措施包括工资福利和奖金科学的薪资管理制度,能体现公司企业里每一个员工的`贡献和价值,使每一个员工都感到劳有所得自己的工作得到了承认,因而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具体做法包括:
1、公司薪给办法。
2、员工待遇办法。
3、薪金保密管理办法。
4、员工核薪及升迁细则。
5、机动加薪办法。
6、职务工管理制度。
7、职能工管理制度。
1、分析员工经常迟到的原因,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
2、制定系统完善的考勤制度,适当进行奖惩公司必须要有系统完善的考勤制度,而且最好将其有效的和绩效考核、年终奖等结合起来,并且在新员工培训的时候就形成让员工签到的习惯,可以是纸质的考勤表,也可以是指纹机。
3、加强领导模范作用,提升员工的认同度如果公司规定9点上班,公司领导没有特殊情况最好在8点半准时到。如此一来,会给员工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二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三
1、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岗位实行聘任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由总经理聘任。员工经部门经理提名由总经理聘任。
3、在劳动合同期内,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将对以上情形予以明确。
4、在聘任期内,根据员工的品德、能力、胜任聘任约定岗位工作的程度、业绩、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权解聘、换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造成经济损失严重者和影响恶劣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劳动合同期和聘任期满,公司对能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业绩显著者优先录用和聘任。
6、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为明确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规范公司对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订立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实行标准工资与绩效挂钩工资制,另计发奖励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二、员工工资每月10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遇节假日顺延。
三、加班工资标准:全天为20元,半天为10元。连续加班近4小时为半天,近8小时为全天。
四、工龄工资标准:。
按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龄,工作满一年每月工龄工资为5元,以后按此幅度逐年递增,按月发放。
五、考勤工资标准:。
月全勤奖每月30元,全年满勤奖300元。(每月出勤26天为满勤)。
六、其他奖惩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业绩考核工资另定方案。
奖励制度。
1、工作中的改革、创新被采纳并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奖励100—500元;。
2、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处理,为公司减少不必要损失的,奖励100—500元;。
4、发现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敢于指正和揭发的,奖励200元;。
5、一年中,连续5次获奖励,年终再次给予5次奖励的总和。
惩罚制度。
1、对公司不忠实,谎报情况及散布流言蜚语的,予以除名。
3、私做交易而谋求非法收入的,予以除名。
4、由于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不能理解又不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或由于其它任何原因而消极怠工的,予以除名。
5、对客户的疑问不解释、不解答、不落实的,罚款20—100元/次;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按时完成而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罚款20—100元/次。
6、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解聘;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发现公司财物受损、丢失而不管不问的,解聘。
7、应急情况离开,未交接好自己手头工作而又没向公司汇报的,罚款20元/次。应急请假、正常请假及正常调休,在自己安排的天数内,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补办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罚款20元—100元/次。
8、工作时谈论与公司无关的话题、说风凉话及冷言冷语的,罚款20元—100元/次。
9、管理人员如采用正确的手段指出自己的缺点、错误及对自己提出批评的,职工采取不理智的态度,泄私愤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元—200元/次,并免职同时解聘,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0、在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对同事及上级进行隐瞒的,解聘。
11、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执行的,予以除名。
考勤制度。
1、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公司执行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相结合的作息制度,每日正常工作不超过8小时。
3、上下班按部门认真填写考勤记录,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出制度。上、下班考勤记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统计,并于月初将上月考勤情况及时报送财务部作为扣发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和发放满勤奖的依据。
4、迟到、早退超过五分钟者,按每五分钟(不足五分钟按五分钟计算)计扣5元的标准执行,超过三十分钟者,扣半天工资,超过一个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一个月累计迟到达三次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每次扣50元,每月旷工三天者,当自动离职。
5、公司实行月满勤奖和年满勤奖制度。每月上班26天为满勤,月满勤奖为30元/月,连续12个月满勤为年满勤,奖为300元/年,经考核达到满勤标准的员工满勤奖年终公司一次发放。
6、上班外出办事需要向行政人事部或部门经理讲明所去地点、时间、所需办理事宜,如有不相符而影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无事不离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否则,每次罚款10元。
7,因工出差,须填制出差审批单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不报销差旅费,并每次罚款10元。
休请假制度。
1、公司建立休、请假制度。所有请假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按审批程序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后生效。
2、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休假、请假半天,员工二天以上(含二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总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休假、请假半天,员工一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员工休假、请假半天由部门经理视工作情况予以审批。
3、所有休假、请假均应履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将休假、请假申请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登记。未履行休假、请假手续而离岗的,视为旷工。
4、婚、丧假、女员工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事假按请假天数,每天扣发30.00元工资;连续请事假超过5天的,当自动离职。
6、因病请假3天内(含3天)不扣发奖励工资;3天以上--10天内(含10天)按每天扣日奖励工资;10天以上--20天内(含20天)扣月奖励工资的50%;20天以上取消当月全部奖励工资。病假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凡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作除名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当天发生的经营收入当天必须存入银行。
2、收款收据、发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重要凭证和票据由出纳统一管理、登记,不得缺号、跳号使用。领用、存根收回由出纳设立专项登记簿登记。
3、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尽量减小财务支出。
4、财务印鉴必须分离保管,财务收支日清月结,财务手续合规齐全。
财务报销制度。
1、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先审核后报销的制度。一切费用的报销应先由会计按规定的标准审核票据,由分管领导签暑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2、公司财务支出实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资金支付凭证必须附有经会计审核、总经理审批的有效票据。
3、费用经办人员一般应在费用发生后三天内及时报销(特殊情况除外)。费用报销原则上实行两手制,一人经办,一人证明。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1、为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老有所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一律申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资标准以我市规定的为起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3、聘用的离退休、退养人员公司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如下岗人员原单位不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由其本人将养老保险转到公司后,由公司按此制度为其申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
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营造一个舒适、健康和谐的办公环境,维护公司对外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每天上班后应将办公室打扫干净并整理好各自办公桌上的文件及材料。
2、每周末对公司整体环境进行一次集体大扫除,
3、不得在办公室乱扔纸屑及烟头等垃圾,更不得随地吐痰。
4、应保持办公桌上的文件、办公用品等摆放有序,不得乱扔乱放,杂乱无章。
5、报刊杂志阅读后应及时放回报刊架,按序摆放。不得随意堆放更不得四处乱扔。
6、随时保持梯步、走道等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7、注意个人卫生,勤剪指甲,随时保持仪容整洁得体。
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文件统一管理,防止文件丢失,公司行政人事部设立文件收、发文登记簿,逐日逐项登记清楚。
2、收到的文件应及时交总经理或部门分管领导阅示,对不按制度办事所造成的损失,按本规章制度的奖惩制度执行。
3、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档案的分类应科学合理,各归档的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鉴定准确。
4、各部门对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保管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按照“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公司的收发文进行规范管理。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四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由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或称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范畴中,规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
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会计财务制度、市场销售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其制定程序没有那么严格,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为了讨论方便,除非特别指出,下文中的提到的规章制度仅指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无论是从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来看,还是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而言,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一个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应当量身打造适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规章制度除了界定各种违纪情形外,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的设定(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亦有赖于规章制度。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劳动者的归属感,从而大幅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以此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规章制度一经生效,不仅劳动者受其约束,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任意妄为,以便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遵守劳动纪律是其应尽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就是要遵守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了劳动纪律的要求。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个生效并且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具有预防和控制劳动争议发生的功能。
实践中,某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备。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规章制度的专门性法律,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下面谈一谈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的生效要件。
规章制度制定主体适格,是指制定者必须具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资格。《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从法律规定可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个部门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
实践中,为了规避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即使是由公司某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通常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或由公司法务部或办公室负责),最后也须以公司的名义发布,这样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如果章程中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的,如授予人力资源部制定,那人力资源部就是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综上可知,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章程规定执行,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制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第四条规定,“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政策的规定。
综上可知,此处的“法”作广义的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一旦违反上述广义的“法”,就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严重到违反法律和法规,才会引起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不利法律后果。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但要合法,还得合理,不是说法律不禁止的,公司就可以根据需要随意约定,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劳动争议时裁判机关有自主裁量权,那些明显违背常理或者过分苛刻的规章制度一般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
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迟到一分钟、吸烟一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等等,上述规章制度因为不合理,所以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
至于合理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作出统一的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属于司法自由裁量的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对此,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以及是否符合正常人一般性的评判标准,同时考虑公司的类型、规模、工作岗位的特点、劳动者行为的性质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评判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实体内容合法、合理,但没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作出,也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一般来说,公司建立工会的,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工会仅参与了民主程序的第二步协商程序,但是职工代表参与了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公司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范围。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其他的规章制度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对于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以免侵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劳资双方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公司单方决定?这里就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会双决制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有关于规章制度是单决权还是双决权的不同争议,立法者最后采用了折中的立场,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是劳资双方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单决制。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又尊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第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xx修正)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综上可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同于其他企业,不但要经过民主程序,而且还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4)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的相关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营造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发展潮流。公司依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必须建立如下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指导企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规范其运行,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xx修正)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评议规则、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工会制度。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工会,这样方便、简化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公司没有工会也无法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
综上,出于公司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防范用工风险的现实考虑,公司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
随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对于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要素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民主程序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6)履行民主程序证据的保存。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规章制度制定经过民主程序的举证责任,即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讨论程序和协商程序。因此,公司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选举职工代表的证据;在召开会议前,应制作签到表;召开会议时,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与会职工代表签字并摁手印予以确认,以防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证明公司履行民主程序最重要的证据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因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一定要有:“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成立,依法选举了职工代表,并依法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公司提出规章制度的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见,最终公司在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基础上通过了公司规章制度。”等类似的表述,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
遵照执行的前提是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规章制度公示方式的审查比较严格,若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已经收到或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等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很难认可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履行了公示义务。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规章制度公示的具体方式,可参照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予以确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xx修订)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其规章制度。实践中,关于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常见的有如下七种。
1)公告栏张贴。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会采用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张贴规章制度的方式以供劳动者阅读。
2)电子邮件通知。将规章制度建成文档等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回复确认已经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采用此种公示方式时劳动者接受规章制度的邮箱地址需要事先经过双方确认,如在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中明确约定接受规章制度等的邮箱地址。
3)公司网站公布。一些公司特别是实行无纸化办公的公司,为了方便劳动者随时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会采用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中公示规章制度。
4)规章制度培训。某些公司会采用对全体劳动者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的公示方法。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由参与培训的劳动者签到,并记录下培训时间、地点、与会劳动者、培训内容等。
5)规章制度考试。公司组织劳动者以考试的方式来加深对规章制度内容的理解。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保留劳动者参加考试的相关试卷等材料。
6)规章制度传阅。人数不多的某些公司会采用传阅的方式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要求劳动者签署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的书面文件。
7)员工手册发放。公司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单独汇编,取名员工手册,每个劳动者均发放一本,有单独发放的,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发放的。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
以上常用的7种公示方式中,前三种公示方式不建议单独使用,利用公示栏公示绝不仅仅只是将规章制度张贴一下就了事那么简单,虽然利用网络技术公示显得方便、快捷,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三种公示方式举证都比较困难。这三种公示方式一般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得到认可,况且有些情形还无法公证,所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公示风险较高。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是第6种和第7种公示方式,这两种公示方式既简单又高效。公司采用何种公示方式,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多种公示方式结合使用,从规避公司举证不能的风险考虑,无论公司采用一种或多种公示方式,最好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收到或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的书面证据。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当以哪个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外,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效力也要高于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是因为,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体现全体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体现劳动者个体的权益;无论集体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最为重要的目的和宗旨,所以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及自身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因此,公司需要持续对现行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
规章制度的修改按照启动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公司提出修改。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启动规章制度的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样,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
(2)工会或劳动者提出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里所谓的“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实践中主要指规章制度的实体内容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这时如果工会或职工提出修改,用人单位需要予以修改,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完全符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工会或劳动者认为需要予以修改的,一般不会启动修改程序。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即为无效的规章制度,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而言不但起不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功效,还可能承担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赔偿责任,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属于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前文在规章制度功能中已经论述过,生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如果规章制度无效,自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一个生效的规章制度首先要有一个适格的制定主体,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既合法又合理,规章制度的通过还要经过讨论和协商两大民主程序,最后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知悉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才能对其适用。一个规章制度想要生效,还不能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冲突。公司应及时审查自己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新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时对规章制度予以修订,以便使规章制度一直保持适用的生命力。
公司只有在认识到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内部法律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才会制定出合法、完善、实用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还是由公司掌握,公司可以通过对规章制度内容的专业设计,在保障劳动者法定权益的情况下,规避自身用工风险,增加自身的经营自主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营造更和谐的劳资关系。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五
5、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9、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0、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1、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2、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3、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4、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六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一次乐捐50元。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七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保安人员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总经理核准执行。
1、各岗位保安应穿制服,保持仪容整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早上7:00打开写字楼及办公室大门,晚上等员工下班后上锁;。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一)人员进出管理。
5、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
6、上班时间,严禁私访,若有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同意方可在前门保安室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车辆进出管理。
1、本公司车辆进出,须登记进出时间和驾驶员姓名;。
3、所有车辆入厂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出入厂门,必须下车推行。
(三)物品进出管理。
1、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进出厂门时,须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与登记;。
3、厂商来厂交货,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人员接洽;。
4、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四)严禁进厂的外来人员。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谈公务人员与车辆,或是洽谈公务但拒绝登记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员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五)严禁进厂的公司员工。
1、携带违禁物品者;。
2、衣帽不整,上班穿拖鞋、短裤、背心者;。
3、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
(六)严禁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1、人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货物出厂无放行条或所装货物与放行条不符合者;。
3、外来人员虽有《货物放行条》,但未经负责人签核者;。
4、员工上班外出,无《公司上班时间员工外出准行条》、《请假单》者;。
5、员工出厂,携带物品,《货物放行条》上无负责人签核者;。
6、员工携带物品有《货物放行条》,但物单不符者。
(七)检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可触及人身;。
2、主要是检查有无公司产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用具等公司财物为主;。
3、检查时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谅解;。
4、严禁有公报私仇、故意刁难等不妥行为。
4、员工发生急病或工伤时,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和管理部,以便迅速安排厂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一)值班状况交接。
1、接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次值情况;。
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情况;。
4、上级规定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二)警具、警械的交接。
1、交接班时,仔细检查对讲机、警棍和充电器、手电筒的使用状态;。
2、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玩耍;。
3、接班时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保安负责。
1、队长对保安岗哨及人员要坚持不定时查岗查夜,及时纠正保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2、查岗查夜的时间由队长自行安排,晚上不得少于2次;。
3、在查看时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每日查勤情况应详细记录于查勤日报告上,次日交管理部审查;。
6、保安巡逻内容:员工衣着、穿戴及厂证佩带;上班员工有无睡觉、抽烟、闲聊等违纪现象;员工的上下班打卡;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压力是否够,有无超过有效期;消防栓是否供水,防火标志、疏散方向标志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作业现场有无隐患;水电设施是否正常,门窗安全及卫生,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2、保安人员,考虑其特殊性,每人给予________元的补贴,保安队长________元。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八
1实验室确定仪器、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实验室仪器、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
2仪器责任人应熟悉仪器的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范围,能熟练操作仪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以免造成更大损坏,责任人还负责保管仪器的技术资料及附件。
4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任何仪器及物品的使用须按照各自的具体使用规则及注意5事项执行。仪器使用完毕,认真填写仪器的使用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因违反操作规程6所致仪器损坏者要追查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7设备、材料应妥善保管,专人负责,远离热源。剧毒、麻醉药品应设专柜,由两人共同保管。8接触腐蚀性、放射性或有毒实验材料要做好个人防护,放射性废物要按有关规定专门处理。
9使用烤箱、消毒锅等加热设备时,必须有人看守,防止意外发生。
10每次实验完毕,应将实验器材物归原处,并及时清除废物,保持实验台面、地面的整洁,用11过的器械必须清洗干净。实验动物尸体要24小时内返还动物中心,统一无公害处理。
12加强防盗意识,严格门禁使用制度,不得将门禁卡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13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实验人员应节约水电,离开实验室应关好门窗和水电,特别是停水、停14电时应专门检查,不得疏忽,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九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2、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3、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4、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6、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7、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8、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9、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10、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11、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12、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
为了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办公环境,经公司高层认真研究决定,自本日起实施以下规章管理制度,以期各位同仁遵守。
一、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2、公司实行夏季作息(五月份至十月份)和冬季作息(十一月份至次年四月份)两种;。
夏季作息时间:冬季作息时间:
早8:00上岗早8:30上岗。
上午8:00-----12:00办公上午8:30---12:00办公。
中午12:00----14:30午休中午12:00---14:00午休。
下午14:30----18:00办公下午14:00---17:30办公。
二、休息日:公司每周日休息。(可依据工作需要选择串休。)。
三、出勤: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超过一小时扣半天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者按旷工一次处理,扣罚20元,旷工三次者视为自动离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
四、请假:员工请假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不予结算假期内薪金,如有紧急情况员工本人应亲自向总经理汇报审批,不可以发短信或转告的形式请假,未经批准缺勤者均作旷工处理。(详情请见《章程》)。
五、加班:根据工作需要,员工的工作未完成,应主动加班予以完成,薪金根据公司总体业务调整,给以奖励,不按点、日加班计算。
六、公司推行礼貌接待,接电话按规范用语:“您好,智道广告”,接待客户用语:“您好,请问找谁?”,不讲粗话和讲有损公司形象的话,违者罚款5元。
七、上班时间内,举止文明,应着装整齐,大方得体,保持个人卫生干净整洁,不可着奇装异服,不可污头垢面,不可梳另类发型、留长指甲,违者罚款10元。
八、称谓:员工之间在称呼对方时,不可直呼对方名讳,违者罚款5元。
九、上班时间内,员工一律不准酗酒、不准食用异味重的食物,如:葱、蒜等。违者罚款10元。
十、坚守岗位,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闲聊、睡觉、吃零食、大声喧哗,违者罚款10元。
十一、员工必须保持手机在24小时开机,做到随叫随到,如因特出情况手机无法接通,员工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告之在30分钟内能联系到其本人的电话号码,违者罚款20元。
十二、员工外出需详细填写出门记录,不可代填,填写不明或不实者,一经发现罚款20元。
十三、员工不许在公共办公区域吸烟,如吸烟应到指定地点楼梯口、厕所、走廊,(客户在除外),违者罚款5元。
十四、上班时间内,不得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阅读非工作需要的书籍和报刊,严禁工作时间下载电影、上网聊天(工作除外),违者罚款10元。
十五、上班时间内,严禁打牌,赌博等(集体活动外),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十六、上班时间内,不得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进入公司,违者罚款5元。
十七、员工应自带水杯,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纸杯(客户在除外),违者罚款5元。
十八、对上级下达任务不执行或消极怠工者,部门管理者应处以相应处罚。
十九、同事之间相互关心、协助,须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斗殴等不良事件,将对双方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十、公司内部电话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绝不允许使用公司电话打各种声讯电话、私话,如员工需要打长途应先登记,违者罚款10元。
二十一、员工应在每天早晚做好个人工作区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电脑、桌面、书籍等相关物品)值日生搞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地上无土,墙上无灰,窗明几净,违者罚款10元。
二十二、凡借阅公司书籍,光盘及基本资料,一律由部门经理或设计人员签字借阅,并及时归还。如发现资料或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经理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二十三、奖励性薪金:根据员工工作表现上浮或下调其岗位薪金,以及时激励优秀,督促上进。
二十四、待遇:公司采用月工资提成制(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日发给(如遇节假日将提前或顺延至最近一天),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结算。(各岗位薪酬制度详见公司《章程》)。
二十五、奖酬:公司设立全勤奖50元,如无缺勤情况给予员工此奖励。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一
8、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9、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0、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情节处理;
11、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2、爱护公物,节约物品。
13、积极学习业务知识。
14、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二
为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员工合理流动,使公司员工调配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发挥公司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望各部(车间)遵照执行。
一、公司各部(车间)因工作生产量变化,工艺改进,新增设备等原因,需增减本部(车间)职数的,必须填报《员工异动审批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异动审批表》所报增减职数,岗位及要求,须进行必要的审核。对需增岗增员的,通过内部协调和外部聘用的办法给予解决。
三、增岗属外部招聘解决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招聘制度办理。
四、增岗属内部协调解决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部门要求,进行考核确定合适人选。
五、人力资源部确定合适人选后,必须与异岗的双方部门交换意见后由主管人事领导或总经理签批,方可办理异岗手续。
六、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异岗手续的(含借调)而异动岗位的,公司不予结算工资。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四
1、 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各部门总监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规章制度。
2、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总监职责。
1、 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 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 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 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 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 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 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 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3、 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 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 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 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 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 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 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 所开出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
6、 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总监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 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 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 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五
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
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
5、负责员工工资的管理工作;。
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1、制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各项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
2、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
5、负责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严格执行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规定;。
6、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
7、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做好电话、传真和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9、负责公司外围环境卫生的管理;。
10、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
11、负责员工食堂工作的管理;。
12、负责对外的接待及票务、住宿等工作;。
13、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积极组织好公司级的重大会务活动和日常的办公会议;。
14、负责公司大事纪工作;。
15、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16、负责对派出所、安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工作;。
17、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统计证、税务证等的换发年检工作。
最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意见大全(16篇)篇十六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 用人单位拒绝方案获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不成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是由法律(广义)决定的,而非用人单位。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 用人单位拒绝方案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无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一、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
五﹑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依法进行公示的,对劳动者行使日常管理权,维护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法律文件。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合法(以至于不具有法律效力),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公司运行将会陷于困境。
2、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
在实施制度化建设过程中,企业需要防止一些误区。
1、大而全,很多企业喜欢模仿别人,甚至把一些同行业比自己优秀的企业的规章制度照抄照搬过来,这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生吞活剥”,毫不消化地“全盘接收”,而不能有效结合。
很多管理表格,但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跟进,造成表格无人查看及考核,以致造假风盛行。三个月后,这套管理表格工具全部作废,可谓劳神伤财,白白浪费了很多资源和费用。
2、“闭门造车”,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有时跟制定者关起门来定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往往几个人一合计,制度就出来了,结果由于缺乏“群众基础”,造成下边“伪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
因此,要想让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设计制度时,就一定要邀请员工代表参与制定,因为他们参与了,才更便于他们理解执行,同时,自己参与制定的制度,更应该带头遵照执行。笔者曾经看到过一篇文章《美国的穷人为何不闹-事》,原因是什么呢?制度、法律甚至连总统都是自己选出来的,还有什么理由去闹-事呢? (以上“企业hr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引用自崔自三《制度化如何成为中小企业成长的天花板》一文)
3、企业以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巨大。
2015 年1 月15 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故予以废止。
故企业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规章制度中所列举的 “除名”“罚款” “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不仅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企业再使用上述称谓处罚方式,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详见拙作《2015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及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关系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差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规章制度,两者内容相矛盾时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因违法的规章制度而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应当保留确切证据来证明。(详见拙作《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操作指南》2015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一)一般流程
1、民主程序制定;所谓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指定是何种程序,但排除用人单位完全单方指定的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以座谈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让员工参与到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来,吸收员工的合理意见或者建议,就是所谓的“民主程序指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在一定程度上讲要比民主程序制定重要。
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所制定的部门规章等相违背、 但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的范围以及等级,《劳动合同法》并未确定.本律师认为包括广义上的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法规。
3、公示告知;
(二)简易流程:
员工手写以下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我完全同意并且自愿遵守。×(署名) ×年×月×日。(可集中写在制度后)”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与否,关系到该规章制度是否生效以及对员工是否有约束力,是否能够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常用公示方法如下: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签字发;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书面答复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
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一、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都不能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2、国家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费征管等方面都有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企业必须遵守。
3、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反映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
5、法律规定是广义上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统一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恶“内部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应当统一规范,以便于执行。统一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规范
2、条款规范
3、文字规范
4、内容规范
三、协调一致
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衔接有序。
四、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反映企业发展的要求。一是要充分体现改革的精神,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要体现先进的管理理念,有利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要科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合理明确分工;三是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管理层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管理效率。
五、便于实际操作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操作性,便于理解和执行。一是力求切实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反映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在规律,不能与企业的现实脱节,以使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内容上,要重视责任的落实,明确管理、执行以及督促检查的主体,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不能千篇一律,过于笼统原则;三是要定期清理汇编,及时修改补充,使规章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处在有效的执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