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培训心得,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在培训中的优点和不足。接下来是一些实用的教学反思写作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教学总结有所启发。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一
通过学习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微信平台5月29日发布的安全生产“红七条”,作为来联合民爆增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我受到很大教育,学习甚多,感受颇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过这次自我学习,我认识到,如果说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追求效益,那么安全生产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所以安全生产是立业之本。对于我们员工来说,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在正常生产的同时不受到伤害,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进入增城分公司的第一天起,我们接触的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企业对员工进行公司、部门、小组三级安全教育,层层把关,可见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每一个企业员工的护身符。谁违反了,就等于飞蛾扑火。安全也是一把双刃剑,遵守它的规则它就会保护你,违反他的规则他就会让你付出血的代价。违章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不能说大家没有认识。那么为什么又常有违章的事发生呢?我想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长困扰着我们。那就是:我们总是相信自己所谓的经验,原谅自己的疏忽,甚至放纵自己不遵规守纪的行为,最终,一足失成千古恨!
每个人都明白安全意味着什么,安全也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当我们习以为常作业的时候,当我们看着库区里一辆辆危运车缓慢驶过的时候,安全二字往往会被一时的松懈刹那间离开了我们的头脑,而就是这一刹那,安全事故可能就会在这一瞬间发生。其实安全事故往往都是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事件,安全事故也往往是发生在那些我们认为本不该发生的地方,事实证明侥幸和疏忽大意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所以工作的同时我们一定要把安全二字牢记在心,完成工作任务之前一定要确认安全与否,主观上引起重视,三思而后行,对任何存在危险的不安全因素都要小心对待,不要麻痹大意,自以为是,做到胆大心细,圆满安全的完成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是我们工作的基石,更是我们生活的保障。许多时候,不少警句往往我们耳熟能详“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但我们需要的并不完全是这些,最重要的莫过于把慎密的思想落实到严谨的行为中,谨于思慎于行。
每一次血的教训,都给了我们安全的警示,每一次事故的发生,总在于疏忽与大意,每一次事故的背后,总留有许许多多的懊悔与哀伤,但我们要在哀思中反思,在反思中牢记,牢记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只要人人心中都能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安全工作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在行为上提前防范,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绷紧“安全这根弦”,我们就会营造出安全和谐的氛围,我们的平安之花才会盛开的更加长久鲜艳。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二
3月11日,我参加了由集团公司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对于这次安全生产培训,我觉得非常有意义,提高了集团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了安全生产纪律。
安全生产首先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目标,预防是首要的工作,综合治理是方法,通过这些保障性方针来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目标。
企业的发展建立在无安全事故的基础之上,任何一起安全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家庭、个人更是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的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三级安全教育应层层落实,建筑企业应该从源头上重视安全生产,不要只抓质量和进度,而忽略了安全。只有保证了项目的安全,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虽然培训已经过去了几天,但是李延庆老是的话仍记忆犹新,特别是培训中所列举真实而惨烈的安全事故事例仍在心中翻涌。从此次的培训来看,说明了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性。现结合以往的工作实际和培训内容就安全生产工作谈谈自己的心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覆盖到公司的所有部门、人员、岗位,并伴随有考核和奖惩。公司项目上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书、全面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员工自觉遵守。
国家有明确规定施工建筑企业每年度投入不应低于当年完成施工总产值的2%。因此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
公司应明确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每月的大检查、每周的`小排除、每天的例行巡查、不定期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来保证安全生产的落实。特殊工种要求“人证合一”。
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常组织人员演练,通过实际演练来提高现场突发事件解决的能力。
安全是企业长久发展的首要任务,“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仍重而道远。我们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管生产也要管安全,只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牢记心中,才能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企业长久发展。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三
通过学习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以后,结合我们机修班组的管理现状我感觉差距很大,很多方面都值得我去学习: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主要内容概括为“六个三”其中“三到位”即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对我的感触很深,首先我每日布置工作比较粗糙仅把集控收集反应的问题和早会上领导布置的任务及班组自行计划检修问题在每日的班前会上做以安排,可以说只是把这些问题读一遍在具体到哪一个人或几个人去完成,就完事了,实质上要想把工作质量提上去,还应把每项问题在布置时要讲解详细,有哪方面技术要求,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会遇到哪那些困难,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等都应一一对职工说明并时时督促。
我在工作布置不到位问题上有过教训;就是因为工作布置太笼统,职工干出来的活质量不高,我没有给他们具体要求,结果会出现不标准,不规范的现象,就会出现返工,浪费人力、材料等这都与工作布置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另外一点检查工作亦是很关键;工作布置了,有没有实施跟踪和督促很关键;“隐患无小事”每项小问题都要重视,要及时检查,对问题处理情况要了然于胸;检查工作到位还体现在日常对设备的巡检中,体现在对问题隐患的处理过程中;很多事故的发生,在很多程度上是没有检查到位引起的。一些关键设备,关键部位有可能没有认真检查,忽视它的重要性,就有可能发生问题甚至影响生产,学习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后,我对他在班组管理中对工作检查的认真态度上有很深刻的认识,白国周班组能在20多年的工作里未发生安全事故与他在工作检查到位是密不可分的。
另外,隐患处理到位:出现了隐患去处理了,但又会在短时间内重复发生,甚至存在隐患仍未消除,这就是隐患处理不到位,比如某处护栏锈蚀严重后焊接点开焊,去处理了,对锈蚀部分亦不做检查,需要更换或加固的亦不更换加固仅除锈刷上油漆便了事,对开焊部位随意补焊一点,不问牢固不牢固,结果仍然解决不了存在的隐患,甚至还留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这也反映出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足,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
学习了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后,我会吸取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使我班组安全工作、检修工作得到更一步提高。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四
来到流芳站已经两周了,首先的好奇、亢奋逐渐变为平常工作的安定。虽然目前在技术科轮岗,没有接触很多的场站大型设备,但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流芳站的生产科组织了针对我们新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二字,放在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等社会各种活动里都是第一位的,没有了安全稳订,任何活动都无从开展。搅拌站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拥有搅拌机等大型设备以及多辆重型罐车泵车,是一个需要镪调安全问题重中之重的地方。
此次的安全培训是生产科的李艳青主讲的他最初将流芳站的有关生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时间流程用表格形式做出了说明和讲解。对于这些条条框框的说明文件,阅历有限的我们也只好理解字面意思。但是接下来的安全事故案例就让我们乍舌不已了。
李哥举列了两个商砼发生的安全事故,都是慥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在一个搅拌站里,下班时间时,一辆罐车进行倒退操作,在车背后的视觉死角有一个女同事上前走完全没有看到罐车,于是就被罐车撞成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另外一起亊件是发生在生产线上的,一位工人在没有通知他人的情况下,发现输送带有异常,觉得自己可以轻松解决于是直接用手去排除异常,未想被无情的机器伤害致死。这些都是由于职员安全防范意识过低而导致的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相像的亊件还有很多。辽阳石化"2。23"聚乙烯装置事故,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两块不合格的玻璃视镜,这正是安全管理上细节的疏忽,最终慥成了8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的惨痛教训;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事故的直接源因正是因为丢落一个小小的烟头引燃简易仓库内的易燃物品,而引起的大火,慥成53人死亡,70余人受伤的惨剧;还有前不久发生的"1。19"化肥厂水汽车间中毒亡人事故,正是一起典型的忽视边远岗位安全管理而发生的惨痛事故。
尽管还没有走进真正具有威险性的生产地段,但是我也深知,此次安全培训课的重要性决不是简单的少许文字可以说明的我们应该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关注细节,每一个环节都不放过,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也为他人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负责。杜绝一切违章行为,因为敷衍噻责的背后是我们正在受到威协的寶贵生命。仅有用安全意识武装自己的头恼,才不会因为思想上的麻痹而慥成终生的可惜。
这一次的安全培训培育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我收获了很多,对于搅拌站的有关安全问题都有了了解,也对于未来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有了意识,稀望能购把安全二字贯穿我在商砼工作的每一天。
关于安全生产,最多的还是个人的意识问题。不过场站更多的事,只怕我是碰不到了,但是柿场部只会有更加凶恶的时候。我期望遇见,更期望我能很好的解决。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五
安全生产是我们工作的基石,更是我们生活的保障。许多时候,不少警句往往我们耳熟能详“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但我们需要的并不完全是这些,最重要的莫过于把慎密的思想落实到严谨的行为中,谨于思慎于行。
从基层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抓好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基层的安全工作一直是严峻的,综合管理能力还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达不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基层领导正确认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率领全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环保工作,将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务求实效,不断夯实基层ehs管理,全面提高基层现场的事故整体预防能力,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基层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施工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到位,切实解决安全技术问题。在日常工作当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逐步完善ehs行为准则、ehs检查及考核标准、ehs奖惩管理办法,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促使hse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基层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组织完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ehs职责,并将责任目标和工作压力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名岗位员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专业路分管,职能部门监控,党政工团齐抓,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局面。同时,建立完善ehs奖惩约束机制,把ehs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有效的考核、奖惩结合起来,严考核,硬兑现,促使责任由全员共担。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办事,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好习惯,养成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的好作风。同时,还要培养各级管理人员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环保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各项消减控制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员工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环保工作“没有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六
通过产业百人培训,我们学习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这次培训增强了我对公司生产技术知识了解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进一步重视,为公司安全生产的良好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保障。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包括的层面非常广泛,涉及企业生产的方方面面。是企业所有职工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机械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安全人机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等。企业内的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气设备(动力及照明)的基本安全知识,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有关的安全知识,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是指某一作业的职工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教育。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比较专门和深入,它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工业卫生技术知识以及根据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的教育。内容涉及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焊接、防爆、防尘、防毒、噪声控制等。
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我觉得这不仅对缺乏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人需要,同时对具有一定健全生产技术知识或专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经验的人也是完全必要的。因为一方面知识是无止境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防止片面性和局限性。事实上有许多伤亡事故,就是只凭“经验”或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而引起的。所以,对具有实际知识和一定经验的人、具备一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人,也需要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知识,把局部知识、经验上升到理论,使他们的知识更全面。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机器设备、新的原材料、新的.技术也不断出现,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否则就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概述、(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事故预警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等。每一章、每一节都包含着多方面的安全知识。
通过认真的学习我认识到了企业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就应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理论和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制定安全制度和规程,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增强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水平,提高把握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七
摘要:安全生产事关建筑行业的成败,笔者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出发,提出了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和措施。此外,建筑企业还必须注重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科研手段引入建筑市场,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和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1.1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有250余部,尤其是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和行业的规范和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新的需求,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依靠现有规章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只规范了特定施工阶段并未涵盖建筑生产全过程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到位使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
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由于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忽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等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
1.3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仍然停留在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缺乏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追踪问责机制。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公正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处理中缺乏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出台切合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在其中明确监理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力,例如工程开工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如果施工单位未获批准自行开工的,就暂扣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未编制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此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责等。
由于建筑行业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特殊性,如果缺乏政府的干预和管制,势必陷入混乱状态,故而必须建立科学高效严格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加强政府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做到“管建结合,相互促进”。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施工现场各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建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的远程监控体系,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隐患扼杀在第一时间。同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以降低潜在的施工风险。
虽然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但是在这个科技爆发的时代,建筑行业也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例如可以建立“高校—科研机构—施工企业”三位一体的产、学、研互动模式,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优势,同时促进科学技术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转化。
2.3.3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施工技术的应用。
新型材料的产生以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运用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了契机。例如高性能混凝土、墙体节能保温材料、节能保温绝热材料等既能满足稳定性、耐久性等方面的要求,又能使整体建筑更加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其日常维护费用;第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安保技术的开发推广费用;第三,为施工操作人员配备法定的劳保用品、用具、设施等的费用;最后,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需的费用以及紧急救援和日常演练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等。可以说上述四项费用是构成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投入,缺少任何一项都会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但是当前大多数施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增大眼前利益,大量缩减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使企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保证,同时也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低下。
2.5提高施工人员素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针对上述建筑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现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如建立日常培训制度,并由政府拨款或强制施工单位设立“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和业务素质及安全意识的提高。
3、结语。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其所掌握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合理高效整合,最终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这就凸显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高难度。因为不安定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集聚,然后在某一环节全部爆发,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注重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环节的重视。
参考文献。
[2]陈燕.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4).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八
安全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安全培训,亲自组织安全检查,亲自主持召开安全会议,亲自落实安全投入等等。可现实是大多主要负责人每天忙于舟车开会,商讨经营发展大事,总是感觉自己非常忙,没有时间做这些安全“小事”。要么叫安全总监亲自代替,要么干脆不问不管,长此以往,习惯性违法成为常态。有时安全管理人员将工作做了,请领导们在上面签字确认下自己“亲自”干过的工作时,要么不问不看大笔一挥,要么嘴巴嘟哝:“是什么资料,如此小事,还来找我签字……”!安全生产管理本来是企业管理工作中核心内容,本应占用领导们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日常事务,可现实是集中研究,专题讨论的次数寥寥无几。长期积累小病变大疾,小事酿大题,“运气不好”时不得不停下生产,不计成本,静坐下来亲自解决棘手的问题。此时,有人认为“运气差了点”,可仔细想想,不是运气差了点,而是思路就根本违规,决策本来违法,没有投入怎能赢得回报!
新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施行,企业违法将会失去市场竞争力,严重者成为黑名单上的醒目者;个人违法将会被停职撤职,严重者终生禁用,法律追责。如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不再是宣传口号,而是强烈的要求我们用实际行动亲身履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不再是国家层面的要求,而是强制要求我们再忙也应将安全管理工作烙在心中、放在桌前,千万不要叫习惯性违法成为常态!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通过学习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以后,结合我们机修班组的管理现状我感觉差距很大,很多方面都值得我去学习: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主要内容概括为“六个三”其中“三到位”即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对我的感触很深,首先我每日布置工作比较粗糙仅把集控收集反应的问题和早会上领导布置的任务及班组自行计划检修问题在每日的班前会上做以安排,可以说只是把这些问题读一遍在具体到哪一个人或几个人去完成,就完事了,实质上要想把工作质量提上去,还应把每项问题在布置时要讲解详细,有哪方面技术要求,在完成任务过程中会遇到哪那些困难,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等都应一一对职工说明并时时督促。
我在工作布置不到位问题上有过教训;就是因为工作布置太笼统,职工干出来的活质量不高,我没有给他们具体要求,结果会出现不标准,不规范的现象,就会出现返工,浪费人力、材料等这都与工作布置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另外一点检查工作亦是很关键;工作布置了,有没有实施跟踪和督促很关键;“隐患无小事”每项小问题都要重视,要及时检查,对问题处理情况要了然于胸;检查工作到位还体现在日常对设备的'巡检中,体现在对问题隐患的处理过程中;很多事故的发生,在很多程度上是没有检查到位引起的。一些关键设备,关键部位有可能没有认真检查,忽视它的重要性,就有可能发生问题甚至影响生产,学习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后,我对他在班组管理中对工作检查的认真态度上有很深刻的认识,白国周班组能在20多年的工作里未发生安全事故与他在工作检查到位是密不可分的。
另外,隐患处理到位:出现了隐患去处理了,但又会在短时间内重复发生,甚至存在隐患仍未消除,这就是隐患处理不到位,比如某处护栏锈蚀严重后焊接点开焊,去处理了,对锈蚀部分亦不做检查,需要更换或加固的亦不更换加固仅除锈刷上油漆便了事,对开焊部位随意补焊一点,不问牢固不牢固,结果仍然解决不了存在的隐患,甚至还留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这也反映出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足,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
学习了白国周班组安全管理法后,我会吸取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使我班组安全工作、检修工作得到更一步提高。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九
下面是我结合我司近期安全事故的几点体会:
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心得体会范文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充分发挥公司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作用,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违章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员工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感,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侥幸心理,怕麻烦,这就给了事故发生可乘之机。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操作行车前不进行遥控器和行车的比配确认,远距离操作行车,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早会,做到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安全互保对子之间应做到时时监督,时时提醒,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组织好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
和职业素质;加强设备认知培训,让员工了解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增强其对操作规程的进一步理解;加强安全培训,让员工在通过不断的安全学习中进行反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
事故通报的学习与分析,其目的旨在于警世及教育我们,帮助我们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到安全无小事。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十一
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对于已经“驯服”的“电老虎”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以为多年不发威的“电老虎”就真的成为“病猫”了。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无异于擅自打开关押“电老虎”的牢笼和枷锁,这只凶恶的“电老虎”当然不肯放过任何发威的机会。
口号。
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
2、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啊,你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准则,后果可能是对别人造成伤害,这就是“谋杀”罪!也可能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也是“玩忽职守”罪。我们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而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威胁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就是犯罪。我以后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决不麻痹大意,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事业的繁荣,而珍惜自己和他人宝贵的生命。
安全就是生命,它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被伤害,珍惜生命,珍爱自己。究其本质安全就是为了自己,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只要是热爱生活的人,都会珍视自己的生命,树立生命安全观,以意识指导行为,在行动中强化意识,热爱生命,珍视生命。
安全就是责任,安全是企业对每个员工的责任,员工的安全对企业要负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源自于父母不厌其烦的唠叨,源自于妻儿深情的期盼,源自于领导再三的叮嘱,源自于同事友情的提醒,源自于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了这个责任才能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理解“四不伤害”,才能真正的理解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内涵。
安全就是效益。企业的效益来自安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企业生产的顺利开展,企业的长足发展,都需要员工的安全。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会对生产造成影响,导致经济效益下滑,只有员工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才能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只有生产实现了安全,企业的效益和发展才会有保障,整个企业才能良好运行。只有企业实现了效益,员工才能实现自我的效益。只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打好安全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加强责任感,才会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俗话说:“安全是根绳,牵着千万人;安全是根线,连着亲人念。”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心愿。安全就是幸福,只有拥有生命的安全,才能获得人生的幸福;只有健康的生命,才能创造幸福,才能享受幸福。安全为了自己,安全为了家人,安全为了企业,安全为了社会,安全为了你、我、他。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安全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重在落实”我们首先要从规范自己的行为做起,拒绝不安全行为,树立安全生产观。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断累积安全生产知识,通过安全事例进行举一反三,认真学习和总结,并落实在安全生产中。时刻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你终身的遗憾。
专业建筑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案例12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