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谢词是一种表达感谢之情的文稿,在特定场合中经常使用。写答谢词要先确定感谢的对象和原因,选择合适的语言和方式来表达我们的感激之情。下面是一些脍炙人口的答谢词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灵感。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一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四)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二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三
2018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党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至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深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党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党上下和全体公职人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让反腐败的防线越筑越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四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如今,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时代监察官手中也握有了执法之剑,惩腐利器。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要深入学习,牢记于心,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这把利器,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活体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宪法和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以此为契机,牢记使命、奋发有为,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实现大进步大提升,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开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征程。
提高政治站位,忠实履行职责。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为纪检监察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次出发、再创佳绩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学出更加坚定的信仰、更加纯粹的忠诚、更加牢靠的担当,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始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必须体现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纪检监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政治目的和政治效果出发,从净化政治生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角度提高思想认识,把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一以贯之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
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实践探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把改革的方向把准、把政策吃透,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和权限手段,推动形成高效的体制机制。要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首先,坚持挺纪在前。对监督对象的行为,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挺纪在前的要求。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背后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优先处置;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其次,做好纪法衔接。适应既执纪又执法的要求,准确把握纪法衔接程序,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第三,做好法法衔接。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制衡。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无论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首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准确把握监督和审查分离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性。监察体制改革后,市一级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分离,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县一级虽然没有要求监督和审查分离,但是有关任务和要求也要落实到位。一是把握监督职责。在监督定位上,要准确把握“专责监督”这一定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联系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日常监督;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关键少数,监察体制改革后,聊城市监察对象由原来的4.6万人增加到11万余人。面对这个庞大群体,必须突出重点,特别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监督方式上,可以运用谈话函询、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的问题,按程序移送审查调查部门。二是抓实问题整改。要发挥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纪检组的作用,把巡察监督、报备审查、日常监督等渠道发现的问题整合起来,建立整改情况跟踪督查机制,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要建立执纪监督工作综合研判机制,及时汇总执纪监督工作情况,着力发现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三是主动出击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蹲点式调研、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被监督单位了解其行业特点,把握党风廉政建设整体状况,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灵活处理好纪委监委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的关系,实现由单一监督向系统监督的转变。
强化自身建设,锻造“纪律部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特殊的岗位和任务,需要政治更过硬、作风更务实、本领更高强、纪律更严明,要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标准持续加强自身建设,肩负起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一要促进深度融合磨合。做好人员融合、工作磨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心、合力,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的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融合在一起,发扬传承下去。二要铸就过硬素质能力。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搞好学习,熟悉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把握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并在实战中不断丰富知识、积累经验、锻炼才干。着力提高发现问题、审查调查、组织协调、总结提炼等能力,为履好职奠定坚实基础。三要锤炼严细深实的作风。切实增强归属感、责任感、荣誉感,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反对特权思想、敢于坚持原则、从严修身律己,维护好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四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规范,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回避等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把监督范围从“工作圈”延伸至“生活圈”“社交圈”,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确保队伍更为纯洁、更有担当、更有作为。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市级党委,下一步要坚决把宪法、监察法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各领域各环节,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法治思维,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察法开宗明义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地方党委要全面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强化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二、运用法治方式,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既是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贯彻实施好宪法与监察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是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一要坚定站稳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是制定监察法的初衷,也是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二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标准,始终保持决心和韧劲,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等专项治理,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维护民利的实效取信于民。三要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抓住权力、资源、资金等关键环节和关键要素,坚决查处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在“三资”管理、农村低保、征地拆迁、惠农补助中违反有关政策和侵吞挪用补偿资金等问题。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格纪法与精准施治结合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真空地带,强化监督调查处置效果。
三、增强法治能力,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是国家首部反腐败法律,是指导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实体法、组织法、程序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的重要指南。地方党委必须始终把宪法和监察法作为继续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查找差距、补齐短板,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一要继续当好“施工队长”。主动担首责、负总责,牢牢把握总体要求、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主抓直管、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党委定期分析反腐败形势、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等制度,对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严格审核把关,统筹把握纪委监委的工作职责,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形成巡察、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着力推动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保证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得到充分发挥。二要强化党委领导和监督。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党委必须担起领导和监督的责任,既有力保障监委监督地位的权威,又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格、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同时,支持和推动人大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完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积极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监委更好地履职尽责。三要推动监委加强自我监督。党委必须督促、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制约措施,建立并完善有关制度,确保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督促监委主动向人大进行专项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格局;督促纪委监委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监督上严之又严,严防“灯下黑”,打造对党忠诚、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七
1、倡导绿色出行,享受低碳生活。
2、尘土不要满天飞,城市清洁靠大家。
3、创建文明工地落实扬尘治理美化工地环境。
4、春风凉,秋风起,扬尘防范心中记。抓发展,重实效,财富健康通重要。
5、防火防爆防尘,安心安静安身。
6、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7、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市。
8、工地环境需人人,灭尘治理靠大家。
9、关心扬尘治理,还你清新空气。
10、关心扬尘治理,建设美好环境。
11、环境勤关爱,勿使惹尘埃。
12、环境治理,人人有责。
1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4、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15、减少煤炭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16、口罩有价,生命无价!有效防护,拒绝尘肺!
17、美化人居环境,共建绿色家园。
18、企业要发展,环保须先行。
19、全力打好凉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2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1、同呼吸,共担当,齐奋斗。
2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
23、文明施工,杜绝扬尘。
24、武威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25、扬尘治理,人人有责。
26、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27、治理餐饮油烟污染,保护居民身心健康。
28、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29、治理环境污染,共享碧水蓝天。
30、重拳整治污染,实现蓝天梦想。
31、拒绝十面霾伏,还我碧水蓝天。
32、倡导环保,拒绝雾霾。
33、加强环境保护,远离雾霾困扰。
34、雾霾危害大,少放烟花。
35、加强环境治理,赶走雾霾天气。
36、雾霾治理,我们在行动。
37、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38、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39、鞭炮少放一串,烟花更得减半。
40、一起扫走雾霾,只为点滴幸福。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九
各位领导: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法规,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我行纪检工作同样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并于当日施行。监察法规出台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这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共9章69条,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也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实施条例》共计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效能发挥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条例主要遵循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职责法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集成的原则,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制度设计各方面,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宪法和监察法另行创设制度,集中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
《条例》是在《监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的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进一步明晰了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进一步细分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遵循法治原则和从严的要求,形成完备有效的程序体系;进一步完善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机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
(四)解决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监察法》实施的3年多的时间里,其对于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条例》的公布也很好地回应与解决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是《实施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较为抽象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
农业银行高管可能涉及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下列案件具有管辖权:(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农业银行中常见适用案件类型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等,主要涉及的情形包括:(1)将我行的业务外包给其他机构经营,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3)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利用财务工作之便,违反公司福利制度将应列入企业正式账目的资金作为奖金,集体私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4以公司名义承接业务,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分管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罪。
四、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工作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行内管理人员担负着经营重大责任,掌握着管理权力,我们要认识到自己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依法接受党和国家的监督。监察法也把农业银行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向农业银行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农业银行“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将更精准有力有效。这既是对我行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内容进行监督,也体现了对我行管理人员的严管厚爱,促进了我行合规建设。
纪检监督之于我行仍是党建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纪检监督工作的重视,不仅是实现农业银行改革以及创新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此基础上就需要结合当前金融形势、地域特色,结合监察法规中与纪委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责相关的内容,对当前我行纪检监督工作面临的任务和要求进行分析,并且对相关的工作思路以及方法和策略进行探讨,以此来促进纪检监督工作有效提升和发展。为了促进大连分行合规经营,规范高管规范用权,提升党内监督效率,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系统内党内监督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三要在系统内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员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拓宽大连农行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结合《实施条例》,探索法治、高效的纪检工作运行机制。
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广大党员干部全覆盖的大监督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纪检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纪法双剑合璧提升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充分发挥纪检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纪委办公室内设科室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违规违纪信息反馈制度,构建高效的纪检体系。五要依法履行监督,遵守纪检纪律,防止滥用监督权力,提升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纪委办公室监督职责,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督工作。
一要坚持分行党委对纪委办公室纪检工作的全面领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加强行内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常态化学习教育。二要落实纪委办公室工作职责,协助总行两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高度重视相关管理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的监督检查,注重加强对其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三要贴近权力运行全过程并加强日常监督,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建立日常监督体系,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四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部室一把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有关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
一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开展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夯实使命担当,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二要开展纪检岗位培训和业务练兵活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监督能力。三要建立纪检工作接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分行党委及广大农行员工监督,加强对纪检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维护良好工作作风,为加快建设风清气正、文明和谐、懂法守法的美丽银行做出积极贡献。
纪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宪法》《监察法》专题发言。
监察法普法工作汇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共九章69条。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立法是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是实践发展所需,是党心民心所向。中央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通过学习监察法,我们要明确党员、干部、职工的职责与权限。做为基层扶贫党员和职工要按章办事,守纪律、讲规矩,要知道那些事能做,那些是不能做。要依据党章党规、宪法法律、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等认真履行职责,做廉洁从业的执行者、维护者,营造风清气正,勇于担当的扶贫行业氛围,办所有党员领导干部也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通过此次学习,全办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对监察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大家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办党组书记特别强调我们办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一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地庄严面世奏响了国家依法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新乐章,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反复的决心。
监察法的面世保证了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以往的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问题线索止步于纪律约束、组织调查,对违纪人员只能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审理。随着监察法的诞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纪监委在党委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两项职能,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是一个执纪机关也是一个执法机关。这样一来,保证了纪监委取证的合法性、也是整合了资源,节省了人力开支和简化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和合法化了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举措新做法,实现了反腐机构纵向垂直横向整合。
监察法的面世确保了“名正言顺”地执纪问责。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增设的监察委对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种类型、各个职级的公职人员,监督范围之广、监察力度之大史无前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势必出台专门法律保证监察委的合法性和履职依据来保障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利,严格规范了办案流程,加强了全面监督,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法治思想,实现了向纵向深扩大反腐影响力和“名正言顺”地惩治腐败行为。于是,监察法应运而生。
自秦汉时期开始,就有御史大夫、监郡御史,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监察机构我国自古有之。如今,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良法促善治,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依法领导、监督监察委开展各项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扩大了监察对象,规范了监督责任,细化了失职、失责,使得我们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大跨步的迈进了一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三
20xx年x月x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既是一部“责任法”,也是一部“保障法”,对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该法的颁布实施,好比一场“及时雨”,对我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学习监察官法,我的体会是“三个把牢”: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监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这些“义务”明示的一个重要真理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根本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对党忠诚,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牢牢把握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增强斗争精神,面对违法违纪敢于亮剑,面对贪污腐败敢于斗争,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切实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听党话、跟党走,自始至终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压舱石”。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压舱石”,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点,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要持续纠治“四风”,纠治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着力整治群众关心的、痛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监察官法第五条要求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履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始终秉持“打铁自身硬”的原则,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严防“灯下黑”,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始终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保持清廉本色。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四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五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监察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的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的政府及本级人民的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的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腐、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的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范文(16篇)篇十六
20__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党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__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__,至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深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党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党上下和全体公职人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让反腐败的防线越筑越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