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5-02-06 作者:笔砚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和争议。不同组织的规章制度可能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一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

第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中央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文件,应抄送相关的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备案,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五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阜南县关于20**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现制定《洪河桥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方案》,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12月31日之前洪河桥中心学校的国有资产。

三、工作方法。

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年5月)。

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年5月-6月)。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自查工作完成后,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五、组织实施。

本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20**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财政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一)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中央部门单位和各省(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财政部,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号)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年1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年2月-9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0**年9月30日前,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中央部门(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省(区、市)于20**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全省(区、市)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总结阶段(20**年10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3.中央部门(单位)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操作系统。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开发商将主动联系,提供免费的系统升级服务。

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系统的地方和中央部门,可以单独部署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或主动与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六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七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财资[]2号)的精神,我校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每年年初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年终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学校领导定期、不定期组织资产工作会议讨论解决资产管理问题。我校根据此次检查的要求,对照清教办〔2014〕19号和清财资[2014]2号的精神,我校成立了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科学管理资产,同时也成立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考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购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

(一)基础工作方面:

我校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增减都及时调整;。

属于学校房产、地产均有明晰产权、权证齐全,我校新校区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办齐了所有权证;每半年对所有课室财产清查一次,全校财产每年清查一次,仓库月月盘点一次;严格执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我校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批制度》,设立了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具体由总务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配备了资产管理员一名,并建立了资产处置制度和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员分别建立资产账。现我校资产的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制度执行情况:

我校根据在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学校职能部门的组成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配置财产,并对学校财产统一调配,避免了财产积压造成浪费;我校制定了严格的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对各财产使用总的财产进行登记核查,做到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为加强财产处置,我校成立了财产损坏、失效、失能鉴定组,鉴定组成员由财产管理员、专业人员和学校监督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财产报发损坏鉴定,对未达到的报废标准的一律不予报废,做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我校现有604.75平方米房屋出租。

为了加强了租房屋的管理,我校成立了出租房屋管理部,具体负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租金的收缴、出租房屋的维修、出租房屋租赁年审、出租合同的订立等工作;我校资产处置报废收入和房屋出租的收入都按要求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校根据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资产核实结果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财务处理,做到资产账目与实际资产相符;我校资产管理能按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占有、使用实行动态核算。资产系统记账工作与会计记账工作同步进行,资产管理状态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变更资产信息。

(四)财务预算管理。

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方面,第一有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第二能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每年都进行内部财务预算管理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通过自查,我校发现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资产报废许多资产因年代久远,找不到原始票证。有的资产是按项目建设,报废其中一项时发票没有单价,支付也是分多次。由于以上原因无法及时报废,造成部分资产待报废而无法更新影响教学工作。

2.有时报销审批程序不对,不经过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财会就给予报销入账。造成资产管理员没有把该入册的资产录入电脑的工作漏洞,在自查期间已边自查边纠正,资产管理员已把该录入电脑的资产录入电脑。

(二)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校下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是:

1.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寻求没有票证资产报废的解决办法,组织人力查找复印6年以前的所有票据。

2.凡是购买500元以上的资产,报账时一定要经过资产管理员签字入册并录入电脑后,领导才给予审批,财务才给予报销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监管情况。

市教育局对我校资产管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到我校了解检查资产管理工作,并作业务和技术性指导。

清江市第二中学。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八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第八条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批准。

第三章企业*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企业*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备案。

第四章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xx〕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市*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以“人的行政级别”为中心,即一个人的收入和其它待遇主要与该人的行政级别相关。一旦不能达到某个行政级别,工资就不可能上升。这不仅忽略了不同岗位承担不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差异性,也抹煞了不同岗位价值差异,挫伤了那些从事高技能、高知识、高能力工作岗位员工的积极性。为了提高收入,员工都紧紧盯着管理岗位,有的企业为增加晋升机会,设置大量副职,造成因人设岗、管理岗位拥挤。如某供水总公司在实施岗位工资的薪酬设计中,由于没有摆脱计划经济*,薪酬设计没有体现行业特点和技术特征,使其陷入了困境。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重新合理地设计了薪酬,生产、技术、劳动贡献等要素参与分配,使薪酬较好地体现了差别,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薪酬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3、薪酬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

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奖金已经成为员工报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奖金的规范与否,往往决定着薪酬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价值。如果奖金不以公平、有效的考核为前提,不与员工的绩效挂钩,就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成为表面文章。由于岗位不清、职责不明,薪酬与个人绩效没有紧密的联系,导致“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越是业绩优良的员工,抱怨比例也越高,薪酬没有起到激励作用,大锅饭现象严重。

4、薪酬分配缺乏系统性。

国有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不满主要表现为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和个人激励性上。对内没有很好的回答和明晰为什么付酬的薪酬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行政职务的大小、学历职称的高低、工龄的长短对工资具有决定性*。由于对不同职位的价值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或论资排辈现象;对外部竞争性上的问题主要是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工资水平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的现象,即一般职位的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而关键、重要职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薪酬对外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造成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国有企业薪酬个人激励性不足表现在国有企业在绩效考核中仍沿用传统的、以经验判断为主体的绩效考核手段,职工个人的收入与贡献大小不紧密,不同程度地存在平均主义,不能有效地促动员工围绕企业的战略与目标开展工作;在薪酬的表现形式和发放方式上存在激励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5、薪酬结构过于复杂。

国有企业往往由于*原因,形成了种类繁多的薪酬项目,各个项目之间又缺少内在关系,薪酬体系缺乏理念基础,给管理带来很大麻烦。每个企业都知道薪酬的重要性,员工对此也特别关注,为了顾及所有人,企业在薪酬设计时往往面面俱到,试图包括所有能够影响员工收入的因素,但选择太多等于没有选择,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哪个因素都未能强调,使企业倡导的价值分配理念难以落到员工报酬分配上。

1、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

在职位分析、岗位测评的基础上,设计本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现行工资构成,优化工资结构,简化工资项目,取消或合并平均发放的工资单元,增大岗位工资的比重。使岗位工资占工资收入的50%—70%左右,形成企业优胜劣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同时为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在分配上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分配差距,留住关键人才,流动一般人员,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多种薪酬分配办法和形式;对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对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销售人员可采用佣金制和底薪制相结合的方法来设计销售人员的薪酬方案;对于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

2、创新基础管理制度,奠定薪酬分配的科学基础。第一,必须建立工作评价制度。通过职位分析、岗位测评,调整和精简机构、岗位、人员,确定劳动差别,为确定薪酬收入的差别提供量化依据。这一评价制度应是持续运作的,能随着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岗位,并重新确定劳动差别;第二,建立内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机制,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格局。在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当中,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配套实行人事、用工制度改革。为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提供制度保证;第三,建立简便易行的业绩考核制度。企业应建立公平、公开、公正、易于量化、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培训、使用、升降和支付薪酬的依据。严格考核是发挥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前提,如果没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或将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工资制度本身再好,也难以发挥相应作用。

3、引进劳动力价格机制,合理确定工资标准,拉开工资差距。

目前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中,不同性质劳动岗位工资标准的差距明显偏小。要解决这个问题,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就必须在内部工资分配中引进劳动力价格机制,使劳动力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差距的作用。企业确定不同性质劳动,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工资标准、工资差距时,不仅要进行劳动四要素的评价,还要进行劳动力价格的调查比较和各类人员供求关系情况分析,把劳动评价和劳动力价格机制结合起来。要打破传统思维方式,大幅提高技术岗位、关键岗位、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不论采用哪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其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都要逐步做到随行就市,同市场工资衔接,使人员招得进、留得住、流得出。企业急需且市场又供不应求的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高定;企业需求一般且供过于求的人员,其工资水平可以低定,甚至可以低于市场价位。介于两种类型之间的人员,可以按照市场价位确定其工资水平。4、在薪酬支付上要注意艺术、技巧,实施全面薪酬战略。

全面薪酬战略就是外在的薪酬和内在的薪酬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的薪酬支付战略,这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薪酬支付方式。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不同的人员要用不同的薪酬激励措施;二是将现金性薪酬和非现金性薪酬结合起来运用;三是适当缩短常规奖励的时间间隔、保持激励的及时性,有助于取得最佳激励效果。

5、建立薪酬分配能升能降的机制。

一个真正有效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科学的工资标准,合理的工资结构,动态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同时它应该时刻处于动态运行当中。首先薪酬标准应该是动态的,与企业的综合效益挂钩;其次,薪酬结构应该是动态的,随着不同时期的需要而及时调整;第三,薪酬制度应该处于动态运行之中。薪酬的调整要由以前的基本处于静止状态转变为动态的及时调整。优秀的薪酬制度一定会根据生产经营的效果、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变化、岗位的调整和个人绩效的提高及时予以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高的,采用高于市场平均值的增长率,增资幅度要大;对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岗位,增资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通过这样动态、积极的、合理的薪酬调整,使职工的收入真正随着岗位、技术的变化和岗位劳动效率、效益情况能增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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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无形资产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非专利技术是指公司拟永久拥有的独家专有技术。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有关无形资产开发或购买,按公司《“三新”研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购置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条,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岗位互相分离;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公司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配方、源程序设计、工艺等。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第八条,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保管无形资产。保管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九条,对接触无形资产中公司核心技术实行授权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触公司的核心技术。

第十条,公司应指定可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有权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每接触一次,保管人员均应在登记簿上登记,详细记录接触人、接触时间、时长、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

第十二条,对必须同时由技术部门保管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资料副本,除发明人或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设计图纸或资料。

第十三条,对生产加工核心技术的车间或工段、或工位应该封闭管理,除授权指定人员外,非该被封闭领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领域。授权指定的非该领域人员进出均应严格登记,详细记录进入者姓名、事由、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时长。由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还应登记领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在计算机上保存或运行的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第六章“信息系统的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的商标除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应对商标的印模加强保密管理。与印制商标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商标印制完成,应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单位。

第十六条,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害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牵头成立由总经理办公室、销售等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本公司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至少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公司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九条,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置,比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应报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什么单位,国企也好,外企也罢,总有着这样那样的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员工们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规章制度有如国家的法律一样承担着神圣的使命,是规范化企业管理的载体,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管理出效益”人所共知,而管理的重要手段就是规章制度的执行,有人曾把制度喻为降低成本的关键工序、安全生产的保障。

规章制度是每个企业实施科学和有效管理的基础。在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中,许多大型企业都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法则。而国有企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很少有一套系统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一些已经形成的制度也缺乏科学。

总结。

和动态完善,唯以保证制度的连续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企业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不仅可以折射出企业发展的步伐,而且可以让人了解企业的人文、社会等历史面貌。同时,它的生成和发展,必然经历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过程。白沙集团是我国著名的大型国有企业、湖南省利税首户,其实施“简单管理”就是由繁到简的较高境界,而许多国有企业连“繁”的水平还未达到。

其主要表现是国有企业中多数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长官意志起着决定性作用,只要通过几个部门甚至是某个部门的风暴会议形成,经领导象征性会签后即可成文,很少是经过员工或职代会的充分讨论、修改后形成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在多数国有企业中流于形式、口号化,没有形成真正重视员工、关心员工和激励员工的生产工作氛围,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表现为民主性不足,所以国有企业中员工对制度的认同度较差、对执行制度的主观自律意识低,仍属必然。

每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工作行为规范,其制定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得到大多数员工的认可,所以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员工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让员工积极投入到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积极参与到企业生产管理中,这是员工认识企业问题、提高执行自觉性的过程,也是检验企业制度“内化”程度的关键所在。

3、制度的操作性不强。

许多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甚至连各岗位说明书,大多是在某先进单位或者同行的“原版”基础上,再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稍加改进,便为己用;另外,有—些制度内容空虚、过于笼统,原则性制度、概括性、方向性规定多,官话套话废话多,对工作责任、管理流程、生产要求、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等具体的规定少。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时代步伐突飞猛进,wto的加入,知识经济的来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在随时随地发生着变化,而企业中一些旧的制度内容却恒久不变,明显落后于企业实际,没有与时俱进,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加以维护、充实完善。可想而知,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再是规范自身工作程序和员工行为,而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领导视察和显示其外在的工作规范性。

4、制度执行的连续性不足。

其突出表现为“半途而废”的现象,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现了某种不良现象时,迅速出台了针对性的相关管理制度,在刚执行时也十分严厉,但是,很多制度都不能始终如一、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曾作了这样的总结:“如果训练一个日本人,让他每天擦六遍桌子,他一定会这样做;而一个中国人开始会擦六遍,慢慢觉得擦四遍、五遍也可以,最后索性不擦了。”很多中国人做事的最大毛病就是不认真、不到位。

在国有企业中,管理者不可能对企业实施长久管理,中层管理者也不可能在一个部门或者基层单位长任管理职位。所以,一些企业管理者就在其“大刀阔斧”式的继任中猛烧其略具个性的“三把火”,在显示其雄才大略的同时,也烧掉了前任合理的、应继承的东西,突出表现就是在制度管理上“另起炉灶”,另行一套,使企业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然而,反映在企业管理上,制度执行的连续性不足不仅仅是管理脱节和不到位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企业管理意识、监督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内部管理涣散,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随意性较强,并使员工的“惰性”恶性膨胀。

5、制度落实的原则性不够企业内部的许多规章制度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不是半途而废就是流于形式,其根本原因就是企业制度在执行落实中原则性不够。在本应按企业制度规定事项执行或需对违反制度者进行处理时,因顾虑各种因素或关系,出现“放一码”或打折扣现象的屡见不鲜。比如,许多企业都会存在着一部分特殊群体,他们违规了,可以酌“情”合理地从轻发落,甚至是免予处罚;对于他们的这些特殊豁免权,员工们看在心里,先是反感,接着是羡慕,最后就会“联手”这部分人共同违规,造成谁能违规而不受处罚就是身份高的现象,其结果是导致企业制度“流产”或削弱了制度效力,导致规章制度如同一纸空文,久而久之,许多规章制度的落实也成为空谈。

6、制度的建设没有与企业文化的建设齐抓共管。

不应抱有规章制度涵盖一切,一切都由规章制度约束的观点。如同一个国家民众的行为不能全部由法律去约束一样,相当数量的行为必须且只能靠道德来约束。那么落实到企业建设中,这种道德的约束具体体现就是一种企业文化。

有相当一部分领导者认为企业文化是虚的,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搞不搞无所谓,只有制度建设才是实的,才是铁的。其实这是对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的曲解,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把员工看作“经济人”的基础上得来的。这样的领导者认为:只要工资给得高高的,再加上严明的规章制度就能把员工队伍建设好。然而,违纪现象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因为人是活的,而制度是死的,制度制定得再严密,如果人在主观上不去积极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去钻制度的空子,那么还是不可能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的。所以,制度得以坚决贯彻执行的基础是,员工在主观上有积极遵守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深入人心,才能做到日常的行为不超出规章制度允许的范畴。培养这种意识的关键途径在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企业文化的渗透,培养员工的遵章守纪的意识。

一种文化的培养要从日常的一点一滴做起,从公司高层到每一个员工做起。海尔集团敞开大门让数不清的参观团参观学习,但是回去以后有多少能得以收获呢?目前还未见报道。这就是说,自己的企业文化是有着自己的特定“土壤”的,是不能移植的。海尔在兼并每一个企业时,总是先把自己的干部队伍带去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文化的“渗透”。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文化的建设对规章制度的推行是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的。

就国有企业来讲,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是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仅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现代企业精细管理的重要因素。所以,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要成为企业管理者认真对待,并贯穿于企业管理中的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2、规章制度建设要立足于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内化。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企业管理程序,约束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贯彻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员工。所以,要使各项规章制度付诸落实,首先制度要建立在让绝大多数员工都认可的基础上,并通过提高认识,内化为自觉执行,在各种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随着国内经济国际化、国际经济国内化和市场竞争白热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以标准化为特征的企业管理将逐步渗透到各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已被一些国有企业所运用,规章制度建设在过程管理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而落实制度的关键就是完善的监督机制体现在管理的每一环节、每一过程。否则,即使再完善、再科学的制度都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作用。

4、规章制度管理要形成一套科学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科学、系统的规章制度管理是发挥企业整体效能的保证,也是检验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所以,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不仅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厦门水务集团企管部)。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三

一、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登记造册,入固定资产帐目。

二、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办领取手续,学期结束交还入库。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

三、学校各功能室,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要管好,用好室内设施(含卫生管理),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

四、教室门、窗、桌、椅、讲台、黑板、电风扇(空调)要妥善保管好,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原则上不准开灯,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

五、各办公室的办公桌、椅谁使用谁负责,其它常用物品由年级组长负责。

六、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数具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

七、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

八、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

九、经管固定资产帐目的账务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四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资产;或价值不及2000元人民币,但公司要求按固定资产来管理的财产。按存放地点,分为公司办公固定资产、店铺经营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内,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或使用过程中易损耗的财产。例如公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通迅耗材等。

3:公司道具,包括货架、花车、收银台、模特、射灯、挂通、橱窗等。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和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广业公司和粤能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全面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学习;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誰主管,誰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落实问责制。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1(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情况的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具体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组织委员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支部宣传委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指导工作。

(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支持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公司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考试核,党支部书记负责考核支部成员和公司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所分管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支部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十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支部成员和部门分管领导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单位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包庇、纵容、袒护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6篇)篇十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增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设立 第八条 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五)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y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一)业务部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开发项目,完成项目审批流程;负责开拓和维护银行、信托、基金渠道,负责本部门已实施信用增级项目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审查委员会批准的信用增级方案;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负责开拓和维护本部门的客户;负责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集风险提示(半年、年度风险报告);负责公司法律文书的起草,各类对外签署的法律合同、协议等文本的法律合规性审查;负责项目上业务审查委员会前的风险与合规审查;联系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动态管理,中介机构(法律和评估,审计)选聘及考核工作;负责评估机构的联系及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负责拟定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负责编制并监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报销、薪酬发放、收益支付等日常工作;负责监控公司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财务数据分析,警示相关财务风险;负责费用控制及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编制公司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负责财务印章的管理;负责会计原始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业务范围

1、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2、对企业进行信用增级;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2、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3、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4、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5、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7、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用增级项目审查的基本原则:

据中科控股业务特点,做出以下信用增级项目审查的基本原则:,

1、抵押物是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的.,对抵押物的审查需

中科房地产板块专业人员参与,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今后收购资产的处置预案。评估机构为土地和在建工程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

2、抵押物为房产的,由资产公司自审。评估机构参与,为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提供参考。

3、抵押物价值的确定要能覆盖本、金利息,罚金、资产的过户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房产的租金收入要能够覆盖再融资时的利息支出。

第十七条 处理不良资产的基本流程

1、确定拟处理标的、处置公示;

2、进行尽职调查;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5、拍卖;

6、签约付款;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业务收费

增信费用根据公司承担的风险确定,原则上按增信额的3%收取。 第十九条 审查要点

1、实物资产抵押--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

2、股权质押--(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在工商查询其是否已出质。

3、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企业股东会决议);

4、资产对外出租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审查合同的真实性;租金收入要能覆盖贷款利息;

5、融资主体的基本资料(银行留存件全套加盖企业公章);银行查询的《人行征信报告》

第二十条 相关的法律文件

贷款抵合同、抵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

监管协议、企业股东的回购承诺;

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承诺;

资产出租,租赁方放弃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承诺;

股东会决议;资产收购协议,不可撤销委托书;财务顾问协议;预增信函;增信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 在被执行人网站上查询融资主体和相关抵押担保方有无涉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告要点:

1、融资企业基本情况简述;

2、融资主体财务状况;

3、抵押物权人及抵押资产描述;

4、担保人情况描述;

5、贷款的用途和还款来源描述;

6、风险防范措施;

7、抵押物,质押权理处置预案;

(1)对外处置:处置收入要能覆盖本金、利息、罚金、过户税费、诉讼费等费用;

(2)土地交中科系统内开发要能保持本金、利息收回和我们的合理利润;

(3)自持对外出租其租金收入要能覆盖融资的利息支出;

8、项目人员对项目信用增级的意见。

第五章 业务风险管理及防范

第二十三条 业务风险管理

1、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2、控制企业网银;

3、监管发票;

4、销售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风险防范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为内部控制管理,应向同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科金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目的

完善公司管理流程,加强公司资产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

第二章 范围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劳动保护用具等)和办公用品(如纸笔本夹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三章 公司资产管理细则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办公资产的购置、验收、发放、使用、维护、报废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并于每月最后一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向总经办提交盘点报告。

(一)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附表01)报行政部审核,行政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如需采购,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行政部安排统一采购。

2、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最后一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报次月所需办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行政部审核、汇总后,由行政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行政部安排统一采购。

(二)验收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验收由行政部经理负责;如发现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物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须立即请示总经理,并进行物品调换。

(三)发放

1、固定资产发放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并编号备档;任何职员不得私自调换固定资产(包括电脑、桌椅等),一经查实罚款200元/次;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使用人须按原价赔偿。

2、低值易耗品由职员至行政部领取,并在《文具领用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3、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归还所有办公资产,经行政部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其他

因公司行业特殊性,故电脑主机均由公司统一上锁,钥匙由行政部安排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如有遗失,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同时,电脑主机由责任人设置密码,并报行政部备档。

一、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 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2、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都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和保管。

行政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5、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报废;

6、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个人管理职责:

2、 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 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账目;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行政部)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后,行政部备案;

2、经批准后,由行政部安排专人负责采购,一定要写清楚购买物品的品牌、规格、数量、金额。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行政部负责验收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10日前完成采购流程,行政部验收后交到使用人手中。

六、固定资产的变更

行政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在固定资产变更后,固定资产编号重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告知行政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后附3,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部核定是否有使用价值。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后附4)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和财务部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行政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理。

八、固定资产编号

编号原则:1、自2012年7月16日起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予以整理编号。

2、固定资产编号:公司简称拼音首字母—使用部门—购置年月+编号

例:销售部一台笔记本电脑:jsl-xs-2012071601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合执行。

有数、拥有人、存放地等,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若有盘盈或盘亏,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行政部、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十、本制度由财务部、行政部共同监督实施;解释权归行政部。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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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心得体会是一个反思和自我反馈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在学校参与运动会的过程中,我收获了不仅仅是奖牌,更多的是运动带来的健康与快乐。
述职报告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述职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来自x级电
演讲稿是演讲者对于所要演讲的主题进行梳理和整理后的成果,它需要具备逻辑性、条理性和说服力。阅读这些演讲稿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演讲的基本原则和技巧。
单位的发展需要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科学的决策,只有合理利用资源才能实现单位的发展目标。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以下总结范文,思考如何更好地总结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作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总结经验,发现了很多有用的心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一、引入(200字)“团结奋进好班子”是每
计划书范文是在制定某项计划时,对计划的目标、内容、方法、措施等进行详细阐述和规划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能够为实施计划提供参考。以下是一些被广泛应
写心得体会可以培养我们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使我们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所学知识。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呈现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方
范文范本是一种对某一类文章、作品等进行概括和示范的文本材料,它可以为我们提供写作的参考和借鉴。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写作水平。
心得体会是一种回忆与思考的结合,可以促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情况。让我们一起阅读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看看别人是如何总结和概括自己的经验和思考的。
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在总结的过程中找到改进的方法和思路。如果你对写心得体会感兴趣,不妨读一读以下的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灵感和启示。
考试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学习成果进行反思和总结的重要环节。考试总结范文中有着丰富的写作技巧和经验,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大家好!今天下午我们在这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纳凉避暑是夏季充满诱惑力的
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能够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培训的效果和价值。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培训是一种持续学习的机会,通过培训可以不断
范文范本可以激发我们的创作灵感,让我们在写作时有更多的思路和创新。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供大家欣赏和学习,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进步。
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过去经历的理解,为今后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启示。让我们一起来阅读这些心得体会,从中寻找到属于自己的启示和收获吧。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或生活经历进行总结和反思的文本形式,它能够帮助我们深入思考所获得的经验和成果。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成功的心得体会案例,其中包含
合同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需要经过协商和签署方可生效。我们特地为您准备了一些成功案例中常用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丙方: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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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汇报是反映我们个人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每一次汇报机会。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些工作汇报的写作示范,这些范文应该会对你有所帮助。
读后感能够启迪我们的思维,促进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书中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典读后感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文学素养有所提升。日历一页页的翻过,不知不
范文范本是提高写作水平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学习范文,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优秀之处来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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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发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和教训,撰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
心得体会的写作过程可以促使我们思考自己的行动和决策是否合理有效,从而有助于自我提升和成长。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文段,读完后或许可以给我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灵感。
汇报材料的编写可以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整理思绪,并将重要信息准确有序地传达给他人。通过这份汇报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个活动的筹备过程和取得的成果,对于未来的
培训心得体会是对参加培训课程后的收获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下是一些拥有丰富学习经验的人士的培训心得体会,希望能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在当今的企业中,班组核算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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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稿的内容和形式应该符合演讲的主题和要求,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影响力。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不妨来看看一些关于科技创新的发言稿范文,了解一下不同领域的发展前景。
党员心得体会旨在通过个人的文字表达,归纳总结自己在党的工作和生活中的经验,以便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下面是一些党员同志写的心得体会,内容包括思想感
每一次的心得体会都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例子,一起来学习和进步吧。第一段:引言(字数
写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沉淀经验,积累智慧,从而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成长和经验总结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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