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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一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中午就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食堂管-理-员职责:
1 、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 、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 、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 、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人员。
5 、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二)炊事员职责:
1 、负责日常饮食的采购和加工,与管-理-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2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学习研究营养学,不断改进炊事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职工用餐服务。
3 、做好厨房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 、搞好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5 、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食堂物品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员对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术性能和维护保养方法,以经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洁干净。对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损坏要负经济连带责任。
(三)管理人员应对采购人员购进的食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无误后采购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分别在购物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作为记账凭证,对检查验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加工。
第三条机关人员就餐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承担工作人员中午就餐。
(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后9 时前先到值班室确认中午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内划签名签到,食堂按签到供餐。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后没有在食堂就餐的,当天就餐费用在工资中照扣。没有在当日就餐人员表格上签到的,食堂原则上不予供餐,要求供餐的,在其工资中扣除当天常规就餐双倍的费用。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不得大声喧哗,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当日就餐签名表上的名单依次分餐,并做好标记。对未签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记录。
(四)在餐厅就餐人员应根据自己用餐量取餐,避免浪费,主副食品不得带出食堂,饭后应将自用餐具和剩饭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
第四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应有纱门、纱窗、纱罩,保持无蝇。
(二)每餐后要及时进行环境擦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保持排水畅通,污水应及时倒入污水池,不积存脏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携带有毒化学药剂等进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并分别保管。
(六)小炊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晾干、放置有序;较大的炊具用后以热水洗净擦干,每周用碱水刷洗一次;机械用具用后热水洗净,擦干保存。
第五条炊事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上班时不吸烟,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
(四)禁止穿工作服离开厨房、食堂或做与制作饭菜无关的工作;工作前、便后或接触脏物后必须洗手。
(五)不能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厨具等,不能随地吐痰。
第六条加强机关食堂规范化管理
(一)机关食堂实行账、钱、物分开管理,由办公室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二)成立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加强食堂管理,提出改进饮食服务的意见,监督食堂开支情况。
(三)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有对机关食堂管理和 服务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每位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反映。
(四)机关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注重听取每名干部职工对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大家的意见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促进伙食改进。
(五)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发现食堂管理和服务中存在问题,可随时召开机关食堂管理小组工作会议,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机关食堂管理规范,服务良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为机关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食堂受本单位机关后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业指导;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五)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副食品供应政策。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货、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第七条 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销路畅。搞好单项核算。
第八条 销售工作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销售服务规范,改善销售方式,合理设置销售窗口和摊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加强质量检查与考核,建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实施质量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建立质量检查档案,组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质量自查、互查活动。
(四)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五)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 食堂实行核定管理费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食堂管理费收入包括:机关拨入的定额补助费,外单位人员的搭伙费,以及食堂在保证职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月拨给。行政单位联合办食堂或共用一个食堂的,按此规定执行。
外单位人员(包括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应交纳搭伙费,其标准可略高于机关支付的人均补助费定额。
食堂在保证日常就餐外,为满足机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扩大服务项目所提供的食品,应按一定比例向服务对象加收管理费。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食堂管理费的支出范围: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杂费、劳动用品费、差旅费、水电费、燃料费、购置费、维修费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房屋维修费、取暖费、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长休人员工资由机关行政财务部门开支。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行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食堂职工加班应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又无法安排倒休的可发加班费。平日和公休日按机关日平均工资的100%发给,法定节假日按机关日平均工资的200%发给。
第十五条 食堂管理费收支结余用于建立食堂基金,留给食堂使用。食堂基金分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具体比例,发展基金为20%,福利奖励基金为80%。食堂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用餐条件、增加服务项目、节日伙食补助和弥补亏损等方面的开支;福利奖励基金用于发放书报费、洗理费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以及按规定发放奖金和上交奖金超额费。
第十六条 食堂职工的奖金,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全年人均奖金限额不超过机关二个半月的平均工资,由福利奖励基金开支。发放将近超限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向行政财务部门交纳奖金超额费。
第十七条 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资产要设置帐卡,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食堂会计核算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会计制度》。
第五章食品成本核算与内部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成本按制做食品实际耗用的主料、辅料、调料等原材料的进价计算。制做食品所开支的水电费、燃料费,不计入食品成本,由食堂管理费开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有汇总,每月有结算,盈亏有分析,堵塞各种漏洞,降低食品成本,为合理制定和调整食品价格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食堂为保证职工正常就餐需要所提供的食品,以食品成本作为定价标准,年累记盈亏不超过2%。年终如发生伙食亏损,由食堂管理费弥补;如有盈余,应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二条 食堂在保证职工正常就餐以外,扩大服务项目,为满足职工不同层次需要所提供的食品,按食品成本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定价。主要标准是:
(一)对外加工食品、承办职工宴席,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20%。
(二)小炒、客饭、糕点、卤酱制品,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10%。
(三)自购农副产品和未经加工的食品,加收管理费不超过食品成本的5%。
第六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要求,劳动条件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
需要补充人员时,应经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同意招工。新招的工人不论是合同制工还是临时工都要经过医院体检,患有不适合在食堂工作疾病的,不得录用。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重视劳动保护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要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注意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要求,制定各类人员培训规划,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要结合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列入职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职工升级、调资和评聘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结合食堂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法,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工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使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学先进、讲奉献,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职工的奖惩办法,职工的奖金分配应与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对有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违章违纪的职工,应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八章职工伙食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机关后勤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代表由各就餐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食堂工作汇报,提出改进食堂工作的建议。
(二)配合食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食堂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收集就餐职工对食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加强食堂与就餐职工的情况交流,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并与食堂主管部门一起完成群众满意率的调查工作。
第九章考核与评比
第三十条 食堂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同时要接受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的定期考核与评比。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由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食堂工作考核评比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劳动效率与经济效益、安全与卫生等四个方面。
第三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考评小组组织的考核作为评比中央国家机关先进食堂的依据。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先进食堂的,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职工食堂,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6]国管财字238号通知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田坝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因岗聘人原则,按照区人社局、区监察局成青人社发〔2011〕48号《关于冻结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原则上不新设岗位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上级主管部门需要聘用临时用工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二、聘用方式和待遇
1、招聘人员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时由用人科室提出聘用意见,试用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则上由用人科室负责一年一签,并交党政办存档。
2、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由街道办事处按月支付工资,其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由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事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公休假日、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性福利待遇;综合执行队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另行增加。
三、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1、分管领导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及培训。
2、聘用人员须服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聘用人员须遵纪守法,遵守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
4、公正履职,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利用岗位职权违规牟取个人利益。
5. 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6、聘用人员出勤、请假规定,参照《黄田坝街道办事处机关考勤、值班制度》、《黄田坝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
四、聘用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1、主管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平时考核,每月25日前填报《临聘人员平时考核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党政办作为兑现绩效工资报酬的依据。
2、年底根据《黄田坝街道办事处临聘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3、街道纪工委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纪律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
五、聘用劳动关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七、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三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运转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考勤结果(包括出勤、请休假及出差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
二、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每天早上8:30前必须到岗,各处(室)负责人必须严格本部门的考勤管理,每月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一次考勤登记表。人教处、纪检监察室及办公室将不定时抽查,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请(休)年假期、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均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交人教处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电话告知,在事后两天内及时补办。
四、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休假,由所在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分管局领导批准。
五、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天之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含)以上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长批准。请事假二天(含)以上,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六、病假二天(含)以上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除急病和特殊情况,均须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病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休病假,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七、请(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八、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休假和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超过假期部分均按旷工处理。
九、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按要求填写《考核手册》,如实逐日记事。按半年和年终对处(室)负责人的记事本进行检查,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记事本进行检查。
十、干部、职工出差必须是因工作、学习需要,由局领导安排。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外出差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一次,其他干部、职工原则上控制在两年一次。
十一、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人教处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交人教处备案登记。
十二、凡未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出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外出期间按旷工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市政府考勤管理制度。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五
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为全乡领导干部提供卫生、放心、舒适和优质的就餐环境,维护和确保全乡领导干部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食堂工作人员和全乡领导干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咏笛
副组长:王洪梅 鄢 虎
成 员:杨 柳 代云林 宋利华 刘 伟 梁顺海
王加会 余 频 蒋 琴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一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全乡领导干部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管理内容
(一)就餐须知
1、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四荤一素。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提前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4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00。
4、全乡领导干部一律统一在餐桌上就餐,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厨房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6、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7、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在做饭炒菜期间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8、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一小时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衔接并通知厨房,食堂工作人员同时做好外来人员就餐的详细登记。
9、食堂实行一票一筷制,就餐人员一律实行先交票再拿筷子,凡是无票者或是不按规定就餐者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无票就餐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由食堂工作人员上报给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二)接待制度
每天如有接待,办公室需在开饭前一小时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准备,食堂工作人员并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食堂工作人
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物;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物;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四)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2、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并关好电,水开关。
8、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9、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太来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所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财政所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所内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为了加强县政府机关食堂管理,确保食堂工作质量和食堂有序高效运行,切实解决机关大院工作人员就餐问题,特别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运营管理
1、食堂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食堂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接受机关大院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3、食堂以“保障供应、保证质量、保本经营、优质服务”为经营宗旨,实行责任制考核。
4、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加强食堂内部民主管理,确保食堂经营质量和就餐安全卫生。
5、定期向机关大院就餐单位通报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二、食堂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服务内容:为就餐人员提供早、中、晚餐。
3、服务方式:食堂实行定价,暂定为早餐每人3元;中、晚餐每人4元。
4、服务时间:服务时间仅限于工作日,节假日一般不提供服务。工作服务时间为早餐7:00——8:00;中餐 晚餐 。
三、食堂就餐管理
1、就餐人员持饭票就餐。按多次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收取。
2、就餐票由需就餐的人员到食堂购卖,可结转下月使用,年末结清。
四、食堂就餐要求
1、就餐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堂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就餐,杜绝浪费。
2、自觉爱护食堂设施和餐具等,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3、食堂提供的饭菜凭票在食堂就餐,杜绝外带。(凭票另行购买者除外)
4、各单位遇到集体性外出或就餐人数有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告知食堂。
五、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机关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管-理-员工作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每日应按炊事员所列菜谱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的思想,全力保证机关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后勤人员工作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每日应按所列菜谱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加强成本核算,要做到日清月结,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4)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7)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8)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原则上一周不得重复饭菜。
(9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10)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1)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每餐一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定时喷洒消毒防蝇药液,做到室内无蝇无尘。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12)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1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厨艺,做出的饭菜尽量满足不同干部职工的口味,争取色香味俱佳。
(14)不得无故缺勤,不做饭。
二、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事物中毒。
三、就餐时间管理
食堂管理人员根据干部当日用餐报告情况及时交代后勤人员。
就餐时间:早餐7:30——8:20;晚餐:5:00——6:00。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五日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六
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为全乡领导干部提供卫生、放心、舒适和优质的就餐环境,维护和确保全乡领导干部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食堂工作人员和全乡领导干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咏笛
副组长:王洪梅 鄢 虎
成 员:杨 柳 代云林 宋利华 刘 伟 梁顺海
王加会 余 频 蒋 琴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一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全乡领导干部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管理内容
(一)就餐须知
1、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四荤一素。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提前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4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00。
4、全乡领导干部一律统一在餐桌上就餐,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厨房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6、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7、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在做饭炒菜期间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8、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一小时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衔接并通知厨房,食堂工作人员同时做好外来人员就餐的详细登记。
9、食堂实行一票一筷制,就餐人员一律实行先交票再拿筷子,凡是无票者或是不按规定就餐者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无票就餐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由食堂工作人员上报给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二)接待制度
每天如有接待,办公室需在开饭前一小时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准备,食堂工作人员并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食堂工作人
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物;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物;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四)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2、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并关好电,水开关。
8、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9、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太来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所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财政所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所内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局机关的公务招待餐,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早、午、晚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努力保障办公室机关干部加班工作用餐。
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十三)局机关的接待餐由局办公室按照相关领导的指示办理。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确保机关同志的身体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员岗位管理职责
1、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午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2、机关食堂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
3、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定期参加体检。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长期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
4、爱护公物,食堂餐饮具一律不出借,如有损坏、丢失,需及时上报食堂负责人。
5、食堂工作人员要在菜式的色、香、味上下功夫,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做到对待机关同志一视同仁。
6、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打菜。
7、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客人和家属到食常就餐。
8、食堂管-理-员应不定期检查库房,以确保食用安全。
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餐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勤打扫、勤清洗,无“四害”:无垃圾,餐具清洁干净、勤擦洗、勤消毒,做到无毒无菌。菜碗、饭碗在每顿洗净后必须放进消毒柜高温消毒。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冰箱、碗柜要经常清洗。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
2、严格执行《食晶卫生法》,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3、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及便后均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可先洗手消毒。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4、餐饮具洗刷消毒要以“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6、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8、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
用。
9、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10、餐饮具保洁柜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l 1、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
三、食堂食品采购制度
l、严格执行采购、验收手续。所有食品一律由两位以上采购员同时采购,每天机关抽调两名人员陪同食常采购员进行采购,严把价格、质最、数量关,并在采购单上签字认可,要做到货比三家,对不合质量的厨师,要坚决拒绝使用。要做到人人参与食堂采购,人人参与监督食堂管理。
2、厨师每日 16:30前向采购员提供第二日采购计划。采购员每日8:30前按采购计划将所需货品采购回。
3、厨师根据由采购员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如数量不符拒绝签收,反之厨师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分管食堂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一次市场询价。
4、每月15 日一20日采购员持每天的原始物料计划单和物料票据报销。正确填写数量并双人签字,签字后采购员按要求将各类原始票据粘到报账名细单上,认真写品名/单价/及金额,送至财务人员进行审核,领导核对签字后方可报销。
5、食品采购要有明细账目, (大米、面粉、豆油、粉条)
等大宗食品采购由机关办公室统一订购,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要尽可能多样化,确保所购的蔬菜、肉制品、油等新鲜、干净、安全。
6、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保证员工吃上放心肉、放心菜,把住“病从口入’’关。如因质量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食堂工作人员承担,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库房理制度
1、库管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库管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必须做到鲜活餐料验收监督,严格把好质量、数量关,每天对食堂进行一次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做好监督工作。
2、认真核对每一张购货单采购物品的质量、数量、保质期等项目。
3、保管好各种食品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律不予入库。
4、做好物品的进出登记帐目。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库房食品情况以及食品流通情况。
5、随时随地清查食品,发现有霉烂变质或可疑的食品,即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严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入库。
7、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保持干燥,具有
完整的防护设备,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
8、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保存。
9、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出入库应做好验收签字记录。建立出入库食品帐目。
10、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爆易燃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禁止吸烟。
11、具有完整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1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
以上各项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严格服从食堂主管部门领导,食堂负责人员和膳食工作人员应经常互相沟通,并主动、积极地听取员工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真正把食堂工作做的更好。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值班室工作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15〕27号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日常值班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担负区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区政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 及时接听电话和接受网络、传真,掌握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办理向省、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保证区政府与省、市政府、区委、各乡镇(办、区)和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企业联络畅通,指导各乡镇(办、区)、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值班管理工作,检查通报全区政府系统、各乡镇(办、区)值班工作情况。协调、督促各乡镇(办、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及企业、社会应急管理工作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
第四条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导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当好参谋,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 值班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应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还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值班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地区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值班室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在值班工作中,值班员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省内外紧急重大情况,加强舆情分析,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九条 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第十条 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中,值班员要认真研判,及时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值班员要掌握情况,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特别是在事发初期,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筹建指挥中心,必须时现场设立专线电话。始终坚持“快速、准确、周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值班员要将公共突发事件的事发时间、地点、基本内容记录准确后,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如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波及的范围,影响程序等,便于向领导同志汇报。
第十二条 快速传递信息。值班员在受理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按程序报主管领导,填写《值班信息》,报相关领导,并将领导批示精神快速传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如遇紧急重大、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可越级先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同志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报告中须选择通讯手段,严防泄密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值班员要根据公共突发事件不同类型和不同情况,做好通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如通知公安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和做好交通疏导工作,通知卫生部门调集急救中心等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的车辆和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准备好医院接受伤员,想方设法保证急救药品和血量充足,通知水电部门尽快抢修供电线路,供水管道,尽量减少对周围群众生活的影响,通知电讯部门,尽快恢复电话线路。保障现场指挥中心电话等通讯设备的畅通。向驻区部队、武警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派部队协助地方做好工作。对涉外事件,应上报市应急办通知市外办派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沟通语言,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随领导赴现场的准备工作。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值班室立即进入临战状态,成为连接上下的通讯枢纽,保证领导在现场指挥灵便,各方面联络畅通,准备好赴现场的车辆,携带好无线通讯等应急设备。
第十五条 随领导赴事发现场的值班干部,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领导服好务。
第十六条 值班员接报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后,在处置过程中,要每隔2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值班员要做好交接-班时的值班记录,防止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断档。值班室工作人员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 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对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实际需要和领导意图,继续做好协调工作,事件处理终结后,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为切实加强区政府值班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工作制度
区政府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和夜间)。值班人员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包括带班领导、值班主任和值班员)。值班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准确传达并认真督促相关指示精神的落实。
二、受理事项转办要求
值班员在接听政务电话时,首先应问明对方姓名、单位、事由、回复电话号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迅速报告值班主任,根据指示及时上报或转办有关部门。公务接洽时要先查明来人身份,无证件者需问明情况,相关事项要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信息报告制度
重要信息应立即向值班主任报告,根据值班主任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带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按照要求抓好落实。涉及重大事故、灾情、疫情及集体上访等信息,应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区委值班室上报。
四、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
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做好详细记录,同时立即逐级报告。
五、跟踪反馈制度
对一般事件的处理要跟踪问效,并将结果登记存档;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将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并将反馈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遵守保密制度
值班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公开或涉密事件、文件要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
七、交接-班制度
值班员应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期间受理事项逐条完整的进行记录,以便接-班人员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保证处理问题的连续性。交接-班时,值班人员应认真向接-班人员交代值班情况和需要处理的问题,接-班人需将处理的问题了解清楚后及时处理。无人接-班时不得离岗。
八、定岗制度
值班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人员替班,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查。如因换(调)班等原因发生空岗,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值班室地点:1320房间。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八
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为全乡领导干部提供卫生、放心、舒适和优质的就餐环境,维护和确保全乡领导干部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食堂工作人员和全乡领导干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咏笛
副组长:王洪梅 鄢 虎
成 员:杨 柳 代云林 宋利华 刘 伟 梁顺海
王加会 余 频 蒋 琴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一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全乡领导干部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管理内容
(一)就餐须知
1、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四荤一素。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提前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4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00。
4、全乡领导干部一律统一在餐桌上就餐,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厨房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6、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7、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在做饭炒菜期间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8、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一小时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衔接并通知厨房,食堂工作人员同时做好外来人员就餐的详细登记。
9、食堂实行一票一筷制,就餐人员一律实行先交票再拿筷子,凡是无票者或是不按规定就餐者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无票就餐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由食堂工作人员上报给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二)接待制度
每天如有接待,办公室需在开饭前一小时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准备,食堂工作人员并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食堂工作人
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物;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物;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四)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2、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并关好电,水开关。
8、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9、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太来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所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财政所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所内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九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十
1.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2.《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可视处。
3.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5.保持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加强通风和消毒工作,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6.食用工具每次用后应洗净、消毒、保持洁净。
7.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搞好“三防”工作。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管理工作,按照专业人员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第四条政府机关院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卫生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与分片包干相结合的制度。
(一)政府机关大院(前院和后院)卫生,安排两名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打扫。一人负责院内花草树木,及时进行浇灌、修剪;一人负责机关院落、围墙、政府大楼门厅楼梯的清扫工作,院内保持干净,无杂物。
(二)机关大楼内部卫生派专人负责清扫。前楼每个楼层安排两名清洁工人,负责楼梯、楼道、卫生间的清扫工作。每天清扫三次,上午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前打扫完毕,中午在下班后40分钟内完成清洁工作,下午下班后再进行一次清扫,但必须在19:30之前结束工作,做到清洁、卫生、无杂物。周末安排一次大扫除。后楼每两层一名清洁工人,要求同前楼。
(三)领导办公室由专职公务员负责清扫。
1、领导办公室要求一天一打扫,一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卫生清理时间为每天上午上班前一小时或下午下班之后。办公室必须做到室内摆放整齐、地面光洁、窗明几净,墙壁无灰尘。
2、每天下午下班后,检查领导办公室茶杯、茶叶及纯净水是否需要添加,门窗、饮水机、灯具等是否关好,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3、协助管理好领导办公室花卉,定期浇水,若需更换花卉,应及时更换。夏天每周晒一次被褥,每月换洗一次被褥单。
(四)会议室实行三楼、四楼、五楼各负其责,三、四楼会议室由专职公务员管理,五楼会议室安排两名专职服务人员。具体责任为:
1、会议室内必须保持摆放整齐、桌面干净,地面清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扫,保持随时能开会状态。
2、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前30分钟将会议室门打开,并做好相应准备,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应及时提供茶水,并根据实际情况(夏天、下午)提高供水频率,每次供水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外单位占用会议室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根据安排积极协助外单位做好会议服务工作。
3、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迅速赶到会场,一般不得超过15分钟。
(五)值班室的卫生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清理打扫,做到整洁干净。
(六)院内各单位、各部门、科室的室内清洁卫生,由各单位、各部门、科室自行负责。除领导房间和值班室外,其他办公室不准放置休息床。
(七)遇有下大雪等情况,各单位按照责任区划分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办公室内外无蛛网,做到屋顶、墙面、地面六光,门窗、玻璃桌、柜面净亮,办公用品和资料的摆放整齐有序。
第八条纸篓、痰盂、拖帕、抹布、脸盆、水桶、簸箕等卫生设施齐全、清洁、管理优良,爱护各项卫生设施。
第九条楼道、楼梯扶手、地面经常保持清洁、锃亮,无痰迹、水迹,无烟蒂、杂物。
第十条不锈钢护栏、铝合金门窗、玻璃和暖气管、暖气片经常保持光亮,无灰尘污垢、
第十一条不锈钢垃圾桶要随时清理,经常保持洁净光亮,无污水、污迹。
第十二条卫生间地面、墙面、隔板、洗面台、盆、墩布池、大小便池、窗台和门帘保持清洁,杜绝陈旧性污垢、污渍,杜绝臭味、异味。
第十三条地下停车场地面无泥土杂物,空中所有管道和暖气管片无灰尘。
第十四条院内保持干净、无杂物,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要在指定位置停放,做到整齐划一。
第十五条爱护花草树木,实时浇灌修剪,草坪无杂草、无枯枝、无垃圾。
第十六条会议室要求地面整洁锃亮,桌子、座椅保持干净并摆放整齐,会议室各个角落干净卫生、无灰尘,会议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摆设烟灰缸。
第十七条县政府机关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对环境卫生实行自查、联查和随机抽查,自查每周进行1-2次,联查每半月进行一次,随机抽查视情况酌定。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内部科室进行自查,做好记录。联查和随机抽查由县政府机关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并实行月考核通报制。
第十九条县政府机关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按得分情况排出名次,第一名挂流动红旗,最后一名通报批评。连续两次列最后一名,或累计最后一名四次以上的,年终取消先进科室、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政府行政科负责对专职清洁工人的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科室卫生(20分)。
2、办公桌上发现有除电话、茶杯和少量材料以外的东西,每件扣1分;。
3、茶几上除摆放烟灰缸外,每多一件东西扣1分;。
5、窗台、屋门、文件橱上不得摆放、张贴任何物品,每发现一件扣1分;。
6、墙面、窗台、屋门、窗帘、地面、暖气片无灰尘、无蜘蛛网、无水渍污垢、无痰迹、纸屑、烟蒂、茶根等,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办公用具卫生(15分)。
办公桌、日光灯、沙发、毛巾、脸盆、茶几、电话、茶杯、烟缸、盆架、暖瓶等办公用品洁净,无灰尘、无水渍污垢、无蝇屎、无锈迹,每发现一项扣1分。
(三)室内玻璃门窗卫生(15分)。
玻璃门窗须窗明几净,如发现有灰尘、斑迹、污垢、水渍,每扇扣1分。
(四)资料档案卫生(10分)。
文件资料档案摆放整齐,类别清晰,无水浸、虫蛀腐烂现象;报纸随时上架,并整齐美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
(五)各卫生区卫生(20分)。
楼道地面无灰尘、痰迹、水渍、污垢、纸屑、烟蒂、茶根等杂物污物,如有违犯,每次扣1分;楼道痰盂要清洁卫生,里面无污垢、茶锈及杂物,外面无灰尘斑迹,如有违犯,每次扣1分,楼梯无灰尘和异色斑点,违者每项扣1分。门窗洁净,无灰尘污物;窗台和楼梯扶手干净,无灰尘异色斑点;卫生间卫生清洁,无污物、异味等。如有违犯,每次扣1分。
(六)室内美化(5分)。
美化要清淡高雅,花卉要枝繁叶茂,色泽鲜艳;花盆表面要光泽明亮,无灰尘污垢,无水渍斑迹,保持室内清新舒适。如达不到要求,每项扣1分。
(七)个人卫生(15分)。
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着装要朴实整洁,严禁穿着奇装异服;仪表要干净卫生,严禁邋遢不洁;举止言谈要庄重得体,严禁粗俗浅薄。违者每项扣5分。
第二十二条专业清洁工人实行工作绩效与工资挂钩制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减当月浮动工资,扣完为止。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次扣30元;。
(五)根据工作需要,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不接电话或不按时到场服务,一次扣30元;。
第二十三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解除聘用。
合同。
(六)一年中累计旷工达3次;。
(七)工作质量特差,受到各单位严重指责,或办内考核多次不合格;。
(八)工作不认真负责,态度生硬,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第二十四条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清洁工(服务员),每月固定给予20元的奖励。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十二
三月份以来,连续发生的五起校园暴-力伤害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温-家-宝、周永康书记等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我们每位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当前校园安全工作的严峻性,要增强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发生校园案件的高度敏感性,充分认识做好校园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校要形成“生命第一,警钟长鸣,预防为主,履职尽责”的安全工作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在技防人防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在全校干部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但我们要清醒认识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
一是校园特殊的地理位置,致使进出人员的管理异常复杂;二是交通安全状况不佳,两个校门都处于交通要道;三是校园周边治安情况不佳,时时发生校外人员擂肥、欺负学生的状况,甚至有不法分子混入校园盗窃家长、老师财务;四是校园周边网吧非法经营,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五是门卫管理、教师值日、学生值日管理不到位,没有很好履行各自职责;六是个别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没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七是校园活动场地、电器等设施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八是安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一些安全管理的制度没有很好得到落实,如门卫管理制度、值日制度、课堂常规、作息时间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九是有些教师利用放学时间、节假日私自补课、有偿家教,也为学生安全带来隐患。
二、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为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制、学校领导蹲点制、值日教师督办制、班主任责任制”,并要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政教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校产管理、学校小卖部食品安全由总务处负责;课堂教学安全由教务处负责;学校治安保卫、学生集会、学生课间活动、学生外出活动等安全工作由政教处负责;干部教师值日由办公室负责。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和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要负责督办班主任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三、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师生安全
针对目前的严峻形势,以及我校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切实保证校园平安、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一是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政教处和少先队要通过广播、板报、电子显示屏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各班要建立健全纪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作用,发挥学生的监督作用,利用身边发生的事例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加强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认真对校园设施及管理漏洞等进行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近期将组织对校园的电器设施、消防设施进一步进行排查,也希望老师们多一份心,多一双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是严格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上课时间及非放学时间,紧锁大门。学校侧门定时开放,早晨6:40开门,8:10锁门,中午11:40锁门,1:40锁门,下午5:00锁门;上课期间学生外出必须有班主任签字或由班主任出面交代,严禁学生单独外出或家长带出;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和查验制度;学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校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门卫要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干部教师要有防范意识,要加强校园的巡查,发现不明身份的人在校园要进行盘查,摸清其来校意图,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四是加强教师值日、学生干部值日管理。教师值日必须按时到位到岗,自现在起值日教师要实行签到制,因特殊情况不能值日必须找人换,必须向当天值日的组长请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政教处、大队部要加强学生值日管理,涉及的班主任要大力支持,要将学生值日情况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
五是加强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及其他室外活动课的安全管理。各处室、年级组、教师因教育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必须报校长审批,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学生做操、集会及外出教室上公开课、实验课、体育课等,有关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六是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上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中途退出。学校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要求学生早到校、晚放学或者中途要学生离开学校,不得将晚离校的低年级学生交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有偿补课。因教师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教师个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相关教师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是加强学校早餐食堂管理。严格执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买和索证、登记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要加强校内小卖部的管理,严禁出售“三无”产品和危险性玩具。
八是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教师不得安排此类学生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班主任要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九是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第一个发现的教师必须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报告学校,告知家长。
改建加油站施工安全制度不完善 赤水消防现场督改#e#4月6日,贵州省赤水市消防部门对全市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查,针对正在改建的加油站,现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施工制度进行了督促改正。
根据加油站提供的装修图纸,监督人员现场查看了需要改建装修的实际地点是否和所提供的图纸一致,并对装修材料进行详细的查看,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针对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监督人员还对现场施工所用的工具进行检查,查看是否使用电焊、气焊等高危工具,并详细查阅现场的施工制度和临时用电许可证明是否齐全,检查过程中该加油站能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施工人员有高度的要求,在现场设置有灭火器器材和沙池,但还是存在一点火灾隐患,如未明确施工现场必须离加油站台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等。
此次检查,现场督改了离施工现场最近的加油站台应停止使用等不安全因素,并对加油站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其负责人也表示在施工期间一定高规格注意现场施工安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专业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汇总13篇)篇十三
各科工作岗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驾驶员考核另行规定。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工作
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所承担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共性工作
主要包括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机要保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保值班情况;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按百分计算,其中业务工作占60%,共性工作占40%。
1、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日常考核记录表》。
2、共性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共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汇总,汇总情况记入《日常考核记录表》。
《日常考核记录表》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年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总。
(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成绩按百分计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部和市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员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
3、组织民-主测评,以填写民-主测评票的形式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民-主测评按县级干部(a票)占50%、中层正职(b票)占30%、其他人员(c票)占20%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考核结果的计算及运用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被考核人员总分数=日常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40%。
考核结果作为提出优秀、称职(合格)及其他考核等次人员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市政府法制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六、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一)业务工作
1、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无扣分情况的,得60分。其中,宣传工作占10分。
2、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或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加1-5分。
3、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因一项工作受到重复表彰的,按最高等次表彰加分,不重复计算。
4、超额完成年度宣传工作任务的,按下列标准加分(一稿多投的,按照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计算):
(1)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与工作有关调研或理论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3分、2分、1分;发表新闻稿件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2分、1.5分、1分。
(2)在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发表调研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5分、1分;发表信息稿件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分、0.5分。
5、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视情况扣1-10分。
6、未按时报送重点工作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0.5分;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督查任务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2分;未完成重点工作督查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不高,影响单位政务考核事项成绩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5分以上,直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7、工作不规范,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导致工作失误或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一次扣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次各扣2-5分。
(二)共性工作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无扣分情况的,得40分。
2、代表单位参加全市性集体活动,获得较好名次的`,每次加2分。
3、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等受到社会好评,为单位争得荣誉的,加2分。
4、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每缺勤一次扣2分。
5、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工作人员遵守机关办公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发现一次扣2分。
6、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7、无故不按规定值班或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1分,贻误工作或造成较坏影响的,扣2分。
8、违反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关规定,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扣2分。
9、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10、不服从领导,不维护团结,与他人发生争吵的,一次扣5分;遇事以大局为重,主动避免争执的,一次加5分。
(三)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1、违法违纪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2、本年度旷工累计超过1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3、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炒股,参与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网上交友聊天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的。
4、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保密工作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七、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加扣分的情形,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未尽事宜,参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行政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和"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是指市政府专门机构运用"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和评估与管理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区政府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实时、动态的综合评估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原始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预测分析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专门评估系统。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进行。
市政府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以下称被评估单位)。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绩效委),任主任,分管副、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统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事务。
市绩效办在市绩效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绩效委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并批复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
(三)审定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四)组织安排市绩效办的日常工作,受理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承办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二)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绩效的投诉;
(五)承办市绩效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十三条 市绩效委根据被评估单位法定职责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确定的事项,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独立评估的方式,从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设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众满意"的导向,具有分析功能、预测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十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实行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和部门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的事项,应当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部门主管的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与管理,市绩效办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别按照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两个类别进行设置,并实行分级设置。
在设置具体评估与管理指标时,可以采取分三级细化指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可对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市绩效办于每年初提出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征求被评估单位、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设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报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