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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一
我公司申请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公司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__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二
申请人: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终止执行对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____年3月______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____年3月______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______自20____年6月______日已被羁押于______市______看守所,后被移送至______监狱。鉴于被执行人______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______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______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______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______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______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____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______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______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______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______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______)______执刑字第______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______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______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______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______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______),拆迁补偿时间为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____年______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______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______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______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______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四、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份额。即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____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______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的房产。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______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______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______未签字,修改处有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五、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______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______没有关系。所以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是被执行人______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六、被执行人______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____年申请人与______离婚,儿子______时年10岁。当时约定______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三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四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________)__法执二字第______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五
任济南市________。
请求贵院撤销(20____)历商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_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____)历商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20____)历商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________所有的位于济南市________房产(房产证号为________号)进行查封。
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____。
2、____。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____)历商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申请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六
我公司申请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公司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__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七
申请人:梁,男,汉族,20____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
申请人:王,女,汉族,20____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____栋3单元室。
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____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八
申请人姚__,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2号,身份证号码:36____________0。
被申请人李__,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__号,身份证号码:4______59。
强制执行依据:(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2011)____法民三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___元;。
(四)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申请人诉讼费________元。
请求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总额人民币____元,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龙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九
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十
申请人:,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____路____号,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路____小区____号____楼____楼__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曰。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十一
***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十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xx年2月11日由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年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且也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十三
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被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申请执行依据:(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_款人民币__元及诉讼费__元、保全费、鉴定费__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纠纷一案,业经___人民法院作出(20__)__初字第_号_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__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曰。
最优房屋执行申请书(案例14篇)篇十四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__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__)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__年8月4日和20__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