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总结是综合分析和评价过去安全工作的一种方式,通过总结找到优缺点,为今后改进提供依据。请大家注意,下文是一份对安全工作进行概括和总结的范例。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一
xx: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增强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供气,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昭阳区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昭阳区实际,由昭阳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区质监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自20xx年12月1日至6日对昭通市丰顺城市管道燃气公司、昭通宏程液化气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石油局昭通液化石油经营部、昭通永华液化气公司、昭通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门市等充装站和换瓶门点进行了联合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从这次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区燃气行业安存在不少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归纳起来有如下:
(一)充装站: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设管理资料除昭通永华液化气公司外,其余几家都未完善;消防安全方面都普遍存在无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无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从业等问题;四家充装站均无燃气行业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虽都已完善,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落实不到位。
(二)换瓶门点:通过检查发现换瓶门点均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均无燃气行业经营许可证;大多数门点都存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按时年检,甚至是多年脱检的情况;除龙泉换瓶门点外,其余门点均未设置独立的实瓶区和空瓶区,摆放杂乱;除极少数几家门点装有防爆灯具和电器开关等防爆设备外,大多数均未安装防爆设备,甚至有电源线路老化、裸露、私拉乱接的现象;极少数几家门点甚至出现了经营、储存、食宿的“三合一”情况;各门点的管理制度、规章均已上墙,但落实不到位,徒增摆设;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并上岗从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证照不全、安全档案不健全、管理水平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区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发生,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加大对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开放安全条件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我们将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2、强化对燃气行业的证照管理。燃气行业的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我们将把本次检查的情况函告有关职能部门,将对无证经营的场所,根据有关规定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取缔、该关停的关停,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决出现只发证而不严格管理的现象。
3、加强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的安全档案管理。我们将要求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建立本充装站和门点的安全档案,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加强安全档案管理。
4、抓好燃气行业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凡没有注册、检验或者超期的相关设施、设备,将坚决停下来。需要继续营运的,必须坚决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检验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给予开业、运行。
5、进一步完善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的安全应急措施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我们将要求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要结合燃气行业本身的特点和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安全应急措施;员工须经岗前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从业,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职能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二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决不能懈怠和疏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危险降低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校稳步发展。
只有在思想上重视,安全行为才有保障,这是我校多年工作经验之一。9月中旬,根据上级会议精神,我校立即召开会议,传递会议精神,成立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领导小组,每年级设立消防安全员,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乌鲁木齐市第五中学消防安全制度。我们非常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在此期间,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实施这项工作。首先,通过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学校领导召开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详细分析学校安全问题,提出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各部门和个人牢记安全,分析问题讨论措施配置。要求教师谨慎,以预防为主。其次,组织学生学习消防安全宣传知识。各班发表了消防教育主题黑板报,组织了消防主题班会。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第三,邀请市消防队员为全校师生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本次训练参加训练的人面广,训练工作细致全面,效果显着。第四,积极响应市教育局的号召,进一步普及群众消防安全常识。
只有加强管理,负责人,才能真正防止微杜。这是我们多年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明岗明责,是加强管理力求实效的重要措施。具体来说,我们在以下7个方面加强了规范管理:
1、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我们根据办公环境、学校规划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重点部位防火人员。
2.贴上消防栓的使用方法,消防器的使用方法,更换损坏的消防器,在学校重要的大楼表示逃生路线的标志等。
3.加强实验药品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易燃易爆药品的管理,保证了无一例的危险。
4.加强体育室、电脑室、实验室的管理,不定期检查安全状况。这两个地方是事故发生的地方,我们在加强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5.加强消防器具的管理和维护。我们不是因为这些器具平时闲置无用而放弃管理,而是重视维护保证随时可以应急使用。
6.加强学校用电安全检查。
实战训练是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行为的综合考察。每年9月的第三周(9月18日)举行七年级教师和学生避难演习。每次活动前,德育处召开班主任动员会,部署训练计划。在训练过程中,我们要求教师检查或保护各个环节,防止伤害事故。在消防安全方面,我们真的努力了。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总结的同时,必须确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相结合,才能保证学校的安全。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安全,不要以为看不见就没事,事与己无关就没事。我们相信,在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更好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事业做出贡献。
消防安全没有小事,为了有效地控制火灾危险,保证学生处于危险之中,科学地避免危险,减少盲目、恐慌、踩踏事件的发生,学校制定了第五中学消防紧急预案、第五中学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实现了整个学校的象棋,紧急预案都很熟悉。
为了避免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学校严禁学生随时使用打火机的火器。总务所安排人员定期检查和登记消防栓、灭火器等,及时更换和维护。水电工每天检查各楼层、各教室、各办公室的线路、开关、电灯、检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安人员晚上巡逻重点部分。多管齐下,确保学校稳定无事故,将所有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三
xx处自开展“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活动以来,严格按照《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局对“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现状,深入自查自纠,排查事故隐患,认真开展了“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活动”,达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具体工作如下:
接到文件后,我处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全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科室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会议上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全体参会人员充了解了我处锅炉防安全工作的现状。充分认识了我处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好全处冬季安全防范意识的必要性。
严格按照局安全生产管理处工作指示,认真对我处的.锅炉设备进行了自查,对在自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查。锅炉主体设施按规定设置了保护装置,给水设施能够正常供水,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良好;水质处理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定期对锅炉房进行了清扫,卫生情况基本达标,警示标志醒目、牢固。
以上是我处认真贯彻《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开锅炉安全工作自查、自纠,确保冬季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所做的工作。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四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认真吸取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十安发【20xx】6号)文件的要求,市住建委副主任赵小雪带领第四组的工作人员和一名燃气专家对气体充装单位、液化气站、城镇地面开挖和抽汽、危险化学品管线进行了检查,并重点督查了房县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7月20日,市燃气办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并按照(十安发【20xx】6号)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全市城镇燃气企业(站)经营燃气管网运行、规划布局、设备质量、基础管理等项目进行了专项排查和整治和拉网式的大排查。
针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共下达整改通知30余份,对城区及县市区液化气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缺少瓶装供气双检制度、消防水池存在问题、报警器探头过高、安全警示标志过少或不明显、无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不完善等等,我们督促各单位制定整改时限,不整改到位的绝不放过。目前液化气站的双检制度已规范上墙,日常巡检记录已补充填写规范并及时准确填写好各种记录,充装枪胶管导静电线已全部使用裸线,报警器探头已按规定的位置调试到位,压力表液面计警戒线和管道走向都已重新标注清楚,压缩机已加设防护罩,操作人员按要求配穿防静电工作服,人员培训教育已落实,增加并刷新安全警示标志,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基本整改到位。
由于浙江路和昌国际小区和京东路的市政道路建设,天然气管道原有埋深及安全间距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天津路口中压管道穿越公路时,和市政管网同沟敷设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十堰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在保民生、保安全的政治高度,事前科学论证,严格把关,4月12日,对浙江路和京东路的天然气中压主干管进行改迁作业,并一次成功,消除了安全隐患。
东风燃气公司对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室内立管漏气、埋地低压庭院管网腐蚀锈穿漏气、东汽教委家属楼旁调压器使用年限老化、故障增多等22项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一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市实行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模式,即市燃气管理部门与各燃气企业(液化气站)签订安全监管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液化气站)从第一责任人到部门分管负责人再到每一位员工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二是督促燃气企业(液化气站)严把上游购气质量关。要求各燃气企业与正规供应商签订长年供气合同,购置专用的气体质量分析仪,对检验不合格的液化气,严格实行退货处理。三是严格执行“气瓶八不充装”制度。对过期钢瓶做到免费换检率100%,对已到报废年限钢瓶及“螺丝瓶”的强制报废率100%。四是配合质监部门,在全市推进气瓶“一瓶一码”工作,为每个合格的气瓶安装条码“身份证”,目前,全市已有14万只钢瓶安装了条码,拥有了条码“身份证”。今年年底,全市将有29万多只液化气瓶拥有条码“身份证”,从明年开始,没有条码的液化气钢瓶将无法正常充装液化气。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先后投入5万多元,印制燃气安全宣传资料、各类宣传单3000多份,采取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燃气法规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在十堰发行量最大的党报《十堰日报》上刊登《致十堰城区燃气用户的一封信》,在行风热线和网上问政栏目耐心回答市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100多件次,提醒市民在高温季节安全使用燃气。新建小区通气前,我们督促供气单位主动开展一次安全用气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配合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市安监局和中石油运营单位协调处理武当山十字岭挖山爆破、茅箭区道路绿化、污水管网施工、丹江口市-武当山一级公路施工影响天然气管道运行的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十堰支干线安全稳定运行。
(一)加强燃气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扩大内需的推动,燃气行业管理与老百姓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重道远。作为燃气主管部门,一定要把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推动燃气事业的稳定发展。
(二)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燃气市场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整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认真贯彻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确保十堰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探索建立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我们将以省厅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继续联合公安、消防、安监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市场监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强化对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的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四个一批”(督办一批、约谈一批、处罚一批、通报一批)进行严肃处理,深入治理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城镇燃气管网安全,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五
为做好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我镇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强调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明确了镇长负责,分管领导带头,成立以市场所、村镇建设中心、执法中队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制定的方案,我镇对全镇范用内的燃气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排查。此次检查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2家,气瓶共35只,检查时发现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都配置了灭火器,个别门市有超量存放换装后液化气瓶的现象,在检查时有个别门市无人员值守,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居民在使用液化气时,存在厨房煤气炉与液化气罐间距不够,个别餐饮企业存有两瓶以上液化气瓶,没有专门的气瓶存放间,无安全警示标志。我镇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是要求限时整改,复查时基本整改完毕。
我镇在对燃安全气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并进行,结合典型事故,对违反使用燃气安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
(一)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燃气安全的监管力度,使监管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切实提高燃气经营单位及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做好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将排查出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做到及时上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六
稽查大队的安全工作在上一任领导班子及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下,以深入开展安全工程、强化安全管理为目标,针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队积极调整内部管理,与各科队签订《关栓、摘表安全责任状》,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检投牌、清理占压、值班待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为总公司安全稳定供气提供了保障,并超额完成了全年工作指标,为大队进一步开展安全越冬工作打下了稳固的基础。
根据总公司安全越冬工作目标,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了《稽查大队安全越冬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任务,并结合安全越冬期间对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经大队领导班子认真研究,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责任制落实,严格工作程序
刚才,大队领导班子与各科队签订了安全越冬责任状。今年总公司安全越冬方案和实施办法都突出强调了责任制的落实,今年的安全工作大队也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稽查工作的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关栓、摘表工作程序。并且大队将不断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按规定落实好安全责任,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中层干部做到的我们领导班子首先做到;要求职工做到的中层干部首先要做到,大队将把中层干部在安全越冬期间的工作表现列入干部考察范围,作为今后干部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进一步完善阳光稽查制度,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科学、合理的燃气稽查制度是做好稽查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为此,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为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稽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其次,针对食堂、锅炉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专人专管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使加强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重点部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加强调度室的管理与值班值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制定值班值宿制度,从提高稽查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入手,通过安全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处理紧急措施及时到位。
第四,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并有计划的进行事故处理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安全越冬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坚实的预防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稽查管理
今冬明春的安全越冬工作,首先,大队将继续加强进户栓、调压箱背部、阀门井、三沟等燃气设施的投牌抽查工作,增强巡检人员的监管意识;第二,加大清理占压工作力度,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第三,加强同各供气管理部门沟通与协作配合,做好对加装防盗封用户的抽查工作,主动经常的深入各供气管理部门调查了解用户窃气的案情,主动帮助各单位解决刁蛮用户造成的工程、收费等各种疑难问题,用真诚的服务增强联合打击窃气和违章用气的力度。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
在开展安全越冬期间,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利用参观安全展览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方法和措施,结合企业改革改制,从提高职工工作热情,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入手,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为确保安全越冬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教育基础。
(五)安全越冬工作与中层干部考核相结合,为干部聘用提供依据为了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不断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大队领导班子将采取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等形式,按德才兼备标准、群众公认程度、工作实绩选人用人,通过考核评出政治可靠、求真务实、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的中层干部,为下一步的干部聘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六)加强领导、分兵把口,确保安全越冬工作有序进为了使安全越冬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起来,领导班子采取分兵把口的工作方式,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岗位轮换,通过岗位轮换,使稽查员不断地超越自我,增强沟通,提高业务及执法水平,为竞争上岗的推进做好铺垫。
(七)加强纪律建设,塑造大队形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打赢安全越冬这一仗,就必须有铁的纪律做保障,特别是中层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严格遵守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克己奉公、以身作则,带动大队职工,全面完成今冬明春的安全越冬工作。要注意树立大队的良好形象,鉴于现有工作环境的制约,大队职工要注意扰民矛盾的发生,注重保持办公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卫生,为大队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铺垫。同志们,安全越冬工作序幕已经拉开,能否打赢、打胜安全越冬这一仗,关键在于在座各位干部职工的努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为确保越冬期间安全稳定供气保驾护航。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七
20xx年1月xx日下午,江门市住建局和江门市燃气协会合作举办了20xx年度江门市会议暨协会会员大会,会议地点设在潮连镇华苑宾馆会议中心。江门市住建局局领导、市燃气安全专责小组单位成员、四市三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代表等9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市住建局黄健明科长主持,并就20xx年度江门市燃气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并部署了20xx年的主要工作,市住建局周灿旋调研员通报了20xx年江门市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情况,并表彰了20xx年度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和市消防局领导为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了牌匾和证书,协会秘书长李林汇报了20xx年江门市燃气协会工作和20xx年工作计划,为提高我市燃气行业的业务水平,大会特邀请到江门市质监局彭小平科长讲解了《广东省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并现场发放了教材。
最后市住建局罗军副局长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国内燃气事故频发,国家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将逐步加强,我市的燃气企业需持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绷紧安全管理的红线;二是国家燃气行业发展趋势将以管道天然气为主,近年江门市的天然气发展势头迅猛,液化石油气企业需加强服务,建立品牌形象来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鹏新区20xx年度冬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大鹏新区城中村及“三小”场所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我办事处现开展20xx年度冬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排查整治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冬季燃气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及经营者安全意识,从根源上消除各项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办事处燃气行业安全平稳发展。
成立大鹏办事处20xx年冬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傅伟忠同志担任,成员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社区工作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管理办(建设),办公室主任由阎剑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一)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1.统筹协调办事处20xx年冬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3.加大辖区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联合新区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督促辖区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在送气过程中向用户积极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严格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督促社区网格员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向用户积极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及时更新,发现直排式热水器及违规供气的,及时查处,同时将排查整治数据和违规供气的企业信息(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三)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网格员做好辖区内出租屋、居民住宅、“房中房”等区域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执法队。
配合新区城市管理局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黑燃气)以及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行为(不含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行为)。配合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对威胁燃气经营场所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大鹏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对流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钢瓶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追究燃气充装单位责任;加强燃气器具生产环节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生产或销售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拉网排雷”工作,负责辖区内“三小场所”、餐饮企业、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区域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房中房”,发现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当场责令业主、租户立即整改,并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及时更新,同时将排查整治数据和违规供气的企业信息(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专项行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2月14日止,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暨集中宣传阶段(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10日)。
1.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配合新区城市建设局开展20xx年冬季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重点是辖区内的出租屋集中区域。
2.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题宣传和部署工作,明确专项行动重点,督促辖区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自查自纠,并收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至新区城市建设局。
(二)排查整治及常态化宣传阶段(20xx年11月13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跟踪到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协作,详细记录,按要求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汇总,发现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立即将情况报送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按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报送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入户排查的同时要做好常态化宣传,派发安全用气宣传资料。
(三)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2月1日至2月14日)。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不定期组织“回头看”联合排查行动,保持高压态势,督查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辖区瓶装燃气行业规范经营常态化。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气瓶质量管理,继续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活动,让安全用气意识深入民心,增强居民安全用气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从根源上遏制瓶装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大查处,联合执法。
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摸底查源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违规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不允许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协调,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相关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共享排查整治信息,遇到突发情况要即时上报,并于20xx年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开展专项行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处置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至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汇总。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九
为保障岁末年初及冬季公司经营供气范围内的燃气供应持续稳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应急保供准备工作,迅速有效地应对因冰雪等恶劣天气引起的紧急状况或事故,现就做好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1日下发《公司低温雨雪天气安全预防及应急保供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和分管安全运行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其他公司高管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应急小组。同时针对历年来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科学有效地完善应急措施,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按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021年1月27日,公司在十五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第八次安全管理委员会暨2020年度管理评审会议,会议通报了2020年公司安全工作情况;部署了下阶段的安全重点工作计划;分享了近期安全生产典型事故,传达、学习了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会议要求:
1、认真对待体系管理评审工作。
2、关注户内安全,降低户内事件法律风险。
3、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检查质量及隐患整改效率。
4、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提升事故救援水平。
5、严厉打击偷盗气行为。
6、加强防范电信诈骗教育培训,谨防电信诈骗事件发生。
7、总结2020年安全工作经验,继续做好“防恐、防火、防冻、防疫,保供气、保安全、保服务、保健康”四防四保工作,确保冬供平稳开展。
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武汉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冬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序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燃气管道破损泄露防范应对措施情况;燃气管网设备、设施防寒保暖工作落实情况;工作车辆和抢维修应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燃气灶具用气环境是否安全等工作开展了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另外,为了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长假期间公司各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行、人员值班、车辆运行停放等情况,对公司所属各办公点、关键场站、管线单位服务站、服务门店、区域抢维修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及消防工作进行节日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正常。
另外,公司还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广播电视等市级主流媒体以及“武汉天然气”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向全市发布安全用气提醒信息。
公司在“冬供”期间,将进一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是明确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严格值守,进一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信息畅通和响应联动。二是认真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遇有重大情况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三是认真做好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应急设施和人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公司全员上下已做好“冬供”期间安全保供的各项工作,始终把“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用实际的行动、过硬的技术,切实保障居民安全用气。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消除燃气隐患,维护我县城镇燃气领域持续安全稳定,按照县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了《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百日攻坚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通过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情况,以及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投入、培训教育、资质证照、机构人员、应急管理、危险作业、工艺设备、重大危险源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气瓶充装、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居民用气安全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为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强化了治理工作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成立了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小组,由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xx、xx任成员,负责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小组深入到我县xx家燃气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以燃气储存设备、燃气管网和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为重点,全面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执法到位,不留情面,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改”。本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检查燃气企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情况,管道设施的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完整,可燃气体报警器系统是否正常等。截止目前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xx家,排查安全问题隐患xx处,已责令企业负责人当场整改,现已整改完毕,保障我县燃气安全平稳运行。
(三)开展第三方检查。聘请专家对我县xx燃气场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法经营燃气企业xx家,检查出安全隐患或问题xxx处,已下达整顿通知书xx份,责令限期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检查无证燃气经营企业x家,均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四)开展打击非法燃气经营行动。开展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行动,在程屯镇程屯村查处非法倒气行为x起,暂扣xx公斤钢瓶x个,小推车x个,电子秤x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x份。
(五)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在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对违反燃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督促指导各液化气充装企业,对所有客户发放液化气安全使用小常识宣传页,各管道燃气公司对所有工商业用户及民用户做好安全巡检,同时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对各供应点、周边群众、商户、餐饮、娱乐等密集场所,宣传正确使用液化气安全知识及防范化解液化气安全事故相关常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截止目前共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知识x场,现场展示专题安全宣传板xx块,向居民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xx余份,受理现场咨询xxx余人次。
(一)继续强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执法落到实处,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违反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督促供气企业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入户安全检查。我局将增派执法人员继续深入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现象,定期上报检查情况,形成长效机制。
(三)我局将完善推广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管理,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强隐患整改落实。以更坚决的态度、更细实的作风、更有力的措施,持续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工作,发现一家处罚一家,及时快速消除隐患,确保我县燃气行业持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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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一
20xx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表现。泰山区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城镇燃气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探索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现将泰山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20xx年4月8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企业管理权力事项下放的通知》(泰建发〔20xx〕34号)要求,泰安市下放至泰山区4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管理。其中:徐家楼街道办事处1家、上高办事处1家、省庄镇2家。20xx年,泰山区根据《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对以上4家燃气企业检查,发现其中3家已不具备经营条件,泰山区组织联合执法,已对以上3家企业作停产停业处理。目前泰山区仅保留省庄镇1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既:泰安市老龄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泰山区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区政府分别于7月5日、8月14日,组织召开全区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会上印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区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城镇燃气领域事故警示材料,全区各部门单位迅速行动,7个街道镇、2个园区均成立了以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安监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并及时传达到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为强化安全保障责任,营造和谐工作环境,防止责任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措施保障。
各街道镇、园区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广泛的排查整治,对餐饮场所、幼儿园和内部食堂进行重点排查。截至目前,全区共检查企业4972家次,排查整治隐患3698项,取缔3家非法罐装液化气店,没收超期气瓶、不合格气瓶196个,没收充气泵3支,责令3家企业暂停营业,取缔无证业户1家,查封食堂1个,并督促邱家店一处以废旧气瓶改装柴火炉子的企业尽快搬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详细记录,及时下达整改文书,落实专人跟踪督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消防等部门组成4个督导组,按照既督导又检查的原则,深入各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了三轮次以上的督导检查。
各单位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群众举报液化气瓶使用情况4起,印制“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常识”明白纸、“液化气罐安全使用告知书”3万余份,在主要路口和重点部位进行张贴和发放,同时利用微信群、网站等形式进行全面宣传发动,普及用气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及时更换合格气瓶。
(一)扎实推进入户检查。进一步增强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有力的工作、更加过硬的措施,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入户检查,重点强化对非法充装、流动充装、私自改装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切实查出问题、查出成效。以餐饮场所、出租房等场所为重点,不断扩大检查覆盖面,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强化隐患问题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用户消除隐患。对前期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组织复查,切实把问题整改落实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落脚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整改任务。
(三)继续做好安全宣传。拓展思路,积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微信群,组织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实效,特别要加强对瓶装液化气餐饮场所的宣传,组织开展燃气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四)继续狠抓“大快严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活动落实。按照市、区两级政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常态化,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二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三
根据《关于开展液化气经营、使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庆安全〔2015〕34号),现将我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10月12日,我区召开全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会议,会议宣布了全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并对专项检查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要求。10月16日,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专题推进会议,就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液化气经营、使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xx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液化气钢瓶安全使用常识》,要求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加大检查和督促整改力度。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成立了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经营、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娱乐场所及居民住宅区进行“地毯式”大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点”,建立了完整的燃气安全专项台帐,督促经营业主的落实主体责任,各街道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和单元楼道口的醒目位置粘贴《告知书》及液化气使用常识。提高辖区居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做到“家家告知,人人知晓”。
三是加大督查推动整改落实。区政府组织质检、住建、商务、消防、公安等部门组成4个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燃气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片督查指导。10月22号,区政府第一督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安庆蓝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xx市城建液化气有限公司、xx市六方气体有限公司等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督查,督查人员对企业的许可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持证,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和记录等情况进行了细致询问和查看。10月19日、20日,区燃气督查第二、三、四组深入相关乡镇、街道开展现场抽查,核查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并指导燃气用户安全规范使用燃气具,增强业主自律意识,推动整改落实。
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9人次、检查企业4家。其中各充装单位充装气瓶总数707只(液化气气瓶407只、永久气体气瓶300只),报废气瓶60只,检验气瓶1236只。
检查宾馆539处,火锅店29处,烧烤店56处,燃气代送点23处。
涉及安全隐患突出的相关问题已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早餐、大排档、饭店多数无证经营,未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普遍存在燃气钢瓶使用、质检年限不清,供气胶管使用不规范现象。
(二)早餐、大排档、饭店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摆放在门店前,使用极不规范,也未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非经营时间,无人管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各类辅导中心及小饭桌问题较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未配备消防器材与消防通道,学生休息区与厨房毗连。
(四)燃气代送点无证经营问题突出,临时存放地条件简陋,未配备灭火器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
以此次液化气经营、使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继续强化对餐饮行业的检查整治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安全风险高又拒不进行整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关停。
二是继续强化对餐饮行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不达标的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指导经营户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应急通道。
三是继续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短信、网络等形式继续加大宣传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印发安全用气宣传资料,普及燃气防爆安全知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全区餐饮行业中形成人人了解燃气安全使用,人人能够按规操作。
四是注重总结经验。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中,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活动取得实效。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盟关于城镇燃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吸取相关城镇燃气事故教训,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先后制定印发《乌兰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乌安委发〔20xx〕2号)、《乌兰浩特市天然气安全保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安委办发〔20xx〕85号),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乌安委办发〔20xx〕88号),层层传导压力,部署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副市长马书刚为组长,市应急局和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治理重点和治理范围,从20xx年10月底开始分时间段至20xx年年末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我市共有燃气企业12家,其中管道燃气企业1家,瓶装液化气企业3家,汽车加气站企业8家。
全市管道总长度114.3公里,其中:中压管道总长度42.3公里,低压管道总长度72公里;天然气管道安装用户3.1万户、通气用户2.6万户(其中:已办卡用户1.6万户,未开户1万户),未通气用户0.5万户;使用燃气的工业企业2家(云红河集团乌兰浩特卷烟厂、兴安盟九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集中供气商业企业3家(欧亚购物中心、万达广场、金岛);商业用户230户已全部安装燃气报警器,居民已安装报警器约1000户;瓶装液化气企业3家,共服务用户约2.4万户。
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燃气场站、管网等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液化气充装站、燃气运输企业、使用燃气的学校、医院、文娱场所和星级酒店、景区景点等进行了全面排查,累计排查走访企业、商户、居民用户10000余家,共发现隐患51项,已全部整改完成。
为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11月22日至11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成立了燃气专项督查检查组,并聘请2名专家,对全市12家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突出人员管理、制度落实、燃气管网、消防安全、压力容器(管道)检验检测等重点内容,累计发现问题隐患74项,已全部整改完成。
通过“乌市安全生产工作群”“安监站安全生产工作群”向广大燃气用户推送“致每位燃气用户的一封信”短视频宣传片、燃气安全小常识等,并制作50000份《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篇》和《管道天然气安全使用篇》宣传单,通过各办事处发放给使用燃气的居民。通过市安委办的宣传部署,各乡镇办事处相继通过制作短视频、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吸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广大市民安全意识。
一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市场、消防等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储存、运输、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的查处力度;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加快推进问题隐患整改;二是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场所数量多,排查工作量大,普遍存在钢瓶摆放不规范,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大排档、小餐馆业主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三是用气居民用户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应急处置知识不足;四是推进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程缓慢,目前我市天然气管道使用用户1.6万户,仅约1000用户安装报警器,占比6.25%。
一是推进问题隐患整改清零。通过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企业、部门、专家共计排查出问题隐患200余项,截至20xx年年底,已全部整改清零。二是建立专家指导服务机制。20xx年11月22日至11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聘请2名专家,对全市12家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累计发现问题隐患74项,并指导帮助企业整改,有效化解安全风险。三是规范燃气企业市场经营秩序。通过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对“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四是全面提升企业、市民安全意识。通过市安委办和各部门、乡镇办事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吸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广大市民安全意识。
下一步,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将持续推进城镇燃气专项治理,不断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效,形成落实责任、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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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关于报送城镇燃气排查整治情况通知》(马城燃组办{20xx}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博望区印发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城管局、三镇等单位,围绕集贸市场、酒店、商业综合体和餐饮街区等场所等领域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情况以及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地下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和防护、应急预案制定,和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倒装、配送等行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情况等重点领域开展了全面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全面排查人员密集的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工厂、学校、医院、酒店以及餐饮街区等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情况;排查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地下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和防护、应急预案制定,以及防止燃气泄漏周边地下空间和阀门井检测监测情况。全面排查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倒装等行为,重点是液化气经营门点达标运营情况,是否存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瓶,以及液化石油气配送制度规范执行情况(禁止跨界经营)。全面排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情况。
我局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四项清单”,做到立行立改、及时销号;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坚决依法整顿,确保改彻底、改到位。
严格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标准,要求三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细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强化燃气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整改并落到实处。
最新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模板16篇)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哈燃办[20____]8号)精神和省公司关于端午节期间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的通知,我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汇报如下:
一、开会宣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接到通知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立即召开员工大会,传达市燃气办下发的通知内容和省公司的安全要求。会上,姜景和经理通报了辽宁中石油大连分公司油渣罐爆炸、黑龙江中储粮火灾、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火灾等重大事故,提出全体员工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做到警钟长鸣;从行动上树立高度责任心,认真排查,剔除死角,排除隐患,确保运营顺畅无事故,并成立了以经理姜景和任组长,经理助理丁洪刚为副组长,运营班长李显军为安全责任人,工程、运营全员为成员的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要求全体人员要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抓好此次燃气安全整治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排查,杜绝隐患”的方针和岗位责任制,做到认识深刻、排查细致到位,真查实做,不走过场。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细致排查,剔除隐患。
燃气安全稳定,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基本保障,也和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做好燃气安全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为此,检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会后,燃气安全工作管理检查小组按区域,以点带面,分区域开展了燃气安全排查工作。排查情况如下:
(一)场站、加气站:
煤龙化场站内的我公司的加气站,加气记录齐全、书写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卫生干净;在建的我公司场站,围栏工整,作业规范。对平整场地作业再度要求碾平、压实,工程人员现场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小组强调工程施工一定要佩戴安全帽,遵章操作,杜绝安全生产隐患发生。
(二)中压管线:
1.中煤龙化至龙泰商城,铺设管线地面无施工作业、无杂物堆放,阀门井工作良好。龙泰商城一侧,调压箱被砌到小区门卫室内,需进行迁移或拆除门卫室,否则不予供气。
2.龙泰商城至南一街,铺设管线地面齐整,无塌陷,无施工作业,无物品堆放,阀门井工作良好。
3.南一街至北一街,铺设管线地面齐整,无塌陷,无物品堆放,无施工作业,阀门井工作良好。
4.北一街至农林路,鑫鹏小区附近铺设管线地面有小面积塌陷。已责成施工单位秦皇岛工程实业集团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修复;侨城组团工地我公司管线附近无挖掘作业,强调巡线员要经常性与开发商、施工沟通,主动了解工程进度,每天巡查不少于6次。
5.北一街至三中至幸福家园至世纪华庭,铺设管线地面无施工作业、无杂物堆放,阀门井工作良好。
(三)小区庭院:
清华翠园、龙兴小区调压柜运行正常;聚丰、同庆、同飞、绿色仁和、协和等小区调压箱工作正常。小区阀门保护箱锁具完好,警示标志齐全。个别小区立杠油漆剥落,已由工程人员负责联系施工单位处理。
(四)运行开栓流程检查:
运营人员自觉遵守操作流程,接到用户开栓通知书,首先对用户户内管线进行气密性测试,达到供气标准,检查燃气表运转良好后,方可连接灶具为用户供气。
在开栓过程中,语言文明、自觉保持用户室内卫生,主动向用户讲解使用安全知识,耐心细致,用户反映良好。
管理检查小组强调:燃气管线经具备燃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是运行安全的保障,严禁对管线进行私自拆接、改动,否则一律不予供气。
(五)运营归档检查:
运营工具摆放整齐,抢险设备完好,可以应对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操作流程等悬挂上墙,巡线等记录工整、齐全。
(六)值班值宿等管理制度执行:
每日巡线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工作明确,责任清晰;值宿人员排列清晰,按时值班,无空岗、漏岗现象;接听电话及时,语言文明,回答得体;全员手机测试,无关机、停机现象。检查小组重点强调了安全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负责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遵章守规,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勤检查勤督促、勤整改、勤落实,认真负责,把各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通过此次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发现了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缺陷,经过事后的认真整改,使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但安全生产时一项长期的工作,我公司将继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全年工作无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