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写读后感,可以帮助读者加深对作者写作用意和创作方法的理解。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作品的读后感表达了不同的情感、思考和体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一
罗翔是谁,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讲师?不,他是网上最火的讲刑法的段子手,在某网站有高达900万粉丝,被称为“爆火的法律男神”,听罗翔老师的课程,真的是听出了脱口秀的味道了,好久没有碰到一个这么有趣的人将法律讲得这么生动、有趣和深入了······看了罗翔的视频,真的是有些“上头”的感受,刚好罗翔老师又趁热打铁出版了《刑法学讲义》,作为一本法律通识读本书,有哪些精彩之处呢,下面我将一一剖析:
翻开这本书的第一页上写着这样一句话“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罗翔老师的确也是在实践这句话,从枯燥无味的《刑法》之中,讲的如此通俗和接近生活,而其中又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这让我想起来刘慈欣在三体中那句话“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在浩瀚的宇宙中,时间是一条无限延伸的轴线,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曾涌现过无数灿烂的文明,又有无数的文明被湮没。
对于每一个人来讲,给时光以生命,给理性以生命,彰显人类文明之光和理性之光。而不是混混沌沌的度日如年,那么你的生活将跟猿猴没有区别。
人类从森林古猿到现代化社会,所改变的不仅是生活习性,更是摆脱兽性,解放人性的时刻,是大脑前额叶皮层的发育,是脱离与感性的理性发育,是"骑象人"的思想,打造了我们这个世界。
人类对于世界的理解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现代社会,除了非洲原始部落的人,肯定不会再相信天圆地方的说法,人类世界是建立在思想家的理性思想之上的,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也从天圆地方、地心说、日心说到宇宙大爆炸,我们对自身的理解也从神创造人而变成《物种起源》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而在这个理性大厦之上最耀眼的一个明珠就是法律。
拿破仑曾经说过,我一辈子打了40多次胜仗,只在滑铁卢失败一次,人们就将我的功劳抹去,但是最让我骄傲的是《拿破仑法典》,即使我失败了,甚至国家被推翻了,法典精神将永存。
这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拿破仑让欧洲封建制度产生了裂缝,间接推动了欧洲工业革命的早日到来。
罗翔老师在说中也说,法律要求绝对理性,追求公平公正,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扶持操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我们也在现实中发现,人类的每一次错误,都是来源于情感的冲动,杀人者张三、诈骗的张三、重婚的张三······大多数被情感欺骗和蒙骗的张三都生活在理性的社会上,法律给每一个人生存都画了一道红线,而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红线画在生活的那个地方。
中国知识分子普遍的清高,这是几千年来的中华文明独特的现象,而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法律知识文化都是阳春白雪,而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
当下移动互联网兴起的时代。然而这也是另外一种的偏见,真正的思想、真正的知识一定是跟百姓接触最接近的,例如市值最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产品微信、支付宝、淘宝,大多数中国人都在使用。越是大众的,越是流行的,越是流行的,就越会成为主流的。
能够被广大网友爱戴的知识界网红,有讲哲学的王东岳老师,讲高中物理的李永乐老师、讲李白的戴建业老师,当然还有讲刑法罗翔老师······在他们身上我们发现了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放下了傲慢与偏见,将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出去,不得不说他们都可以算得上真人、有趣的人、可爱的人。
苏格拉底说过,承认自己无知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而现实世界中,无知和自大是人生的第一大敌人,随时跟自己的无知和傲慢最对,你将变得越来越强大。
法律将文明和野蛮区分起来,也是我们最后的道德底线和人格底线,控制自己内心的那个乱跳的大象,做一个理性的骑象人,是每一个合理存在的基础。
罗翔老师在书中也给了读者最在忠实的忠告“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不要觉得你现在做的事情是渺小的,平凡的,甚至说没有价值的,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变得伟大,变得有价值。如果获取智慧呢,罗老师也给我们指出了方法理论,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和傲慢。
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武器,也是我们文明的底线,知道理解这个底线,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离法律更靠近一点,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保护自己。
罗翔老师为什么深受大家喜爱,为什么那么多人追捧,不仅仅是因为他幽默和风趣,表演式的讲解,更多的是他价值观的输出,对于普通大众的关爱,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理性的呼唤。
罗翔老师这样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各位有谁是自愿选择来到这世界上来的?谁的剧本是自己选的?大家有时是不是很羡慕别人家的剧本?讲老实话我有时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办法,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能选择努力演好你的剧本。虽然很痛苦,但只要努力演好,痛苦中也有精彩。
这样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观比起冰冷的法律条款更能让普通大众接受,原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也不是无情的,而是充满了普世的价值观的,让我们走进法律、走近刑法,热爱法律,谢谢你,罗翔老师!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二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三
刑法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遥远,我们可能都经历过违法事件,但刑法学内容严谨、枯燥、繁复,我们对于违法行为并不知道怎么处理。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从整个刑法框架讲起,包含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使用了大量虚构或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能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并可以学到如何用法学的思维看待日常生活。
如果仅仅是将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讲解,充其量不过是一本法律科普书,但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最精彩之处远远不止于此。在书中,罗老师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民众的关怀,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罗老师反复指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刑杀之权是一种有国家垄断的暴力,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虽然某些重犯可能被处以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刑罚一旦不受控制的被滥用,那么无数善良的民众可能受到无端罹祸。所以,罪刑法定要实现权力分立,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罗老师对很多法律人士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玩弄技术条款,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和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所以,“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之中寻找折中,刑法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法益,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普通人往往看重道德而忽视法律,以我们个人的感受来主张法律,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但如果用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良善的愿望往往会被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作为一个有知识受过教育的人,也许你我都觉得我们是个“懂法”的人,然而,当你看完这本书,你会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四
碍于过长的阅读周期和暑期读不完的论文,读到大概第六章就停止了。
全书可分作两部分,前一部分为1-3章,主要讲述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和刑罚;后一部分基本上是对法条的案例阐述。
看到一条热评说,此书从装帧到内容,都有一种基于赶工的拼凑之感。确实,自己在阅读时也发现有毛边、正版书错别字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书籍内容上的详实和精彩,在此记录一些学习到的法律观念。
1、法律要追求共性的良善而不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此才能够在社会的两极分化中加以制衡。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积极道德主义不可取。
2、法律在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中平衡:由法益入罪,由社会道德规范出罪。
3、思考问题的方法:考虑其存在的核心目的,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4、不追求极端的清晰:适当模糊给予司法机关监察和灵活使用的机会。过于“规矩”的法律会牺牲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5、结果平等,往往更倾向于弱者。
6、定罪量刑: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
7、法律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法律来自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国家是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8、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扩大义务时,需要思考相应扩大的权利。
9、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另,读书时罗翔老师有一句话令人深受触动。“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朴素的声音。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虽然“张三犯罪实录”是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走进人们视野的,但这与罗翔老师真正是一位脚踏实地、肩负尊严的法律人是毫不冲突的。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五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大学学习过程中,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之一。这学期我选修了刑法学课程,并且认真阅读了配套的刑法学讲义。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刑法学的重要性和其对于社会的巨大影响。在阅读刑法学讲义时,我逐渐理解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对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有了一定了解。在下文中,我将分享一下我对刑法学讲义的读书心得体会。
第二段: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00字)。
刑法学讲义中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学科,它探究刑法的理论基础和运用原则。刑法学讲义强调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它对个人自由和人权进行了保护。另外,讲义还重点介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刑法的责任主体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等。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学的本质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段:刑法学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200字)。
刑法学讲义中还详细介绍了我国刑法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刑法学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我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对我国刑法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我了解到,我国刑法体系完善,包括了各种罪刑、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刑法学讲义也详细分析了一些经典的刑事案例,如故意杀人、贪污受贿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更好地理解了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第四段: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200字)。
刑法学讲义对刑法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刑法学的现状。刑法学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学科,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特点。从古代的“血统主义”到现代的“行为主义”,千百年的法律实践和刑事案例积累,推动了刑法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刑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等,这使得刑法学不断更新和进步。通过刑法学讲义的学习,我明白了刑法学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也意识到了我作为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刑法知识。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对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刑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强、实践性强的学科,无论是对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从业人员来说,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将继续研读相关刑法学著作,深入了解刑法的最新发展,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修养。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注重提升自己的刑法学素养,没有优秀的刑法理论,就无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对复杂的案件和问题。我相信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学知识,为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的刑法学知识得到了极大的充实和扩展。刑法学的概念和原则、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发展历程和现状等内容,为我提供了全面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刑法学素养,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七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八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又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九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十一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刑法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在学习刑法过程中,我有幸接触到一本非常经典的刑法学讲义。通过对这本讲义的研读,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对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下面将分为五个方面,分享我在阅读刑法学讲义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学讲义为我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作为一门专业的学科,刑法具有一整套系统化的原理和要求。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对刑法学的整体框架有了大致的了解。讲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刑法学讲义列举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从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理论。
其次,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了刑法的广泛适用性和深入内涵。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无论是在经济犯罪的查处,还是在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的领域,刑法都有其重要作用。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阅读,我意识到刑法作为一门学科不仅仅关乎刑事司法过程,更涉及到社会治安维护和社会公正的问题。而在这其中,刑法的内涵也越发丰富深入。对于一名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深入理解刑法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
第三,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刑事责任是刑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刑法学的讲义通过分析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培养了我对刑事责任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刑法学讲义的案例分析让我意识到,在刑事责任问题的裁定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这要求我们在研读刑法学讲义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批判性思维和判断力,以便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刑法的理论。
第四,刑法学讲义让我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刑法学的核心价值。刑法学讲义强调了通过法律制定和适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研读,我明白了法治在刑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让刑法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人民的公正权益。
最后,刑法学讲义使我感受到了刑法学的魅力和深厚内涵。刑法学作为法学科目的一部分,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刑法学讲义中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述,引发了我对刑法学深入研究的兴趣。对于我这个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深入研究刑法学,既是对法学专业的追求和热爱,也是对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坚持。
总之,刑法学讲义的研读使我对刑法学的重要性、广泛适用性、深入内涵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深度研读,我也更加明白了自己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对刑法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十二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专业刑法学讲义读后感(案例13篇)篇十三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