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

时间:2025-01-26 作者:薇儿

工作报告是对一段时间内工作内容、成绩、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工作报告可以起到验收和评估工作成果的作用,并为进一步工作提供指导。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一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三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第2页共3页。

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待后协商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

*批量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

*单户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五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并,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已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

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六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龙源期刊网http://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http://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七

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坏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在工作中参与了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案件,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等,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时,我首先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这是因为客户对于自己的负债情况通常了解得比较少,他们只知道自己欠了很多钱,但并不了解具体的还款状态以及债务的来源等细节。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我要耐心听取客户的陈述,并细心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债务性质等。同时,我也要向客户解释清楚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风险,以便客户能够理解我的工作意图,并配合我的工作。

其次,了解案件背景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不良资产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包括债务产生的原因、欠款人的交易习惯、还款意愿等。只有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才能够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置方案。在了解案件背景时,我通常会查阅大量的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还款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同时,我也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例如与风险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

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一步。根据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我会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例如与债务人协商、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在制定处置方案时,我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这需要我在工作中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我也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取得良好的处置效果。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反思和总结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不能一刀切地套用相同的处置方案。每个案件都需要我认真分析、深入调查,才能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处置方案。此外,我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

总结起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以及不断反思和总结,我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八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8。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8。

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8。

(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8。

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8。

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8。

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8。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九

鉴于:甲方是按照^v^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_______________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协议书。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保密条款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资产收购协议书合同范本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十

依照^v^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甲方拟在资产和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在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具有金融领域业务能力的个人),拥有卓越的金融服务团队,在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有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融资经验。

乙方是一家拥有专业金融业务能力的优秀融资机构(或者个人),在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有自己的资金优势和人脉关系。

甲乙双方认可彼此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在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尽职调查等业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志向,为了更好地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双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甲方提供人力和技术对乙方即将收购的资产或债权进行前期调查梳理,开展事前协调和资产摸查工作,事后由乙方出资购买相关资产和债权包。

2、甲方协助乙方对相关债权文件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3、甲方对乙方收购资产(债权)包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或者担保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出风险评估。

4、甲乙双方共同参与、促成资产出售方的资产或者债权转让的洽谈、协商和合同签订事宜。

5、在乙方确定收购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础上,由甲方协助乙方拟订债权收购及资产出售的方案和文本。

6、资产和债权收购后,清收变现过程中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项合作事项具体细则,甲乙双方将根据合作业务涉及的客户对象、标的金额、合作方式等另行协商约定。

1、甲方配备人员参与乙方的合作事项。

2、乙方出资元,并配备人员参与甲方的合作事项。

3、资产包收购成功后,双方按照下列步骤分工细化工作:

4、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作出诋毁对方声誉、影响双方团结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被侵权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侵权方赔偿相关损失。

5、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见第九条保密条款),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将合作的相关细节、具体方案等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6、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单方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法律责任。

7、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诉讼与追偿案件的情况,关于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合作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合作期间内,任何一方发生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办公场地变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更换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对本协议项目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以下内容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对方的全部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成员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的相关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资信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产管理的规划设计等信息。

(2)甲乙双方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甲乙双方为完成合作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合作过程中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

3、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应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对方有滥用或者误用应保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十一

黔东南州^v^2020年主要围绕法治国资和依法治企作为法治工作的重点,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和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切实提高国资国企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我委2020年度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v^公司法》、《^v^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州^v^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出资设立的十户国有独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十户国有企业履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州^v^履行的出资人(股东)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与政府其他机构、部门行使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同,不属于行^v^力的范畴,我委既无行政执法权,也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我委结合实际,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中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推进法治工作。

我委按照职责贯彻落实(黔党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黔东南州^v^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州^v^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方案》,明确了州^v^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州^v^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国资建设职责。落实了州^v^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2020年听取了不少于2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将法治建设纳入州^v^“十四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州^v^工作开展情况。我委和监管企业均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充分采纳法律顾问意见,并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各级决策机构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法治建设涵盖了国资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我委制定了相应的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各监管企业在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报批时,必须进行法律审查论证,州^v^在审核时把是否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书作为重要的要件。把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任务,实现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与法治建设完成情况挂钩,按季度调度企业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做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修订印发了《州^v^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州^v^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版)》,制定印发了《黔东南州^v^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部分内容的补充规定》等8项规章制度,转发了贵州省^v^11份规范性系统文件,明确了州^v^的56项核准和备案事项,下放和授权19项与管资本要求不符的职能给监管企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实施的规定,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省、州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度的要求,按要求向州司法局备案3份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度审议的前置程序,对我委办公室、考监科、改革科、领管科草拟的4份文件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目前我委规范性文件达37份,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国资监管体系。

建立了重大法律纠纷备案管理制度,首次明确了我委对监管企业200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备案管理,强化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程序合法性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规范程序,减少争议。指导监管企业完成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实现各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效跟踪,有效加强了对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今年实现按季度调度常态化管理各企业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指导州凯宏集团、州开投集团、州交旅集团、中建伟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15个重大涉法涉诉问题。

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年初下发通知并督促各监管企业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在上半年完成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企业下属公司年末初步建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全年制订印发了11项规章制度,转发了贵州省^v^11份规范性系统文件,做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年初有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文件的清理工作,按要求向州司法局备案3份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度审议的前置程序,对我委办公室、考监科、改革科、领管科草拟的4份文件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目前我委规范性文件达39份,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的国资监管体系。

组织开展检查和督办监管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全年开展10次专项督查工作,主要集中体现在州凯宏集团大额资金违规使用、州凯宏集团台江县革一乡廉租房项目拖欠工程款、州开投集团使用浦发资金情况、州开投集团下属企业购买农行资产债务包处置涉法涉诉问题、州凯宏集团为凯里开元城投公司提供担保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中建伟业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州凯宏集团农校棚改项目epc总承包中标人资格问题、州药材公司反映2个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监管企业贯彻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形成了10份专项检查报告,发出12份工作提示函到相关企业。

按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和法律提醒。对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涉及的法律依据、权限、程序和涉及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产权变更等,都先由州^v^政策法规科和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以确保州^v^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对包括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出售,企业合并、分离、增减资本金,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和选择管理人等重要事项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法律提醒,降低企业风险。

深入监管企业开展调研,围绕各企业对国家、省、州利好政策的运用情况,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根据调研和问卷反馈存在的问题拟写《州^v^监管企业应对政策工具运用助推企业发展能力不强的调研报告》《关于如何更好履职,当好出资人的建议》。不定期组织各监管企业围绕研究国家、省利好政策做好对接落地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各企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州^v^法规督查科通过从各企业获取和州直各部门掌握的政策信息,将汇总收集的各类利好政策定期推送给各监管企业,实现利好政策信息共享共用,用好用足利好政策,最终监管实现企业开源节流。

认真落实“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委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州^v^党委书记、主任为组长,委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v^“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政策法规与督查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事宜,做到了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0年度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和《2020年度普法教育工作要点》,按照规定开展了“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平时有督查、年终有总结。

制订和完善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全年至少2次以上,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学习。制定学法时间保证制度,通过“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安排,制订了《州^v^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明确要求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50小时,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建立了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将“七五”普法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量化到室科、任务细化到人头,确保了“七五”普法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

组织国资系统参加2020年度干部普法考试,开展了10次法律专题培训、4次法律知识考查测试和一期23人的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结合“4・15”国家安全日和“12・4”国家宪法宣传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水投集团、中建伟业集团、凯运集团等10户企业对企业员工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道路安全法》《民法典》《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黔东南州^v^监管企业2020年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州^v^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暨落实普法责任制工作计划》、《黔东南州^v^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州^v^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工作方案》、《州^v^关于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的通知》和3份《依法治企重要工作提示单》,我委和各监管企业均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建立了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及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清单,各监管企业根据我委制定的各项依法治企工作指标按季度逐一完成各项考核任务,实现台账式量化、按季度调度监管企业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十二

(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8日(中央法规)

精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报告(通用13篇)篇十三

(1)按校长要求“地毯式”的。对各处各组各室公共物品,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分别进行了逐一登记。6至7月一次,9月开学后,又对重点部室再次核对梳理。

(2)核对中油资产管理、系统及黑龙江省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固定资产数据。学习管理软件操作。

(3)粘贴管理标签。

(4)按中心细则要求一项一项形成文字材料,分类装订。准备迎检。

中心下发检查时间表上,10月16日检查开始,咱们是第一天第二家。第一家是27中学。谁知16号早上学区通知第四检查组直接奔咱这儿来了,而且带队是科长。

检查材料,心有点底儿。按中心要求的都有,实物,有各别的的我没有看到在哪存放着,谁负责保管着。

头一家检查吃亏,按细则只要查50件资产,30个低值易耗品。由岩龙,老马,宝哥带着三位的老师,实地查看的怕不下3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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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发现其中的内在规律。附上了一些经典的总结样本,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一、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行廉政和遵纪守法教
在书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所学内容。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和思考能力。随着国家实力的提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梳理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进而提升自己的能力。推荐阅读以下的心得体会范文,它们或许能够给你一些有益的启示。第一段:引言(1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提高自身素质。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样本,您可以学习他们的写作方式和表达技巧。九月初,公司组织去延安开展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在学习、工作或生活等方面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和归纳,它能够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想一想,我们是否已经积累了足够多的心得体会了呢?心得体会有什么好
通过写下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和总结自己的经验,提高自我认知和思考能力。感谢以下作者分享的心得体会,让我们从中获得了很多有益的启示。消防表扬干部是指在灭火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逐渐明确了自己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写得出色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作为老师和学生交流的双方,我们都应该经常反思
在写总结范文过程中,我们应该展示自己的优点和亮点,同时也要承认并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下面是一些个人经验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成长有所启发。工作能力分临床护理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向他人分享自己在培训中的收获和体会,也可以为其他人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经典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获得一些
写心得体会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反思和回顾自己的成长过程,感受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总结,给我们带来
在现代社会,要成功地申请到理想的大学或职位,我们需要投递一份精心准备的更多申请书。通过阅读下面的范文,我们可以了解一些成功的更多申请书是如何展示个人优势和特长的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建立起自己的思考框架,提高自己的思考水平和深度。通过这个经历,我收获了许多关于团队协作和沟通的经验,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性,也学会了如何更好
心得体会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与他人交流和分享的重要内容。以下是一些对于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大家可以阅读一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写作的灵感。
在月工作总结中,我们可以总结并分享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便以后能够更好地复制和推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
写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和反思,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一起来分享交流。
心得体会反映了一个人对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思考和领悟。请大家拿出笔记本,跟随以下范文一起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和经验。自从参加了“出彩河南”活动,我对河南这个
月工作总结是对团队合作的总结和评价,可以促进团队协作的提升和优化。以下是一些月工作总结的思路和方法,希望对大家在写总结的过程中有所帮助。回顾近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
总结范文是对某种类型总结的典型样本或指导,可以供我们参考和借鉴。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它们覆盖了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工作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工作中所获得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报告范文通常包括引言、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小编整理了一些经典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指导。
演讲稿可以通过逻辑清晰、语言生动等方式来提升演讲的效果,使听众更容易接受和理解。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演讲稿范文,通过阅读和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演讲写作能力。
演讲稿是一种通过口头表达来向听众传递思想、交流观点的文本形式。在下面的演讲稿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演讲者的风格和情感表达方式,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和学习。
师德师风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应遵循的一种道德规范,是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进行规范和要求的重要内容。在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师德师风始终
心得体会是宝贵的经验积累,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提升自我。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期间,我享用了多场精神文化大餐,其中《
心得体会是在某个特定经历或事件后,我们从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和思考心得。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和借鉴。守纪守法是每个公
报告范文的内容应该全面、客观、具体,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所述事件、情况或问题的各个方面。通过分析报告范文的结构和论证方式,我们可以掌握一些写作的技巧和策略。
在写作总结之前,我们需要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整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精选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姓名:性别:女年龄:23岁婚姻状况
心得体会是一个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有助于我们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欢迎指正和补充。孩子爬山是一项非常有益的户
预备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身边的同志积极参与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小编整理了一些预备党员的培养经验和教育方法,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十分荣幸地参加了第
汇报情况可以让上级及相关人员了解到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状况。情况汇报是一项需要练习的技能,以下是一些训练方法和技巧,希望对大家的汇报能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