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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一
法人代表:***职务:主任。
住址:***。
被告:***第二钢窗厂。
负责人:***职务:厂长。
住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元,违约金元,以上共计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x年1月1日起至x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前欠交租金元,和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租赁合同1份。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20xx年*月*日。
金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二
原告: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开发区通海路红日生活区。
法人代表: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男,35岁,汉族,中学文化,岳-阳人,个体,住岳-阳市开发区通海路红日生活区。
诉讼请求:1、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三
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1月29日作出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月1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
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租期,租金65000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
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
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经再审查明,19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
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
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恢。
审判员姜宇杰。
代理审判员曲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雪。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四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xx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项目需要向被告订购变压器,双方于20xx年1月11日、20xx年3月16日先后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no.01、no.02,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全款到提货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合同》总货款人民币87000元,而被告却不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但被告仍拒绝交货,导致原告工期延误,订立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还是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五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七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_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八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九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年____月_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主体要合法。
第三,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二
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____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____、第____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____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现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三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职业________,民族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手机号)。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职业________,民族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手机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由原被告共同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姓名)全部遗产;。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继承人死亡日期),____________(被继承人姓名)因____________(死亡),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____________(被继承人遗产列明),________________(起诉原因)
因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__(原告姓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xx市x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x区x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xx省x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xxx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解放军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xx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xxx年9月10日,经本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年9月16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五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系死者______母亲。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许,原告之(子/女)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____________用________车送____________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经_____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_____与被告______在________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各种费用________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____元后,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________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女)______未得到应赔偿金额,无力支付医药费,病情恶化,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______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公路第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子/女)______的死亡承担____________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____________,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实用房屋民事起诉状(汇总16篇)篇十六
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市××公司职员,现住××市××区××街××号。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厂职工,现住××市××区××街××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遗产;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被告之父c主要遗产清单。
原告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有姑姑d可以作证。她现住××市××区××街××号。
被告擅自将父亲遗留房屋租与蒋××居住,有蒋××现居住在××区××路××号的事实为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人d证言一份;
3.原告之父c遗产清单一份。
××年××月××日。